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前准入后国民待遇遇" 为什么允许投资的领域范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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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外商投资将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以153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中国资金管理网9月5日综合报道,商务部外资司司长唐文弘表示,现在国际上对外资的吸引方面竞争越来越激烈,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预测2016年全球吸收外资增速很可能下降10%—15%,这就意味着更激烈的竞争。  事实上,中国7月利用外资已经出现下滑。商务部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7月当月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400家,同比下降3.8%;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97.6亿元人民币(折合77.1亿美元),同比下降1.6%。  对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推广,唐文弘将其概括为以下三点:  第一点是开放度更高。负面清单讲的是在清单内是一个特别管理,适用审批管理,在清单之外是备案管理,这样边界很清晰,这一点在行政审批体制改革里是非常好的一种模式,也得到了各方面的好评。  第二点是便利化程度大幅提升。行政审批提交大量的材料,材料多数都是纸质材料,现在自贸试验区做的是通过线上进行备案,线上备案在家里通过网络就可以实现,所以便利化大大提高。便利化还有一个提高是原来的逐案审批,现在不用逐案审批了,与现在国家整个推进的商事制度改革正好能够互相适应、互相结合。原来要几十天,现在三天就可以办结。  第三,实现在全国推广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会释放一种新的制度红利。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贸试验区,今年的前七个月共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783家,实际到位外资72亿美元,同比增长了66.3%,增幅很高。“在全国推广,我们有理由期待能够在全国形成更大的制度红利。”唐文弘表示。  8月29日,商务部部长高虎城曾表示,拟在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这4部法律中分别增加一条规定: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  新华社此前援引专家表示,草案若通过,将为我国对外商投资全面实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奠定法律基础,是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有助于提升我国的外资开放度、透明度和监管水平。  新华社指出,负面清单是自贸试验区彰显开放与透明的标志。目前,我国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说,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以来,提高了自贸试验区投资便利化、规范化水平及透明度,受到广泛认可。此次人大常委会若通过草案。  以下为中国政府网全文:  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29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这将为我国对外商投资全面实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奠定法律基础,是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  草案在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4部法律中分别增加一条规定: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向大会作说明时说,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停实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该授权即将于日到期。  “经有关方面评估,两年多来,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的有关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具备了复制推广的条件。为此,需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对‘外资三法’作出修改,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高虎城说。  高虎城特别说明,此次修改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的专题修改,不涉及其他事项。您的位置: &
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利弊分析及中国的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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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部: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为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中国商务部周一公布《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不再将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活动作为主要规范对象,同时将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就此发表谈话指出,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下,禁止和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领域将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清单以外充分开放。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按照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要求,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他说。
  他并表示,在放宽外资准入、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草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外资准入管理制度、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外资促进和保护制度,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征求意见稿》共170条,分为11章,从准入管理、国家安全审查、投资促进和保护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进行了规范与说明。在此之前,中国利用外资的法律主要是“外资三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三法修改的基本方向是‘三法合一’,制定一部统一的《外国投资法》。新时期的《外国投资法》应定位为一部深化体制改革的法,扩大对外开放的法,促进外商投资的法,规范外资管理的法。”孙继文表示。
  针对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投资促进和保护制度方面的规定,商务部在同时公布的说明中称,征求意见稿从投资促进政策、投资促进机构、特殊经济区域等方面对投资促进工作进行了规范;同时从征收、征用、国家赔偿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全面加强了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保护体系。
  商务部公布的说明并指出,《外国投资法》生效后,外资三法将予以废止,该法生效前依法存续的外国投资企业,应当在三年内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进行调整。
  商务部副部长钟山上周五曾表示,预计中国对外投资很快会超过吸引外资,中国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领域,进一步完善外资政策,不断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尽快制定外国投资法。
  校对:星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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