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宣传推介ppt为什么不能宣传预期收益

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
作者:许晟
  基金业协会回应上海宝银公开信事件
  据新华社北京6月4日专电(记者 许晟)针对上海宝银创赢投资公司致(,)全体股东公开信一事,中国基金业协会4日回应称,公开信的有关内容构成对上海宝银及其管理的基金的宣传推介,违反《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业协会已决定对上海宝银及其关联方开展自律调查,并提请中国对其依法查处。
  基金业协会表示,公开信提到的“每年给予该部分优先资金10%固定利息”、“从发行的公募基金的获利中我们提取20%的获利提成”、“通过上市公司的平台宣传”、“通过资本运作收购一家小型公司,这样未来可为我们私募基金提供更多的没有成本的资金”等议案内容也为基金监管法规所禁止,为行业自律规则所不容。
  基金业协会重申,私募基金行业不是法外之地,不能任性妄为,必须严守行业“三条底线”,无论何种理由,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基金业协会将坚决果断惩治哗众取宠、败坏行业形象、扰乱市场秩序的歪风邪气。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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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开宣传如何界定?
关于私募基金违规宣传被罚第一案的法律观察
作者: u8基金网
日,上市公司新华百货(行情600785,买入)公告,其第二大股东上海宝银被证监会宁夏局处罚,其中:对上海宝银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崔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私募基金违规宣传的现象较常见,但被立案调查、正式处罚的,上海宝银是第一家,该案成为中国私募基金史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违规宣传被处罚的第一案。
一、源起:一封《公开信》
上海宝银是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全称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新华百货的第二大股东。
日上午,上海宝银在公司官网和《500倍基金网》公开发布了《上海宝银创赢投资公司致新华百货全体股东的一封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公开信》中,上海宝银向新华百货全体股东提出五项议案,并表示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讨论并投票表决。
议案一提出,由新华百货和上海宝银共同成立一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暂定为“上海新华物美伯克希尔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注册资本1000万元,新华百货出资400万,上海宝银出资600万。利用新华百货多余资金作为旗下私募基金的优先资金,每年给予该部分优先资金10%固定利息。
议案二提出,上海新华物美伯克希尔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通过资金运作收购一家小型保险公司。
议案三提出,要求新华百货回报股东,承诺2015年中报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2015年年报再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2016年中报再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2016年年报再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
议案四提出,将收购一家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网络销售平台《500倍基金网》,并把它注入到上海新华物美伯克希尔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准备打造一个私募基金可在网上进行封闭路演和公募基金可在网上公开路演的网络平台。
议案五提出,在强强联合方案实施后,公司的超市零售业务等仍由大股东负责,而上海宝银则负责公司投资业务,上海宝银要求获得董事会的两个席位,两个董事提名分别是上海宝银董事长崔军和上海宝银投资总监王某。崔军要求担任新华百货股份公司副董事长和投资部总经理。
二、《公开信》引发社会及监管部门高度关注
《公开信》发布后,引发了媒体和投资者的广泛关注,新华百货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于日起股票停牌,并于日针对媒体报道涉及《公开信》的相关内容发布了澄清公告。
《公开信》引发证监会、上交所以及私募基金的主管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基金业协会”)等管理部门高度关注。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发现上海宝银还运营网站“500倍基金网”,网站及《公开信》的诸多内容,带有宣传、推介性质,且涉嫌公开、虚假或误导性宣传推介;《公开信》所涉操作模式,涉嫌违反基金监管规则,如暗示或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以上市公司为平台公开宣传、公募基金收取20%业绩报酬等。
基金业协会对调查内容及定性高度重视、非常慎重,迅速组织监管层领导、业内专家分析论证,最终认为上海宝银构成违法宣传推介。
三、基金业协会公开表态: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
日,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上海宝银发表公开信事件答记者问》,公开表态,认为:
公开信的有关内容构成对上海宝银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作者注:现已修订为第九十一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同时,公开信提到的“每年给予该部分优先资金10%固定利息”、“从发行的公募基金的获利中我们提取20%的获利提成”、“通过上市公司的平台宣传”、“通过资本运作收购一家小型保险公司,这样未来可为我们私募基金提供更多的没有成本的资金”等议案内容也为基金监管法规所禁止,为行业自律规则所不容。此外,公开信还涉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基金业协会决定对上海宝银及其关联方开展自律调查,并提请中国证监会对其依法查处。
基金业协会在此重申,私募基金行业不是法外之地,不能任性妄为,必须严守行业“三条底线”,无论何种理由,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管理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诚信为本,操守为重。为了维护全行业的声誉,基金业协会将坚决果断地惩治哗众取宠、败坏行业形象、扰乱市场秩序的歪风邪气。基金业协会也衷心希望全行业严格自律、珍惜声誉,共同营造规范、诚信、创新的行业文化,弘扬行业正气,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发展壮大,在专业上不断精进,真正实现基业长青。
四、证监会宁夏局、上海局的行动
事件发生后,证监会宁夏局、上海局均非常关注,宁夏局立案审查后,认为:“《公开信》中五项议案涉及共同成立私募基金、收购保险公司、承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收购基金网络销售平台《500倍基金网》、改选董事会,相关内容比较具体,属于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会对投资者的判断和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属于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此外,上海宝银作为新华百货第二大股东,具有重要法律地位和市场影响力,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行使股东权利,但应当依法依规行使。其通过《公开信》方式在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对新华百货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违反现行信息披露制度规定。”据此,证监会宁夏局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角度对上海宝银做出处罚,决定:一、对上海宝银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二、对崔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证监会上海局从私募基金监管角度调查认为,上海宝银违反私募基金监管规则,违法宣传推介,决定要求整改,并采取监管措施。
五、案件分析与警示
本案的核心是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合规运作问题。根据现行基金监管规则,分析基金业协会的表态和证监会宁夏局、证监会上海局的处理结果,以下问题应予重视,引以为戒。
(一)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上海宝银被处罚的根源在于违法公开宣传推介。对此基金业协会在答记者问中明确:公开信的有关内容构成对上海宝银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一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私募基金严禁保底保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实践中,这是最容易违反的规则。我国资管业素有“刚性兑付”之传统,保底保收益的承诺,利于吸引投资者、促使“成交”,对散户大众而言尤为如此。私募管理人为了更容易的募集资金,很容易违法此项禁止规定。上海宝银关于给与固定利息的方案,涉嫌变相或暗示承诺保底保收益,这是基金业协会明确指出其违反监管或自律规则的主因。
(三)私募基金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
私募基金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这是容易被忽视的监管规则,该规则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北京市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中被明确提出。
《通知》第三部分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坚持诚信守法,坚守职业道德底线;坚持私募原则,不变相进行公募;坚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三条底线,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或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等方式向投资者暗示保本保收益;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或利用资金池借新还旧;不得采用“P2P”或众筹等方式对外募集资金。”
误导、夸大乃至虚假宣传,欺诈投资人,有违私募管理人责任信托、诚实信用之原则,且剥夺了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机会,理应在禁止之列。上海宝银、“500倍基金网”存在夸大、误导和不真实宣传等情况,为此基金业协会在答记者问中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将坚决果断地惩治哗众取宠、败坏行业形象、扰乱市场秩序的歪风邪气”,并“衷心希望全行业严格自律、珍惜声誉,共同营造规范、诚信、创新的行业文化,弘扬行业正气,实现基业长青”。
(四)延伸思考
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刚刚进入快速发展的通道,监管规则、自律规则尚在完善之中,相关规则、界限尚需逐步厘清、完善。就本案而言,至少以下两个问题是值得深思,并由业内人共同研究厘清的。
1、如何公开宣传的界定。例如:在网站、微信、电台、杂志等公共平台上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业绩的介绍,是否为公开宣传推介;做产品介绍,是否为公开宣传?微信群、qq群、朋友圈内做基金管理人、业绩、产品介绍如何定性?大型讲座、论坛对基金管理人、业绩介绍,是否为公开推介,等等。
2、新三板挂牌公司、上市公司等公众公司的身份是否适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公众公司的身份或者通过控制上市公司、公募基金、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业务规则框架和体系应该如何构建,如何划清正常业务与公开宣传推介的界限?
抛砖引玉,共同探讨,欢迎赐稿,赐稿加小编微信naijn01。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银”)邮件转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2015】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上海宝银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海宝银、崔军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应上海宝银、崔军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上海宝银、崔军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上海宝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上海宝银系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百货)第二大股东,与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兆赢)为一致行动人,根据《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截止日,上海宝银和上海兆赢合计持有新华百货10.00004%股份。崔军系上海宝银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上海兆赢董事长。
日上午,上海宝银在公司官网和《500倍基金网》公开发布了《上海宝银创赢投资公司致新华百货全体股东的一封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公开信》中,上海宝银向新华百货全体股东提出五项议案,并表示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讨论并投票表决。
议案一提出,由新华百货和上海宝银共同成立一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暂定为“上海新华物美伯克希尔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注册资本1000万元,新华百货出资400万,上海宝银出资600万。利用新华百货多余资金作为旗下私募基金的优先资金,每年给予该部分优先资金10%固定利息。
议案二提出,上海新华物美伯克希尔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通过资金运作收购一家小型保险公司。
议案三提出,要求新华百货回报股东,承诺2015年中报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2015年年报再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2016年中报再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2016年年报再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
议案四提出,将收购一家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网络销售平台《500倍基金网》,并把它注入到上海新华物美伯克希尔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准备打造一个私募基金可在网上进行封闭路演和公募基金可在网上公开路演的网络平台。
议案五提出,在强强联合方案实施后,公司的超市零售业务等仍由大股东负责,而上海宝银则负责公司投资业务,上海宝银要求获得董事会的两个席位,两个董事提名分别是上海宝银董事长崔军和上海宝银投资总监王某。崔军要求担任新华百货股份公司副董事长和投资部总经理。
以上议案内容明确具体,属于对新华百货及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上海宝银自行以《公开信》方式在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将召开新华百货临时股东大会的信息和会议将要审议的议案,不符合现行信息披露规定。
《公开信》引发了媒体和投资者的广泛关注,新华百货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于日起股票停牌,并于日针对媒体报道涉及《公开信》的相关内容发布了澄清公告。
我局认为,上海宝银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网页截图、新华百货公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对上海宝银自行在公司官网和《500倍基金网》发布《公开信》的违法行为,时任上海宝银董事长崔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主要提出如下申辩理由,请求不予作出行政处罚:第一,《公开信》不属于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第二,上海宝银发布《公开信》的行为,不属于造成股价波动的事件;第三,股东言论自由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应受到处罚。
我局认为,《公开信》中五项议案涉及共同成立私募基金、收购保险公司、承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收购基金网络销售平台《500倍基金网》、改选董事会,相关内容比较具体,属于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会对投资者的判断和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属于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此外,上海宝银作为新华百货第二大股东,具有重要法律地位和市场影响力,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行使股东权利,但应当依法依规行使。其通过《公开信》方式在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对新华百货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违反现行信息披露制度规定。故我局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上海宝银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崔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马海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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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以及仅对公司品牌进行宣传,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已设立和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不视为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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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说两句
  近日,深圳证监局发布了两则风险提示,提醒私募投资者注意防范私募基金投资风险。  一是提醒投资者在私募基金销售环节对私募基金的风险要深入了解,不要被违规销售宣传的预期高收益冲昏头脑,忽略了潜在的高风险,投资者在购买私募基金产品时要主动做到“三知”:知道自己的风险承担能力,认真、如实完成风险测评;知道所投资产品的风险,投资前向私募机构了解产品的风险评级;知道风险是否匹配,若产品风险超出自己的风险承担能力,投资前一定要三思,切莫被高收益冲昏头脑。  二是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正确识别私募基金。私募监管实行备案制而非许可制,私募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后可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可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所购买的基金是否备案。
责任编辑:pl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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