驾驶农用车发生车祸农村合作医疗查询报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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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合管委[2015]3号(关于印发《靖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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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责任部门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信息有效性
靖合管委[2015]3号&&&&&&&&&&&&&&&&&& 签发人:邓利芳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靖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县属各定点医疗机构:
《靖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合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靖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实施细则(试行)》
&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印发&&
靖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节约社会总成本,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社会风险管理职能,按照国家卫生部、保监会、财政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12〕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靖州县新农合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以下简称委托经办)坚持政府主导、互利共赢、保本微利、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委托经办,是指我县新农合参合人员在参合年度内发生的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按照靖州县新农合相关补偿政策对其进行调查取证和补偿结算。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四条& 委托经办工作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委)的组织领导下,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医办)组织实施,商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
第五条& 承办委托经办的商业保险机构须成立&新农合委托经办服务中心&,接受县农医办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县合管委职责:
(一)负责委托经办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组织落实;
(二)负责委托经办政策、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三)协调解决委托经办工作中存在的有关困难和问题;
(四)组织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认定、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县农医办职责:
(一)负责委托经办政策、制度及相关规定的起草;
(二)负责委托经办基金的测算、管理与拨付;
(三)负责对商业保险机构委托经办业务的指导、监管、评估、考核;
(四)负责组织委托经办工作的宣传与发动;
(五)负责与承办委托经办工作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委托经办服务协议,协助承办委托经办工作的商业保险机构对参合农民意外伤害住院的核查和对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服务行为的稽查;
(六)负责对承办委托经办商业保险机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七)按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委托经办基金运行情况。
第八条& 承办委托经办工作商业保险机构职责:
(一)成立&靖州县新农合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委托经办服务中心&;
(二)落实委托经办工作需要的人员、场地、办公设备及办公经费等;
(三)负责参合人员意外伤害住院的核查、补偿、结算等日常工作;
(四)负责落实委托经办工作的宣传与发动;
(五)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服务行为稽查;
(六)负责组织落实新农合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公示制度;
(七)接受县农医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及时、足额向参合农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资金(垫付补偿资金)。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九条& 确定年度委托经办协议包干资金总量应遵循&互利共赢、保本微利、风险共担&原则。
第十条& 新农合补偿政策协议期内发生变动,县农医办与商业保险机构可根据政策调整幅度,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相应增减年度人均委托经办协议包干资金。
第十一条& 新农合委托经办协议包干资金需按协议约定期限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办委托经办商业保险机构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靖州县新农合委托经办服务中心&有独立的财务核算,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四章& 补偿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新农合方面的方针和政策。
第十四条& 新农合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委托经办范围:靖州县参合人员在参合年度内可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住院。无责任方意外伤害是指参合人员在日常生活生产中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和没有其他责任方的情况下对自身造成的摔伤、扭伤、创伤、烧伤、烫伤、中毒等伤害。下列意外伤害住院纳入补偿:
(一)在农牧业生产过程中因使用机械、工具、器物、农药等造成的伤害、中毒;
(二)在日常生活行走、骑车(自行车、电动电瓶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过程中没有其他交通车辆相撞或责任方所致的情况下,因疾病原因或意外造成的自身摔跌伤;本人驾驶或搭乘直系亲属驾驶的非经营性摩托车(证照齐全)没有其他交通车辆相撞或责任方所致的情况下,因疾病原因或意外造成的自身摔跌伤;
(三)在日常生活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无他方责任的摔伤、扭伤、创伤、烧伤、烫伤、中毒(服毒自杀除外)等伤害;
(四)年老体弱者因疾病造成的摔跌伤;儿童和学生等未成年人在生活中、上下学途中、游戏过程中因自身非故意原因造成的伤害;
(五)被无主动物所致的伤害;
(六)因雷电、火灾、水灾、地震、自然物坠落等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突发事件造成的伤害;经县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证明、属于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任务造成的意外伤害;
(七)以上原因造成的后续治疗如取钢板、缺损修补等;
(八)经县农医办和商业保险机构共同认定属于补偿范围的其他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
第十五条& 下列意外伤害住院不予补偿:
(一)交通事故或驾驶经营性汽车、农用车等机动车辆碰撞发生自身和他人伤害的;
(二)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务工期间因机器、机械、工具造成的伤害以及不慎跌伤、摔伤或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
(三)在受雇佣期间为他人或他方务工、建筑等作业造成伤害的(属于农村传统换工、人情帮忙的除外);
(四)因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伤、自残、吸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精神病人的自杀、自伤、自残行为除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以及在逃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
(五)因医疗事故而导致意外伤害的或因医疗纠纷医院已给予赔偿的;因人为终止妊娠、食物中毒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而造成意外伤害的;
(六)从事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造成意外伤害的;成年人故意使用或运输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以及从事炸鱼、电鱼、毒鱼等危险行为而造成意外伤害的;
(七)儿童和学生在幼儿园、学校范围内发生意外伤害的;
(八)其他不符合新农合补偿规定的意外伤害。
第十六条& 经确定参合农民意外伤害住院存在责任方的和不属于补偿范围的,需向当事人(报案人)及时送达靖州县新农合拒付通知书。
第十七条& 参合农民在县域内发生意外伤害住院首诊必须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需在办理住院手续后三天之内向靖州县新农合委托经办服务中心呈报。因伤情需要申请转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须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并经新农合委托经办服务中心批准。参合农民在县域外发生意外伤害住院必须选择当地新农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并在办理住院手续后三天之内向靖州县新农合委托经办服务中心报备。
第十八条& 经委托经办服务中心认定意外伤害住院责任方有争议的,由县农医办、商业保险机构协商解决。
第五章& 监管奖惩
第十九条& 县卫生、监察、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管理,切实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意外伤害委托经办工作的全程监督,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县农医办要强化管理措施,落实抽查制度,严格按照《靖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委托经办服务协议》依法处理各项违规行为。商业保险机构违规情节严重的,可上报县合管委取消其委托经办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靖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日起执行。
【字体:】【】
县委值班电话:
政府值班电话:
主办:中共靖州县委&&靖州县人民政府
承办:靖州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办公电话:
投稿邮箱:
靖州党政门户网工作群:  靖州电子政务外网工作群:
地址:靖州县新建中路140号建设银行三楼一、起付线、补偿比率、封顶线
襄州区新农合报销起付线为500元/人,剔除不报销的部分,纳入新农合报销的医疗费用补偿比率为60%,年封顶线为100000元/人。
二、单病种定额
&&&&&&&&&&&&&& 襄州区新农合单病种定额付费标准
定额付费标准
患者自付标准
新农合定额补偿标准
其中住院分娩项目补300元
急慢性阑尾炎
胃穿孔修补术
胆囊切除术
腹股沟疝(含修补网片)
肛肠吻合器法
白内障复明
门诊体外碎石
椎间盘消融术(手术治疗)
同一手术间隔12个月以上
输尿管结石(火激光治疗)
前列腺增生(火激光治疗)
三、不予(或限制)支付的项目规定
(1)不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范围的药品费用;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发生的费用;在襄阳市城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出院后未满15天再次入院的患者费用。
(2)斗殴致伤,刑事犯罪致伤,刀枪伤、搏斗伤,自杀、自残致伤,烧、烫伤,服毒,吸毒,酗酒,交通事故(指所有机动车、农用车、摩托车)致伤、工伤、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
(3)刮宫、引产、流产、上环、取环、结扎、不孕、不育、输卵管再通术,割包皮、婚检,性功能诊断治疗,义眼,义肢,职业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防疫、保健、遗传学检查治疗费及性病、国家或省已经给予政策补助的艾滋病、结核病等医疗费用;
(4)镶牙、配镜、药浴、腋嗅、整容、美容、体疗、矫形(含斜视、近视矫正) 发生的医疗费用;
(5)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发生的医疗费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二级(含二级)以下医院进行器官移植、心脏搭桥、心脏支架等特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6)自点药品和医学检查费用,与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费用和不符合处方用药的药品费用(排除性的诊断检查费用除外);一张卡(一本户口本)上同时有两人及以上住院者。
(7)其它。输血费、吸氧费、家庭病床费、取暖(降温)费、医疗废物处置费、材料清单费、一次性敷贴费、陪护费、图文报告费、出诊费、电视监视费、镇痛泵费、膳食费、煎药费、洗衣费、损坏公物赔偿费、外来(院内)专家治疗和会诊费、自请医生费,救护车费,一次性枕头、便盆、腹带,康复、理疗、按摩、钠石灰、废气净化器等费。
(8)单项大型检查在200元以下的计入补偿范围,超过200元的按200元计算;住院期间大型检查(CT、核磁、心脏彩超)限一次纳入补偿;单个植入机体大型材料在3000元以下的计入补偿范围,超过3000 元的部分减半计入补偿范围。
(9)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单价在40元以下、病床费在15元以下计入补偿范围,超过部分不计入补偿范围。
(10)、意外伤害(除本条第二款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纳入住院补偿,超过部分不计入补偿范围,最高补偿不超过3000元。补偿时持原始发票并由村医生出具《外伤证明》,外地意外伤害者不予补偿,见义勇为负伤者按普通住院政策补偿。报销时必须持原始机打发票。以上解释从日起执行,未修改的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
(11)以下疾病没有住院指征:如擦伤、软组织挫伤、脚扭伤、腰扭伤、关节脱位、骨折外固定、轻度烫伤,小包块切除(脂肪瘤),白癜风、一般性皮炎、皮肤小疖肿、过敏性皮炎、神经性皮炎,翼状胬肉,鼻炎、鼻窦炎、慢性咽喉炎、中耳炎,牙周炎、慢性胃炎、胃十二指肠溃疡,胆囊结石、息肉(非手术治疗),一般性腹泻,膀胱炎、尿路感染、前列腺炎、前列腺增生(非手术治疗)、泌尿系结石,肾病终未期透析,骨质增生、颈和腰椎间盘突出(非手术治疗)、颈椎病、肩周炎、风湿性关节炎,妇科疾病(非手术治疗)、外科手术后出院病人等36类。
四、报销时限
&&& 根据襄农合办【2013】4号之规定,我院对新农合住院患者实行即时结报,患者因故不能即时报销者,报销时限可延长至出院后两个月之内。
五、报销流程
六、报销所需证件
襄州区农合患者报销需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一卡通、身份证(或户口簿)、双向转诊单、发票、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清单、。
1.外伤患者需出具村医开的住院证明。
2.新生儿需带出生医学证明、母亲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产妇需带产妇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低保户需带社会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双女户、独生子女户需带双女户证、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6.大病救助需复印发票、诊断证明、出院小结。
7.商业保险需复印发票、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清单。
七、转诊流程
&& 患者住院需经镇级卫生院首诊,经确认需要转诊的(或者在二级医院需要转诊的),首诊医师应填写&双向转诊书上转单&,转出医院办理网上转诊并打印&双向转诊书上转单&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专用章)后,患者持上转单到转入医院就诊。未办转诊手续者(无纸质、电子&双向转诊书上转单&)减半补偿(疾病不符合转诊科目规定者不补偿),补办转诊者无效。二级医疗机构转诊率不得超过10%。转诊手续必须在3日内办理,过期不补。
八、新农合定点转诊医院
市级:市中心医院& 市中医院& 市一医院
省级:武汉市汉阳医院&&&&&& 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湖北省妇幼保健院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 湖北省肿瘤医院
武汉大学口腔医院&&&&&&&&& 湖北省新华医院
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 湖北省中山医院
湖北省中医院(花园山院区、光谷院区)
武汉艾格眼科医院&&&&&&&& 武汉市爱尔眼科医院
武汉市传染病医院(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
武汉市结核病防治所& 长江航运总医院(武汉脑科医院)
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 武警湖北总队医院
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61医院
同济医院&&&& 协和医院&&&& 梨园医院&
咨询电话:
襄州区人民医院农合科: 3442530
襄州区新农合办公室:&&&& 2823675
&&&& 大病保险&&&&&&&&& :&&&& 3604737
总值班电话:3456730 院办电话:3442579 120急救电话:市区拨打00000 县区拨打120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大庆东路78号
邮编:441021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医院 版权所有 鄂ICP备号  清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镇市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府发〔2014〕19号
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社区服务中心,市政府各部门:
《清镇市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日
  清镇市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57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2〕36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提高保障水平,确保2014年清镇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为指导,巩固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医疗服务体系,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逐步缩小城乡医疗保障水平的差距,建立有效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二、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完善门诊住院加大病统筹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一)政府支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自愿以户为单位全员参保,遵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入保费;乡、村集体给予资金扶持;各级财政每年按实际参合人数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实现每年资金筹资和使用基本平衡或略有节余,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使农民能够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三)就近就医、方便群众、自主选择:参保农民可以根据不同的报销比例,自主选择在本市内市、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四)科学管理、民主监督: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医疗机构的服务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农民可通过选派代表的方式参与方案实施过程的监督。
  (五)农民参与:农民对合作医疗方案、资金使用情况、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药品价格等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对服务质量、服务态度进行评议,其结果将影响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年审。
  (六)卫生改革与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步进行:进一步完善市、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能力,实行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满足农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
  三、参保对象及报销标准
  (一)参保对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对象为清镇市农业人口,以家庭户为单位自愿参保。农村中小学生应当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外出务工的农村居民及随迁家属、外出就读农村学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加、重复享受待遇。逐步建立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加强参合(保)人员身份信息比对,消除重复参合(保)现象。
  (二)报销标准
  1、贵阳市统一设立门诊和住院报销标准。参保农村居民门诊住院就诊在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按不同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门诊全年累计封顶报销400元,住院全年累计封顶报销15万元(见下表)。
  2、建立大病补偿统筹基金,解决重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从当年新农合基金或累计基金结余中提取基金5%建立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指导意见&》(发改社会[号)、《贵州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黔发改社会〔号)、《贵阳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筑发改社会〔号)要求执行,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贵阳分公司具体实施。
  3、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群众按照《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筑府办发[2012]23号)的标准进行救助。
  4、特殊疾病和慢性病的管理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住院报销范畴。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完善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大病)相关报销标准的通知》(筑卫发〔2013〕94号)执行。
  5、提高儿童先心病、白血病的补助标准。按照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相关文件精神,儿童白血病救治采取单病种限额付费,儿童先心病救治采取单病种定额付费,新农合补偿比例为80%,医疗救助补偿比例为20%。
  6、提高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按《关于印发〈贵阳市提高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新增病种试点方案〉的通知》(筑卫发〔号)文件,将各类恶性肿瘤及其他25类疾病住院按80%进行报销。
  7、使用中药配方治疗相关疾病,诊断与用药相符的中药费相应提高10%予以报销。
  8、提高我市农村肺结核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按《贵州省新农合肺结核实施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黔卫办发〔号)文件执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补偿救治费用标准的15%,新农合补助资金补偿救治费用标准的85%,患者在规定治疗范围内不再缴纳费用。
  9、要做好新农合基金补偿与公共卫生专项补助的衔接,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设有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艾滋病防治&、&慢性病防治&等公共卫生项目,救治经费必须首先按照财政专项经费补助政策或经费使用有关规定执行,剩余部分的医药费用再按照新农合规定补偿。不得以新农合补偿代替财政专项补助,不得用新农合资金冲抵其他专项资金或填补其他资金缺口。
  10、参保农民在日常生活、劳动中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医药费用,若无他方责任,所发生的医药费纳入相关报销范围(不含不予以支付的项目)。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1:《清镇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意外伤害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11、加强报销审核。根据《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不予支付项目(试行)〉的通知》(黔卫发〔2013〕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清镇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项目(试行)。见附件2。
  四、筹资及资金管理
  (一)筹资及工作经费
  1、筹资费用
  ⑴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2014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390 元,其中财政补助由2013年的280元增加至320元,农民个人缴费由2013年的每人每年50元提高至70元。新增财政补助40元按省要求匹配。
  ⑵提高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文件要求,由中央财政及省、市、区(市、县)政府资金,健全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包括1-6级残疾军人)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患病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包括1-6级残疾军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等按贵阳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相关政策给予补助。加强新农合与医疗救助等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⑶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应当为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的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缴纳需要由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费。按照《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推动实现&双降&目标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2]7号)规定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家庭成员在原有免缴需要由个人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基础上,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50%,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专帐管理,每年兑现一次。
  2、筹资时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和筹资工作由市、乡人民政府负责。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入保费,原则上按年度由市、乡政府派出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收取并及时存入市合作医疗资金专户,收取费用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票据。
  各乡(镇、社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农民定时定点交纳、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于日完成筹资工作,保障2014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报销兑现时间从日起至日止,有效期为一年。
  3、工作经费
  (1)市、乡两级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按参合农村居民人数市级不低于人均2元、乡级不低于人均1元标准配备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用于宣传发动及筹资,表、卡、册、证的制作,管理督导及日常办公等合作医疗常规工作,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实施,该项经费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2)安排计算机网络运行维护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是保障资金安全性,提高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按贵阳市要求使用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软件。为确保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清镇市财政要安排不低于8万元计算机网络运行费及系统维护费。
  (二)资金管理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县办县管的原则进行管理;筹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只能用于参保农民医疗费用的报销,不得挪作他用。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要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行。要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和《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黔财社[2008]75号)要求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户&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户&对基金进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配套的合作医疗资金要及时划入市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市、乡(镇、社区)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如有结余,结余部份滚入下一年度合作医疗基金中使用。
  3、参保农民到本市、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报销标准当场减免。每月市、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凭报销单据到新农合管理机构报账。参保农民到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的市级直属医院、定点民营医院就诊按报销标准当场减免后,市级直属医院、定点民营医院凭相关报账资料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进行报账。积极推进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与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的接口安装工作,实现&即时结报&,在未安装系统以前先由患者个人垫付医药费用,按照相关规定返回到各乡(镇、社区)合医办报销。
  4、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转诊制度。参保农民到清镇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转诊须经市、乡(镇、社区)合医办或我市县级医疗机构科室主任签字,医院医保办审定并盖章审批办理转诊手续(病情急、危、重的补办),并在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系统备案;急诊患者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5个工作日内须告知本市或乡(镇、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凡未经县级医疗机构或市、乡(镇、社区)合作医疗办公室转诊私自到清镇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不予报销。同时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94号)文件&第十条三级医院重点开展三、四级手术;二级医院重点开展二、三级手术;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可以开展一、二级手术&精神,一、二级手术应原则上应不出县,特殊专科病例如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未设置该类特殊专科,不在上述要求之内。&
  5、外出务工的参合农民到清镇市外各级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的,5个工作日内须告知须告之本市或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就诊后凭外出务工证明、相关票据到乡(镇、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按各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给予报销。
  6、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药品耗材进货渠道和用药目录。
  (1)严格按省、市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标准执行。
  (2)药品管理:对全市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乡、村级新农合药品用药范围统一实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实施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试点县县级医疗机构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余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加成率仍按省物价标准执行。药品价格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特殊材料管理:安装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的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标准为:国产材料按价格的80%比例纳入新农合承认费用再按40%比例进行补偿,进口材料(含合资材料)按价格的50%比例纳入新农合承认费用再按40%比例进行报销。
  7、实行门诊处方平均费用限价管理,控制住院费用不合理增长,严格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包干付费管理相关文件。村级每月平均处方费用不超过20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平均门诊处方费用不超过40元,市级医院每月平均门诊处方费用不超过乡镇卫生院平均水平3倍。
  8、加强新农合精细化管理,严格基金使用管理,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报销单据审核,及时兑现对农民进行补偿,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规范管理。
  五、组织管理
  (一)管理机制
  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继续完善市、乡(镇、社区)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建设,配齐工作人员,保证人员稳定,确保市级新农合管理机构人员在编在岗,并配备医务人员负责审核相关工作,乡(镇、社区)新农合管理机构确保至少2人负责相关工作。
  (二)监督机制
  1、市相关部门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情况。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2、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每半年向同级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汇报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实行基金使用市、乡、村公示制度,把合作医疗报销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完善农民参与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维护农民健康权益、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切实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摆上工作日程,组织好各方面力量,把推进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列入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考核,保证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
  各级政府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和日常管理工作;卫生食药监局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加强管理、业务指导、培训和督查,以及加强农村药品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和新农合基金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基金拨付制度,市、乡(镇、社区)财政部门建立定期上报基金使用报表与随机核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严加防范并严肃查处挪用、截留、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行为;人事、编制部门负责加强新农合管理机构建设;公安部门负责参合人员的户口界定;农业、文化、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宣传发动,协助筹集资金;残联、民政、人口计生等部门负责帮助贫困农民、重点优抚对象和符合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人员的参保工作;物价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单位收费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合作医疗基金收支、运行、补偿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
  (二)加强宣传教育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真正受到农民的拥护。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销和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开展支付方式改革
  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坚持全覆盖的原则,合理利用卫生资源,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3〕24号)文件精神,&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所有统筹地区范围内开展总额控制工作&的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快开展总额控制的调查研究、数据测算、评估完善和组织推动等各项工作。要逐步建立新农合管理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新农合管理机构在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改革过程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保证医疗机构获得合理的补偿,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支付标准也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补偿方案调整、医疗服务成本变化、高新医疗技术应用以及居民卫生服务需求增长等因素,结合实际进行制定和定期调整,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结合经办、服务监管协议,建立和完善支付方式改革考核评价体系,确保实施支付方式改革后医疗机构服务内容不减少,服务水平不降低,服务质量有保证。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要充分认识新农合基金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基金管理作为新时期新农合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级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主动会同审计、公安、监察等部门,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欺诈新农合基金的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准确掌握新农合运行情况,及时排查和消除基金安全隐患。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加大对贪污、挤占、挪用、骗取新农合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出现新农合重大管理问题,要追究统筹地区卫生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及玩忽职守或渎职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农村医疗服务监管
  检查处方的规范性、用药范围的合理性、药品价格执行性,要坚持原则审核处方、查阅病历,要坚持门诊处方平均费用限价管理规定,控制大处方、人情方;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年一审,农民群众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满意程度作为年审的重要条件,促进医疗机构更好地为农民群众服务。要重视和加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应用,应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列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适宜的中药和中医药诊疗项目列入合作医疗基本药品和诊疗目录,满足农民对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3:《清镇市新农合中医药适宜技术推进实施方案(试行)》。
  (六)进一步优化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
  在市、县、乡三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的基础上,向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延伸,实现网络化管理的村级覆盖,确保数据及时录入,保证合作医疗统计报表及时上报。明确固定的专职计算机管理人员,加强计算机网络的管理、维护。
  附件:1.清镇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意外伤害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2.清镇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项目(试行)》
  3.清镇市新农合中医药适宜技术推进实施方案(试行)
清镇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意外伤害
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参合农民意外伤害就医报销问题,根据贵阳市、清镇市两级新农合实施方案,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为切实解决因意外伤害参合农民的困难,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清镇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意外伤害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一、意外伤害的定义
  意外伤害是指因意外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指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外来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二、意外伤害报销范围
  参合农民在日常生活和劳动中发生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医药费用,若无他方责任,所发生的医药费纳入相关报销范围(不含不予以支付的项目)。
  三、意外伤害报销程序
  1、意外伤害符合新农合报销范围的门诊费用,可不进行外伤调查直接报销。
  2、意外伤害住院的,由参合所在地的乡(镇、社区)合医办调查。乡(镇、社区)合医办将调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天以上。对公示无异议、无举报的意外伤害,按新农合相关规定给予报销。
  四、意外伤害不报销范围
  意外伤害由以下原因造成的不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1、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未办理合法车辆手续或未交纳相应保险的。
  2、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属于营运性质的(含非法营运)。
  3、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属于违反交通规则的,包括无证驾驶、超载、超速等。
  4、驾驶或乘坐非常规驾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如飙车、玩车技)等。
  5、驾驶农用车无相关单位发的有效证照或属于非生产劳作发生意外情况。
  6、从事经营性质行为导致的。
  7、为单位或他人务工产生劳动关系的。
  8、修建违章建筑的。
  9、打架斗殴。
  10、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所造成的。
  五、特殊情况报销规定
  1、属交通肇事逃逸的(无法找到肇事车主及驾驶员的),必须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发当年12月,交警部门仍未找到肇事逃逸人,受伤者凭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逃逸证明,新农合可以对受伤者给予适当报销(按受害人产生医疗费用中符合新农合报销政策金额承认报销金额的50%认可医疗费用,对认可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给予报销)。
  2、因刑事案件受伤,犯罪嫌疑人在逃没有结案,或者是已经法院判决但没有落实民事赔偿者(法院采取强制执行后,承担民事赔偿人无力承担赔偿并被法院判刑的),根据公安机关或法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新农合可以对受伤者给予适当报销(按受害人产生医疗费用中符合新农合报销政策金额承认报销金额的50%认可医疗费用,对认可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给予报销)。
  3、对于在有法人且双方有劳资关系的单位因劳动受伤的工伤不予报销。其他意外伤害按《民法》有关规定,由造成伤害一方为被害方承担民事责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4、对于无第三方责任人,受伤地点不在参合地,调查事实不清楚,无法核实情况的,由当地合医办按程序公示后无举报的,新农合可以对受伤者给予适当报销(按受害人产生医疗费用中符合新农合报销政策金额承认报销金额的50%认可医疗费用,对认可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给予报销)。
  5、若当事人或家属有隐瞒行为,后期发现意外受伤不属于新农合报销范围,乡(镇、社区)合医办有权追回所补偿费用,涉嫌诈骗的移交司法机关。
  6、凡意外伤害可以明确有第三责任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给予报销。
清镇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项目
  (试行)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保障参合农民享受到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发挥新农合基金在&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中的作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镇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发〔号)精神,结合我市&新农合&实施方案及实际,特对我市&新农合&不予报销范围明确如下:
  一、新农合不予或暂缓报销的病种范围
  1、如怀孕、流产(病理情况除外)、堕胎、引产(病理情况除外)、计划生育手术和后遗症治疗、各种不孕不育症的检查治疗、性功能障碍的检查治疗、性病治疗的费用、各种毒品、药物、烟酒等成瘾性戒断治疗费用不予报销;
  2、打架斗殴、犯罪、自残、自杀、酗酒、吸毒、违章作业、医疗事故、工伤、职业病涉及第三者责任事件等不予报销。
  3、对政策外生育户住院分娩费用暂缓报销。
  二、新农合不予报销的服务项目
  1、挂号费(包括急诊挂号费、计算机预约挂号费等);
  2、院外会诊费(包括本地院际会诊费、外地会诊费、远程会诊费)等;
  3、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围产期保健访视费、传染病访视费、医疗咨询费(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营养咨询、疾病咨询)、疾病预测费、健康教育费、健康档案费、病历工本费等;
  4、尸体整容费、尸体存放费、离体残肢处理(包括死婴处理)费、尸体解剖费用、尸体防腐处理费用;
  5、中医辨证施膳指导费、中药特殊调配费、脉图诊断费、煎药费;
  6、医疗鉴定费(含医疗事故鉴定费、伤残鉴定、亲子鉴定、司法鉴定费、劳动鉴定费等);
  7、就医交通费、伙食费、营养费、陪护费、损害物品赔偿费、取暖费、电话费、空调费、新生儿费用中的生活(奶粉、尿不湿等)和与生活相关(宝宝纪念册、纪念币、照片、摄像、剪脐带、脐带血保存、胎毛纪念品等)等费用;
  8、超标准以外床位费等。
  三、新农合不予报销的治疗项目
  1、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造血干细胞移植、肝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的费用;
  2、口腔美容修复术的费用,如洁牙、镶牙、色斑牙、牙正畸、假牙、正颌、前牙美容修复术、牙脱色术、牙齿漂白术、口腔种植治疗设计、口腔种植、牙再植术、牙科烤瓷等;
  3、辅助性治疗项目的费用,如疗养、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心理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保健性的营养疗法、运动疗法、功能训练、磁疗等;
  4、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的治疗费用;
  5、康复功能评定;
  6、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7、出境(中国大陆)出国后发生的医药费用;
  8、超出疾病临床路径之外的诊疗费用;
  9、在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基本医疗费;
  10、在定点医疗机构未带合医证未能现场减免的医药费(危急病人除外);在非定点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11、违反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如转诊制度)而发生的医药费;
  12、有项目承担的费用;
  13、特殊治疗项目(X刀、细胞刀、r刀、利普刀等)。
  四、新农合不予报销的非疾病诊疗项目
  1、各类美容、健美项目,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项目;&O&形腿、&X&形腿矫治等项目的费用;
  2、弱视、斜视、散光矫治、验光配镜、隐形眼镜配置、口吃矫治、计算机言语疾病矫治、计算机嗓音疾病评估、康复功能评定;
  3、白发、脱发、腋臭、脱毛术;
  4、减肥、增胖、增高、增智项目的费用;
  5、健康体检、婚前体检、求职体检、孕期检查(确因发生合并症、并发症需要检查的项目除外)、离境体检、各种普查和筛查项目的费用;
  6、生殖与辅助生殖项目费用,产后恢复期体疗费;
  7、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费用(如:疫苗接种、预防用药、疾病普查、疾病跟踪随访、围产保健等)。
  五、新农合不予报销的药品材料类
  1、《贵州省新农合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保健性药品、自购药品费等;
  2、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的费用;
  3、安置、使用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的费用;
  4、安置、使用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车、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背甲、腰围、颈围、骨托、肾托、宫托、牙托、磁疗胸罩、磁疗背心、磁疗裤、磁疗褥、磁疗鞋、畸形鞋垫、护膝、护腕、护肘、疝气袋、提睾带、健脑器、拐杖、药枕、药垫、止痛泵、热敷带(袋)等的费用;
  5、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特殊性一次性材料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六、中医适宜技术类项目报销:按照《清镇市新农合中医药适宜技术推进实施方案(试行)》文件精神执行。
  七、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清镇市新农合中医药适宜技术推进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培训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要求,做好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实施工作,使中医药适宜技术在我市得到推广,充分发挥中医药适宜技术在基层常见病多发病防治中的优势和作用,促进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发挥中医&简、便、验、廉&的优势,缓解广大基层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借鉴参考周边省市地区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我市 &新农合& 中医药适宜技术推进实施方案(试行),将部分常见病种中医药适宜技术项目纳入新农合报销。
  一、成立清镇市中医药适宜技术领导小组:
  组长:申开荣(清镇市卫生食药监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周红(清镇市卫生食药监局副局长)
  谢庆松(清镇市合医办主任)
  成员:卫生食药监局医政科科长、卫生监督局局长、市直医疗机构分管业务院长、乡(镇)卫生院分管业务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市合医办相关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合医办,由谢庆松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王燕玲、王超、胡秀丽同志为办公室成员,负责中医适宜技术开展日常工作。
  二、成立清镇市中医药适宜技术专家组:
  组长:袁光辉(市中医医院副院长)
  副组长:李练、皮坤秀、胡秀丽、王燕玲
  成员:市一医、中医医院中医科医生、卫生食药监局医政科、卫生监督局、市合医办相关人员及乡镇卫生院业务院长、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职责:负责全市医疗机构中医适宜技术开展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医疗机构中医适宜技术开展过程中的监督指导和培训,规范管理中医药适宜技术开展项目工作。
  三、建立医疗机构开展中医适宜技术准入退出制
  医疗机构符合执业条件后自愿向市合医办申请开展中医适宜技术项目,市合医办联合卫生食药监局业务科及专家组成员现场评审,批复后项目可纳入新农合报销。对严重违反新农合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市合医办有权利取消其中医适宜技术项目纳入合医报销资格。
  四、新农合报销规定
  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放开的原则。
  (一)实施范围:我市县级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市一医中医科或中医医院中医科转诊到上级非营利性专科医院中医科治疗的。
  (二)新农合报销规定: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政策内报销比例为30%;乡级医疗机构住院单次起付线为300元,县级医疗机构单次起付线为500元,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单次起付线为700元,起付线后政策内费用按30%比例在合医中报销。村级医疗机构及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依法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项目,除中药配方制剂纳入新农合报销外,其他暂不纳入新农合报销。根据运行情况,可适时调整本报销管理实施方案。
  五、严格依法执业
  市、乡开展中医及中医适宜技术的医疗机构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许可,并按标准设置科室,从业人员必须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并注册在从业的医疗机构。市、乡、村医疗机构开展中医类、物理治疗类及康复类治疗项目的科室设置需符合相关基本设置标准,从业人员具备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乡村医生资格并注册在从业的医疗机构。具有开展上述治疗项目所必须的设施设备。
  1、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中医(电子)病历书写规范》等相关文件严格规范管理,因病施治,严格诊疗规范;
  2、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中医及中医适宜技术的医疗机构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许可,并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设置科室,从业人员必须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并注册在从业的医疗机构。严格诊疗规范,因病施治。
  3、村卫生室:村医必须是取得中医执业资格的中医师,或者参加过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举办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西医医师。
  六、病种及中医药项目管理
  (一)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新农合&中医病种及中医治疗项目报销参照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二)中心乡镇卫生院:允许门诊及达到标准的中医科病房开展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面神经炎、肩关节周围炎疾病治疗;
  治疗所选的的中药配方、针刺穴位、穴位注射穴位在病历上有相应的记录,中药处方、穴位治疗应与患者的辩证类型、主诉及体征相符。
  1、针灸类:包括普通针刺、拔罐疗法、穴位注射、针刺穴位:腰椎间盘突出症针刺穴位不超过10个穴位,颈椎病针刺穴位不超过10个穴位,面神经炎针刺穴位不超过6个,肩关节周围炎针刺穴位不超过10个穴位。针刺治疗每天不超过1次;拔罐疗法治疗每个疾病不超过4个,治疗每天不超过1次;穴位注射治疗每个疾病不超过2个,治疗每天不超过1次。艾灸疗法每天每病不超过4穴。
  2、推拿类:包括颈椎病推拿、腰椎间盘突出症推拿、肩关节周围炎推拿;每天治疗不超过1次。
  3、中医外治类:包括穴位贴敷疗法和刮痧疗法。穴位贴敷治疗每个疾病取穴不超过4个,治疗每天不超过1次。刮痧疗法不超过2个部位,每天不超过1次。
  4、物理治疗与康复类:允许门诊开展物理治疗与康复类项目(包括熏洗疗法,熏洗疗法每天不超过2个部位,每天不超过1次),但不纳入新农合报销。
  (三)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允许门诊参照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面神经炎、肩关节周围炎疾病的治疗。
  (四)村级卫生室:允许门诊开展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肩关节周围炎疾病治疗。治疗要求与乡镇卫生院相同,但暂不纳入新农合报销。
  七、特殊项目管理
  (一)中药配方:市、乡、村医疗机构按照清府办发〔2013〕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镇市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使用中药配方治疗相关疾病,诊断与用药相符的中药费相应提高10%予以报销。中药配方:内服药不超过1剂/每天,外用药不超过1剂/3天。
  (二)市、乡、村医疗机构开展物理治疗、中医美容、中医减肥、中医保健类项目不纳入新农合报销。
  物理疗法(含电疗法、磁疗法、光疗法等):中低频脉冲电治疗、磁振热、空气压力波、TDP治疗、小脑电刺激术、骨创伤治疗仪治疗、传导热疗法、冷冻疗法、红外线治疗、紫外线治疗、可见光治疗、微波治疗、超声波疗法、水疗、激光疗法、生物反馈疗法等。
  中医美容:针灸袪色素、针灸祛痤疮、针灸祛斑、针灸祛疤痕;
  中医减肥:针灸减肥、埋线减肥;
  中医保健:气功推拿、气功补气。
  (三)综合性医院中除中医科外其他科室开展的中医药适宜技术项目不纳入新农合报销。
  八、收费管理
  严格按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财政厅2003年出版的《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标准收费,乡级按县级指导价下浮10%。
  九、工作要求
  1、医疗机构严格规范管理,因病施治,严格诊疗规范,合医报销总费用严格在控制线内;严格住院指征,不得降低标准入院;
  2、医疗机构作好宣传解释工作,对要求治疗的项目或不在报销范围内的治疗,按照医疗服务协议,要明确告之病人,并签订自费知情同意书。
  3、各医疗机构如查实超范围执业或不按诊疗常规开展医疗服务,新农合不予报销。如有将自费项目串换为报销项目为患者减免费用,套取&新农合&基金的,一经查实,将进行严肃处理。
  4、各医疗机构即日起严格按此通知执行,加强本通知的学习。市中医药适宜技术专家组、合医办、卫生食药监局业务科、卫生监督局要严格按照工作职责,至少每季度对医疗机构监督一次。对督查出的问题,各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本实施方案从日起试行。本方案涉及内容与上级文件精神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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