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使证和行使证过期未换出险被扣间出现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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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 驾驶证扣满12分 出了车祸保险难理赔(附案例)
最近,隔壁老王遇到了一件烦心事。明明自己的车投保了交强险,却因驾驶证被扣满12分后仍驾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被法院判决偿付保险公司垫付的事故赔偿款120000元。类似的事儿在全国范围内还有很多,看来法律不会同情和保护违法者。老王在驾驶证超分、被停止使用的情况下,仍心存侥幸,驾车上路最终自食其果。
【案情回顾】:日,老王持超分、被停止使用的驾驶证驾驶鲁GXXXXX号三轮汽车沿永大路行驶至十字路口时,与鲁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使鲁某当场死亡。昌邑市交警大队认定老王与鲁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老王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鲁某家属各项损失120000元后向老王追偿,要求老王赔偿保险公司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120000元。
【法院判决】:昌邑市人民法院认为老王在驾驶证已经扣满12分、被停止使用的情况下仍然驾车上路行驶,属于无证驾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公司行驶追偿权的情形,故判决老王偿付保险公司事故赔偿款120000元。
【当事人诱惑】:这是怎么回事呢?老王有些想不明白。首先自己于日依法取得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到日才换证。事故发生时,自己的驾驶证在有效期间内,并且驾驶证即没有被暂扣、吊销和注销,也没有收到交警部门的有关通知和处罚决定,只是因扣满12分被停止使用。自己的车投保了,遇事故保险公司理所当然应该赔偿。
【法官说法】:交强险的设立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作为一种高速危险的运输工具,机动车对社会公共安全存在潜在的威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该条规定中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暂扣期间、吊销后、扣留期间、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计分满12分、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等情况,在驾驶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存在明显过错,且无疑将增大道路交通安全风险。老王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证处于违法未处理、超分、停止使用期间,理应对事故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保险公司自赔付之日起依法取得了对老王的追偿权。老王辩称没有收到交警部门的有关通知和处罚决定,但该抗辩不能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驾驶证违法未处理、超分、停止使用),且老王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昌邑市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或提起诉讼,所以老王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在此,我们不妨多了解一下其他规定和实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因此,机动车驾驶员在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后,不管交警部门是否扣留驾驶证,都不应该再上路行驶,这是驾驶员应具备的基本常识。如果持记分满12分的驾驶证上路,实质上就是无证驾驶。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中第三条关于对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处罚问题答复:“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
浙公复[2005]99号《关于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认定的批复》中明确记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机动车驾驶人上道路驾驶机动车资格的相关规定,无驾驶资格的情形应包括:未取得驾驶证、暂扣期间、吊销后扣留期间、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准驾不符、计分满12分、驾驶证被公告停止停用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做出了同样的无证驾驶判决。
【微警示】:购买了车辆保险并非一本万利,遵纪守法,依法使用机动车辆,才是能够得到保险保障的基本前提,驾驶人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使用机动车辆将会丧失保险保障的权利,从而影响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同时,该案的处理也为一些驾驶人员敲响警钟,督促驾驶员及时处理违章行为,知道自己错在哪,勿以恶小为之,不要因为扣一、两分满不在乎,恶习的积累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总之,我们共同的愿望都是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守护家人平安幸福。
转自:潍坊昌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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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扣满12分后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作者:周伟良 廖蔚
  刘某在驾驶证记满12分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认定负责事故全部责任。车主王某到公司遭拒,状告保险公司至法院。保险公司称,记满12分属于免责事由。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驾驶证被记满12分,但交管部门并未吊销、注销驾照前,驾驶证仍应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判保险公司赔偿14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案件在二审时达成调解。
  事发:驾驶证扣满12分后发生事故
  去年7月21日4时许,刘某驾驶轿车操作失当,与路肩内电灯柱及树木发生碰撞,造成电灯柱、树木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堂大队处理,认定“刘某持失效驾驶证因驾车疏忽大意,对发现的危险情况采取措施明显过当”,因此刘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肇事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了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保险赔偿限额为25万元。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肇事车登记车主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依约赔偿车辆维修费等合计211311元。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按定损金额140000元确定车辆维修费。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刘某持记分已满12分的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属于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中所约定的免责事由,因此保险公司拒赔依据充分。
  判决: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赔14万元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保险单(商业险)已为原被告设立了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权利义务均应遵照执行。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刘某的驾驶证处于“超分/停止使用”状态,是否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依据相关规定,驾驶员驾驶证记分累积已满12分,但交管部门并未作出诸如吊销、注销或公告停止刘某驾驶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前,该驾驶证仍应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亦未明确约定驾驶证记分累积满12分属免赔事由,因此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刘某驾驶证事发时已失效属于单方扩大化解释,法院不予采纳,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王某赔偿车辆维修费14万元。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
  法官提醒:
  记满12分并不等同于驾驶员资格无效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三庭马小笛法官提醒,驾驶证有效与否,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未经驾驶证核发机关的法定撤销程序,记分累计12分并不等同于驾驶员资格无效。
10/14 14:4011/14 01:2211/13 08:2811/13 07:0011/13 01:3411/12 07:5411/11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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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被扣期间出现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损失?
您好,精华帖至少要有15张图片,文字不少200个字!并且是原创内容,布局合理。
楼主 电梯直达 楼
汽车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对于驾驶员在驾照被扣期间内出现的意外事故,是否赔偿并无明文规定。对此,法律专家表示,此内情况之下,保险公司在赔偿之后可以直接想当事人追偿。案例:事业有成的张某,30出头之时便在宁波创业,如今已过十年有余,事业颇有成就。张某买了一辆别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一次酒驾使得张某的驾照被交警扣留。怎奈一次因事情太过急切,张某在无驾照的情况之下开车,途径小区附近时出现了意外事故。将一辆无牌电动车撞倒,车主周某受伤倒地。交警赶到后发现张某驾照早已被扣留,如今是没有权利开车上路的,加上此次张某行车速度过快,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此次事故,双方因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周某时能将张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孙某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中的10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件的焦点在于,张某投保了交强险,而事故发生在驾照扣留期间,保险公司应不应该承担交强险条款内的赔偿责任。周某和张某均认为,张某拥有合格的驾驶执照,即便发生事故之时驾驶执照被暂扣,也与投保条款毫无关系,保险公司理应提供赔偿。而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期间,张某的驾照已被扣留许久,张某的行为等同于无证驾驶,此内情况,保险公司无需承担损失赔偿,只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本案经过多次调解,认为驾驶人却是处于被扣期间开车,属于无证驾驶情形,不过对于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守理赔条款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在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也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经过法庭调解,最终保险公司统一承担交强险条款包含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高达5万元,其余4万中80%又张某承担。因此如果驾照被扣期间,车主尽量不要驾车出行。
[本主题由 画中情思 于
16:12:02 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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