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现金部分如何要回

& 我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我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拿到现金吗?
我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我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拿到现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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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你买有房之后有房产证并且要带有公司盖章的表格才可以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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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嵩颖电力机械修造有限公司与陈建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嵩颖电力机械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阳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梁花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跃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设。
委托代理人蔡银河,河南景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跃华。
上诉人登封市嵩颖电力机械修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建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陈建设于2009年5月11日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
2、由被告支付自2004年1月至2008年12月31日每月两天的加班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16173.00元;
3、由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1126.00元;
4、由被告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补缴其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并补偿因拖欠社会保险费造成的损失6000元。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登民一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登封市嵩颖电力机械修造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登封市嵩颖电力机械修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跃生,被上诉人陈建设及其委托代理人蔡银河、王跃华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登封市嵩颖电力机械修造有限公司的前身是登电集团机械修造有限公司,后于2001年10月经股份制改制成立登封市机械修造有限公司,2002年6月又变更为现在的名称“登封市嵩颖电力机械修造有限公司”。原告系原登电集团机械修造有限公司职工,后公司改制,一直在被告处工作。2008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12月,被告通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从被告处领取现金2000元。被告于2004年1月1日制定登嵩机字〔2004〕2号文件,规定职工每月满勤为24天,其中两天为奉献工日。另查明,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登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11142元、12499元、13255元、15648元和17803元。2008年登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638元。
原审法院认为: 被告于2008年12月份通知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对原告该项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另《〈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第一条规定,在劳动争议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本案中被告不能证明公司登嵩机字〔2004〕2号文件规定的“两天奉献工日”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故其认为原告要求支付工资的诉求超过时效的辩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4年1月至2008年12月每月克扣2天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按照对应年度企业月平均工资向原告支付每月克扣的2天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2004年至2008年期间企业的月平均工资数据,故该院按照登封市统计局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004年为11142&12&21.75&2&12&125%=1280.7元,2005年为1436.7元,2006年为1523.6元,2007年1798.6元,2008年为2046.3元,共计8085.9元,对原告该项请求中超出的部分,该院不予支持。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在被告处工作7年2个月,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月数为7个半月,即1638&7+1638&2=12285元,扣除原告从被告处领取的2000元现金,被告还应支付给原告经济补偿金10285元,对于原告所诉超出部分,该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补缴其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该院不予处理(日前处理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第一条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
一、解除原告陈建设与被告登封市嵩颖电力机械修造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二、被告登封市嵩颖电力机械修造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陈建设加班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8085.9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285元;
三、驳回原告陈建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宣判后,原审被告登封市嵩颖电力机械修造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争议之日确定为被上诉人主张权利之日是错误的。早在2004年1月上诉人就把义务工的文件下发给各车间并同时实行。该文件就为书面通知,几年里被上诉人没有提出异议。一审应该适用《民法通则》或《劳动争议仲裁法》的诉讼时效,不应该适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第一条规定;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早已解除,上诉人不存在对被上诉人的经济补偿。2008年9月上诉人受金融危机后对每个职工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和工资,此时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一审判决上诉人再次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任何理由;3、社会保险金问题应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一审应以被上诉人的请求超过时效予以驳回;4、一审程序违法。一审时对该九个案件没有进行审理就作出判决。故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陈建设答辩称:1、工人加班应当发双倍工资。作为上诉人不能以决定或文件的形式强令工人加班作为义务工。让工人尽义务也应当经工人同意,从仲裁到一审、二审,没有见到工人同意为其尽义务的书面文件。所有的依据都是上诉人提供的没有经过工人同意的要求工人尽义务加班的文件,这是明显违法的。违法即应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到本案即给工人发放克扣的工资,不管克扣多长时间,只要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即不超过时效。现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是合理合法的。2、解除劳动关系应当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转移社会保险手续”、“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法律规定的手续,上诉人均未履行。本案中,是被上诉人因上诉人没有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此种情况下,法律规定上诉人是应当为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的,一审判决正确。3、一审程序合法,一审进行了审理。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冯康换、周平艳、韩卫平、崔银彬、秦伟逢、陈建设、王跃华、刘建涛、刘瑞红作为申请人以登封市嵩颖电力机械修造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登人劳仲裁字[2009]11号仲裁裁决,双方当事人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先后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登封市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对原告冯康换、周平艳、韩卫平、崔银彬、秦伟逢、陈建设、王跃华、刘建涛、刘瑞红诉被告登封市嵩颖电力机械修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九个案件与原告登封市嵩颖电力机械修造有限公司诉冯康换、周平艳、韩卫平、崔银彬、秦伟逢、陈建设、王跃华、刘建涛、刘瑞红劳动争议九个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本案一审判决后,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2009)登民一初字第865号民事裁定,对于一审判决书中的“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补正为“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同原审。
本院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公司职工必须奉献义务工,双方当事人之间对此也未有约定,上诉人登封嵩颖电力机械修造有限公司内部有关奉献工日的文件并未经被上诉人陈建设签收认可,上诉人登封嵩颖电力机械修造有限公司对该奉献工日的工资未发放给被上诉人陈建设,且该行为一直持续到其通知解除与被上诉人陈建设的劳动关系之日。一审判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确定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并认定被上诉人陈建设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未超过时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上诉人登封嵩颖电力机械修造有限公司在与被上诉人陈建设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且一审判决已经扣除了被上诉人陈建设在上诉人登封嵩颖电力机械修造有限公司领取的有关款项,故一审判决对经济补偿金的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一百条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陈建设要求上诉人登封嵩颖电力机械修造有限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补缴各种社会保险费,可通过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故一审判决此项争议未予处理,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并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对本案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的相关案件进行了并案审理,故一审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上诉人登封嵩颖电力机械修造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登封嵩颖电力机械修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军胜  
&&&&&&&&&&&&&&&&&&&&&&&&&&&&&&&&&&&&&代理审判员&&
扈孝勇  
&&&&&&&&&&&&&&&&&&&&&&&&&&&&&&&&&&&&&代理审判员&&
宋江涛  
&&&&&&&&&&&&&&&&&&&&&&&&&&&&&&&&&&&&&&&&&&&&&&&&&&&&&&&&&&&&&&&&&&&&&&
&&&&&&&&&&&&&&&&&&&&&&&&二○一○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著名刑辩、民事律师——李春华律师简介:
执业机构:广西桂竞天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协会员
著名”凉亭民工案”一、二审代理律师
与药家鑫案被害人张妙的父母张平选、刘小欠的二审代理律师和
李昌奎案被害人家属王廷礼、陈礼金、王家崇的再审代理律师王勇联手代理“广西陈家交通肇事案”,引起全国司法大讨论。
李春华律师联系方式:&&&
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55号&&&
广西李春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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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发,公司想收回可以吗
公司因一员工违反公司制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员工来公司进行离职交接时,向公司提出因公司违反解除其劳动合同要公司支付两倍的赔偿金。当时公司的老总对他说,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他与公司之间产生的误解所致,所以如果
因一员工违反制度与之解除,并向其发送了解除通知书。该员工来公司进行离职交接时,向公司提出因公司违反解除其劳动合同要公司支付两倍的赔偿金。当时公司的老总对他说,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他与公司之间产生的误解所致,所以如果他希望继续在公司工作可以收回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如果他不想继续干就属于自己辞职,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但员工认为公司不能说解除就解除说收回就收回,而且他也不想在继续干了。公司能收回已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吗?能不支付他经济补偿金吗?你们怎么收回啊?这就是证据吧?感觉你们有些太过冒失msn:wby2291@霸道,或许就是他专利,柔情,就是他的利器,邪异,就是他的魅力,多情,就是他的本性。到底是什么原因要辞退他呀?现在又说是误解?要解决只能是双方协商了CantongMSN:tangguangdong@Email:tangguangdong@感觉有点儿随意了,既然要解除,应该有合适的理由;既然发了通知书,就表示了公司的意图。现在员工表示不想做了,大概也不会同意交回的。。看看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吧,不然真的要付补偿金或赔偿金了。生活就像一杯茶,不会苦一辈子,但总会苦一阵子。MSN:bianjhui@解除合同,应视为一个对员工不利的决定,公司单方面改变这个决定是可以的。如果该员工坚持要走,应属主动申请离开,不存在补偿。该员工主要是利用了公司制度上的漏洞逼得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他请病假一个多月,但并没有提供医院的证明。他的理由是公司员工手册上说,如遇员工重病,可先口头通知公司,在病好上班后再提供医院证明。公司给他打了电话,告诉他员工手册上的这条写的确实不是很合理,他应该把医院证明通过传真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公司,才能证明其真的是病假。如果员工说自己生病需要休息半年或一年的,也不能等病好来上班才提供医院证明。但公司几次给他电话让他提交病假证明他就是不提供。一直到公司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在最后期限的交接日,他才把医院的证明拿来。1.公司解除劳动合的证据是否充分合理?2.就算是公司的证据不充分合理,也不见得就要支付双倍补偿.3.打到劳动仲裁,公司也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最后肯定会仲裁协商.按照你所说的最后劳动仲裁调解不成,估计会支付补偿概率在75%,补偿应该不会是双倍的可能在80%以上.哈哈,如此说来就涉嫌欺骗,一分钱也不要给他,先查下当时请假是谁批的,是以什么方式批的。也许能证明他无故旷工呢。如果不怕麻烦,就到医院查他是什么病,应该能找到他做假的证明。1、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发出且已由员工接收,则不可收回。2、关键是解除的理由。MPMSN:lingchen000@这里应该涉及契约的概念。合同、通知等,都属于双方或多方约定的一种契约。契约一旦签订,双方就要遵守,不得随意改变。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发生一方在无法通知其他方,或无法经过协商,就打算改变契约的情况。那么,这里有一个原则,就是:必须向有利于对方的方向改变。比如: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是2千。但公司完全可以在不通知员工的情况下,提高工资。或者,公司在做出了对某人的处罚决定后,也可以在完全不和员工协商的情况下,撤销这个决定。大家看是不是这样。那有什么办法呢,自己把证据交到员工手上了,怎么也不可能退还给你的啦.如果我失去了我想要的那么我即将得到更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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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补偿金的会计处理
16:30 中华会计网校 【
】【】【】
  【问】我司给某些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未提前通知,支付了代通知金,请问此代通知金如何入账?  【解答】相当于辞退补偿金,在不超过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以内不计征,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 【】 责任编辑:cheery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要申请仲裁,但公司要我交回胸卡及《工作规则》这些证据怎么办?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要申请仲裁,但公司要我交回胸卡及《工作规则》这些证据怎么办?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让我把胸卡(即厂牌)及《工作规则》(即规章制度)交回,而我要申请仲裁作证据所以我说不交,公司说按公司规定不交就扣发工资,我今天查了一下工资,公司扣了我一部分工资。
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该怎么办?谢谢大家!
诉讼后可以交,不是不交是时候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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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签合同吗?合同是最好的证据。你不交厂牌公司最多之能按公司规定扣你的厂牌费,多扣,乱扣就是违法的了
证据当然不能交!领工资时,有签字什么的吗?少开钱有没有找单位理论?
如果有证据证明你是员工,基本上单位欠你的钱都可以拿回,但是没有了证据,不能证明你们的劳动关系,那么什么都是白瞎!
就是不给你开支,你也不要交证据!
由于劳动合同足以证明你与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保留胸卡(即厂牌)并无实质意义,劳动合同解除后应予交回。但如果被解除劳动合同是依据《工作守则》做出的,则可以保留并作为证据使用。至于“公司说按公司规定不交就扣发工资”的做法是否妥当,取决于《工作守则》是否有规定,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与否。
因此,你需要解决的是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的赔偿金,同时要求公司补发被克扣的工资。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其补发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并要求支付工资的双倍作为赔偿。赔偿的前提在于劳动关系成立,劳动合同、工资条、胸卡等都是证据,暂不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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