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公房继承和产权房在继承方面有何区别

售后公房和商品房继承上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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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个肯定有区别啊,一个是继承,一个是买卖。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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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公房的继承和产权归属
  售后公房的继承和产权归属
  问题:
  我一家三口和我父母共同居住在上海西区一套两室一厅的公房内,承租人是我父亲。我还有两个姐姐,她们的户口都不在该套房屋内,也不实际居住在其中。前年根据有关政策,由我出资,用我父亲的折扣将承租的公房买下,产权人为我父亲。今年年初,我父亲去世,我们几个子女为的归属问题发生了争执。我认为当初是我出钱买的房子,现在,作为产权人的父亲去世,我当然可以成为该套房屋的产权人。而我的两个姐姐则认为该套房屋的产权人是我父亲,父亲去世后该套房屋应作为遗产由我母亲和几个子女来继承。现在我母亲对我们几个子女的纠纷不置可否。我想就此情况问一下徐律师,该套售后公房该如何处理?
  公有住房出售不同于普通的,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城镇职工收入普遍不高,国家就通过以相对低廉的价格出售公有住房,并且按照职工的工龄、职称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折价。由于我国公有住房出售转为产权具有特殊性,产权人只有在确保非产权人的同住人的不受侵害的前提下才能对房屋行使、收益、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首先我们要明确该套房屋是否为王父的遗产。根据《上海市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本市实行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房地产权证书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占有、使用、经营、处置权的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所以从上来看,该套房屋的产权人为王父。
  但由于该套房屋是公有住房出售后转化成个人产权的,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0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屋,房屋产权虽以配偶中一人名义登记的,除有书面约定外,该房屋产权为,房产取得时间以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确定。”从来信看,该套房屋是王父母婚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屋,房屋产权是以王父名义登记的,且王父母之间没有就此进行书面约定,所以该套房屋为王父母的共同财产。当王父去世时,首先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分出的财产才是王父的遗产。也就是说,房屋一半的产权是归王母所有,房屋的另一半产权才是王父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王父生前并没有对该套房屋产权归属立下,那么王母及其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该套房屋的一半产权。
  另外,我们该如何看待王某的出资行为呢?根据本市购买公有住房的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应先取得该房屋内同住成年人的书面同意,由同住人同承租人协商确定产权人,可以由一人所有,也可以由多人。从本案来看,该套房屋购买时,王某出钱,用王父工龄作为折扣,最终将房屋的产权确立为王父。那么王某的出资行为有两种可能:一种就是王某将出资款无偿赠与王父;另一种就是王某将出资款借贷给王父。由于当时王某和其父亲之间就出资行为未立下任何书面约定,我认为王某的出资行为只能推定为事实上的赠与行为。
  综上所述,王母及王某的两个姐姐都是该套房屋的权利共有人,她们对该套房屋的产权存在潜在份额,但她们在行使权利时不能侵犯王某一家三口的居住权。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9条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所以,如果有的职工像王某这样出资并按九四方案购房的,则在诉讼时效内可作为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共有。“在诉讼时效内”的起算点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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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房一间是婆婆单位的,里面没有户口,婆婆现在病危,婆婆去世后单位会不会没收。现怎么办,才能保住这间房。谢谢回答。不能买,婆婆户口又不在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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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一人住,户口又不在里面,这间房是单位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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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公房产权如何确认?
该房产为售后公房。起初分配的时候,房产证上有爷爷奶奶2人,一儿一女的名字(共4子女,两人已结婚,户口迁出,不属于分房范围)。在房改的时候,房产证上变更为爷爷一人名字。问题:1.现在爷爷去世,产权人是否能够变更为我奶奶?在变更产权人的时候,需要哪些手续?哪些人需要签字?2.如果不变更产权,等奶奶去世后,这部分房产应该如何分配?...
该房产为售后公房。起初分配的时候,房产证上有爷爷奶奶2人,一儿一女的名字(共4子女,两人已结婚,户口迁出,不属于分房范围)。在房改的时候,房产证上变更为爷爷一人名字。问题:1.现在爷爷去世,产权人是否能够变更为我奶奶?在变更产权人的时候,需要哪些手续?哪些人需要签字?2.如果不变更产权,等奶奶去世后,这部分房产应该如何分配?当时两个旧房产证上的子女,是否应该先获得各25%,剩下的老人的50%,再有四个子女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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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去世,产权人能够变更为奶奶,需要其他子女放弃继承权,奶奶去世后,是由所有子女平分。可来电详细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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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房涉及共同及继承的问题,若变更为你奶奶一个人的名字,则要办理继承手续,如果没有遗嘱,则需要四个子女均参与进来,可以通过公证处理,或者通过向法院起诉(比公证程序相对简单),达成调解,根据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即可办理过户手续。2、若不变更产权,同样的,若无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至于所提到的旧房产证有子女名字的问题,要看后来变更为你爷爷名下时,要看这个过程的具体原因,或者当时是否有协议约定房屋的一...
1、该房涉及共同及继承的问题,若变更为你奶奶一个人的名字,则要办理继承手续,如果没有遗嘱,则需要四个子女均参与进来,可以通过公证处理,或者通过向法院起诉(比公证程序相对简单),达成调解,根据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即可办理过户手续。2、若不变更产权,同样的,若无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至于所提到的旧房产证有子女名字的问题,要看后来变更为你爷爷名下时,要看这个过程的具体原因,或者当时是否有协议约定房屋的一个事实归属情况?如果有相应材料,则具体分析。如果没有,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我的补充:
1、该房应为你爷爷奶奶夫妻共同财产,爷爷去世,属于他名下的部分,就成了遗产,没有遗嘱,按法定程序继承。2、的应先按前述进行分割继承,再由奶奶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奶奶名下的遗产!建议电话或带了资料当面咨询,本律师专业处理各类房产继承纠纷,有二十年执业的丰富经验,能为你们提供规范的法律服务,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该房屋为产权房,且属于你爷爷和奶奶的夫妻共同财产,你爷爷去世后,其享有的房产份额按照遗产进行分配。如需变更产权人,需进行公证后办理。
要办理继承手续,其他子女放弃继承,才能变更为奶奶一人。继承可以做公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所有的子女都需要参与。等奶奶去世后,也是由所有子女平分。当然如果奶奶立遗嘱,可以把她的份额指定给某个人继承。那两个子女也只享受依法继承的权利,不能得到额外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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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公房和售后公房及产权房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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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区分公房和售后公房及产权房的继承    近日,有读者来电询问公房承租权继承的问题,发现一个极易混淆的概念,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和售后公房及产权房的继承,在此特作分析说明,供读者参考:  所谓继承,是指公民死亡后,继承人依据《继承法》规定,对死者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承受。其中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但这里的“房屋”,是指所有权归死者所有的“私房”,包括产权房和以标准价购买并已办理产权证的公房(俗称房改房)。未购买并办理产权证的公房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不是死者的个人遗产,自然不能继承。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上海房屋租赁条例》中规定“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承租。”由此可见,所谓公房的“继承”,是指“继续承租”,并非《继承法》概念上的继承。两者之间存在最大的区别就是财产权利的继受人范围不同,私有房屋的继承人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确定,第一顺序为父母、配偶及子女,继承人之间有争议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公有房屋的“继承”则是依据上述两部法律及相关地方政策。在上海地区,第一顺序为在承租房屋处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对此继续承租人有争议的,应当要求当地房管部门先行处理,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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