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缴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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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问答
海口市地税局办税大厅工作人员耐心引导纳税人办理所得税申报业务。 (海口市地税局提供)
■ 本报记者 陈怡 通讯员 张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并结清应补缴的税款。为帮助广大纳税人了解相关政策,推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地税周刊分期从收入类、扣除类、税收优惠类、其他类等四个方面,为您全面解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税收政策。本期将继续解读“扣除类”问题。
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是指哪些支出?
答: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以下简称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是指企业在以前年度已进行会计处理,但因财务会计处理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或企业对政策理解有误造成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支出。如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支出已进行会计处理计入管理费用,但未取得真实合法的有效凭证,以后年度取得时造成在以前年度应扣未扣。
问:按照税总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其发生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如支出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答:对于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其发生的支出可以从税前扣除。如支出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问:企业对某项机器设备按照12年计提折旧,《实施条例》规定机器设备的最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10年,企业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10年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答:按照税总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对机器设备确定的折旧年限为12年未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10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折旧年限的规定,应按照12年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
问:企业以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否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
答:企业以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中不计提折旧,未确认折旧年限,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扣除条件不相符,因此不得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
问:企业年度内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将借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但未支付未取得利息支出的有效凭证,能否从当年税前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税总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向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支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的,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有效凭证方可从税前扣除,未提供有效凭证的不得从税前扣除。
对于汇算清缴后取得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有效凭证的,如利息支出的发生年度在2011年(含)以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总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和相关操作流程进行税务处理。即:将利息支出追补扣除在利息发生年度,因此形成的多缴税款予以退税。企业在追补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如利息支出的发生年度在2011年(不含)以前的,仍可以将利息支出追补扣除在利息发生年度,但按《征管法》的规定追补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问: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能否税前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税总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进行税务处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问: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发生的股权激励支出,如何做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总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问: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如何做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自日起,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未完,下期地税周刊将继续为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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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闻热搜榜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
  一、汇算清缴对象
  凡是2016年度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已按税收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汇算清缴。
  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汇算清缴期限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前,纳税人发现申报有误的,可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汇算清缴申报的,应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申请延期申报。
  三、年度纳税申报方法
  企业所得税由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纳税人,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可直接通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人要在完成2016年度四季度或12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后,方可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不得以预缴申报替代年度纳税申报。
  四、涉税事项的处理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依照税收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以及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的纳税人,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除此之外,享受其余优惠事项的纳税人应当真实、完整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
  2016年度国家调整和完善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履行备案手续后均可以享受,敬请有研究开发项目的纳税人予以关注。
  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凡是2016年度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与2015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需要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规定程序调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纳税人可直接登录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等相关表证单书,也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下载相关表证单书。
  五、年度纳税申报应提交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详情登录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 sz.)办税服务-苏州办税资料标准化查询系统(http:// :81)查阅。具体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涉及企业所得税优惠、递延纳税等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的,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详情登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的办税资料标准化查询系统(http:// :81)查阅。
  ⒉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⒊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⒋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须填报电子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⒌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额计算的,在开发产品完工年度纳税申报前,需出具对该项目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专项报告,同时应依据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
  ⒍涉及政策性搬迁的纳税人,在搬迁开始年度,应报送政府搬迁文件或搬迁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材料。在搬迁完成年度,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7、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汇算清缴政策获取路径
  在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可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登录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 sz.)、关注苏州地税局微信公众号(suzhoudishuiju)等途径获取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纳税人可关注汇算清缴政策宣传辅导通知,纳税人也可直接到办税服务大厅咨询汇算清缴政策或索取汇算清缴相关资料。
  以上事项,特此公告。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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