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赔偿患者经社保机构赔偿后,这社保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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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患者享受社保后再诉精神赔偿被驳回
职业病患者姬某享受了社会保险后,提起诉讼要求原单位给予精神赔偿。12月29日,广东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姬某的诉讼请求。 1998 年8月1日,姬某与广东广信青洲水泥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2000年10月,该公司在云浮市防疫站为职工职业体检时,发现姬某肺部有
患者姬某享受了后,提讼要求原单位给予精神赔偿。12月29日,广东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姬某的诉讼请求。
1998 年8月1日,姬某与广东广信青洲水泥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2000年10月,该公司在云浮市防疫站为职工职业体检时,发现姬某肺部有问题,后他入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治疗并有好转,出院诊断为壹期尘肺及合并双上肺活动性肺结核。2001年6月云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评定姬某为三级伤残。为此广东广信青洲水泥有限公司按广东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为其办理了伤残退休手续。从日起姬某正式享受社保工伤残疾退休待遇,并从云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取了、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定期残疾退休金等费用。2003年姬某向有关部门反映其退休待遇等问题, 2004年3月姬某以职业病损害纠纷向云浮市劳动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以要求仲裁的时效已过为由不予受理。姬某提起诉讼,要求广东广信青洲水泥有限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经济损失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总计744110元。
法院审理认为,广信青洲水泥有限公司作为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安排的,依照《广东省条例》的规定,通过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将工伤赔偿责任转移到法定的社会保险部门,由其对职工提供。经云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广信青洲水泥有限公司为姬某办理了伤残退休手续,姬某也从该局支取了相关费用,享受了伤残退休待遇,即社会保险部门已对姬某应当享受的工伤退休待遇作出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的规定处理。&,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作出的&社会保险部门已对劳动者的作出处理,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的规定,姬某对有关待遇有异议,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精神损失等费用,此不宜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应向有关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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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养老保险时间: 15:36:34浏览:次
  莫X全系银X厦集团的员工,于2010年入职该司,从事风钻钻孔等工作,《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1、矽肺贰期2、不能诊断为职业性肿瘤。《职业病鉴定书》维持了上述结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莫X全日因疾病死亡,日该疾病被诊断为职业病,为矽肺贰期。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条例》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属工伤。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涉案工伤认定,莫X全近亲属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均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维持涉案工伤认定。  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相关病历等材料并没有认定莫X全死亡原因为职业病(矽肺贰期)。因此,涉案工伤认定书认定莫X全因职业病死亡属工伤,该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诉:1、莫X全肺部疾病被鉴定为矽肺贰期,依法应属职业病,确凿无疑。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鉴定书清晰载明莫X全系矽肺贰期,结合其生前的病历材料,可以得知莫X全生前肺部患有疾病,但一直未被确诊为何种疾病,直至莫X全死后,经过职业病诊断,准确地将莫X全肺病所患疾病指向为矽肺贰期。原审法院没有结合职业病诊断结论对&肺部疾病&的准确认定,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认定不清。2、被上诉人银X厦集团坚称莫X全肺部疾病为肺癌,其依据为法医学死亡证明书中所载的所谓的&死亡原因&,该原因在后续证据中已经被推翻,即所谓肺癌之说根本不存在。被上诉人无法客观举证。3、原审判决认可了《广东省条例》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且认可了本案的职业病鉴定书,但其判决结论明显前后矛盾,法律适用出现明显偏差。  莫X全近亲属上诉:用人单位银X厦集团在莫X全罹患职业病期间,不闻不问,不管员工死活。莫X全曾做过全身检查,没有发现他身上有其他疾病,所以证明莫X全只有一种疾病,即是经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鉴定书确认的矽肺贰期,就是矽肺贰期导致他死亡,其是因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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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各区社保代缴关于因职业病退休职工死亡赔偿问题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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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渝人社信箱[
发布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来信内容:
关于因职业病退休职工死亡赔偿问题
因在****挖煤二十余年换矽肺病退休(有诊断证明并已办理工伤证),请问按照最新规定2015年死亡后是怎么补偿的,谢谢?
办理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办理结果: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渝劳社发〔2008〕54号规定,按照国发z号文件办理工伤退休的人员非因工死亡及1~4级伤残职工(不含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且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救济金按照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养老金或伤残津贴的15个月标准计发。所需资金按以下渠道列支:(一)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待遇的人员,其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救济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或工伤养老待遇的人员,其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救济金由所在企业支付;企业主体资格已不存在的,一次性救济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三)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或养老待遇的人员,其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救济金由所在企业支付。具体政策执行及办理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一步咨询。最后再次感谢你的来信。
发布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离职后查出职业病,社保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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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查出职业病,社保不赔?
来源:羊城晚报
&&&&新华网广州9月13日电(黄宙辉)离职后才被确诊患上职业病,向社保机构申请工伤保险赔付时却遭拒赔,理由是“与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与社保机构不存在保险关系”。数名法律界人士对此表示质疑,并于昨天在广州召开“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赔付法律问题研讨会”进行讨论。
&&&&为该职业病女工提供法律帮助的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黄淑美律师介绍说,佛山市广东某包装有限公司生产线女工叶碧琼,于1993年3月开始在该公司从事印刷车间的磨光工序工作,公司从2000年开始为其购买工伤保险。2006年元月,叶碧琼因为身体不适辞职,公司停止为其购买工伤保险。
&&&&今年6月20日,叶碧琼被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再生障碍性贫血)。7月30日,经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8月24日,包装公司向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顺德分局申请叶碧琼的工伤保险待遇。8月28日,顺德分局工伤保险科回复:目前你单位与叶碧琼不存在劳动关系,与我们亦不存在保险关系,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不能赔付。
&&&&在昨天的研讨会上,上述回复受到普遍质疑。与会代表指出,根据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叶碧琼是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病院长黄汉林表示,有些职业病甚至在10年20年后才会查出,在这种情况下,有多少人还会跟原来的雇主存在劳动关系?凭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来确定保险关系,讲不通。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师黄巧燕认为,只要证明工人的职业病是在参保期间引起的,就应该获得赔付。
&&&&记者留意到,该回复中还提到:“对于你单位提出的要求,我们拟作为一个案例向上级请示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志明律师表示,叶碧琼个案反映出工伤保险赔付时,存在某些错误做法,必须通过司法裁断的程序去改正。据悉,代理律师将会就此案提出行政诉讼.(完)
责任编辑: 李洁慈
 读图时代
新华社记者看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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