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无转账凭证丈夫借妻子钱有还吗

丈夫借妻子5万元留借条拒绝还款 律师:借条有效_网易新闻
丈夫借妻子5万元留借条拒绝还款 律师:借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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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9月29日讯 日前,市妇联接待女子李青(化名),她的问题很特殊:“婚内夫妻间的借条是否有效?”
李青与丈夫陈杰(化名)长期分居。2009年,陈杰的公司资金紧张,便向李青借了5万元,同时出具借条。3个月后,李青要求丈夫还款,丈夫以借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及经营亏损为由拒绝还钱。
市妇联请来的律师刘新星说,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是反映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婚内夫妻间的借条就有效。但是,夫妻婚内借条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除非出借方在提出离婚的同时主张债权,或存在可以在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才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还款。
李青和陈杰并未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陈杰借款系用于公司经营,属于为增加夫妻共同财产的经营行为,在没有明确约定借款属于李青个人财产的前提下,法院会判决陈杰只归还2.5万元。
案例点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福州晚报记者 严鑫)
作者:严鑫
本文来源:福州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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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兵)有句流行语叫“谈钱伤感情,谈感情伤钱”,相识的朋友遇到了急事需要借点钱,有些人怕伤了两人之间的感情,不打借条就把这“人情债”借了出去,结果还钱的时候起了纠纷。市民赵先生在一家公司上班,在工作中,他认识了与公司老板有生意往来的田某。由于平常接触较多,赵先生与田某逐渐成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2015年9月,田某找到赵先生,以自己买房急需用钱、手头的资金又周转不开为由,希望赵先生能借他5万元,并承诺半个月内就可归还。赵先生很快就通过银行转账将钱打给了田某。考虑到自己与田某关系很好,赵先生并未让
石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被告田某本人并未到庭,只委派了律师为其答辩。但实际上,安某只向田某提供了300万元借款,赵先生应得好处费为15万元,所以,田某收到的5万元并非借款,而是赵先生返还给他的好处费差额。
本报讯(记者李兵)有句流行语叫“谈钱伤感情,谈感情伤钱”,相识的朋友遇到了急事需要借点钱,有些人怕伤了两人之间的感情,不打借条就把这“人情债”借了出去,结果还钱的时候起了纠纷。市民赵先生在一家公司上班,在工作中,他认识了与公司老板有生意往来的田某。由于平常接触较多,赵先生与田某逐渐成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2015年9月,田某找到赵先生,以自己买房急需用钱、手头的资金又周转不开为由,希望赵先生能借他5万元,并承诺半个月内就可归还。赵先生很快就通过银行转账将钱打给了田某。考虑到自己与田某关系很好,赵先生并未让田某书写任何形式的借款协议。不成想,半个月过去了,田某却称还不了钱。随后的日子里,赵先生多次找田某要钱,田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几个月后,赵先生他竟然联系不上田某了。无奈之下,赵先生将田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归还借款5万元整。石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被告田某本人并未到庭,只委派了律师为其答辩。律师称,原告赵先生所诉的事实不属实,赵先生所诉田某借款的5万元,实际上是赵先生返还给田某的好处费。律师表示,赵先生是田某向第三人安某借款的中间人。2015年6月,赵先生承诺可以让安某借给被告田某400万元,并约定田某给赵先生5%的好处费即20万元,随后,20万元已经以现金形式付给了赵先生。但实际上,安某只向田某提供了300万元借款,赵先生应得好处费为15万元,所以,田某收到的5万元并非借款,而是赵先生返还给他的好处费差额。针对当事双方就5万元各执一词的说法,为查清本案事实,法庭要求庭审后被告田某本人到庭说明情况,被告逾期未到庭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最终,田某在规定期限内一直未到庭解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先生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款项。对于支付款项的原因,由于没有借条等证明形式,被告抗辩称原告向其银行账户打款系原告偿还多收取的好处费。庭审法官表示,原告作为安某的代理人,促成安某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但合同中并未对代理人收取好处费一事进行约定,且被告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收取了被告的好处费。综合具体情况,法院对原被告之间借贷事实予以采信,故依照《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田某偿还原告赵先生借款本金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赵先生已经申请强制执行。法官提醒,当今社会中,朋友或亲人间的人情借款普遍存在,在发生钱款往来行为时,大家也应提高法律意识,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好写明借条等书面借据,将具体款项交付情况(包括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写明,并保留实际交付证据,以防在发生纠纷后,有理说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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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借钱老婆不知没签字有责任偿还吗
我老公借钱6万元,已还7万元,过后算高息7.3万元,这7.3万元,重新写借条,前前后后,当时我不知,借条上我没签名字,过后他没能偿还,原告才找上门要求我签名,我说没签要求多,我在借条上签在原基础上同意还5万元签上我的名字,原告把我的意见册了留名字,原告起诉法院,法院把我列入追加,执行庭找我当时存15000元到执行庭账户,执行庭扣我工资在公共场所把我暴光,这合理吗?现影响我2014年度考核组织给我“基本称职”,我问组织为什么原因给我基本称职说我欠款,为了不影响调资,组织叫我去法院写欠款情况说明,要求说明这7.3万元不是我本人借的钱,法院不肯写,你说我有理由告法院吗?是他把我名字暴光这款不是我借搞得我考核档次“基本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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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借出去的钱还能讨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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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很多网友留言问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问题。其中有位网友就问了:“借钱给别人,只有借条,转账凭据丢失了,还能起诉追回钱吗?起诉的胜算是多少?  这样的现象确实时有发生。只有一张借条,没有转账记录,特别是在借款数额巨大的情况下,多数“债主”都无法讨回借款。那是为什么呢?  因为仅凭一张借条,并不足以证明存在借款事实。  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因此,借款关系的存在,仅仅以借条来证明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借款的交付事实。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无效的。  通常,法官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就是说,出借方对双方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以及款项交付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而借款人则对自己履行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所以,出借人必须说明款项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对于大额的借款,比如说上百万元的借款,一般要求有相应的转账记录,而且,转账记录要与借条相吻合。  如果仅仅提供借条,而没有提供支付凭证的,法院就要根据现金交付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还有交易习惯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在债主未能举证证明借款事实的情况下,持巨额借条起诉讨债,就得不到法院判决支持。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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