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投资可转债债需要注意发债公司的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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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真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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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行发债
  编者按:
  招行终于通过了发债的提案,代表流通股股东的众基金们慷慨激昂的喊声并没有阻挡招行“融资”的步伐。“招行现象”再次体现了股市中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突出矛盾。
招行可转债事件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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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基金多番阻止,招商银行发行100百亿元转债的预案还是在10月15日的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包括鹏华、博时、南方等在内的十多家基金公司将继续采取行动,阻止其方案实施。【】
众基金的三个质疑:发债规模合规否?流通股东有多大表决权?前次募资使用进度合条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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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行发债: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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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行发债:激起千层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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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B18版)&&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对不同资产类别的优化配置,充分挖掘市场潜在的投资机会,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三、投资策略&&(一)大类资产配置&&本基金在研究宏观经济基本面、政策面和资金面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判断宏观经济运行所处的经济周期及趋势,分析不同政策对各类资产的市场影响,评估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的估值水平和投资价值,根据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灵活配置,确定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调整。&&(二)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化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1、久期配置策略&&本基金通过对GDP、CPI、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指标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本基金将根据对未来市场利率走向的预测,动态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在预期利率处于上升通道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在预期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2、类属配置策略&&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动态管理。本基金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自上而下”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存款、信用债、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本基金将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较多配置信用债券,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较多配置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债品种。&&3、利率债投资策略&&(1)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是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建立或改变组合期限结构。本基金将在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方向、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目标久期的基础上,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选择合适的策略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并进行动态调整。&&(2)骑乘策略&&骑乘策略是一种基于收益率曲线形态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债券投资管理策略。该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相对较高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延长,债券剩余期限将会缩短,此时债券收益率水平较投资期初将会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来获得资本利得收益。&&4、信用债投资策略&&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将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发债主体的信用状况。本基金的信用债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利差曲线配置和信用债券精选两个方面。&&(1)信用利差曲线配置&&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直接影响相应债券品种的信用利差。因此,本基金将基于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进行相应的信用债券配置操作。首先,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将研究和分析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信用债券市场供求、信用债券市场结构、信用债券品种的流动性及相关等因素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其次,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外部权威、专业信用评级机构的研究成果,预判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最后,本基金将确定信用债券总体配置比例及分行业投资比例。&&(2)信用债券精选&&本基金将借助本基金管理人内部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参考外部权威、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结合债券发行条款,以确定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发债主体基本面分析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国民经济运行的周期阶段,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在基本面分析基础上,综合分析个券的到期收益率、交易量、票息率、信用等级、信用利差水平、税赋特点等发行条款,对个券进行内在价值评估,精选估值合理或者相对估值较低、到期收益率较高、票息率较高的债券。&&5、可转债投资策略&&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基金一方面将对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债的债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还会进一步分析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从行业基本面、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财务稳健性、盈利能力、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三)股票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本基金将主要遵循“自下而上”的分析框架,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增长潜力、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股票组合。&&1、定量分析&&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初步筛选出具备优势的股票备选库。本基金主要从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考量。&&(1)盈利能力&&本基金通过盈利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ROE),毛利率,净利率,EBITDA/主营业务收入等。&&(2)成长能力&&投资方法上重视投资价值与成长潜力的平衡,一方面利用价值投资标准筛选低价股票,避免市场波动时的风险和股票价格高企的风险;另一方面,利用成长性投资可分享高成长收益的机会。本基金通过成长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速度,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EPS 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3)估值水平&&本基金通过估值水平分析评估当前市场估值的合理性,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增长比率(PEG)、自由现金流贴现(FCFF,FCFE)和企业价值/EBITDA 等。&&2、定性分析&&从持续成长性、市场前景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的精选。&&(1)持续成长性方面,通过对上市公司生产、技术、市场、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深入研究,评估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2)在市场前景方面,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市场的广度、深度、政策扶持的强度以及上市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开拓市场、进而创造利润增长的能力。&&(3)公司治理结构优劣对包括公司战略、创新能力、盈利能力乃至估值水平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本基金将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战略定位和管理制度体系等方面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评价。&&(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并根据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判,以及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定价,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实现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操作,由此获得股票组合产生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时,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2、权证投资策略&&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一)投资决策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二)投资决策程序&&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2、研究发展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决策支持;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小组提供债券研究支持。&&3、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根据投研联席会议的决议,结合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中央交易部执行。&&6、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7、监察稽核部的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五、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80%。&&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1、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2、在中证系列指数中,沪深300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而中证全债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六、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七、组合限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1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1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2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2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第(2)、(14)、(21)、(22)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八、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1)越权或违规经营;&&(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4、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二、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三、估值方法&&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8、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四、估值程序&&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五、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六、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或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七、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八、特殊情况的处理&&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一、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三、收益分配原则&&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3、本基金同一类别基金每一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四、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80%÷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10%÷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3、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40%÷当年天数&&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四、费用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下调销售服务费率或为促进销售在特定时间内对销售服务费率进行打折优惠。&&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五、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基金的会计政策&&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二、基金的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七)临时报告&&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2、终止《基金合同》;&&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7、基金募集期延长;&&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28、基金份额类别发生变化;&&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30、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八)澄清公告&&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或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1、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5)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8)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2、管理风险&&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包括:&&(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3、职业道德风险&&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4、流动性风险&&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本基金投资标的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股票投资比例为0-40%;在组合构建过程中,将持续对组合资产的构成进行权衡和优化,保持组合的分散性和流动性,降低投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等措施。&&此外,为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本基金还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同时管理人还将在特定情形下暂停基金估值,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5、合规性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6、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较差的中小企业,其经营状况稳定性较低、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同时由于其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增加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其违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7、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1)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2)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3)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托管人违约违规风险、专项计划账户管理风险、资产服务机构违规风险等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4)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8、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1)基差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基差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1)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2)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3)标的物风险。是指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4)衍生品模型风险。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的选择。由于模型设计、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整股指期货合约或者持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9、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10、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因此股票、债券等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11、其他风险&&(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二、声明&&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情形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销售基金份额;&&(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其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的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一)召开事由&&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2)更换基金管理人;&&(3)更换基金托管人;&&(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6)变更基金类别;&&(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7)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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