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贷款贷不下来,房东不肯退定金给房东子女可以吗怎么办

银行贷款办不下来,买房定金不退怎么办-宜人贷问答
银行贷款办不下来,买房定金不退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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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商没有过错,因个人征信问题,导致贷款无法办理2,要看你们定金合同里面怎么签订了,一般都是签订的时候,如果开发商指定银行无法办理贷款,我方应更换银行或者全款,时间顺延,并在延长期内享受购房折扣,如果没有写,定金退出来很难!3.如果定金协议里面没有延期,定金基本是退不回来(开发商就喜欢玩这种文字游戏,受害的使我们老百姓呀)解决方案:马上与老公办理离婚、以你个人名义购买、你的征信应该没问题,一边办理的一边找开发商协商,就算没有那个折扣也行,总比白白扔了1万要好的多,而且你买的还是商铺,以后的升值包括地区发展潜力,租金上涨,回报还是不错的!没有其他办法了!下次合同一定签的严谨些,别在让开发商转了空子!希望对你有帮助
回答者:g***4 |
1.看银行能否把不良记录消除,如果不行,其他银行也会遇到同样问题。或者跟银行协商看能不能少贷款,建议你以后注意下征信的问题。2.定金退还有难度,因为你们签署的协议有明确规定,因为你单方面的原因引起的贷款问题,开发商一般不认账,何况接待你的只是开发商的员工,他们也没有决策权,如果可以还是跟开发商协议解决3.差不多,不过你可以考虑一个人贷款,你自己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是否能够支付月供,这方面你得提供相应的证明让银行相信。
回答者:g***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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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不批 定金不退 如何避免?
惠州银行未放宽异地客购房&限贷令&&罔顾个人征信申贷寸步难行违约索退全额购房款有难度&&新浪乐居讯 (编辑 邹家琳)高房价本已是买房一大门槛,但买房除了受房价影响外还得担心楼市政策,走势等。去年6月底开始蔓延的银行&钱荒&,造成持续至今的银根紧缩,惠州部分银行对首套房贷的利率优惠不但取消,还做了上浮5%-10%的调整。对于不少购房者来说,倾其所有才能凑到首付,但有了首付不等于能够顺利买房,还得经历房贷这一门槛。在&钱荒&余震下,购房者得面临房贷利率上浮,额度收紧且等&贷&漫长的窘境,想依靠银行贷款来&买单&房子也变得困难。贷款越来越难,如果购房贷款批不下来,退订退首付的诉求就成了房产纠纷中频频发生的争议。在3&15即将到来之际,乐居编辑就房贷难批、不批引发购房者想退房的高关注,邀请了专业房产律师通过解读典型案例,支招如何避免各类不能顺利办到贷款而面临定金、首付被扣的风险。&&&异地客购房一波三折退定金&&限购限贷令出台,申贷出变数,买房未果,定金退不回,还可能被反告违约,这是近年来许多深圳客在惠阳大亚湾买房遭遇的&烦心事&。&&2012年时,深圳人宁先生在大亚湾西区的一个楼盘看中一套房子。看房后不几日,他便接到了该楼盘售楼小姐打来的电话,电话中,售楼小姐告诉他说楼盘正在计划涨价,如果想以当时看好的价格买的话,最好能在一两天内就去交钱。由于担心房价上涨,宁先生最终在第二天就前往该楼盘交钱。然而在他交了定金提供资料配合按揭贷款期间,才知道因为他不是惠州本地居民,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惠州当地有缴纳一年以上的纳税或社保缴纳证明,最终按揭贷款不能办理,宁先生一直跟开发商强调,现金支付购房余额、提高首付成数或利率倍数,都是他无法承担的,多次协商未果后,他最终选择告上法庭讨回2万元定金。法院最终以情况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所导致,判决开发商应当将定金退还,宁先生的心头症结才最终放下。&&贷款不及时到位,不管任何原因,责任都必须由买房人承担吗?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邹朝贵律师指出,这一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只能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买房人来说,最好的维权方法就是在签合同时把双方的责任明确清楚。按照合同法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就按签订的合同执行。&目前之所以所有的购房合同都一边倒将违约责任推给买方,主要是市场条件决定的,买方如不承诺承担这一责任,卖方就不同意出售住房,导致了买房人群体的弱势。&& & 申请贷款要先看个人征信&&与宁先生不同,案例二中姚黄夫妻二人则有点&明知故犯&的过错,明知自己有多期按揭贷款没有归还,同时属于相关文件规定调控范围对象的情况下,仍然试图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还轻信了销售人员大包大揽的承诺,提交虚假信息而最终依然导致银行不批贷款申请。结果即便诉诸法律,也只得到定金只退一半的判决。&&对此,邹律师提醒购房人,对自身不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要坚决不碰红线;而对卖方销售人员大包大揽的口头承诺,也要注意保留文本或录音证据,虽法院在审判时未必会引用为判决理由,但这些证据确实能够证实卖方存在不诚信行为,让法官对事实的理解和判断是有作用的,从而辅助其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购房者违约 全额退购房款有难度&&如今个人信用记录宛如&居民的经济身份证&,正得到越来越多的使用,人们要买房、买车或者刷信用卡都得要信用,银行在审核个人信用卡或信贷申请时,已将个人的信用记录作为是否发卡或放贷的重要参考依据。然而,大多数市民对个人的信用记录档案并不十分在意。&&案例三中的袁小姐正是这样的典型一员,2011年4月大亚湾房价还不算高位时,她购买了位于澳头妈庙 &金润XX公寓&的一套房子,并签订了购房合同,交了首付,房子也在房管局备案。辗转了广东发展银行和交通银行,袁小姐的贷款依然迟迟未能获批,原因就是批贷款的过程中,银行查出袁小姐有几笔信用卡不良信用记录。后来随着楼市行情变更和贷款问题不能解决,袁小姐不想再买这套房子,无奈在愿意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仍被开发商拒绝解除合同,只好一纸诉状走上法庭,虽最终被法院判决开发商应当退还扣除违约金后的购房款,挽回损失。但邹律师提醒,用卡不良信用的消除一般需要五到七年,而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会严格审查申请人的收入、学历、年龄及还款能力等多个因素,特别是&个人信用记录&,购房者是否能够获得贷款,系由银行审查后确定,并不是由开发商决定。若因个人资信问题影响银行放贷,原则上属于购房者违约, 而作为违约方想解除合同或想全部退定退首付则很有难度,一般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判例 律师支招:退定退首付并非不可能&&想买房子并交了定金甚至首付,后来因为未办成贷款、不满房源等原因不得不放弃,但开发商却往往手持&生死状&一般的认购书以违约为由不肯退还数万元定金。&下定容易退定难&正是当前所有涉及房产纠纷中大面积发生的案例,遭遇&退定难题&,真的就只能生吞哑巴亏?乐居编辑将结合惠州市中级法院的相关判例和房产律师的专业意见,为您支招:退定退首付也许并非不可能。&&案例一:异地客购房一波三折退定金&&时间回溯到两年前,深圳人宁先生在大亚湾西区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47万余元,并在日签订《认购书》的当天交付了定金2万元。随后他便积极提供资料配合按揭贷款,但因为他不是惠州本地居民,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惠州当地有缴纳一年以上的纳税或社保缴纳证明,导致按揭贷款未能办理,房子没买成,与开发商协商退定也不成,他只好一纸诉状告到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退还2万定金并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原审法院以&因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未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故不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为判决理由,对宁先生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予以判决支持;同时认为因双方的交易行为无法继续,认购协议应当解除。但开发商不服原审判决,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介入查证和审理后,认为上诉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订《认购书》后,宁先生是否违约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未付首付;宁先生已交纳的2万元定金是否应退回。&&&&&问题:如何辨别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遭遇&霸王条款&又该怎么办?&&案例中&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还包括双方签订的《认购书》里约定:如买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前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未依时缴付上述应付之楼款,则视作买方放弃其所认购物业之权利,卖方有权没收买方认购定金,并将该物业另行出售等。&&&认购书上一般都会出现这类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吗?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修改或拒绝签订吗?一旦签订了类似的条款,日后万一发生退定维权的诉求,应该怎么办?&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邹朝贵&&&律师说法:&&霸王条款&&不列明客观原因或将房贷不批原因定得过于宽泛&&&要记录磋商、拒签证据&保障自身解除合同的权利&&应该说这是一种无倾向性的条款,应理解为对交易双方都有约束力,即若卖方在上述期限内对房产进行涨价、另售他人或进行抵押等,都可视作应按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要求卖方退还2倍定金予买方,故此类条款对维持正常的交易秩序是有保障的。&&更值得提醒购房者的是广泛存在于认购书补充协议中的真正&霸王条款&,如&&1、不列明或排除客观原因,直接规定选择按揭付款的购房者若出现&银行核准的贷款金额小于申请金额&的结果,则需在限定时间内以现金支付购房余款或承担违约责任。(见图一)&图一:不列明客观原因造成房贷不批的&霸王条款&&&&2、对购房者在申请贷款时遭遇不顺的原因定得过于宽泛,即除购房者个人征信问题外,将其他如国家政策、银行规定等客观原因造成的贷款无法审批的责任归咎于购房者本人,同样要求其需在限定时间内以现金支付购房余款或承担违约责任,以致往往造成贷款办不了,违约风险买房人独担的结果。(见图二)&图二:将房贷不批原因定得过于宽泛的&霸王条款&&&&为保障自身的利益,消费者有权利在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中主动提出增加条款:因客观原因如因不符合申贷条件、国家金融政策变化等造成银行无法审批住房贷款的,购房者将有权解除合约并要求退还定金或购房款。&&问题:贷款不及时到位,责任必须由买房人承担吗?&&律师说法:该由谁承担,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签合同时应把双方的责任明确清楚&&这一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只能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买房人来说,最好的维权方法就是在签合同时把双方的责任明确清楚。按照合同法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就按签订的合同执行。目前之所以所有的购房合同都&一边倒&将违约责任推给买方,主要是市场条件决定的,买方如不承诺承担这一责任,卖方就不同意出售住房,导致了买房人群体的&弱势&。&&参考法律、行政法规:&&1、《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2、《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案例二:对于购房过程中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应保留证据&&时间同样回溯到两年前,姚女士和黄先生夫妻两人与惠阳一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认购书),并交付定金2万元,准备以按揭方式购买&&中信XX花园&的一套商品房。他们随后积极提供资料配合按揭贷款,但由于国家调控政策的限购限贷规定,他们的按揭贷款未被受理,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于是他们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开发商严重误导他们签订的认购书并退还他们所交的2万定金。&&对于夫妻两人提到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家政策的调控,一审法院认为该份指导性文件的颁布时间为日,早于买卖双方签订认购书的日期,故认定双方理应知晓该份已被相关政府部门公示的政策性文件,开发商没有义务审查二人能否成功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也没有义务告知二人该份政策性文件的存在,因此不能认定开发商在认购书签订过程中存在严重误导行为,夫妻二人应当知道自身是否符合购房按揭条件,并从而判断应否签订购房协议及缴纳定金。&&一审法院还认为,对于姚黄二人提出的因对开发商出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存在异议,双方一直磋商未果,所以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二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的内容进行过磋商,而双方已经签订的认购书第四条却明确约定:&卖方已向买方出示双方将签署的正式《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及补充协议、重要提示和卖方出具的购房须知。买方已看房并理解上述文本、协议、提示和须知,且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告姚黄二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对未能成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过错。&&综上,一审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但驳回原告姚黄二人要求退定的诉讼请求。&&夫妻二人不服判决,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被开发商的销售人员恶意违反国家政策并鼓动办理假证明可办理银行按揭,致使他们受骗,并签订了认购书,同时他们在二审时补充提交了重要证据&&日黄先生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开发商销售人员张XX帐户转入&办证资料手续费&3150元的平安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问题:在购房及签订相关协议时应注意保留什么证据?&&从该判例,购房者应该从一审及二审的判决理由中吸取怎样的经验,在购房及签订相关协议时注意什么?保留什么证据?一旦进入诉讼,举证应注意什么方面?&&律师说法:对于购房过程中开发商的口头承诺、磋商过程应保留文本或录音证据&&1、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普通购房者往往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但又面临举证难的现实,就像该案例中,一审法院提出的&二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的内容进行过磋商&,从而判定,姚黄二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对未能成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过错。故购房者须注意的是,即使无法接受购房合同中的若干条款,亦要在规定时间内去跟开发商进行协商,并将磋商过程进行文本修改或录音的记录。避免造成实际已进行过多次反复磋商,但因未能举证,变成客观表现为未进行磋商,进而增大购房者承担违约的风险。&&2、该案例中,姚黄二人明知自己有多期按揭贷款尚未归还,同时属于相关文件规定调控范围对象的情况下,仍然试图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并仍将付款方式约定为按揭付款,存在明显的过错。故提醒购房人,对自身不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要坚决不碰红线;而对卖方销售人员大包大揽的口头承诺,也要注意保留文本或录音证据,如夫妻二人在二审时补充提交的证据&&日黄先生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开发商销售人员张XX帐户转入&办证资料手续费&3150元的平安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虽法院在审判时未引用为判决理由,但这一证据确实证实了卖方存在不诚信行为,让法官对事实的理解和判断是有作用的,从而辅助其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3、最后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认购书中第四条的约定:&卖方已向买方出示双方将签署的正式《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及补充协议、项目重要提示和卖方出具的购房须知。买方已看房并理解上述文本、协议、提示和须知,且无异议&&&也属于一种霸王条款,变相让购房者丧失对合同协商的权利。&&案例三:信用卡有不良记录影响房贷审批,能否让开发商退首付?&&日,袁小姐购买了位于惠州大亚湾澳头妈庙 &金润XX公寓&的一套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双方于当日还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其中第7条约定:&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充分告知买受人银行按揭付款的相关政策,买受人也应如实告知出卖人其资信状况,不得隐瞒与银行按揭政策不符合的事实,如因买受人自身资信状况不符合银行按揭政策,导致无法办理银行按揭付款的,视为买受人一方的责任&;补充协议第8条约定:&买受人选用银行按揭付款的,若因买卖双方其中一方原因未能订立按揭贷款合同并导致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责任方按合同总价的3%向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若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未能订立按揭贷款合同并导致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若选择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或者定金无息退还买受人&。&&&&&&&&问题:因个人资信问题不能贷款,购房款可否退回?&&律师说法:全额退购房款有难度&&用卡不良信用的消除一般需要五到七年,而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会严格审查申请人的收入、学历、年龄及还款能力等多个因素,特别是&个人信用记录&,购房者是否能够获得贷款,系由银行审查后确定,并不是由开发商决定。若因个人资信问题影响银行放贷,原则上属于购房者违约, 而作为违约方想解除合同或想全部退定退首付则很有难度,一般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统筹采写:惠州新浪乐居邹家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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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交定金要谨慎&贷款按揭办不成定金不退
  在购买商品房之前,消费者都会选了又选,一旦下定决心后往往会先交一万到两万元的定金,签下《认购书》,这样做的目的是先“占”住房子。而后开发商会给购房者一周左右的时间付全款或交首付并办理按揭贷款。不过,要办理按揭贷款的消费者要注意了,您一定要在交定金前确认自己能否顺利在银行办下贷款来,否则,您交的定金就有危险了。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买主办理按揭不成、购房定金能否退还的商品房买卖纠纷案。该法院最终判决表明,如果买主不符合银行按揭贷款的手续,不能以按揭方式买房的话,开发商可以不退回买主的购房定金,因此买主购房如要采用按揭方式,一定要慎重仔细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据了解,购房者陈某看某商品房后,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并交付了2万元定金,计划以按揭方式购买,双方同时约定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由于陈某并非首次置业,他在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时无法办理八成的商业按揭贷款。经奔走多个银行无果后,陈某认为开发商违反了在签订认购书时关于可协助办理按揭八成的承诺,于是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天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认购书》并没有关于开发商承诺可协助办妥八成按揭贷款的条款,反而有关于“按揭年限和贷款额度以银行最终批复为准”及“若银行未能批准买方之抵押贷款申请,买方在收到银行通知之日起计5日内未能选择由卖方提供的其他付款方式的,卖方可没收定金”、“买方应在本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逾期卖方可没收定金”的约定。
  该法院认为,陈某虽称是因开发商未按承诺协助履行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才导致其未签约,但其既未相应举证证实开发商有向其作出“承诺”,也未举证证实其已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及其有要求开发商提供协助,对此陈某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于陈某早已超过《认购书》约定的签约时间,亦未能举证证实没有签约是因开发商的原因所致,其未签约行为已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记者调查,很多消费者对自己的银行征信情况完全不了解,自己有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也不清楚,但个人征信对办理住房贷款是有很大影响的。比如,个人有无房贷记录或是不良信用记录,在办理房贷时的首付款比例、利率都将会得到不同“待遇”。而这些不同必将影响到您的支付能力。况且,不同银行的房贷政策也不一样,有些项目的房贷只限定在一两家银行,这些“意外”也都将会影响到您的置业计划。
  对此,法律界人士表示,购房者必须要理性、慎重对待签约行为。对此,提醒市民在购买商品房时,首先要认真考虑自己的资金能力,如果采用按揭方式,要事先认真了解申请银行按揭的程序和要求,在与开发商签约时,要仔细阅读所有需要签署的合同条款,弄明白条款的法律意义,对于定金的法律性质要了解清楚。为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可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注明“如果因申请银行贷款达不到预期金额,或银行拒绝贷款,而导致购房失败的,可免责并退回所交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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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 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定金依法律性质不同可以有多种分类,如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立约定金等。我国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1、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2、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买受方在签订“房屋认购书”时,要分清自己交纳的到底是“订金”还是“定金”,做到心中有数。 1、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订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方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方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此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与出卖人详细约定“订金”的性质,否则到时想要主张“定金”的权利的话,将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 2、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也就是说,买房人签订认购书、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如果因为买受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可以不退还定金。但是,如果因为买卖双方的原因,比如合同不能协商一致,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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