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他人恶意透支信用卡3000元2.8万元怎么办

信用卡透支5000算恶意透支吗 信用卡透支5万元还不上怎么办
信用卡(英语:Credit Card),又叫贷记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
信用卡透支5000算恶意透支吗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曾经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关于信用卡透支做了明确解释。
恶意透支判刑标准:如果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要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那么那种情况属于恶意透支呢?
1、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
2、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小编提醒: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那么就来看看银行催收的手段:
信用卡透支5万元还不上怎么办
信用卡透支后,会出现高额的利息费用,如何及时还上,那么没有逾期风险。如果因为长期不还,恶意透支,情节严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1、信用卡滞纳金。所谓信用卡滞纳金,是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2、逾期利息。用户使用信用卡透支以后,一般有20多天到50多天不等的免息还款期,就是只要持卡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清所有的透支费用,那么该持卡人上月的所有费用都不再享受银行的免息待遇,而循环日息高达万分之五,即年达到18%。
3、诉讼费用。如果用户在透支2个月后还不还款,银行就打电话提醒用户还款。如果还不还款,银行就请律师向用户发出律师函。
4、不良信用记录。信用卡用户逾期还款将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且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实现全国联网,只要居民个人在银行办理过借贷业务、申领过信用卡,或为别人提供过担保等行为,那么就能在国内任何一家商业银行查到信用报告。
5、恶意透支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将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件在于,恶意透支金额在5000元以上并经发卡行催收3个月以上。
信用卡透支5000算恶意透支吗?信用卡透支5万元还不上怎么办?信用卡一般是长85.60毫米、宽53.98毫米、厚1毫米的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塑料卡片。是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此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其形式是一张正面印有发卡银行名称、有效期、号码、持卡人姓名等内容,背面有磁条、签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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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满1万元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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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6:01:22
  恶意透支信用卡满1万元构成犯罪
  市公安局破获多起信用卡诈骗案,民警表示参与套现得不偿失
  □今日平度/中国平度网记者 陶莉
  特约记者 张大鹏 通讯员 石莉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的消费观念和支付手段不断进步,信用卡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消费结算支付方式,应用越来越广泛。 但是由于风险防范意识相对薄弱等原因,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信用卡诈骗类案件的发案率逐年攀升。今年以来,市公 安局共破获信用卡诈骗案件9起,打击处理13人。
  恶意透支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9月10日,市公安局破获了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据介绍,王某某是干工程的,其先后利用其本人及侯某、许某某的身份证件在多 家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后进行恶意透支。一年多未还款,期间透支本金达元,加上利息总共达30余万元。目前,王某某已被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像王某某这种情况叫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1万元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2次 催收后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刘振先警官表示,恶意透支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所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 用伪造、骗领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刘警官表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 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捡到信用卡也不能滥刷
  除了恶意透支,刘警官提醒市民,千万不要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别人办卡,也不要让别人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因为冒用他人信 用卡也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今年8月份,市民徐女士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一位朋友张某办理信用卡。期间,张某分好几次进 行了透支,一开始还能及时还上钱,后来透支的次数多了,就还不上钱了,欠了近2万元后索性就不还了,后来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
  此外,市民如果捡到他人的信用卡也不能随意滥刷。&前不久,在市区苏州路某台ATM机上,刘某某取完钱后由于一时大意将自己 的信用卡留在了ATM机中忘了及时拔出,紧随其后取款的陈某发现后,将刘某某卡内的13000余元全部取空。后经公安机关缜密调查 找到了陈某,他对于此事供认不讳,但他以为这并不是犯罪。&刘警官表示,虽然欠银行的钱被追了回来,但是陈某还是被法院判 了刑。
  参与信用卡套现会对个人造成负面影响
  此外,刘警官还表示,&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 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信用卡套现造成了金融秩序中的不稳定因素,干扰了银行的正 常业务,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隐患,属于各发卡银行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持卡人参与信用卡套现,会给自身带来很多不良后果。 &
  据悉,持卡人主动参与信用卡套现会对个人资信状况造成负面影响,对已确认为存在套现行为的信用卡持卡人,发卡银行可采取 降低授信额度、止付或将相关信息录入征信系统和银行间共享欺诈信息库等措施。而冒用他人身份申领信用卡套现的行为,可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遭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持卡人参与套现是得不偿失的行为,市民一定要自觉遵守各发卡银行的规定,不参与套 现行为。若发现套现商户,请拨打发卡银行的电话予以举报,共同维护银行卡产业健康的发展环境。&刘警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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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怎样确定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1 关键词: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
内容提要:恶意透支数额只应当计算本金,以持卡人透支第一笔没有正常归还的钱款的时间为恶意透支的开始时间,此前持卡人的还款不能视为对以后透支本金的归还。银行催收金额与实际欠款金额不一致的,应以银行催收金额作为恶意透支数额。应当由银行证明其催收已经及于持卡人本人,否则不能认定催收的效力。银行催收后透支本金的减少,不影响催收的效力。透支本金增加,则必须由银行进行另外的催收。追诉机关证明行为人具有“催收不还”的行为,即可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应当允许行为人反证。
信用卡诈骗罪是我国最常见的一种金融犯罪,近年来呈现爆发式增长的态势。据统计,上海法院受理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数为178件(2006年)、235件(2007年)、379件(2008年)、651件(2002 【案情回放】
2008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三张信用卡,从中套取现金4.8万元。陈某还先后申领两张信用卡,恶意透支5.6万余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后陈某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投案自首。
2010年1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又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应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一审判决宣判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实施“以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并使用”和“恶意透支”两款行为分别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对两款犯罪金额予以累加后综合量刑。即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属数额巨大,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应依法纠正。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又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减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4 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认定中的三个问题
崔华伟 谢湘平 王跃辉
随着全国公安机关对信用卡犯罪打击力度的增大,基层司法机关受理的此类案件日益增多,仅2010年5月份,笔者所在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就多达50余件,其中最多的就是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型的犯罪。而在此类犯罪中,关于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却产生了不同意见,严重制约了此类案件的顺利办理。笔者在此提出一已之见,同时呼吁最高司法机关尽快出台解决方案,以指导基层司法。
第一个问题,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中是否应当包括利息?
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中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9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5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今起施行。根据该解释,如果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要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增加两个限制条件
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说,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恶意、善意界限确定
孙谦表示,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6
如何认定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
透支分为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信用卡账户上,已无资金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和一定额度内透支。应当注意的是恶意透支的行为要么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要么是超过还款期限透支,但无论哪一种都必须是经过发卡银行的催还仍不归还,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然而现实生活中大量恶意透支案件,行为人携款潜逃,银行根本无法实施催还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行为性质?有的学者作了深入研究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对有利用信用卡透支功能进行巨额诈骗重大嫌疑的,可以先行以诈骗立案,并采取必要强制措施;其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经银行催收期满,仍不归还透支款的,即可认定恶意透支,此种情况完全符合恶意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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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解答
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建议当面咨询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既遂标准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既遂应以非持卡人(犯罪行为人)实际控制信用卡内财产权益并因此致使持卡人(受害人)丧失控制作为认定标准。即以“控制加失控说”为认定标准。首先,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危害结果具有双重性:既是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侵犯,又是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事实上,由于非持卡人实际控制财产本身也就是侵犯金融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表现,该行为必然侵犯国家金融秩序,加上刑法对信用卡诈骗罪规定了“数额较大”的客观要件,因而,认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既遂标准不能与传统取得型财产犯罪相脱离,仍应以非持卡人实际控制财产并因此致使持卡人丧失控制作为既遂认定标准,不能仅以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侵犯这一非物质性结果作为既遂标准。其次,信用卡诈骗罪本质上仍属于取得型财产犯罪,刑法理论上对取得型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有控制说、失控说、控制加失控说、转移说等观点,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于“失控说”。就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而言,笔者认为采取“控制加失控说”更为合适。原因在于,采取冒用他人信用卡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具有其特殊性,与其他方式的财产犯罪不同。冒用他人信用卡犯罪中的受骗人(发卡银行)与财产权益受害人(持卡人)之间相对分离,非持卡人在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过程中与受骗人(发卡银行)和受害人(持卡人)之间形成类似“三角诈骗”关系,信用卡本身并无价值,仅仅是财产权益的价值载体,在此三角法律关系中,犯罪行为人非法控制信用卡及其卡内财产的结果,并非必然导致受害人丧失对信用卡及其卡内财产的控制。只要非持卡人拾得或者以非法方式取得持卡人信用卡和身份证后,不拿持卡人身份证冒名办理挂失或者更改密码,持卡人仍然能够使用原信用卡帐号和密码进行消费和支付,持卡人也就没有丧失对信用卡内财产权益的控制,此时信用卡内资金余额可能因持卡人的网上电子商务消费、支付而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当非持卡人拿持卡人身份证到银行冒名办理挂失或更改密码的行为致使持卡人对信用卡内财产权益丧失控制时,非持卡人对信用卡内财产权益的非法控制和占有数额才能得以确定。因此,应以“控制加失控说”作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五条的规定:“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对盗窃金融凭证类的犯罪既遂数额的认定,采用的也是“控制加失控说”观点。由于“盗窃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与“非持卡人冒名挂失、更改持卡人信用卡密码”二者属于同类行为:取得型财产犯罪。尤其是二者具有相同的行为结果:即行为人在非法控制所有人财产权益的同时,所有人对其财产权益丧失控制。因而,可以比照该司法解释规定,以“控制加失控说”作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积极还款。。不是你本人办理,只要没有你的签字,你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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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18万元
女子潜逃外地 最终被西安警方刑拘
&&本报讯 (记者杨小明 通讯员刘西荣) 一外地女子在西安一家银行办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18万元,她以为潜逃外地就可万事大吉,却不知法网难逃。公安新城分局新城广场派出所经过2个多月的侦查,破获了这起特大信用卡诈骗案件,嫌疑人徐某落入法网。&&2012年8月,家住汉中市的徐某在西安一家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其后,徐某先后用信用卡透支18万余元用于消费,在恶意透支无法还账的情况下,徐某以为一走了之就万事大吉,离开西安逃往外地。银行多次联系无法找到徐某,今年4月,银行工作人员向新城广场派出所报了案。&&在获取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大量证据后,新城警方即对徐某网上追逃。今年6月24日,在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石岩派出所的大力协助下,潜逃嫌疑人徐某被抓获归案。7月2日晚11时,徐某被新城广场派出所民警从深圳押解回西安。经审查,徐某对其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已经被新城警方刑事拘留。&&办案民警说,金融信贷应依法守法,投资消费须量力而行,还款还贷要诚信为本,警方在严打任何形式的信用卡诈骗活动的同时,提示金融单位和群众严密防范金融诈骗、电信诈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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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新网审字[号 陕ICP备号&>& > 信用卡透支后果:2.5万摇身变6.5万
如今,每人似乎都有一张,轻轻一划,变可预先购买自己心仪的物品。但你如果不小心透支了,却迟迟不还款,其后果是不言而喻的。近日,一家银行工作人员报警称,一名信用卡用户已经36个月都没有还款,多次催讨后,对方都不理睬,这一行为可能涉嫌恶意透支。据了解,在2008年,王女士开通了一张该银行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2.8万元左右。刚开始,王女士都能按时还款。但到2009年,王女士透支2.5万元后,却一直都没有还款。银行工作人员称,王女士除了2.5万元的本金外,还欠了近1万元利息以及近3万元滞纳金,总共欠了银行6.5万左右。据悉,银行也已多次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通知王女士来还款,但王女士却一直没有归还。对此,王女士称,信用卡确实是自己办的,但钱被吸毒的老公用了。如今老公被抓,她又没有工作,根本没钱来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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