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乙方下载和乙方签订的合同中,合同价中已经包含了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

2016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核心精华考点:第六章第二节施工合同的订立-监理工程师考试-青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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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核心精华考点:第六章第二节施工合同的订立
&来源:青年人()&作者:&时间: &【青年人网】&
  第二节 施工合同的订立
  一、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付林、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其他。
  2、几个文件的含义:
  1)、中标通知书:具体写明承包的施工标段、中标价、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和中标人的项目经理名称。项目经理履行合同时必须到位;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仅是投标人置于投标文件首页的保证中标后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按照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的承诺文件;
  二、 订立合同时需要明确的内容
  1、施工现场范围和施工临时占地
  2、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和数量
  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范围: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属于发包人的责任;不利气候条件对施工的影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5、物价浮动的合同价格调整:
  1)、基准日期:通用条款中指的是投标截止日前第 28 天。承包人以基准日之前的价格编制投标报价,合同中调价公式中的价格指数来源于基准日的价格;基准日期后法律法规包含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成本发生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2)、调价价款:12 个月以内的简明施工合同没有调价条款;12 个月以上的施工合同应设有调价条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分担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公式法调价仅适用于工程量清单中按单价支付部分的工程款,总价支付部分不考虑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的影响。
  三、 明确保险责任
  1、 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1)、办理保险的责任:标准合同和简明施工合同均规定有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承担办理保险的费用。
  2)、如果采用平行发包的方式分别交由多个承包人施工,应由发包人投保为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无论是由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办理保险,均必须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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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建筑工程一切险什么时候购买,由哪一方购买?
答:开工前购买;发包人(也就是建设单位)购买。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br /&问:建筑工程一切险谁买,发包单位还是施工单位?2014...
答:解答由下: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工程结算额计提的“职工养老险”,先由施工单位计提后,最终有建设单位承担; 2,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的职工各种安全险。&br /&问:工程一切险有谁购买?
答:我国规定,工程一切险由发包方购买。&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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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z_product-vm-ins-product2合同履约承诺书
合同履约承诺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为推行项目法制施工,强化项目管理,增强企业集团优势。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帮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甲方将设立
项目部 ,合作方必须做出以下承诺:1、在合同价款中,乙方确认已综合考虑了下列因素和费用,并已计入合同总价中:(1) 乙方确认在合同总价中包含了工程中所有的临时占地(临时便道、预制厂、区等),并且费用总额包干;临时占地协调、租用、还耕、绿化等均由乙方负责;(2) 承包人装备险和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由乙方自行投保,保险费自行承担并支付,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3) 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乙方需缴纳的税费(除项目部供应材料税及业主代扣税外)均已计入合同总价中;(4) 由于本项目工期紧,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采取的冬季、季、夜间条件下继续施工的各项质量保证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5) 取、弃土场由甲方协调确定并承担费用,乙方签订合同时已充分考虑运距及因素,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6) 施工中的施工便道、临时用水、临时用电(除甲方必须的施工电力设施安装外)费用已计入合同总价中;(7)(8) 主线跨河、跨路的有关费用已计入合同总价中;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因劳务、材料(除项目部供应材料外)、设备等价格上涨而对工程成本产生的影响,乙方已充分考虑并计入合同总价中;(9) 工程中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由甲方投保,乙方完全接受。2、乙方进场施工前须向甲方缴纳所承包工程造价1%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在乙方按甲方要求进驻必须的人员、机械、设备进场施工两个月后分三次退还,且不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撤离人员、机械设备,如有上述情况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3、乙方进场后,由双方代表成立工程量核查小组,依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本工段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工程量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核查,工程量清单核查修正后由双方代表共同签字确认,以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替换原工程量清单,乙方表示完全同意。为保障双方的共同利益,甲方认为乙方合同价中不合理报价较多,甲方决定依据双方合同价的工程量清单在保障乙方对应工程量合同总价不变的基础上对工程量合同单价进行调整,以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替换原工程量清单,乙方表第2 / 3页示完全同意。4、新增变更工程项目有清单单价的,按合同签订单价执行;没有清单单价的,甲方收取该项目总价12%的管理费。新增变更工程项目经甲方、监理、业主验收合格,变更资料按业主要求完整上报,且批复计量后予以结算。5、乙方承揽工程施工撤场前应结清当地材料款、机械费、农民工工资等债务,否则经核实后,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双倍扣除未结清部分用于支付。6、双方签订的合同清单内有业主统一安排施工工程项目的,必须服从甲方安排从原合同中剔除该项目(如伸缩缝、防水层等)。7、乙方应当执行甲方制定的有关工程管理办法(如质量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工程验收办法、劳动竞赛方案等)。8、本承诺书与目标责任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立即生效。9、本承诺书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代表: 代表:日期: 年 月 日合同履行承诺书甲方:z市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与广东省、z市的地方法规不相抵触的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条件下,签订本承诺书。二、培训承诺期限自本承诺书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本承诺期满为止。三、培训费用的支付1、培训费用是指有支付凭证的费用,包括在培训期间所发生的差旅费等。2、在合同期内,甲方对乙方进行各类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支付。3、合同解除培训费用的支付1)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本承诺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2)乙方因违返甲方的规章制度或工作期间表现不佳者,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本承诺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3)甲方因不可抗力因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企业因经济原因需要裁员等),乙方无需支付培训费用;4)本承诺期满,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支付培训费用;四、履行培训义务1、乙方接受培训后,要将培训期间所取得的文件及培训资料交于甲方有关部门存档;2、乙方要将接受培训所取得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甲方有关部门存档;3、乙方要将培训期间学得的知识及时转达给甲方的有关人员;五、本承诺在履行当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争议,本着互相协商的原则。如有不可解决的争议,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节器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六、本承诺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七、本承诺书条款如与今后国家颁布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新规定为准。八、本承诺收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九、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z市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方:代表人(签章):
(签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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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合同履约承诺书一文由免费提供,来源于网络。本文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请在转载引用时保留。否则因《》一文引起的法律纠纷请自负, 19:09。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简介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信息源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一) 责任范围
1.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的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
(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
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 渗漏、鼠咬、虫蛀、大气 (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 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 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 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 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 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险
(一) 责任范围
1. 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 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
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 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3.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4.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5.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6.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总除外责任
(一)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 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保险金额
(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 建筑工程----被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 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 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
1. 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 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 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 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 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否则,针对以上各条,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
五、保险期限
(一)建筑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 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被保险工程的材料、 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 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
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 建筑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 不论安装的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本公司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被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
则自其试车之时起,本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 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 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
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 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验收合格, 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
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六、赔偿处理
(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 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 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 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被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3. 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 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
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
1.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承担;
3.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七、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 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 谨慎选用施工人员, 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 立即通知本公司, 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 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6.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 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被保险财产中时, 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 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 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 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 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 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六)比例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见四、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 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 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 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 被保险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
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 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九、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 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上传我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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