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机关使用武器条例烂用武器该怎么办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博泰典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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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导读: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便公安机关对警械、武器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警械、武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警械、武器库(室)是指公安机关存放储备警械、武器和在用警械、武,警械、武器的范围依照《申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专门存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为了便公安机关对警械、武器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警械、武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警械、武器库(室)是指公安机关存放储备警械、武器和在用警械、武器的仓库(室)。
警械、武器的范围依照《申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专门存放储备和在用的警械、武器。省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200平米,地(市)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或者设置专用枪柜、弹药柜,其面积或规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
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存放本级公安机关按标准配备的警械、武器,主要用于向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一线实战单位补充正常的消耗。储备的警械、武器和在用的警械、武器应当分库(室)存放。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的警械库(室)和武器库(室)或者专用枪柜、弹药柜,分别存放本单位配备在用的警械和枪支、弹药。
警械、武器库(室)必须坚固安全,并安装铁门、铁栅和防盗报警装置、避雷设施、防爆灯具。库(室)门必须安装明、暗双锁,达到牢固可靠,不易破坏。
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必须分库、柜存放,严禁将枪支、弹药混存。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在领用、收存武器时,库(室)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领用、交还武器的验枪制度,枪膛、弹匣内不得留有子弹。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专门库(室),负责集中保管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警械、武器库(室)必须设有专职守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开锁钥匙及密码应当分别存放。 存放在用警械、武器的库(室)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守。
警械、武器库(室)管理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库存警械、枪支、弹药;
(二)申领和临时使用警械、枪支、弹药,应当办理审批手段和登记手续;
(三)临时使用的警械、枪支、弹药,用毕应当立即收回,并办理登记手段;
(四)收、发警械、枪支、弹药时,必须按照审批手续,对物品的型号、数量、经手人员、办理时间、使用目的进行严格审核,并详细记录;
(五)装备弹药不得随意动用,但应当结合训练有计划进行更新;
(六)对因停职、违纪等原因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人员,在接到有关部门的书面通知后,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核对,并不得发给该人员枪支、弹药。
警械、武器库(室)内应当保持清洁、干燥,并做好防潮、防热工作,库(室)内温度最高不超过30℃,相对的湿度不超过70%;高温、潮湿地区的库(室)应安装降温和除湿设备。
警械、武器库(室)应当做好防火、防虫、防盗等工作。库(室)安全防范区域内必须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严禁吸烟,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进入库(室)。
警械、武器库(室)应当达到无丢失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无差错事故的要求。装卸物资应当轻拿轻放,禁止拖、拉、抛、砸物资。
警械、枪支、弹药应当放置有序,做到:
(一)箱装枪支、弹药按照原包装铅封保管,零散枪支、弹药必须放入枪柜、弹药柜存放;
(二)随枪支配备的附件、工具随枪支入箱保管,并有明显标志;
(三)箱装枪支的装护具、备件箱单独存放;
(四)箱装枪支、弹药,随武器配备的附件、工具等,堆积高度不得超过3米。
警械、武器库(室)的各类登记应当全面、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随意涂改。帐、物、卡、簿必须齐全,帐、物、卡、簿必须相符,做到有专职人员负责,有值班制度,有进库人员登记制度,有检查报告制度,有温、湿度登记制度。
对库存警械、枪支、弹药应当经常清点、检查,定期维护保养。发现警械、武器被盗、丢失、误发等问题时,应当立即报告,及时依法处理。
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每年要进行一次技术检查,接收和发出库存警械、枪支、弹药发现质量有问题时,应当及时进行技术检查。技术检查由主管警械、武器库(室)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严守保密规定,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警械、武器库(室)的库存情况,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室)。
警械、武器库(室)主管领导对警械、武器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和《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科学管理警械、武器,制定并严格执行警械、武器库(室)各项规章制度、标准,定期巡视,检查、督促指导工作,保持良好的管理秩序;
(二)保持警械、武器库(室)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不断提高其素质;
(三)经常教育警械、武器库(室)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管理、维护保养警械、武器;
(四)领导和部署警械、武器库(室)管理、预防事故、保密和其他有关工作。
警械、武器库(室)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警械、武器管理法规、制度和操作规范,做好具体管理工作;
(二)熟练掌握配发或者分管的警械、枪支、弹药的性能,达到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三)定期对库存的警械、武器进行清洁、保养,对出现重大故障的警械、武器按规定及时送修,对不能修复的,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四)保守警械、武器库(室)存放的警械、武器秘密,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
警械、武器库(室)守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规定对警械、武器库(室)进行警戒、巡逻。在值班时间内必须坚守岗位。
(二)熟悉规定的报警信号和联络方法,严格执行交、接班登记制度。
(三)调查、了解、熟悉警械、武器库(室)周边社情,采取有效包含总结汇报、表格模板、教学研究、外语学习、高中教育、经管营销、工程科技、出国留学、初中教育、自然科学以及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等内容。本文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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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暴恐事件频发的大背景下,近期,全国多个省份对外宣布,一线民警将“配枪携弹”巡逻,以迅速处置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同时,枪支走火事件时有发生,给公众带来安全隐患。&
  多地推行一线民警配枪弹巡逻&迅速处置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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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边是警务枪支管理有着一系列严格的制度规定,一边却是这些制度规定在基层枪支使用中形同虚设和层层失守。这背后既有枪支管理和使用者在枪支保管、领取、使用各环节违规操作的责任,更有上级领导和监管部门管理松懈、监督不力的责任。[]
  专家称我国警察开枪条件规定不够细化
  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副院长余凌云说,“我国警察开枪条件的规定还不够细化,目前警察开枪合法性的主要依据是《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其中规定的一些情形太过原则化,实际操作中不可把握。警察使用枪支,可以说是其所有权限中最为极端和严厉的强制手段,是一种致命性的强制力。因此,用枪不可不慎重,规则不可不细化。”【】
  粗放式的执法管理把民警徒手执法看成和谐的定律&&
  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警察在出警时手中不但鲜见枪支,甚至连普通的警械也很少携带。那时,虽常有恶性案件发生,给“赤手空拳”的警员造成诸多伤亡,但并没有在执法管理层面引起足够重视。长期以来的惯性思维和粗放式的执法管理,把民警徒手执法看成最和谐稳妥的定律,把警员的伤亡当成职业的固有特征。
一边是警务枪支管理有着一系列严格的制度规定,一边却是这些制度规定在基层枪支使用中形同虚设和层层失守。这背后既有枪支管理和使用者在枪支保管、领取、使用各环节违规操作的责任,更有上级领导和监管部门管理松懈、监督不力的责任。
  当前为反恐保障公共安全需要,很多地方开始推行一线民警配枪巡逻。但同时,枪支走火事件频发,公安机关须更加严格执行枪支管理规定,更注重细节,发挥配枪在维护公共安全上的功能。
  制定规章制度规范用枪行为
  为了保证配枪巡逻民警不出意外事件,上海市公安局专门组建了一支由专、兼职的心理教官和华东师范大学专业心理咨询师共同组成的“五人工作小组”。上海所有配枪执勤民警要在市局统一的心理测试平台上,完成三套专业的心理测试表。其中,“公安民警应激生活事件调查表”专为这次配枪任务量身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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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民警正确、合法使用枪支,提高实战技能,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今年4月,黑龙江省公安厅组织开展了全省公安机关依法使用武器警械专项训练活动。此次训练活动以熟知武器警械使用法律规定、掌握武器警械使用操作技能为重要内容,以大城市和市、县以下公安机关参与街面执勤巡逻、突发事件处置等一线警务活动的基层民警为培训重点对象,确保每名民警集中训练时间累计不少于40课时,射击弹数不少于30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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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公共安全,警察的开枪权也应该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应当明确两点,不能因为当前反恐任务重,就乱开枪;也不能因为瞻前顾后,该开枪也不开枪。平衡两者的关系,需要警察技能和心理都过关,更需要监管更到位。如果警察涉嫌乱开枪,检察机关还没调查,警方就匆匆下令嘉奖,难免让人怀疑有猫腻。在配枪开枪的问题上,公众和警察其实不难形成共识,那就是严格规范管理、高度专业训练、确保公共安全第一。“安全”开枪,才有安全。[]
4月中旬至5月,公安部在8个公安部警务实战训练基地和北京、上海公安院校举办了教官培训班,为全国市级公安机关培养了1200名教官。随后,各个地方将陆续组织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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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是警用枪支流动频繁的时候,就越是要管控好枪支安全。让“该开枪的时候不开,不该开枪的时候随意开枪”等担忧烟消云散,相关制度与管控就必须紧步跟上。警用枪支当为社会安全加码,而决不能成为公共风险的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字体:
】【】稿件来源: 公安部网站发布时间: 14:29:5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1996年 1月16日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 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 、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时使用警械和武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公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同时废止。(责任编辑: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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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公安机关对警械、武器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警械、武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警械、武器库(室)是指公安机关存放储备警械、武器和在用警械、武器的仓库(室)。 警械、武器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专门存放储备和在用的警械、武器。省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200平米,地(市)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或者设置专用枪柜、弹药柜,其面积或规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
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存放本级公安机关按标准配备的警械、武器,主要用于向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一线实战单位补充正常的消耗。储备的警械、武器和在用的警械、武器应当分库(室)存放。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的警械库(室)和武器库(室)或者专用枪柜、弹药柜,分别存放本单位配备在用的警械和枪支、弹药。 第五条
警械、武器库(室)必须坚固安全,并安装铁门、铁栅和防盗报警装置、避雷设施、防爆灯具。库(室)门必须安装明、暗双锁,达到牢固可靠,不易破坏。 第六条
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必须分库、柜存放,严禁将枪支、弹药混存。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在领用、收存武器时,库(室)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领用、交还武器的验枪制度,枪膛、弹匣内不得留有子弹。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专门库(室),负责集中保管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警械、武器库(室)必须设有专职守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开锁钥匙及密码应当分别存放。
存放在用警械、武器的库(室)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守。
警械、武器库(室)管理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库存警械、枪支、弹药; (二)申领和临时使用警械、枪支、弹药,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和登记手续; (三)临时使用的警械、枪支、弹药,用毕应当立即收回,并办理登记手续; (四)收、发警械、枪支、弹药时,必须按照审批手续,对物品的型号、数量、经手人员、办理时间、使用目的进行严格审核,并详细记录; (五)装备弹药不得随意动用,但应当结合训练有计划进行更新; (六)对因停职、违纪等原因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人员,在接到有关部门的书面通知后,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核对,并不得发给该人员枪支、弹药。 第十条
警械、武器库(室)内应当保持清洁、干燥,并做好防潮、防热工作,库(室)内温度最高不超过30℃,相对的湿度不超过70%;高温、潮湿地区的库(室)应安装降温和除湿设备。 第十一条
警械、武器库(室)应当做好防火、防虫、防盗等工作。库(室)安全防范区域内必须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严禁吸烟,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进入库(室)。 第十二条
警械、武器库(室)应当达到无丢失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无差错事故的要求。装卸物资应当轻拿轻放,禁止拖、拉、抛、砸物资。 警械、枪支、弹药应当放置有序,做到: (一)箱装枪支、弹药按照原包装铅封保管,零散枪支、弹药必须放入枪柜、弹药柜存放; (二)随枪支配备的附件、工具随枪支入箱保管,并有明显标志; (三)箱装枪支的装护具、备件箱单独存放; (四)箱装枪支、弹药,随武器配备的附件、工具等,堆积高度不得超过3米。 第十三条
警械、武器库(室)的各类登记应当全面、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随意涂改。帐、物、卡、簿必须齐全,帐、物、卡、簿必须相符,做到有专职人员负责,有值班制度,有进库入员登记制度,有检查报告制度,有温、湿度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
对库存警械、枪支、弹药应当经常清点、检查,定期维护保养。发现警械、武器被盗、丢失、误发等问题时,应当立即报告,及时依法处理。 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每年要进行一次技术检查,接收和发出库存警械、枪支、弹药发现质量有问题时,应当及时进行技术检查。技术检查由主管警械、武器库(室)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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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武器库(室)主管领导对警械、武器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和《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科学管理警械、武器,制定并严格执行警械、武器库(室)各项规章制度、标准,定期巡视,检查、督促指导工作,保持良好的管理秩序; (二)保持警械、武器库(室)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不断提高其素质; (三)经常教育警械、武器库(室)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管理、维护保养警械、武器; (四)领导和部署警械、武器库(室)管理、预防事故、保密和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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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武器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当在单位或者业务部门主管领导主持下,对库存警械、武器和有关管理文件进行全面清点、登记,办理移交手续,并更换门锁或者变换开锁密码。 第二十条
奖惩 (一)对模范遵守本规定,在警械、武器库(室)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包含总结汇报、资格考试、考试资料、旅游景点、IT计算机、word文档、教学教材、办公文档、计划方案以及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等内容。本文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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