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有没有进行混改的可能

热门关键词:
您当前的位置:&>&&>&&>&&>&正文
央企“混改”争议:国资是否流失?改革是不是变相私有化?
&&来源:&&&& 11:26:20&&我要投稿&&
:一旦混改在中央和地方国企全面推开,不可避免会出现国资流失的个案,但浑水摸鱼的空间已大为压缩,这轮混改虽不敢说将获空前成功,至少会比新世纪初年的第二轮混改更有成效。全国两会仍在有序进行中。由于中央深改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穆虹在政协联组会上披露国务院已组建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的信息,且政府工作报告将推进国企混改列为今年国企改革重头戏,如何推进混改再度成为两会会内会外被关注的焦点话题。笔者一直在按自己的方式和渠道关注混改,私以为,与穆虹发声前后脚公布的首宗混改案例,已在很大程度上提前回答了社会舆论对混改的担心和焦虑。3月6日晚间,中石化向资本市场发布公告宣布,其经由首轮混改新组建的&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已顺利完成去年9月签署的增资协议,25家合规投资者已向&销售公司&缴纳购股资金1050.44亿元人民币。
投稿联系:陈女士 &&&新闻投稿咨询QQ:
邮箱:(请将#换成@)
北极星电力网声明:此资讯系转载自北极星电力网合作媒体或互联网其它网站,北极星电力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频道最新频道排行
新闻总排行招聘总排行
要闻市场评论项目
政策解读电力数据看电力评论该主题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
作者:,欢迎留言
提示: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国企“混改”中的问题与法治追问
聚焦命中&& 转第条
显示法宝之窗
隐藏相关资料
【期刊名称】
国企“混改”中的问题与法治追问
【英文标题】 Legal Research on Problems in Reform of SOE for Mixed-ownership Economy in China
【作者】 【作者单位】
【中文关键词】 国企改革;存量与增量;资本平等;股权创新;配套改革
【英文关键词】 reform of SOE; incremental a innova Coordinated Reforms
【期刊年份】 【期号】 3
【页码】 26
【摘要】 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当先增量性改革,后存量国企改革,但应防止片面强调增量改革避重就轻;混合所有仅是近期目标而非终极目标,防止“为改而改”,配套改革必不可少;应转变传统的“控股”思维,以金股制、优先股、加权股等股权制度创新体现国有资本的主导性,同时满足民间投资者追求股东平等的合理诉求;坚持员工持股与外部投资者平等原则,维护改革公开公正;坚持内资与外资平等原则,不设“负面清单”。国企的改革应规则先行,依法推进。
【英文摘要】 There exist theoretical disputes about the goal of mixed-ownership,conception of control and fairness in reform of SOE. This paper holds that SOE should be firstly reformed incrementally,but the remaining problems of SOE should not be omitted,systematic reform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at the same time. New conception of control measures for state capital such as golden share,preemptive share and dual-class share should be used,meanwhile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for domestic and foreign capital and for employee shareholding should be insisted on. Finally,the legal rules for reform of SOE should be set up in advance.
【全文】【】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对象
  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下文简称“混改”),是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宏伟蓝图。作为响应,若干央企抛出混改方案[1],地方政府[2]相继出台了有关“混改”的政策,有的甚至制定了混改的指标和时间表,个别央企和地方国企迅速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了混合所有的目标[3],媒体步步跟进,极力渲染,一时间颇有春风佛面之气势。然则,被喻为“最难啃骨头”的国企改革脚步与公众的期待相比,还是放慢了,这主要表现在,大部分央企的混改方案迄今尚未出台,少数已公布的央企混改方案也因未获得中央的批准而搁置;至于地方国企,大部分依然是按兵不动,地方政府观望意味甚浓。个中缘由,除国企改革本是“老大难”问题,牵涉面广、关乎既得利益阶层等因素外,一个极其重要的因子,就是改革的路线图还不够清晰,在学术界甚至在决策实施层面都还存在着认识分歧,就连各方期待已久的国务院国资委有关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指导意见[4]也未正式出台。依本文浅见,“混改”所涉及的未决问题如下:
  问题一:混合所有,路有几条?孰轻孰重?由公司法观之,国企的混合所有,即是指国有公司股权所有者的多元化和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多元化。根据顶层设计,实现混合所有的路径主要有二,分别是(1)通过让民间资本参股现有的国企和(2)在国有资本投资项目中允许民间资本的参与,从而组成新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从改革的角度来看,前者属于“存量”国企的混合所制改革,而后者则属于“增量”混合所有制改革。由公司法观之,存量性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即为,在保留原国有企业主体的前提下,吸收民间资本入股,也即“旧瓶装新酒”;而增量性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即为由国有公司和民间投资者共同出资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也即“新瓶装新酒”。例如,通过政府的投资公司与社会资本合作,也即国外在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中较为流行的“公私合作”模式(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5]),也可以诞生由国家出资和私人出资组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巧合的是,2014年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分别出台的有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6]无疑会催生增量性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地方政府显然更热衷于后者。为此,一个必要的追问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两种方式,哪一种难度更大?更值得期待?
  问题二:混合所有,目标抑或手段?倘若混合所有是改革的主要目标甚至惟一目标,则“混改”的难度不会太大。反之,倘若混合所有仅仅是国企众多改革的目标之一,则应当追问,国企改革的终极目标是什么?“混改”仅仅是国企改革终极目标的一个手段吗?倘若是后者,则接下来的追问是:
  问题三:“混改”必然牵涉到哪些层面的配套改革?倘若缺乏必须的配套改革,“混改”有可能演变为另一场换汤不换药的“作秀”。例如,个别央企公布的改革方案被媒体解读为“甩包袱”{1},“缺乏诚意”{2}。现有的研究已经对此已经显露出隐忧。
  问题四:国企混改,何为“主导”,如何“主导”?根据顶层设计,国企改革有一条底线就是,由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国情所决定,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不可动摇。但是何为“主导”?主导是否意味着每一个国企在混改之后,国有股权的比例仍然应当是国有控股或者至少相对控股?倘若如此,这种理念是否又与顶层设计的“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平等”的理念相悖?倘若如此,民间资本又何以青睐国企?制度设计又何以能消除民间资本投资国企担忧?在国有股主导的前提下,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股东平等原则”如何得到落实?国企又何以能实现“去行政化”治理?反之,在民间资本控股国企的情形,由如何保护国有资本的利益和体现其“主导”作用?国有经济主导与激励民间资本投资国企的平衡点在哪里?破局之路在哪里?
  问题五:国企的混改,如何体现公开与公正?毫无疑问,国企的改革在某种程度上既是把蛋糕做大的过程,同时也是分蛋糕的过程。国有股份的民有化,尤其是垄断性国企股份的民有化,其“分蛋糕”的意味更浓,准确地说,是在进行“蛋糕买卖”。在这个过程中,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显然是一个问题,但远非惟一问题。顶层设计指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在国企“混改”过程中,国企员工与高管持股也是一个相关的问题,它既涉及到国企的激励机制,同时又关乎改革的横向公正和历史公平。也即,在国企混改过程中鼓励国企员工和高管持股,必须是在什么前提之下才是公平的?
  问题六:国企混改,是否应当“内外有别”?换言之,国企混改,是否应当一律对国外资本平等开放?有没有负面清单?倘若不设负面清单,又如何设置符合法律原则的防火墙?在资本全球化流动的时代,又如何体现国有股的主导性?
  上述的六大问题相互关联,不仅困扰着当前的国企“混改”,也不仅暴露出决策实施层面和学术研究层面的分歧,更引发了学界的法治追问:在法律甚至宪法层面,是否有不合时宜之处?法律甚至宪法是否需要相应的修改{3}?而本文的追问则是:如何以制度创新来平衡各方的关切,从而真正实现国有资本、民间资本甚至外资的和谐交融,从而将顶层规划的宏伟蓝图化为现实的美景。
  二、混合所有,路有几条,孰轻孰重?
  (一)混合所有的应有之义
  从公司法来讲,混合所有,即是指公司财产权,换言之公司股权的混合所有,也即公司股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的多元化,它是与股权所有者单一相对的概念。
  由国企改革角度观之,混合所有还不仅仅是指股权所有者主体的非单一性,而且还是指股权所有者身份或所有者类型的多元化。顶层设计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可见,此次国企“混改”所指的“混合所有”,更准确地说,是指市场主体,尤其是公司类主体的股权所有人类型的多元化,即在改革之后的公司中,国有、集体以及私人同时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也即,顶层设计重点指向的是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的联姻,而非诸如央企和地方国企那样的混合。
  同时应指出,顶层设计所使用的“交叉持股”一词,也有正名的必要。交叉持股,从公司法层面考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交叉持股,或公司法意义上的交叉持股(cross-shareholding),是指在一组公司中,一公司持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反过来,另一公司同时持有前者的股份。在更为复杂的情形中,它是指由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份,乙公司持有丙公司股份,丙公司反过来同时持有甲公司或者同时持有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股份这样的“循环持股”或者“三角持股”情形(triangle shareholding)[7]。交叉持股常常用于抵御敌意收购,但也会导致“资本发水”效应,虚增资本。而顶层设计所指“交叉持股”概念,应当是广义的交叉持股,也即民间投资者持有国有公司的部分股份,或者反过来,国有资本持有民有企业的部分股份。此外,顶层设计同时指出,“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这表明,交叉持股应当还包括由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新的市场主体这一重要的类型。它类似于国外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资本运作模式,从公司法的层来看,即是根据公司法的要求,通过新设“公私合作型合资公司”(PPP joint venture)[8]来实现国有资本与私人资本的联姻。这种解读同时也排除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其他方式,例如债权性质的资本运作模式也因此不在本文关注的范围之内。上述的界分并非多余,它对于澄清国企“混改”中的众多问题颇有裨益。
  (二)“混改”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界分与关联
  前文已及,在研究国企“混改”的文献中,也有不少提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因此,国企“混改”必然绕不开一个问题,即“混改”和“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的关联何在?二者的区别在哪里?国外的PPP资本运作模式哪些对于国企改革有借鉴意义,哪些则没有?
  本文认为,国企的“混改”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并非完全是一码事,因此不能混为一谈。
  顶层设计的国企“混改”,主要是针对现有的国企,也即央企和地方政府所属地方国企的改革。也即它主要是一种存量改革,而非增量改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中涉及“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段落中,有关现有国企的存量改革的着墨最多,内容最为丰富。而有关“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的增量改革则仅仅只有这一方向性的术语,而没有更多的阐释。
  为此,本文的解读是,顶层设计的明显意图是将国企,尤其是央企和地方政府所属的骨干国企的改革纳入下一步改革的重点,从而实现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一目标。而以“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和非国有资本参股”所形成增量改革,虽然也是实现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于官方和学界所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是实现增量性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一种方式(但不是惟一的方式),但鉴于其难度相对较小,因此顶层设计文件着墨不多。
  可见,国企混改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共同之处在于,二者都属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现方式,二者都有助于国企的改革,前者属于国企存量改革的范畴,后者则主要属于增量改革的范畴,也即国有企业在实施新的投资项目时,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换言之就是由国企与民间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新的混合所有制公司。
  二者的区别如下。首先,存量国企改革的层次和范围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所涉及的国企改革的层次和范围不同。存量国企,尤其是央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首先应当是指央企母公司(集团公司)一级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同时也包括央企二级子公司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现存的央企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大多已经演变为拥有众多二级子公司,三级子公司甚至更多层级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超大型企业集团,有不少已经演变为跻身世界五百强的跨国公司。倘若此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涉及到母公司和二级子公司的改革,那么,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难度和相应的成效势必大大降低,顶层设计的“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目标也难以实现。倘若央企集团公司和二级子公司不参与到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来,则几乎等于说已经没有改革的必要,理由在于,央企集团公司下属的骨干股份公司大多已是上市公司,早已实现了“混合所有制”。由是观之,此次的存量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必然会涉及到央企的最高层级公司,即央企集团公司自身的改革。反之,“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这一混合所有制的实现方式其实基本上不会触及到央企集团公司一级自身的改革。因为“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在本文所探讨的语境之下,即是指央企或地方国企的集团公司或者二级、三级子公司的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也即是在存量国企的新增投资项目中,以新设公司的方式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与此同时,在这种增量的混合所有制实现方式中,民间资本通常只能充当配角,也即只能当小股东而非控股股东。其次,二者的所涉及的改革难度不同。存量国企,尤其是央企集团公司和二级子公司的改革,面临的都是一些“老大难”问题,诸如政企不分、公司治理不健全等。反之,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合作的新设公司方式,由于基本不涉及存量国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加之新设此类公私资本混合的企业,必须有国企与民间投资者经过平等的协商和谈判才有可能达成协议,因此难度预料会小得多。第三,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与西方国家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虽然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但是背景不同,环境不同,且内涵在本质上也有区别。不可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来取代国企的“混改”。混改是国企的改革,其目标是提升国企的竞争力,而国外的PPP合作模式更为重要的目标为了解决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巨大的资金缺口问题,其通常采用项目公司(project company)的形式,投资者回收投资后,往往意味着私人投资者的退出,例如较为常见的BOT模式正是如此[9]。因此,对于我国的国企混改,尤其是存量国企的改革,不能简单地参照西方国家的PPP模式,更不能等同于PPP。也即不能说,国企改革仅仅是为了筹措社会资本,尤其对某些垄断性的国企而言,其并不“差钱”,改革的主要目的,也并非“找钱”,而在于提升国企的竞争力。第四,在法律适用上,存量国企的改革更多地适用公司法、国资法等法律,而PPP运作模式则更多地适用政府采购法[10],尽管二者都可能适用合同法和公司法。
  因此,对于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众多文件,本文的解读是,这些文件有助于增量性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助于增量性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形成,由于增量改革往往不牵涉历史遗留问题,且改革的难度相对较小,因此官方首先出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文件,符合“先易后难”的改革规律。但是,倘若以增量改革来取代存量改革,就必然出现“以偏概全”和“避重就轻”的忧虑。
  三、混合所有,目标抑或手段?
  前文已及,在当前的国企改革中,已经出现了对某些国企为混改而混改、“缺乏诚意”的质疑之声。笔者认为,这样的质疑值得引起决策层面的高度重视,理由在于新一轮的国企改革,混合所有到底是改革的目标还是改革的一种手段?
  本文认为,从顶层设计来看,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只不过是实现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一种手段,其终极的目标,则应当是实现“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因此,可以认为,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既是近期的目标,又是实现长远目标的一个重要手段。
  长期以来,国企的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导致人浮于事,效益低下,某些垄断性国企的高管和员工的薪酬与公司业绩不挂钩的现象较为突出,与国家对重点国企的公共财政资金投入形成巨大的反差,也成为社会热议的分配不公的一个热点话题。而顶层设计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正是期待以改革为契机,建立更加廉洁高效的国企治理机制,打破国企的不必要的垄断,提高国企的国内与国际竞争力。因此,“混改”不能只停留在“混合所有”的层面,“混改”理应始终紧紧围绕顶层设计的长远目标而展开,不可偏离航线{4}。
  倘若片面地将混合所有制改革理解为此次国企改革的惟一目标,就必然会出现“以偏概全”和“避重就轻”的质疑之声。甚至个别央企抛出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中,出现了将一些投资大、投资回报周期长且回报率低下的项目拿来作为吸收民间资本的混改措施,被解读为“甩包袱”,甚至缺乏“改革诚意”也就在情理之中。
  就当前的改革来看,这样的质疑尤其令人担忧。首先,国企改革会触动现有的利益分配格局。无论是中央和地方所属的垄断性、资源性、战略性或投资性国企,除掌握着重要的资源和话语权外,这一类国企的高管薪酬也都明显高于完全竞争性企业高管的平均薪酬,其福利待遇和职务消费也明显偏高。混合所有制改革从长远来看,必然会触动这一群体的既有利益。这是一些央企和地方重点国有企业宁可选择增量性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完成“指标”和“任务”,也不愿触动自身改革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其次,这一类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从长远来看,也必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政府与国企的关系。在过去甚至现在,政府与国企的关系都十分密切。一方面,国企在提供就业机会、宏观调控等方面往往会听命于政府;另一方面,国企在政府公共投资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占用上,都明显受到政府的青睐。反之,当国企陷入困境时,政府也往往会伸出援助之手。但是,正如“一枚硬币有两面”,政府与国企形成的密切关系也正是导致政企不分、国企管理行政化、政府干预过多、在国企中无法贯彻商业判断规则,甚至寻租和腐败的根本原因。因此,此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不仅会触动国企内部的既有利益分配格局,同时也会触动政府和一些政府部门的利益,根本性地改变政府与国企间的关系。改革的难度可想而知。
  倘若不引起重视,此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降格为以偏概全的、避重就轻的作秀式改革的可能性不是没有可能。笔者主张,顶层设计应尽快出台央企母公司和二级子公司层面改革的具体举措,以扭转当前的政策和舆论导向中重增量性混合所有制改革,轻视国企自身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的局面。笔者认为,之所以一些央企的混改方案被外界解读为“缺乏诚意”,其根本原因即在于缺乏外部的约束和外力的推动。因此,如何确保此次国企改革的外部约束和外部张力,仍值得各界进一步研究。
  四、国企混改,何为“主导”?如何主导?
  在当前的国企“混改”中,何为国有经济“主导”?如何体现国有经济的主导性无疑是事关改革成败的一个核心问题。
  (一)何为主导?
  国企混改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都有一个国有股权和民有股权谁来主导的问题。笔者认为,国企按照其类型进行“三分法”的划分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这一问题,例如上海市根据中央的改革精神于2013年出台的《》(简称“上海国资国企改革20条”)即将国企分为竞争类、功能类和公共服务三个大类,并分别制定了相关的改革措施。属于完全竞型市场的国企,必须与民企和外企一道公平竞争,在这些领域,谁来主导企业应完全由市场来决定,因此竞争型国企股权的混改,从长远来看,已经没有必要争论国有股主导还是民有股主导的问题。
  但是对处于不完全竞争市场的国企的改革而言,也即对资源型、垄断性、战略性和公共服务性的国企而言,国有股主导在短期内或许是必要的,但并非没有商榷余地。以管网性垄断企业为例。应当看到,随着技术手段的改变,这种流淌在“管网”中的公共产品,其实完全可以由不同的市场主体来提供,或者由替代产品来解决(例如有线电视服务与网络电视服务在如今已经可以相互取代),因此一些西方国家打破管网性质的公共产品服务企业垄断,都实行了管网分离的改革。例如早在2000年,德国政府就对德国铁路公司(DBAG)进行了管网分离改革,即德国铁路公司所属的铁道网单独设立德国铁道公司,允许民间投资者自己设立货运公司,购置机车及车厢独立运输,独立核算,民间的货运公司只需向德国铁道公司支付合理的轨道占用租金即可,从而打破了铁路运输的垄断局面,提升了铁路运输的活力[11]。我国在铁路等领域,也实行了类似的改革。因此,在这些领域,何者主导,也应当区分管网公司和租用管网的经营者两类,并以此为依据进一步分类制订改革措施。也即将管网类公司视同于战略资源型企业,而将管网的经营业务类企业化为完全竞争性企业,从而可以扩大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范围。
  (二)如何“主导”?
  即使是对垄断性、资源性、战略性或公共服务性质的国企而言,随着公司治理制度,尤其是股权制度的创新,“主导”的内涵也可以有别于传统公司法中的控股理念,换言之,实现国有资本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主导性”,也并非传统的控股这一“自古华山一条路”。
  1.金股制
  以英国为例。英国在撒切尔夫人执政之初,仍然有大量的国企。这些国企几乎遍布所有重要的生产和服务领域,从铁路运输、汽车制造、邮政电信,煤炭石油、甚至航空与航天。与我国当今的国企分布领域颇为相似。撒切尔夫人力排众议,在任期内完成了英国国企的民有化改革,其改革的绩效十分显著,改革后企业活力有明显的提升[12]。英国政府则从国有股的减持中获得了巨额财政收入,用于改善民生。
  英国政府改革国企的举措中,一个极其重要的创新即是采用了“金股”制度。例如,英国1980于成立英国电信(British Telecom),并与当时的英国邮政局脱钩。1984年英国电信开始被私有化,英国政府出售了大约50%股份给民间投资者。年间,英国政府出售了其余的股份,最终只保留了象征性的1股,即金股(golden share)。该公司章程规定,如果外国投资者主导该公司董事会,则政府将拥有一票否决权,解散该公司董事会。类似地还有英国宇航公司(BAe),它是根据1980年的《航空法案》组建的国有公司。1981英国政府出售其51.57%的股份,1985年出售其余股份,仅保留1英镑作为“金股”,也即当外资控制了公司或公司董事会时,英国政府保留一票否决权[13]。
  其实,不仅英国政府,而且意大利、法国、德国等众多国家在年间的国企民有化过程中都曾普遍采用金股制[14]。例如,德国大众公司几乎与英国宇航公司同时实行金股制[15]。东欧国家中,白俄罗斯在对其国企的改制中广泛采用金股制。在亚洲,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也曾采用金股制。而在我国,2013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布的“383方案”正是有关金股制的,2007年7月哈尔滨国资委转让中庆燃气公司48%的股权,而哈尔滨市国资委仅保留1%股权,并派1名董事到该公司任职{5}。笔者认为,在混改的过程中,尤其是改革的后期,为保持改革的稳定性,对于已经属于完全竞争市场但又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可以创设类似于英国那样的金股制度。理由在于,在现代公司治理中,董事会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是在国企因混合所有制而不得不减少政府干预的情形{6}。因此,董事会改革与董事会制度建设也是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环节{7}。
  有学者指出,“金股制”并不适合于中国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需要“警惕”{4}。本文则认为,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初期甚至中期,金股制或许是不合适的,但在改革的后期,则可能发挥作用。同样以英国电信为例。英国电信的民有化改革经历了将近10年的历程,在改革的初期和中期,英国政府逐步减持了持有的股份,到最后才保留“金股”。也即当政府认为某个市场已经属于完全竞争市场,国家持股已经没有必要,但出于某些原因(例如维护国家安全时),可保留金股,并依据金股的特权派驻董事,甚至动用一票否决权。而英国政府直到今天还持有英国宇航公司中的金股。尽管西欧国家的金股制因为违背欧盟条约中的资本自由流动原则和平等原则而逐渐
  ??????法宝用户,请后查看全部内容。还不是用户?;单位用户可申请试用或直接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付费用户。
【注释】 &&&&&&&&&&&&&&&&&&&&&&&&&&&&&&&&&&&&&&&&&&&&&&&&&&&&&&&&&&&&&&&&&&&&&&&&&&&&&&&&&&&&&&&&&&&&&&&&&&&&
【参考文献】 {1}闫然、田志友:“混合所有制改革进程中的法律挑战”,载《上海国资》2014年11期。
  {2}楚序平:“混合所有制不需负面清单”,载《财经》日。
  {3}陈怡璇:“国企金股制:戴着脚镣的舞蹈”,载《上海国资》2014年6期。
  {4}刘泉红:“董事会职权改革与央企治理机制的关联度”,载《改革》2014年11期。
  {5}蒋建湘:“委托代理视角下公司治理的改进”,载《法律科学》2014年6期。
  {6}马一:“股权稀释过程中公司控制权保持:法律途径与边界:以双层股权结构和马云‘中国合伙人制’为研究对象”,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3期。
  {7}杨建君:“大型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关键环节”,载《改革》2014年5期。
  {8}冯果、杨梦:“国企二次改革与双层股权结构的运用”,载《法律科学》2014年4期。
  {9}汤吉军:“不完全契约视角下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分析”,载《中国工业经济》2014年12期。
  {10}余箐:“‘混合所有制’的学术论争及其路径找寻”,载《改革》2014年11期。
&北大法宝:()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欢迎。法宝快讯:&&&&
本篇【】 &&&&&&关注法宝动态:&
法宝联想【相似文献】  赵敏&《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 王天习&《河北法学》&2003年&第1期& 崔勤之&《法学杂志》&2000年&第2期& 刘吕吉&《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 刘蕴&《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 李玲&《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夏雅丽&《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 宋伟 黄翔&《科技与法律》&2010年&第4期& 周愉晴&《河北法学》&2004年&第5期& 李建红&《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作者其他文献】  《科技与法律》&1993年&第2期& 《当代法学》&2002年&第12期& 《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 《中国法律》&2007年&第4期& 《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 《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 《政法论坛》&2007年&第6期& 《中国法学》&2008年&第1期& 《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 《河北法学》&2003年&第6期&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国企混改第一批试点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