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问题,乡镇解决不了,在区找哪个部门

律所: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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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贾启华律师,贾启华 ,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主要从事有关房地产、公司并购、涉外合同以及环境资源保护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执业十七年先后办理了数百起涉及全国各地的房地产方面的重大疑难案件以及重大行政案件,尤其在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法律事务运作方面形成了自己的专业优势和品牌,先后成功代理河北肃宁县梁村村民委员会诉肃宁县人民政府违规征地案、江苏常州武进湖塘商业街拆迁案、四川成都川浙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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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村宅基地新规解决了几大难题(附:宅基地申请流程)
发布时间:日
摘要:农村宅基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包括已经建在土地上的房屋和土地。近日,国土局公布了2017年宅基地新政策,释疑了几个难题――农村宅基地的产权问题、农村宅基地房子有无房产证的问题、农村一户多宅的问题……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农村“一户多宅”的产权怎么确定?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农村房屋有没有房产证?
农村房屋有房产证。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宅基地面积超占怎么办?
《通知》明确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
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通知》分历史阶段予以处理。
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一、驻乡(镇)工作人员在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要到实地进行踏勘,认真审查申请用地范围、面积、类型等用地条件,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宅基地。
1、申请的宅基地位置必须符合土地方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2、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标准。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按5人计算。
3、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村组。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
4、一户农村居民只能有一户宅基地。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①“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②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③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④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⑤县级以上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体申请报批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80%以上社员签字同意;
3、国土房管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
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5、张榜公布;
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7、国土房管所补审后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8、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9、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10、下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11、国土房管所会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放线定界;
12、国土房管所工作人员复核验收。
(二)农村宅申请报批时应分为原地翻建和异地新建两种情况分别报送相关材料。
1、属于原地翻建的,应报送;(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2、属于异地新建的,应报送:(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属于建新交旧的,提交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人与村委会签定归还旧宅基地合同;(5)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农民新村内建住宅的,应有县人民政府农民新村批复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许可证。
三、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四、农民宅基地审批程序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土地登记的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颁发或更换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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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利用职权因个人恩怨故意刁难不给我家办理农村宅基地的房产证我们该找哪个部门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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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向上级政府反映情况,不行可以到法院起诉。
到乡政府反映,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办证。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以上回复,不符合你的实际情况?马上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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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与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
要了解管理办法,就要先从农村宅基地的意义层面开始了解,农村宅基地一般是农村个人用做基地而占有,其中包括三种类型: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同时要了解的是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管理办法第1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管理。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各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五条 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必须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鼓励自然村向核心村、核心镇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建造住宅。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主要通过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旧村改造置换指标解决。第七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第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使用耕地的,较高不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较高不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较高不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上限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的具体标准。第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位置等张榜公布,并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有关材料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予以公布。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十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其除宅基地外的规划用地应当作为公共用地,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报批申请。经批准的公共用地,不得占作建房或作庭院等个人用地。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三)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且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后可达到规定面积90%的;(四)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五)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国家干部、职工的配偶是农村户口且干部、职工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的,经其所在单位批准,可随其配偶申请宅基地。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90%的;(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的;(四)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合理配置农村宅基地提出指导意见。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运用经济手段引导村民合理使用宅基地。第十四条 经批准回乡落户的城镇干部、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办理有关手续,其宅基地面积标准适用落户地的标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烈士家属申请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积参照当坐标准执行。第十五条 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经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同意,可以购买本村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他人多余的房屋。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生效后六十天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收回:(一)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二)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第十七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下列宅基地可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并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新批宅基地时向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承诺建新拆旧,新建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不拆的原宅基地;(二)实施旧村改造,统一建造新村后,已迁入新村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三)因实施旧村改造涉及的非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且长期不在本村居住人员原在本村的宅基地。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在开工十天前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宅基地面积、设计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开工日期报告后,应当派员到现场进行查验。住房竣工后经检查符合标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宅基地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第2十条 异地迁建住房的农村村民建房户,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书面承诺新建住宅后拆除原有住宅,并按规定缴纳拆除旧房保证金。村民在新建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应当拆除原有住宅,退还原宅基地。村民按规定退还原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在退还原宅基地之日起五天内将拆除旧房保证金一并退回。拆除旧房保证金收取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决定,经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较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00元。第2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在动工之日起一年内竣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延长竣工日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2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经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第2十三条 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对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同时又符合建房条件的,经处罚后予以补办用地手续。第2十四条 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宅基地权属登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不办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2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还宅基地使用权,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2十六条 新房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住房并退还宅基地的,按非法占地处理,其保证金用于拆除旧房,多余部分专户储存,用于本村整理或旧村改造。第2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2十一条规定,建房未按期竣工的,由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2十八条 拒绝、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十九条 农村村民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合法取得宅基地但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应当按照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权属登记。以上关于农村宅基地与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展示与解读,同时要注意的是农户对宅基地上的物品是有所有权的,包括了买卖和租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他人不能侵犯。房屋售卖或者出租之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在接收人与承租人那,但是农村招基地的所有权仍然为集体所有。相关推荐转正 或有可能为何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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