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邹平县供电公司司县局适合二战吗

  陈述行政争议,可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原告或其诉讼代理人宣读或简述起诉书;  一、行政起诉状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平公(大)决字(2012)第001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2、判令被告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作出国家赔偿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6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1、 张世文已被连续非法拘禁3天于平远县综治维稳中心的日晚12时许,被告将张世文从平远县综治维稳中心办公大厅强制传唤到大柘镇派出所;询问期间原告已向办案人员(同时也是平远县综治维稳中心非法拘禁看守人员)提出关于非法拘禁的事实;日22时许莫须有送拘留所执行处罚至日。  2、 原告根本对日上午平远县供电局发生的任何事情毫不知情,被处拘留十三天;现全体在场平远县农电工申请出庭作证张世文不知道此事,另一同被拘留人申请作证:在拘留所期间,警察接上面领导通知“不得自行购食物或批准家属送食物”。  3、 原告曾经在法定期限向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因《伪造刑事案件来源采信诱供且属孤证口供定罪的冤假错案》司法限制人身自由至日而无法进行诉讼活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之规定恢复诉讼。  二、针对被告的答辩状进行补充陈述  1- 被告对法条作了断章取义和混淆是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最后一句是: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即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世文的近亲属和刑事辩护律师没有拒绝接受行政诉讼委托,(注:平远县看守所四份特别是日的工作日志恰恰证明非法剥夺了张世文的诉讼权利,既然可以转交的近亲属的材料,为什么又非要等到这一天才全部转交呢?实际情况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从入所至出所一直扣押于看守所统一保管的张世文牛仔裤袋子里面,没有处罚决定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三)提起诉讼条件);又故意不提供对原告有利证据&平远县拘留所监控录像&给法庭查明张世文转递给父亲张日光的行政诉讼委托材料被林玉清撕毁于接待室,再又故意不提供对原告有利证据&平远县看守所监控录像&给法庭查明平远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张瑞宝、黄燕光已到看守所办理人民法院决定延长期限手续或平远县看守所所长邓国光要求张世文恢复人身自由后再进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 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即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  2- 被告是对国家法律的藐视,请法官看看答辩人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是怎样事实证据于法有据,程序合法的. ①根据日平远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内容可知 “张世文在收到告知书之后有三天的陈述和申辩的期限”,此告知笔录形成时间是在张世文的两次询问笔录之后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从告知笔录中张世文已明确提出 “需要”陈述与申辩,但被告在告知笔录之后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经关于张世文陈述与申辩法定程序,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张世文去平远县拘留执行拘留,(注:被告也未提供询问笔录之后处罚决定之前的张世文申辩材料证据)系非法剥夺原告法定陈述与申辩权.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版)》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订) 第三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②&受案登记表&日8时受理后,被告却在日先非法拘禁拟上访人员张世文于平远县综治维稳中心3天,超过三十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的日14时(未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才进行调查.且办案人员也是非法拘禁的看守人员, 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也没有折抵, 系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三)、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二)(七)(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一)、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五) 、第四十五条(三)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订) 第三条之规定全案证据不具有合法性,行政处罚决定无效③根据被告提交的两份&王玉生询问笔录&也是案件受理后最早的调查笔录,平远国内安全保卫大队两名警察朱文明及凌小文假冒成石正镇派出所民警,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指使王玉生作伪证,王玉生在日根本没有去平远县供电局, 两份&王玉生询问笔录&却记录: “ 日8时多我和涂作尹、谢岳用、王友才一起坐公交车去至大柘镇,下车后我们就去到广东省电网平远县供电局﹍﹎我们就开始往供电局里走﹍﹎可我们当中有些人不听劝告﹍﹎事情经过就是这样.” 系明显弄虚作假 . 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版)》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三) 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订) 》 第三条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无效④根据原告提交法庭的(当事人张世文陈述)、(林焕祥,涂作尹,王玉生书面证人证言)、(林幸禄, 姚志泰, 姚史雄, 林爻绪通话录音视听资料)是被告询问笔录合法性与真实性的反证,这几份证据形成有效证据链,能够相互印证 “被告办理治安案件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滥用职权之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订) 》 第三条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无效⑤根据被告提交的两份日&姚若伟、涂作尹询问笔录&恰恰能够查明其存在执法反复无常,随心所欲和打击报复等情况,用日的证据去作出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开中国法律之玩笑的 “穿越时空”科幻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订) 》 第三条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无效⑥根据原告与被告双方提交的平远县公安局平(公)大决字〖2012〗第0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注明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但证据持有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证据,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原告的主张是 “此案本身就是伪造的,根本就没有发生违法侵害客体事实” 根据法释[200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⑦因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时间为日至5月10日,被告对此期间公安人员侵害原告的事实不作答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承担法律后果.  3- 应该赔偿原告2600元。被告违反法律程序自编自演案件事实,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且已经实施拘留13天,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所述  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世文
201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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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发问被告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法释[200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六条等有关法律规定, 当事人张世文现就证据问题向被告平远县公安局发问,请法庭准许!  被告:  请以当事人身份如实陈述具体事实,除法律规定外拒绝回答视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承担举证不能法律责任.  一、 关于原告张世文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期限, ①根据&平远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张世文进平远县看守所时是否除一条内裤外,随身全部物品都已由看守所扣押直至出所? ②根据平远县看守所四份值班记录,是否张世文的材料直到日张日光才领回? ③平远县看守所情况说明为什么没有张世文转寄平远县人法院立案庭关于行政诉讼起诉状及延期申请及张瑞宝等人进所办理诉讼手续相关登记? 现在我当庭出示两份中国邮政EMS快递单,证明被告指示他人作伪证或平远县看守所作伪证,请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是否有证据证明张世文的近亲属和刑事辩护律师没有拒绝接受关于"诉平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的行政诉讼委托?  二、 关于行政处罚事实证据于法有据,程序合法, ①根据&受案登记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原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间是否在日至5月10日? ②根据&询问笔录&及平远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情况说明》本案办案人员与否参与日至27日对张世文非法限人身自由的活动? ③本案被侵害人(报案人)签名的书面材料为什么在案件中没有? ④根据日平远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此告知笔录形成时间是否在张世文的两次询问笔录之后? ⑤因被告使用被处罚人姚若伟、林焕祥、涂作尹、王玉生询问笔录作为认定处罚事实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一)第六十条(二)之规定,其它一同被处罚人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为什么不提交法庭查明案件事实?⑥平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这份证据的收集时间是什么时候?证明原告本案什么违法事实? 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行政处罚审批表为什么不提交法庭查明案件事实? 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期限的证据为什么不提交法庭查明案件事实? ⑨根据平远县公安局平(公)大决字〖2012〗第0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注明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什么不提交法庭查明案件事实? ⑩原告已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印证平远县公安局平公(大)行受字&2012&第00295号&受案登记表&中的信息真实性, 为什么不提交法庭查明案件事实? ⑩①原告已向法院申请全部被询问人(违法嫌疑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是否有正当理由不出庭? ⑩②日&姚若伟、涂作尹询问笔录&证明什么目的? ⑩③违法嫌疑人林全升、谢岳用&询问笔录&涉及张世文煽动扰乱单位秩序的内容在那一页那一行?
  原告对行政处罚程序意见  (一) 本案的发生背景不容忽视。平远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的四份情况说明综合全案证据可证实:此行政处罚前3天,张世文帮助农民维权拟进京上访被县委县政府领导指示截获送信访局接受信访条例的教育(依照中央政法委的意见:实际上就是变相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错误行为),接着被公安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押送到大柘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行政处罚时间.  (二) 4月27日17时之后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张世文已明确提出需要 “陈述和申辩”,但仍然被剥夺陈述和申辩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94条还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原告已经在27日17时后的笔录中明确申辩没有扰乱平远县单位秩序,而被告在27日17时之后未进行任何复核,就作出拘留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三) 被告未能提交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程序违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四) 本案是在受理案件30天之后进行询问的,更甚至出现处罚决定作出之后5月9日的调查, 调查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订)》第三条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原告对行政处罚事实意见  (一) 没有侵害事实现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和视听资料,根据法释[200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可以推定原告认为日扰乱平远县供电局单位秩序是虚构的主张成立。  (二) 原告认为在平远县公安局电脑系统中,2012年3月份根本不存在编号为平公(大)行受字&2012&第00295号受案信息,即电脑打印单平远县公安局平公(大)行受字&2012&第00295号&受案登记表&中的信息是虚构的,且无报案人签名的相关证据;原告已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 但证据持有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证据, 根据法释[200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三) 根据原告提交法庭的(当事人张世文陈述)、(林焕祥,涂作尹,王玉生书面证人证言)、(林幸禄, 姚志泰, 姚史雄, 林爻绪通话录音视听资料)是被告询问笔录合法性与真实性的反证,这几份证据形成有效证据链,能够相互印证: ①&询问笔录&不是真实意思表示②张世文仅4月初要求姚若伟或林全升去平远县供电局加盖信访复函印章,根本没有说 “人越多越好或其它扰乱平远县供电局单位秩序行为” ③日王玉生没有去平远县供电局  (四) 全部被询问人(违法嫌疑人)和行政执法人员能够出庭作证经原告申请拒不出庭替被告平远县公安局作证,且全部&询问笔录&都是在受理案件30天之后未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收集的依法不应采信。  (五) 因被告对原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是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一)之规定,依法排除日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姚若伟、涂作尹询问笔录&;  (六) 违法嫌疑人谢岳用&询问笔录&陈述未涉及张世文煽动扰乱单位秩序的内容,此证据与认定原告违法行为不具有关联性,;但此证据第3页第9行和第4页第12行可以作为王玉生日未到平远县供电局的反证(即印证王玉生的询问笔录是弄虚作假的).  (七) 涂作尹和林焕祥已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谢岳用&询问笔录&、林爻绪的视听资料能够相互印证王玉生日未到平远县供电局 (即印证王玉生的询问笔录是弄虚作假的),且王玉生和行政执法人员能够出庭作证经原告申请拒不出庭作证,请法庭依法排除;  (八) 涂作尹和林焕祥已出庭作证: ①&询问笔录&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非法剥夺法定陈述与申辩权, ③张世文根本没有说 “人越多越好或其它扰乱平远县供电局单位秩序行为” 且行政执法人员能够出庭作证经原告申请拒不出庭作证,请法庭依法认定被告举证不能之法律责任;  (九) 林幸禄、姚志泰、姚史雄、林爻绪已同意原告向法庭提交公共场合通话录音证据:“不知道询问笔录内容、没有听说张世文要求越多人越好去平远县供电局” 且行政执法人员能够出庭作证经原告申请拒不出庭作证,请法庭依法认定被告举证不能之法律责任;  (十) 因&受案登记表&受理时间为日8时,且被告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办理治安案件期限证据,请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版)》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依法排除日8时之后的全部非法调查询问笔录;  (十一) 原告已向法庭申请核查平远县公安局平公(大)行受字&2012&第00295号《受案登记表》在公安机关原始证据中真实性请法庭依法出示相关核查结果.  
  原告庭审后法定期限申请补充陈述  平远县人民法院:  (2014)梅平法行初字第9号行政纠纷一案开庭前法庭向原告送达的(无证据清单目录)诉讼材料有⑴行政诉讼答辩状; ⑵平远县公安局受案记表;⑶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⑷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⑸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⑹行政拘留执行回执; ⑺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 ⑻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⑼违法嫌疑人张世文、王玉生、姚若伟、林焕祥、姚史雄、涂作尹、林爻绪、谢岳用、林全升、林幸禄、姚志泰&询问笔录&;⑽平远县看守所&情况说明&&在押人员权利和义务告知书&&收押登记表&&工作日志&&寄信表信息&;⑾平远县拘留所证明; ⑿平远县公安局拘留证; ⒀刑事判决书; ⒁仲裁裁决书;根据法释[200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其它无正当理由逾期补充的证据,原告全部不予认可.  因被告向法庭补充的证据&关于延长办案期限&&现场勘查笔录&两份文件原告在开庭时才知道,现申请文件制成时间司法鉴定!  特此补充陈述  附: 司法鉴定申请书一份  申请人:张世文  
  司法鉴定申请书  (2014)梅平法行初字第9号  申请人:张世文  诉讼当事人:原告
  住址:广东省平远县大柘镇官田桥梅平面包店5楼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告平远县公安局提交的证据(《关于延长办案期限》)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以证明此证据是平远县公安局伪造的。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告平远县公安局提交的证据(《现场勘查笔录》)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以证明此证据是平远县公安局伪造的。  实事和理由:  (2014)梅平法行初字第9号行政纠纷一案开庭前法庭向原告送达的(无证据清单目录)诉讼材料有⑴行政诉讼答辩状; ⑵平远县公安局受案记表;⑶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⑷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⑸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⑹行政拘留执行回执; ⑺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 ⑻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⑼违法嫌疑人张世文、王玉生、姚若伟、林焕祥、姚史雄、涂作尹、林爻绪、谢岳用、林全升、林幸禄、姚志泰&询问笔录&;⑽平远县看守所&情况说明&&在押人员权利和义务告知书&&收押登记表&&工作日志&&寄信表信息&;⑾平远县拘留所证明; ⑿平远县公安局拘留证; ⒀刑事判决书; ⒁仲裁裁决书;根据法释[200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其它无正当理由逾期补充的证据,原告全部不予认可.  因被告向法庭补充的证据&关于延长办案期限&&现场勘查笔录&两份文件原告在开庭时才知道,现申请文件制成时间司法鉴定!  综上所述,如若司法鉴定证实平远县公安局上述伪造证据行为真实存在,鉴于国家公权力机关屡次伪造证据,妨碍司法公正,情节极其恶劣,为维护司法的权威,我方恳请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职权对其拘留、罚款,并通报所在上级主管机关,以惩恶扬善,伸张正义。  此致  平远县人民法院  张世文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
    请法官看看答辩人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是怎样事实证据于法有据,程序合法的. ①根据日平远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内容可知 “张世文在收到告知书之后有三天的陈述和申辩的期限”,此告知笔录形成时间是在张世文的两次询问笔录之后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从告知笔录中张世文已明确提出 “需要”陈述与申辩,但被告在告知笔录之后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经关于张世文陈述与申辩法定程序,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张世文去平远县拘留执行拘留,(注:被告也未提供询问笔录之后处罚决定之前的张世文申辩材料证据)系非法剥夺原告法定陈述与申辩权.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版)》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订) 第三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关联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认真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认真核查。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核。
                      
        
  视听资料情况说明  平远县人民法院:  在原告张世文诉平远县公安局(2014)梅平法行初字第9号行政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法庭对原告张世文提供的视听资料原始载体复制件有新的要求(通话对方人声音太小;笔记本电脑无法播放),现原告依法于日使用Adobe Audition 3.0将视听资料原始文件制作成:  1- 环境噪声降低至20%;  2- 通话对方人声音扩大300%;  3- 笔记本电脑通用播放格式: MP3、WMA、WAV各一份;  4- CD通用播放格式:自动播放光盘一份;  5- 视听资料原始文件CD数据光盘一份;  6- 视听资料Adobe Audition 3.0制作件USB数据闪存一份;  7- 视听资料原始载体HTC G14手机一部;(注:当庭出示)  8- 证明内容参照书面“原告向法院提交证据清单”.  注:以上证据不属于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中的非法证据  请法庭依照粤高法办发〔2011〕1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文件》、粤高法发[1999]35号《广东省法院行政案件庭审规定》当庭认定视听资料证明力.  说明人(张世文)签名:
  被告平远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违反法庭纪律私自录音录像  被旁听人员和原告发现报警    平远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两个都是行政执法人员,严重违反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  十四、关于治安行政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问题  对未经行政复议和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原办案部门的承办民警出庭应诉;对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原处罚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和行政复议机构的承办民警出庭应诉。    
      
  原告张世文法庭向证人林焕祥发向:  现在我向你宣读公安机关对你的&询问笔录&,请你确认是否你的真实陈述!  证人林焕祥回答: 没有的事,前我都不认识张世文.这些都是警察胁迫我签名的,警察也没有向我宣读过,也没有让我看过.  
  原告张世文法庭向证人涂作尹发向:  现在我向你宣读公安机关对你的日&询问笔录&,另一份日的&询问笔录&我将不再质证了,请你确认是否你的真实陈述!  证人涂作尹回答: 没有的事,前我都不认识张世文.这些都是警察胁迫我签名的,警察也没有向我宣读过,本身我的眼睛就看不见.另王玉生日没有和我一起去平远县供电局    
    刑 事 控 告 书(妨害司法罪)  控告人: 张世文,男,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0005X,住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大柘镇官田桥梅平面包店5楼,民间司法援助工作者。电话:  被控告人:广东省平远县公安局   控告请求:  1、请求对被控告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妨害司法罪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在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2014)梅平法行初字第9号行政诉讼中,根据张世文日签名的庭审笔录,被控告人的以下行为构成妨害司法罪:  1-(2014)梅平法行初字第9号行政纠纷一案开庭前法庭向原告送达的(无证据清单目录)诉讼材料有⑴行政诉讼答辩状; ⑵平远县公安局受案记表;⑶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⑷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⑸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⑹行政拘留执行回执; ⑺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 ⑻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⑼违法嫌疑人张世文、王玉生、姚若伟、林焕祥、姚史雄、涂作尹、林爻绪、谢岳用、林全升、林幸禄、姚志泰&询问笔录&;⑽平远县看守所&情况说明&&在押人员权利和义务告知书&&收押登记表&&工作日志&&寄信表信息&;⑾平远县拘留所证明; ⑿平远县公安局拘留证; ⒀刑事判决书; ⒁仲裁裁决书;在开庭时却出现原告不知道的证据.  2-根据原告张世文提交法庭的两份中国邮政EMS快递单和调取平远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证据,足以证实被告提交的证据⑽平远县看守所&情况说明&&寄信表信息&是伪证.  1/2页  3-请人民检察院根据张世文的(2014)梅平法行初字第9号&司法鉴定申请书&作出的结论确认其它犯罪行为,或依职权进行相关调查.  现根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控告。  此致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注:本案全部证据保存于平远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附:  1- 张世文陈述行政争议  2- 张世文庭审发问  3- 张世文原告对行政处罚程序意见  4- 张世文原告对行政处罚事实意见  5- 张世文原告庭审后法定期限申请补充陈述  6- 张世文司法鉴定申请书  7- 平远县人民法院传票  8- 平远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收条  9- 中国邮政EMS快递单  10- 平远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  11- 平远县看守所&情况说明&&寄信表信息&  申请书  请平远县人民检察依法依职权调取平远县人民法院(2014)梅平法行初字第9号行政诉讼张世文日签名&庭审笔录&及其它证据.  控告人:  日
    刑 事 控 告 书(妨害司法罪)  控告人: 张世文,男,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0005X,住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大柘镇官田桥梅平面包店5楼,民间司法援助工作者。电话:  被控告人:广东省平远县公安局
法人:黄钧震  控告请求:  1、请求对被控告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妨害司法罪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在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2014)梅平法行初字第9号行政诉讼中,根据张世文日签名的庭审笔录,被控告人的以下行为构成妨害司法罪:  1-(2014)梅平法行初字第9号行政纠纷一案开庭前法庭向原告送达的(无证据清单目录)诉讼材料有⑴行政诉讼答辩状; ⑵平远县公安局受案记表;⑶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⑷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⑸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⑹行政拘留执行回执; ⑺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 ⑻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⑼违法嫌疑人张世文、王玉生、姚若伟、林焕祥、姚史雄、涂作尹、林爻绪、谢岳用、林全升、林幸禄、姚志泰&询问笔录&;⑽平远县看守所&情况说明&&在押人员权利和义务告知书&&收押登记表&&工作日志&&寄信表信息&;⑾平远县拘留所证明; ⑿平远县公安局拘留证; ⒀刑事判决书; ⒁仲裁裁决书;在开庭时却出现原告不知道的证据.  2-根据原告张世文提交法庭的两份中国邮政EMS快递单和调取平远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证据,足以证实被告提交的证据⑽平远县看守所&情况说明&&寄信表信息&是伪证.  1/3页  3-违法嫌疑人谢岳用&询问笔录&;此证据第3页第9行和第4页第12行可以作为王玉生日未到平远县供电局的反证.涂作尹和林焕祥已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谢岳用&询问笔录&、林爻绪的视听资料能够相互印证王玉生日未到平远县供电局 (即印证王玉生的询问笔录是弄虚作假的).  4-根据平远县公安局平(公)大决字〖2012〗第0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注明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未作司法鉴定前无法确认真实性,但被告自已在法庭承认视听资料被损毁了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是主观故意非常明显的妨害司法行为.  5-违法嫌疑人林全升&询问笔录&;此证据第4页第8、9、10行内容综合全部违法嫌疑人的视听资料, 因张世文是要求姚若伟或林全升去平远县供电局盖印章,足以证实 “张世文要求盖信访复函印章的日期绝对不是日.” 违法嫌疑人王玉生、姚若伟、林焕祥、姚史雄、涂作尹、林爻绪、林幸禄、姚志泰&询问笔录&全部为弄虚作假.  6-请人民检察院根据张世文的(2014)梅平法行初字第9号&司法鉴定申请书&作出的结论确认其它犯罪行为,或依职权进行相关调查.  现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相关规定提出控告。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  注:本案全部证据保存于平远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附:  1- 张世文陈述行政争议  2- 张世文庭审发问  3- 张世文原告对行政处罚程序意见  2/3页  4- 张世文原告对行政处罚事实意见  5- 张世文原告庭审后法定期限申请补充陈述  6- 张世文司法鉴定申请书  7- 平远县人民法院传票  8- 平远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收条  9- 中国邮政EMS快递单  10- 平远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  11- 平远县看守所&情况说明&&寄信表信息&  12- 违法嫌疑人林全升&询问笔录&第4页第8、9、10行  13- 违法嫌疑人谢岳用&询问笔录&第3页第9行和第4页第12行  14- 违法嫌疑人王玉生&询问笔录&  15- 违法嫌疑人姚史雄、林爻绪、林幸禄、姚志泰&视听资料&  16-案件数据光盘一份  申请书  请广东省人民检察依法依职权调取平远县人民法院(2014)梅平法行初字第9号行政诉讼张世文日签名&庭审笔录&及其它证据.  控告人(张世文)签名: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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