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驾照和成都审行使证多少钱怎么罚

我想咨询下 交警在执法过程中让我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我出示以后他还开两张未携带驾驶证和未携带行驶证的罚单给我,这算不算违规执法,我有没有权利看他们当时的执法录像
张恒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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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下 交警在执法过程中让我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我出示以后他还开两张未携带驾驶证和未携带行驶证的罚单给我,这算不算违规执法,我有没有权利看他们当时的执法录像
文山州交警支队
答复时间: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未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交通违法行为,应是执勤民警在现场查处交通违法时,当事人未随身携带并出示自己的驾驶证和行驶证的行为,如果检查时已向执勤民警出示了自己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是不应该开具未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处罚决定书的,此情况可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手机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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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驾驶人驾驶车辆上路时没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下面是找法网编辑为您整理的,关于未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上路会如何处罚的相关内容。
  驾驶证是机动车驾驶证的简称,又作&驾照&,依照法律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所需申领的证照。
  机动车行驶证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行驶证由证夹、主页、副页三部分组成。其中:主页正面是已签注的证芯,背面是机动车相片,并用塑封套塑封。副页是已签注的证芯。
  驾驶人未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上路如何处罚?
  《》第九十五条规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了扣留机动车并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办法定证件外,还可以按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也就是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处罚。例如,驾驶人无证驾驶的处罚、没有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处罚等。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A只能协商解决
A您好,合同有效,但还是需要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A无驾驶证过错明显,具体责任认定以交警部门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来确定
A律师可从交警队调取其与事故有关材料,用于起诉。
A你好,建议积极督促对方处理
A你好,建议询问当地的车管所或者车辆登记地的车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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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驾照和行使证怎么罚
我2月25考了驾照,3月2被拦了车,可是还没有拿到驾照,车被扣留了,记了我的身份证号和地址,叫我拿驾照和行使证去拿车,会怎么罚
4f50a9e54***
广东 - 佛山
你好,看处罚部门的规定
找法网认证律师
1条律师回答
会被罚款,还可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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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刑事犯罪。
联系交管机构。
你好,建议直接到当地车管所咨询
事故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划分的,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来确定。交警的责任划分结论将会是下列五种责任情形之一,即一方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则承担不同的责任,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比例也会不一样,因为赔偿责任是以承担的事故责任为主要依据的。回复不全面
事故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划分的,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来确定。交警的责任划分结论将会是下列五种责任情形之一,即一方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则承担不同的责任,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比例也会不一样,因为赔偿责任是以承担的事故责任为主要依据的。
回复不全面或者需要详细咨询的,点击头像进入个人首页,可查看手机号,直接电话联系或添加微信,手机号也是个人微信号。
好像外地人不能在本地考驾照。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个月;
  (一)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死亡三人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四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1)死亡二人;
  (2)重伤五人;
  (3)重伤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有前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
  (二)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六人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二年;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四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三人死亡的,且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
  (四)逃逸致人死亡,同时出现其他后果,对其他后果部分增加刑期,适用前两条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自首轻处的特别规则】交通肇事未逃逸自首的,轻处15%;逃逸后自首的,轻处10%。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对有期徒刑四年以上的,根据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合议庭(独任庭)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缓刑适用限制规则】
  除未成年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未作赔偿的;
  (二)曾因交通通肇事被判刑的;
  (三)交通通肇致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四)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个以上特殊违章情节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人死亡的;
  本节所指特殊违章情节是指: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具有上列情形,但合议庭或独任庭认为判处缓刑有利于案件审理的,报院长批准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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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扣车、罚款。
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可请律师协助你处理,如有需要的,可直接来电联系我,欢迎您的来电,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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