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关注哪些热点

农业部部长解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近日,中央审议通过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意见》出台背景如何?主要内容是什么?有哪些政策创新?如何贯彻落实好《意见》?记者就此采访了农业部部长韩长赋。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答: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是事关农业农村发展的一件大事,也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劳动力逐步转移,他们原来经营的土地流转出来,使得农业从业者的土地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先进的农业技术装备得到利用,为建设现代农业创造了必要条件。这是世界农业发展的普遍现象,目前我国正处于这一阶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贯彻好中央精神,有关部门在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的基础上,深入基层调研、总结地方经验,充分听取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可以说,《意见》体现了中央的意图,凝聚了群众的智慧,是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问:《意见》的主要政策取向是什么?
答:《意见》的着眼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形成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大力培育和扶持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二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保护好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尊重农民的流转主体地位,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三是坚持一切从国情和农村实际出发。
问:如何准确理解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答:当前,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背景下,大量人口和劳动力离开农村,原来家家户户都种地的农民出现了分化,承包农户不经营自己承包地的情况越来越多,在大多数地区,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实现土地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这是引导土地有序流转的重要基础。
《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首先要维护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意见》强调,一方面要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另一方面,要行使好农村集体在土地流转和承包经营上的管理监督权,发挥好集体为农民流转土地提供服务的组织功能作用。其次,要保障好土地承包权。《意见》指出,要抓紧抓实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要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同时,要放活经营权。《意见》强调,要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为流转双方提供服务,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总之,三权分置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实践探索,体现了中国特色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理论创新。
问:近年来社会上对未来“谁来种地”问题十分关注,请问《意见》提出了哪些应对措施?
答:《意见》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制度,培育新的种地人。包括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积极培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等新型职业农民,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二是引导土地资源流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愿意种地的人能获得更多的土地经营权。鼓励各地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并优先流向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农户;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土地经营权入股组建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工商企业可以适度租赁土地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等现代种养业。三是加大扶持完善服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更好的外部环境。《意见》主要从财政、金融、用地、税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如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要求各地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等。
应当指出的是,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时,不能忽视普通农户的作用。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在农业的不同领域、不同环节各有优势,要多元化、融合式地发展。
问:为什么要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意见》对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加强对承包地的保护,是促进土地流转起来,形成规模经营的重要前提。过去,对农户承包地主要是按照合同进行管理,存在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一是针对现实矛盾,解决好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等问题;二是按照《物权法》要求,完善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确认农户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利。这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基础,是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重要前提,也是调处承包纠纷、开展抵押担保、落实征地补偿的重要依据。
健全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户承包地权益的保护,当前最重要的抓手就是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指导各地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意见》明确提出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按照保持稳定、依法规范、民主协商、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的原则稳步推进;二是原则上要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三是强化县乡两级责任,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四是加强工作保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贴。
问: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如何,为引导有序流转《意见》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从总体上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总体上平稳健康,但也存在一些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如有的地方强行推动土地流转,片面追求流转规模、比例,侵害了农民合法权益;有的地方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服务水平有待提高;有的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非粮化”、“非农化”问题比较突出。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好,就会影响到农村土地的有序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健康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在总结基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具体措施:一是坚守土地流转的底线。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保护农民承包权益,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要确保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重点支持粮食规模化生产。二是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农民以多种形式长期流转承包地,鼓励通过互换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三是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尊重农民在流转中的主体地位,村级组织只能在农户书面委托的前提下才能组织统一流转,禁止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四是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
问:近年来,工商企业进入农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如何引导好并防止“非粮化”、“非农化”等问题,《意见》有何规定?
答:我国农村缺资金、缺人才,缺先进的管理,为发展现代农业,工商企业进入农业是必要的。从实践情况看,工商企业直接租地经营,有利有弊,好处是可以带来优良的品种、先进的技术和经营模式,不好的是挤占农民就业空间,容易加剧“非粮化”、“非农化”倾向。
为鼓励流转土地用于粮食生产,《意见》提出,一是通过新增补贴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优先安排农机具购置补贴、开展生产者补贴试点、目标价格保险试点、营销贷款试点、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等措施,重点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二是通过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的产业规划和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引导经营主体生产粮食;三是通过合理引导土地流转价格,以降低粮食生产成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可以采取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措施,遏制撂荒耕地。
为防止工商企业下乡引发“非农化”,《意见》明确:一是鼓励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和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农业。二是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包括,要求各地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有明确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保障金三项制度,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后监管;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流转承包地用途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等。
问:规模经营为什么要强调适度,实践中如何把握这个度?
答:现代农业的基本特征是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一定规模的土地集聚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但是,任何一种土地经营方式,都存在劳动生产率与土地产出率如何均衡的问题,土地经营规模不是越大越好,应当有一个适宜的范围。
《意见》提出对“两个相当于”的要重点扶持,即土地经营规模的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土地面积10-15倍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这主要考虑到我国农户平均承包土地面积不足8亩,10-15倍在100亩左右,按农户家庭2个劳动力种粮计算,现阶段劳均收入可相当于出外打工。实际是种半年地等于打一年工。当然,由于各地二、三产业发展水平不一,农村劳动力转移有快有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标准。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7日电)
本文来源:南海网-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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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建立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担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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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梅地亚中心举行记者会。图为农业部相关领导答记者问现场。(人民网记者 张启川/摄)人民网北京3月7日电 (人民网前方报道组 记者郝勇 徐倩) 今日上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办的记者发布会上,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副部长张桃林就“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回答关于金融对农业供给侧改革的支持方面的问题时表示:“农业贷款难、融资贵、保险少,这个问题确实存在,这几年应该说国家采取了一些措施,有关部门也积极支持,这个问题有所缓解,但是农业特别是从事种养业新型主体融资难,仍然是金融服务方面的一个短板。现在有关金融部门已经把这个事情拿到重要议程上来,农业部和财政部包括和央行、银监会、保监会共同行动,通过一些措施和制度性安排,努力解决这个问题。”韩长赋指出,目前,我国正在建立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的担保体系。这个方面,农业和财政部每年安排200多亿,今年是第三年,可以安排到600多亿资金,建立一个担保基金,为新型经营主体规模经营提供担保。为此,我们正在建立一个规模经营新主体的直报系统,就是使它透明,有利于尽快得到生产经营的融资支持。以下为问答实录:记者:现在大家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金融对于实体经济的支持,也包括对于供给侧改革的支持,我想问的是,在农业供给侧改革方面,我们是否有一些金融支持的具体安排?谢谢。韩长赋:这个问题是大家关心、农民期盼的一个问题。我们农业贷款难、融资贵、保险少,这个问题确实存在,这几年应该说国家采取了一些措施,有关部门也积极支持,这个问题有所缓解,但是农业特别是从事种养业新型主体融资难,仍然是金融服务方面的一个短板。现在有关金融部门已经把这个事情拿到重要议程上来,农业部和财政部包括和央行、银监会、保监会共同行动,通过一些措施和制度性安排,努力解决这个问题。具体讲,有这么几件事:一是建立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的担保体系,这个方面农业和财政部每年安排200多亿,今年是第三年,可以安排到600多亿资金,建立一个担保基金,为新型经营主体规模经营提供担保。为此,我们正在建立一个规模经营新主体的直报系统,就是使它透明,有利于尽快得到生产经营的融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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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农业技术网编辑
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已面临严峻的形势,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就业,农业劳动力数量不断减少、素质结构性下降等问题日益突出
最近一段时期以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大家关注的热门话题。其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是要解决今后“谁来种地”的问题。因为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已面临严峻的形势,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就业,农业劳动力数量不断减少、素质结构性下降等问题日益突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当务之急。那么,到底谁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我国现有农业经营主体,是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按农业经营主体类型划分,主要有承包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在近日召开的首届“清华三农论坛”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副院长韩俊强调,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为农民服务为基本原则,不可脱离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这关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实,家庭经营在农业中具有更好的适应性,是农业生产中最适宜的经营模式。家庭经营不仅适应以手工业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纵观古今中外,任何国家农业现代化的最基本经营形式也是家庭经营,这是农业与工商业的区别。没有农民的现代化就没有农业现代化。要把培养职业农民作为农业劳动者素质建设的核心任务。在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过程中,首先要制定认定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从居住地域、农业劳动时间、生产经营规模、素质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认定探索,并作为培育和扶持的依据。其次,要拓宽培养途径,突出培养重点,优化培养方式,着重抓好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科技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的培养,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吸引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务农,鼓励和支持新生代农民工子承父业;以农民中等职业教育为平台,以政府公共财政支持的农民工“阳光工程”等创业培训为抓手,开展多形式、经常性的职业教育培训。同时,要完善培养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扩大“阳光工程”等创业培训规模;完善绿色证书制度,健全农业技能持证上岗制度,探索把绿色证书作为认定职业农民的重要依据,并与农业扶持政策挂钩。粮食“九连增”的实践已经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主要力量。在今后现代农业大跨步发展的进程中,以农民为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俊认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要更好地为农民提供服务。韩俊提出要把握好五个问题:要扶持一家一户的农民发展专业的、规模的、集约化的生产;要重点培育一大批比较规范、对农民带动作用比较强的合作社;要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培育新型农民;要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原所长张晓山认为,在中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混合型、多样化的农业经营模式以及多元化的农业经营主体正在出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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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宁事业单位考试申论热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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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技术分析与选择
来源:银行家&
  赵明元
  当前,虽然农业生产取得巨大成就,但农业生产成本“地板”价在上升,国内主要(,)价格已经高于国际价格的“天花板”,生态环境和资源条件约束越来越紧,迫切需要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在转变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推动力量,至2014年11月末,全国家庭农场87.7万家、农民合作社126.7万家、龙头企业12万多家,增长形势向好,但是它们却面临不同程度的融资困难。从银行的立场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不透明、成本高和贷款风险大,难以达到“优质客户”的标准,进而不可能成为“信贷配给”的对象。201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需求。如何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这一难题,已经引起了国内外研究者的广泛关注。
  自2013年中央“一号文”提出“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来,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问题的研究成果越来越多。部分学者分析了银行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外部融资中的重要作用,从多视角分析了银行克服信息不对称的解决办法;也有学者通过问卷调查等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从深层次揭示了银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技术,使我们更多理解银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真相。
  引进和吸收国外先进的贷款技术分析与选择,不仅有利于推动农村金融理论研究的深人,还能为解决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困难提供重要的借鉴。本文聚焦最前沿研究成果的梳理和总结,进而探讨以下几个问题:适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技术有哪些种类?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技术是否不同?政府的相关支持政策对金融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技术的影响?
  适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贷款技术和选择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的原因和主要贷款技术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从事专业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组织化、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就目前经营模式来划分,可以分为种养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社会服务组织等形式。
  分工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和发展的逻辑起点,生产力发展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的要素组合和新的生产关系经常发生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上游企业之间,以及交易对手之间,通过重复交易、长期交易、买卖伙伴、战略联盟与网络组织等方式,完成其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很多学者认为,与市场及企业相比,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属于中间性组织,其具有较低的交易成本和较高的激励程度优势。从组织结构上看,农业经营主体一般比市场组织稳定,比企业组织松散(规模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例外);从组织治理效率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了企业组织权威机制的有计划性和市场价格机制的竞争性和效率性的优点,在一定程度上能达到交易费用和组织费用的最小化和效率的最大化,在农村有比较看好的发展前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些组织特征,导致评估其融资需求的贷款技术会同传统农业组织有些差异。
  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贷款者的角度看,当面对大量贫穷、交易量小、风险大、收入不确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正规金融机构不愿意提供贷款;对于生长在农村的民间合作金融组织如资金互助社和村镇银行,由于金融改革严重滞后而发展缓慢,能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资金支持非常少。从借款方角度看,当前以家庭农场为代表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随着规模扩大,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加,但是由于缺乏抵押品或保证人,资金交易成本高、又缺乏向农村金融机构证明自己信誉的能力,这些问题限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
  信息不对称是引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市场失灵的根源。贷款本质上是一个信息加工业务,其支撑的核心就是收集、整理、分配和利用各种信息。在信贷发放时,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是贷前审查的重点,这需要依靠借款人各种信息来判断,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处理都会产生成本。从本质上说,这是造成贷款难以普及到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技术原因。如何在不显著提高成本的情况下,改善信息不对称状况,是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难的关键所在,而其中的最重要的环节是选择适当的贷款技术。依据Berger和Udell(经济学家伯杰和尤德尔)(2006)的定义,“贷款技术”是指“由特定信息搜集、信息筛选、放贷程序、贷款合约结构以及监控机制组合等因素所构成的贷款流程或方法”。进而按照贷款决策所依据的信息种类,将贷款技术划分为两类:(1)交易型贷款技术,主要对“硬信息”进行处理的交易型贷款技术,可细分为财务报表、信用评分、担保贷款、抵押贷款、供应链融资五项;(2)关系型贷款技术。
  贷款技术选择的依据
  (1)主要依据财务报表的贷款。这类贷款适合财务会计报表健全、有一定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主要依据信用评分的贷款。这类贷款依据统计原理,金融机构预先设立一个信用得分的指标体系,给借款企业进行简单的评分而贷款,这类贷款适用于综合评分较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否则达不到评估分值而不能获得贷款。
  (3)担保贷款,这种贷款提供的前提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有项目支撑,并且能提供贷款保证人或联保人。担保的提供者分为两类,一是专业贷款担保公司;二是由与借款人相关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的担保。
  (4)抵押贷款,这种贷款提供的前提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有项目支撑,并且能提供贷款抵押物。
  (5)供应链融资,利用价值链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引导价值链外部的银行或其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流向价值链,其涵盖应收账款类、货押类、预付/应付类融资产品等,能有效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收、应付、存货等各类融资需求,改善现金流,优化财务报表。
  (6)关系型贷款技术,指主要指的贷款决策主要基于通过长期和多种渠道的接触所积累的关于借款企业及其业主的相关信息进行。由于关系型贷款不依赖于借款人能否提供合格的财务信息和抵押品,显然更适合于信息不透明、财务制度不健全和缺乏足够抵押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某些情况下,关系型贷款被看作是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唯一的途经。
  金融机构类型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技术
  目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金融机构有(,)、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就这六家机构资产规模看,前三家可以称为大型金融机构,后三家可以称为中小型金融机构。检索相关的文献发现,有学者认为大金融机构通常更愿意向大公司提供贷款,从而导致了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难,依据这观点,必然逻辑就是增设中小金融机构,来扩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供给,就能解决融资难问题。也有数据显示,比较大金融机构而言,小金融机构发放了更大比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究竟金融机构规模与贷款技术有没有关系呢?
  金融机构类型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交易性贷款
  从交易型贷款信息获取成本而言,大金融机构更适合运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硬信息”生产标准化贷款以达到规模经济。这主要因为一方面大金融机构拥有利用自己的广泛的综合业务范围、技术专长、服务平台、IT等后台设施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获取更多交易型贷款信息,从而更好地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风险;另一方面,大金融机构能利用复杂业务模型和风险管理系统的能力,更好地降低成本与分散风险。
  金融机构类型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关系型贷款
  从关系型贷款信息获取成本而言,小规模金融机构在收集与处理“软信息”时具有比较优势。大金融机构管理层级较长,在向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关系型贷款时,第一线经办机构获取的“软信息”很难以书面形式向贷款决策层报送,如果把贷款决策权下放给拥有“软信息”的第一线的信贷人员去行使,因为管理半径过长,监控困难,容易产生很高的代理成本。而小金融机构在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长期的互动关系中,擅长运用“软信息”提供个性化产品以塑造自身特色,因代理链条短,代理成本低,从而在处理信用时具有比较优势。供关系型贷款中信息具有两个特点:(1)信息来源于私有信息,并非现成的公共信息;(2)信息的获得是通过与借款人的长期的多方位的关系来获得。关系型贷款实质是基于借款人的私有信息而做出的。凭借私有信息,金融机构能够最大限度发挥信息生产的规模效应,降低信息的成本,进而对新型农村金融主体进行监督,同时声誉在长期的博弈下,可以有效地保证交易双方履行承诺。张捷(2002)利用一个权衡信息成本与代理成本以寻求最优贷款决策位置的组织理论模型,证明了中小银行在关系型贷款上具有优势。
  值得注意的是,强调金融机构类型和贷款技术的匹配并不意味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关系型贷款只能到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小金融机构;交易型贷款只能到大的金融机构。随着贷款技术的进步,大金融机构开发出的基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硬信息”的贷款技术在信贷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例如信用评分技术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中的运用可以看作是为降低贷款差异和成本的一种重大创新。同时,随着“+”技术的发展,大金融机构凭借先进的网络务和信息评分技术,可以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部分“软信息”转化为“硬信息”,弥补其在利用企业“软信息”方面的短板。此外,网络银行、移动终端的利用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需求的地理范围在扩大,它们使用社区金融机构作为主要或唯一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概率在下降,而使用大型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概率在上升。的进步让“硬信息”的生产和处理成本不断下降,使金融机构能实现通过事中频繁的监督和及时干预,来取代过去严格的贷前甄别和贷后高成本的监督,实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多市场交易型贷款的目的。
  总之,如果把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分成交易型贷款和关系型贷款两类,那么,大金融机构会向一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利率更低、抵押要求更少的交易性贷款。在贷款技术不断进步的过程中,大金融机构行和金融机构具有不同的比较优势。
  市场竞争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技术
  在广大农村,贷款市场的竞争必然会影响到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技术的选择,具体关系可看图1:
  (1)当贷款市场内过度竞争和金融基础设施极度匮乏时,由于对信贷人权利的保护缺乏,导致金融机构无法实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跨期最优化,此时,关系型贷款技术运用极少,主要是以抵押或担保为主的交易型贷款。
  (2)当贷款市场集中度提高和金融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时,因为适度的竞争环境和必要的保障使得金融机构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持长期稳定交易的动机增强,关系型贷款的比重大幅上升,关系型信贷所要求的“软信息”传递的代理成本大大提高,小金融机构在提供关系型贷款时显示出组织优势,关系型贷款广泛的运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领域。
  (3)当贷款市场高度垄断和具有良好的金融基础设施时,大金融机构由于较高的代理成本,则倾向于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标准化的市场交易型贷款,关系型贷款的比例有所下降。同时,较高的市场集中度也进一步提高了金融机构通过关系型贷款获取租金的动机,其贷款的成本大大提高,从而导致关系型贷款的可得性降低。
  究其产生上述情况的原因,因为大、小金融机构由于资源和能力不同的而形成的比较优势,竞争将引导他们将资源投入自己擅长的技术,例如大金融机构通常采用具有比较优势的交易类型贷款技术进行贷款。
  政府扶持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影响
  在我国,由于农业是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压舱石”,是扩大消费新的增长点,是调节劳动力就业的“蓄水池”,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是发展农业规模经济的重要选择之一。如何培育呢?很多研究者认为,引导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支持机制,持续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可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此,政府通过扶持政策,改变金融机构的贷款技术选择成本和风险,从而提高金融机构投入新型农村金融主体的收益,主要措施有:
  (1)通过设立担保公司或建立风险基金,来分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风险。例如2015年7月,国务院部署了加快融资担保行业改革发展,设立国家和地方政府担保基金,成立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2)通过财政补贴或降低税率,降低贷款成本,支持金融机构将贷款投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例如2014年国务院将“不超过5万元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延长至日;财政部、国家总局联合决定在日起至日期间,延续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金融企业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缓解“三农”、中小企业和实体经济融资困难。
  (3)改善外部环境,降低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和成本。例如,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增加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抵押物品种。
  (4)在贷款政策监管方面,对投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给予间接降低成本的支撑。例如在人行降低存款准备金时,对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给予更低的存款准备金缴纳比例的优惠;2015年银监会和农业部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指导意见》,期望全面落实和用足用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
  关于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几点建议
  综上所述,上述论述的贷款技术具有中性性质,本身并无优劣之分,只是各有其所适用的环境与条件。要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资难的问题,笔者建议如下:
  第一,需进一步加强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大数据环境的好坏,决定了不同贷款技术的选择,进而也就决定了借款人贷款的可得性高低。有大数据支撑,就能帮助金融机构获取借款人的信用、生产、财务、产品质量、企业登记监管等领域数据资源,实现对借款人更为准确的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贷款决策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时效性,这种可以大大降低贷款成本和风险,并由此提高了金融机构的贷款意愿。从当前实践来看,在一些发达经济体中,基于大数据模型和信用评分卡的贷款方法,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中的被广泛应用,这与其大数据基础设施的发展和完善密不可分。
  第二,加快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制度是发挥技术潜力和促进金融发展的重要保障,当金融发展了,制度本身也会不断地发生变化,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需要不同的金融制度安排。当前,政府在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经济发展进入了新阶段,在金融供给机制上,这需要积极培育农村地区新型金融组织的内生化,开展银行业务代理,充分发挥网络银行在农村地区节省交易费用的作用,拓展正式和非正式金融组织的转贷平台角色,积极发展小微金融机构,为广大的农村地区创建一个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网状的合作型农村金融体系,解决金融排斥难题,让机构和资金重新流回或服务农村地区,构建农村普惠金融体系。
  第三,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担保方式。贷款市场失灵部分原因是信贷担保方式缺乏。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特点,创新担保品类或者进行担保方式替代,如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地”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n”的贷款担保模式,鼓励地方政府出资建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的担保公司等。鼓励金融机构为新型经营主体进行产业链融资担保等,也可以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林果、大型机械设备、水域滩涂使用权、厂房、汽车等财产纳入抵(质)押范围。
  (作者单位:师范大学MBA教育中心)
(责任编辑:HN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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