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整治承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资支付情况

全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讲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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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讲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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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和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视频会议精神,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全县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治理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部署,对我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工作进行安排,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2014年“两节”期间社会的和谐稳定。刚才,政府副县长王宏宇同志宣读了《XX县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这个方案是县委、县政府讨论通过的,请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抓好落实。下面,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切实增强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政府形象,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近年来,全国上下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党中央、国务院和人社部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文件,加大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力度。近年来,我县在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上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目前我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建筑领域、工矿企业、餐饮服务等行业依然存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上访有所抬头。今年先后发生了中铁二十一局施工人员和我县铅锌矿从业人员赴省上访事件,影响较大,到县上访的起数和人数同往年同期相比,增长了40%左右。对此,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在前段时间召开的信访工作交办会议上,县委陈书记专门就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了安排,要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务必解决好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近年来,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群体性信访案件不断增多,今年11月中旬,金龙矿业公司因拖欠200多名农民工工资400多万元,长达4个月,造成30多人到县政府集体上访,至今仍未解决;宏达建筑公司在内蒙古承包中铁21局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417万元,造成30多人集体到省政府两次上访;最近,又有良邑乡苗塬村包工头苗某某在宁夏承包中铁13局工程,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10多人到县人社局集体上访。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由于劳资矛盾的不可避免性、阶段多发性、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当前,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任务异常艰巨,面临的困难仍然不少,主要表现在:
一是一些建设领域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比较突出,使得各承包人之间责任主体不明,相互推诿扯皮,特别是工程经多次转包分包后,最终承包的建设企业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和利润较少,极易产生工资拖欠和“包工头”携款逃匿问题。
二是一些建设领域工程费用超过预算,建设单位建设资金不到位或不按合同约定如期将工程款付给施工企业,拖欠工程款成为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主要因素。
三是一些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逼迫施工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违背了法律规定。
四是农民工外出就业存在盲目性,不通过正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加之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打工后工资没有保障。
五是私自包工的现象逐年增多,增加维权的困难。目前,农村私自揽活的“黑包工”逐年增多,由于有些包工头是外地,加之农民工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导致“黑包工”逃逸后,劳动维权案件无法及时有效的查处,为我们的维权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六是部分乡镇、有关职能部门对劳动维权工作重视不够,没有严格按照“两网化”建设的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发生拖欠问题进行推诿。七是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招用零时工,补缴社会保险,最低工资执行等方面依然存在问题。特别是近期以来,拖欠问题导致农民工上访的案件与去年相比明显增多,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当前的敏感时期,挑唆农民工闹事,以达到个人目的。加之部分单位、部门对待拖欠问题重视不够,相互推诿,导致了矛盾升级,严重损害了我们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可以说,当前我县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形势比较严峻,特别是当前“两节”将至,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全县社会安定祥和。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取得突破性进展
省政府最近召开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题会议提出:要采取有力措施,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年底前完成尾欠清理,对新发生的拖欠行为要发生一起查处一起,要进一步完善长效保障机制,力争不发生新欠。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要求,近期我县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重点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要建立健全规范的用工机制。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核心是要有规范的用工制度作保障。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们要重点执行好四项制度:一是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要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人社部门等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二是认真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造价的3%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参照建筑行业的做法,尽快建立健全煤炭、餐饮服务等行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三是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按照劳动监察“两网化”建设要求,各乡镇、各用工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建立劳动用工备案申报制度,及时向人社部门报送劳动用工信息。人社部门要建立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随时掌握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四是实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立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记入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公示,树立正面榜样,曝光失信行为。
二要扎实搞好专项检查活动。根据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县上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专项治理工作,彻底清理整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特别注意加大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要对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督促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要依法查处。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情况的检查,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拒不支付工资时,要依据职工名册来确定和判断劳动关系;对不按要求建立职工名册、拒不履行限期整改指令的用人单位,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要监督用人单位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筑施工企业要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由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和个人发放工资。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生的拖欠工资行为,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直接追究发包企业的责任;对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拒不履行限期整改指令的,要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连续两年发生拖欠行为或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用人单位,要记入违法失信档案,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其参加的有关评优评先活动予以一票否决。
三要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集中力量解决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上访案件。进入冬季,农民工欠薪上访案件时有发生,而且规模较大,影响较坏。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处置预案。一但出现欠薪上访案件,人社部门要首先从工资保证金中支付拖欠工资,没有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单位,发生欠薪案件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决不姑息。信访部门要对发生的农民工上访案件分类排队,落实责任部门和结案时限,并做好跟踪督办。人社部门要建立公开通畅的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各类有关拖欠工程款的投诉和举报,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凡投诉举报案件,县劳动监察大队要做到受理一起、登记一起、查处一起,实行15日内办结的承诺制度,做到快立案快结案。对重点案件要做到当天立案,当天进行调查处理。对拖欠工资或工程款后逃逸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包工头以及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要及时通报给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负责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确需帮扶、救助的农民工贫困家庭,要及时通报给民政部门,切实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集中精力解决农民工上访案件,决不能互相推脱、敷衍逃避。对因工作不力、处理不当、失职失责,农民工矛盾解决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解决好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当前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扎实做好这项工作,确保广大农民工过个好年。
一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靠前指挥、具体抓,其他领导主动配合的工作态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领导责任制,全面做好自查工作,掌握辖区内各用工单位的资金运转、农民工工资动态,有针对性的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预测预警,提前预防,提前解决,做好无拖欠、无侵权、无违规。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切实做好本辖区劳动用工和拖欠工资问题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工作;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单靠人社部门是完成不了的,只有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各职能部门要肩负起清欠工作的领导责任,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全面及时梳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以建筑企业和餐饮服务行业农民工为重点,明确责任分工,落实,扎实做好清欠工作。人社部门要牵头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住建部门要按照全县今年开工建设项目名单、施工合同,对照工程进度,对工程款到位情况进行督查,查处拖欠工程款和非法转包的问题。要严格建设项目和施工审批管理,对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组织和个人的建筑企业,多次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施工企业,应限制其招投标并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情节严重的应降低或取消资质。对资金不足的在建项目,应责令停止建设。公安局要严格对拖欠工资和携工程款逃逸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包工头进行调查处理,认真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对那些拖欠工资或工程款后逃逸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包工头要按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罚》这一法律武器进行有力打击,对违法犯罪人员起到震慑作用。总工会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切实发挥企业工会组织作用,及时掌握企业工资发放情况。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积极发挥发挥民主协商、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协调劳资双方及时解决欠薪问题。
三要加强指导,重点督办。各级、各部门要把清欠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实行督查通报制度。县上将组织力量加强对清欠工作的指导和督查,由县上四大家分管领导带队,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大对重点区域和行业的督查力度,对行动迟缓、工作力度不够、成效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上访案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有关企业的责任;对因工作过失、处置不当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必要时要启动问责机制。督导检查中,要坚持做到“三不放过”,即清欠问题没查实的不放过、问题没处理的不放过、欠款没到位的不放过。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该限期改正的限期改正,该停业整顿的责令停业整顿,该处罚的要从重处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纠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
同志们,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关乎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关乎我县的社会稳定,我们必须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责任,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农民工工资得到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全县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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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2016年-石家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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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16〕3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号)文件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规范使用农民工行为
(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各类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报酬数额和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有关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和有关规定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落实用工备案规定。
(二)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农民工名册。建设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专门负责用工登记、建立名册和实名制动态管理、农民工出工考勤和工作量记录、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卡发放管理、工资支付记录等工作,其中考勤、包含工作量的工资支付表和工资支付记录应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住建、交通、水务、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三)加强企业用工监督。完善日常监管办法,依托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和建设领域行业管理平台以及基层工会组织,对各类企业使用农民工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加大对在建工地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加强对总包、劳务分包、转包和开工各环节的用工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全面加强建设工程管理
(四)严格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对无资金来源和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批准;各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发包,应当签订包括工资支付数额和方式的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分包给个人及无资质的企业承接。劳务分包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再分包。
(五)加强工程款管理,全面防范工程款拖欠和纠纷导致欠薪问题。严格防范工程项目有关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拖欠工程款问题。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按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以及总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监督施工企业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提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证明或该工程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六)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在建设领域大力推行工程担保措施,主要包括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款担保、劳动者工资支付担保等,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提供担保情况重点监督,防止发生新欠。
(七)加强工程执法监督。切实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加强对工程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工程款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规开工、违规分包、层层转包和出租资质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工程,从源头上消除拖欠隐患。
三、切实发挥制度保障作用
(八)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作用。严格落实《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冀建市〔2014〕19号)、《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石建办〔2015〕4号)和《关于全面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的通知》(石住建办〔2016〕26号),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人工费与其它工程款分账管理,专款专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开设的银行预储金账户向住建、交通、水利、园林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和人社部门备案。未缴存、未足额缴存或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的,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不得以其它方式发放。
(九)继续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基础上,交通、水利等其它工程建设领域要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其它行业要逐步推行,尤其是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要率先实行。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制度,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在企业提供财产担保和不拖欠书面承诺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减免措施,对曾经发生或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十)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各级设立应急周转金财政专户,市县两级分别不得少于2000万和500万。对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工资、欠薪逃匿或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工资保证金和预储金又不足以支付的,相关部门提出垫付意见,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支付,发挥其兜底作用。应急周转金的追偿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政办〔2013〕34号)相关要求执行。对无力偿还或偿还有缺口的,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十一)继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明确或成立专门机构处理劳动保障案件,畅通信息交流、情况通报渠道,完善人社部门与公安机关以及其它案件处置部门的衔接工作,加强涉嫌犯罪案件的联合调查、案件会商和案件移送工作,对不配合执法、人数较多、数额较大、影响较坏的,个人携款潜逃的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由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查处,涉嫌欠薪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欠薪犯罪行为。
四、全力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十二)全面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按照市委和市政府办公厅石办字〔2014〕36号文件要求,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做好举报投诉受理工作,明确负责机构和人员,设立接待窗口,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做到一次性告知和零障碍服务。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凡是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统一归口由住建部门受理,人社部门不再重复受理。监控新闻媒体和网络舆情,发现重大问题苗头和线索,主动跟进、妥善处理。积极参与省级联动处理举报投诉平台建设,实现一地投诉,全网受理。
(十三)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排查,及时发现、处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发挥专项治理作用,每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两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分别在夏收和秋季对全市各类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拉网式检查,排查隐患。将建设领域作为重点,集中检查集中整治,全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十四)积极处置欠薪争议案件。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加强执法和仲裁组织的协调联动,对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报酬争议的,引导和告知农民工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解决。开辟&绿色通道&,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调解、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使农民工维权步入&快车道&。
工程款(包含农民工工资的)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其中工程质量和作业量等事项引发的争议,可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定。协商无果或不认可评定方式与结果的,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
(十五)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各地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明确目标任务和处置措施,建立市县乡三级防范体系。加强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监控,加大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力度,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当地政府及其公安部门要先行介入稳控,相关责任部门1小时内到场处置并及时报告。发生进京和赴省、市上访的,县(市)、区政府要迅速将上访人员接回并妥善处置。
对非法群访和采取过激行为讨薪,借讨薪之名讨要工程款、虚报冒领,无理无据多要工程款、工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严厉惩戒欠薪失信行为。建立工程立项与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签订、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登记和工资支付等信息互通制度,纳入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及人民银行、工商、住建等行业的征信、信用信息公示、诚信信息系统和平台,推进互联互通,实现信息互认和共享。
重点完善企业诚信评价和&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作为3A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依据。落实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应用到企业资质评定和建设项目招投标等环节,对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记入&黑名单&,依法清除出我市建筑市场,从重打击违法失信行为。
五、提高执法维权服务能力
(十七)加强执法队伍能力建设。规范劳动保障机构设置、性质、统一机构名称,将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岗位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发放范围。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根据监管职责和管辖区域内用人数量、劳动者数量及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数量等重要指标,兼顾辖区面积、交通和通信条件等情况,合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解决有编制无人员、有人员无编制、在岗不在册和在册不在岗等问题。严格按照标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为开展执法维权服务提供必要支撑。
(十八)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研究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管理功能,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向乡(镇)办事处延伸。强化实际应用措施,充分运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研判和形势分析,提升预防预警功能。加强执法和管理工作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开展业务练兵,全面提升执法人员政治思想素质和执法业务能力,提高执法工作效率。
六、严格落实保障工资支付相关责任
(十九)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按照《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冀办字〔2014〕3号文件和石办字〔2014〕36号等规定,分别确定建设单位、总包企业、其他单位或包工头的用工和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并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工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企业欠薪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将工程(业务)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发包组织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项目经理、包工头等个人非法用工,且在支取款项后未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有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支付,仍不支付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十)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除市区(新华、桥西、长安、裕华)市以上政府部门(单位)投资建设项目外,各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它各类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批准开工报告默许施工等各类非法工程,以及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发生欠薪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直接组织处理。
(二十一)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部门负责受理解决本行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处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交办案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受理处置建设领域以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招用农民工发生的欠薪问题。住建部门负责牵头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负责预储金、工资保证金征缴管理和施工现场信息公示,以及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交通、水务和园林等部门加强行业管理,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的预储金和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工作,今年6月底前制定相关办法,预防和受理处置欠薪问题。信访部门按照信访条例和责任分工确定信访责任,受理和督办相关信访事项。公安机关负责处置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不配合执法、人数多、影响大,个人携款潜逃等案件,提前介入处置,受理和查处欠薪涉嫌犯罪案件。各级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督查。纪检监察部门对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不按照责任分工受理、处置案件,工作推诿扯皮等行为进行问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附件:石家庄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张泽峰&&&&&&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姜阳&&&&&&&&市政府副市长
宋国宏&&&&&&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戎华奎&&&&&&市政府副秘书长
宋学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军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许书军&&&&&&市委督查室副主任
王中月&&&&&&市委宣传部调研员
王文增&&&&&&市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傅晓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
张春&&&&&&&&市信访局副局长
王东华&&&&&&市财政局副局长
郝延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副主任
王云才&&&&&&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仲&&&&&&&&市司法局副局长
董力强&&&&&&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市劳动监察局局长
臧玉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钱建军&&&&&&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
梁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完继合&&&&&&市城乡规划局副调研员
李丰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孙宏普&&&&&&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群昌&&&&&&市园林局调研员
薛运田&&&&&&市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景再&&&&&&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解立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副书记
马力&&&&&&&&市教育局副局长
宋夕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路栓增&&&&&&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左建停&&&&&&市总工会副主席
李晶玲&&&&&&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副巡视员
魏宪明&&&&&&石家庄日报社副总编辑
商业南&&&&&&市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监察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董力强同志兼任。负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定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政策,督查相关法律、政策和制度落实情况,研究解决重大欠薪问题,督办领导批示、上级交办、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投诉的重大欠薪案件,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督导全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如需调整,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公、检、法查处涉嫌欠薪犯罪案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全市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专项检查行动,受理和处置除建设领域以外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召开联席会议,受理和处置建筑领域欠薪案件,解决建筑领域欠薪问题;推行建筑劳务实名制,完善建筑企业信用评价和公示机制;制定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落实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储金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月清制度;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制度,查处涉及挂靠和违法分包、转包行为。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全市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督导检查。
市委宣传部:负责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情引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相关报道,加强对网络媒体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舆情管控和疏导。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审批,严格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
市信访局:负责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来访办理和来访接待工作,并督促协调县(市)、区,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答复,对因欠薪发生的围堵党政机关等群体性事件,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应急周转金的设立、管理及启动工作,保证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的及时拨付。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研究督促指导各地劳动监察机构和其他执法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劳动监察机构名称、规格、性质和核定编制,按照相关规定配备执法人员。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现场秩序;处理恶意讨薪等违法行为,提前介入受理和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提前介入不配合执法、人数多、影响大,以及个人携款潜逃等案件的处置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
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依法做好逮捕、起诉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及时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及相关的工程款争议案件,对恶意欠薪企业,及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和财产保全等措施,防止其转移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欠薪单位财产,优先偿付所欠农民工工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排查和及时发现工业领域欠薪苗头,对停产、半停产和存在停产风险、职工情绪不稳定的工业企业实施监控,提出应对措施,及时通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工商局:负责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列入黑名单,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吊销营业执照。
市总工会:负责完善企业基层工会组织,发挥三方协商机制作用,提供法律援助,推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受理解决本行业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和排查欠薪隐患,受理和处置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施工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确保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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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公厅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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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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