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内合同期满可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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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标准及医疗期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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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一、什么叫做医疗期?医疗期内是否绝对不能解除?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其实这一定义并不完整,这里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做限制的。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也即是说,医疗期即是对患病的劳动者进行一定时期的解雇保护的期间,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不因伤病接受治疗导致失去工作。《劳动合同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主要有第40条和第42条的规定,主要是明确企业对医疗期内的员工不得进行非过错性解除(该法第40条)和经济性裁员(该法第41条)。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该法第42条则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处于医疗期内的员工,并非企业绝对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只是明确了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并没有规定企业不可以进行过错性解除(第39条)和协商解除(第36条)。所以,对于医疗期内的员工,企业可以其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存在严重违纪、存在严重过错的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也可以与进行沟通,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协商解除其劳动合同。二、医疗期的期限多长?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医疗期主要通过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确定医疗期的依据,如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另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三、医疗期如何计算?在实务中,员工如果连续休医疗期,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自然不会存在问题。但更多的时候,员工断断续续会产生一些病假,此种情形应如何计算医疗期呢?如果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执行,即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当累计病休时间等于医疗期时则说明医疗期已经届满,譬如某员工医疗期为3个月,日开始休病假,如果连续请病假的话,6月1日医疗期届满。需要注意的是,这时是以自然月作为计算单位。如果是断续请病假的话,则累计的时间应该以30天/月来计算,9月1日前累计请病假的时间超过90天,就算医疗期已经届满了。综上,医疗期计算的基本步骤为:1、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长短;2、根据医疗期长短确定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如3个月医疗期则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为6个月;3、在前一步骤确定的计算周期内确定累计病休时间。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对于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有具体的规定,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四、医疗期与病假期的关系?日常生活中,比较容易混淆的是医疗期与病假期的关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医疗期是“法定”期间,由法律根据职工工作年限规定的“刚性”的时间段,比如工作满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这3个月就是死的,除非你的工作年限发生了变化;而病假期则是“事实”期间,事实上发生了多少就算多少,是“弹性”的时间段,譬如你休了4个月的病假,医疗期只有3个月,病假期间仍然算是4个月。也就是说,医疗期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固定的法定期限,而病假期则是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事实上需要接受诊疗的事实期间。在实务管理中,很多企业有一种观点,既然国家规定了医疗期制度,那么对于已满医疗期的员工申请病假,企业就可以不予批准。实际上,关于医疗期的法规政策并没有确认企业在员工医疗期满以后可以不安排员工病假。相关法规政策只是规定医疗期满以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在员工医疗期满以后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企业选择保持劳动关系,则并不能因此而不安排员工病假。更多企业的务实作法是,如果员工选择申请事假来取代申请病假,企业可以暂不行使解除权,这种做法基于双方合意,不能说违反了相关规定,是可以实际操作的。五、病假申请应如何管理?虚假病假应如何预防?医疗期主要通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予以界定,在实务中,主要通过医院开具的病假单(休假单)作为证据形式予以证明。那么,企业能否指定开具病假单的特定医院?通常认为,到何处就医是员工自由选择的权利,而且只要到医保定点医院看病,并不会影响到医药费的报销,只要是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应即为有效。当然,特殊情形下的急诊等特殊情形,可以适当例外,由员工事后补齐亦可。对于有些企业在规章制度当中指定看病的具体医院,是否就一定认为是无效的呢?这个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这些诊疗医院的指定并不影响员工的就医权利和方便性,而且该项规章制度履行了民主程序或公示程序(或告知劳动者)的话,员工就应当执行,也就说除非特殊情况,只有企业所指定的医院开的病假单才有效。当然,如果企业对医院的指定违反公平性和方便性原则,这种指定应该是不合理的,员工持适格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向企业申请休假,企业应当予以批准。对于虚假病假,很多企业HR都比较头疼,但对于员工提交的病假单,又不知如何核实和处理,对员工的此种行为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忧虑。实际上,虚假病假可以从两个方面来预防和处理:其一,严格病假申请的流程,必须提交适格医院医生开具的病假单,并填写格式化的病假申请单,在申请单上让员工附注医生的姓名和联络方式,同时病假申请单上面还载有员工声明:“如果病假申请是虚假的或故意夸大的,在公司均被认为是严重违纪的行为,公司可以进行相应的惩戒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其二,对于虚假病假,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要明确,申请虚假病假属于严重违纪情形,并对情节严重、假期天数较长的情形,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当员工申请病假存在虚假或欺诈行为的,企业可以依据这些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六、员工在医疗期内和休病假期间享受哪些权益?应当履行哪些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期的权益主要表现为:(1)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2条;(2)劳动合同未到期,但病假已超过医疗期的,企业可以进行非过错性解除,但应当履行提前30天提前通知的义务或支付代通知金,另外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6条;(3)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期未满的,合同期限顺延到医疗期届满为止;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5条等;(4)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实务中,伤病休假员工往往会利用休假闲暇从事兼职活动,企业是否可以干预?伤病休假的员工依然还是企业的员工,所以仍然需要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原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实务中,对于休病假的员工从事其他有收入的活动,可以责令其改正,如果拒不改正的,可以作为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七、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由于各地规定各有所不同,此处仅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2000〕14号)、《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2号)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企业在医疗期内应给予员工的待遇如下:1、病假待遇。(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相关文章:1.2.3.4.5.6.7.8.9.10.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病假规定相关知识: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员工的病假及其工资问题有明确规定。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在医疗期内,国家要求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80%的工资,地方规定有特殊要求的,依照当地规定执行。  3、如果劳动者休病假满医疗期仍旧未能治愈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医疗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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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内到期可以终止吗?
  摘要: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摘要: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 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 个月。医疗期内,合同到期可以终止吗?下面看具体的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王先生两年前应聘进入某私营企业做翻译工作,双方签订的两年期劳动合同终止日为今年3月25日。
  今年春节期间,王先生一次醉酒引起胃痛不止,前往医院检查后发现有一定程度的胃溃疡,医生让其住院治疗,但王先生不愿缺勤,节后带病坚持上班了。
  间隔性的疼痛常使王先生不能正常工作,好几次商务活动都因为他的疼痛难忍而不得不中止。总经理为此非常恼火,得知王先生的合同即将到期,指示人事部说,王先生健康欠佳,公司不能再用他了,立即着手找人接替他的工作。2月25日,人事部发出书面通知,告诉王先生公司决定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将按期终止。
  3月18日,王先生因疼痛被送进医院,医生检查后决定让王先生立即住院进行医疗,并出具了为期一个月的病假单。当家人到公司交病假单时,人事部经理说,反正王先生的合同几天后就到期了,病假就不用请了,公司按时为他办理终止合同手续,该月工资照发。因为怕王先生不开心,家人也没有告诉他公司的说法。
  4月18日病假期满,王先生回到公司销假,公司人事部长给了他一纸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说,公司已经通知过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所以王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按期已于3月25日终止,要求王先生办理终止合同手续,那几天病假就算了,公司全额支付王先生合同终止日前的工资。
  对劳动法略知一二的王先生表示,公司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劳动合同的终止日应该是病假结束日,公司应当支付合同到期后至病假结束日的病假工资。公司认为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就已经通知过王先生合同将如期终止,既然按期终止,之后就不应再支付工资。
  双方僵持不下,王先生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调解,公司最后同意了王先生的要求。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劳动者处在医疗期中,用人单位仍按劳动合同期限如期终止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劳动者停工医疗期跨过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用人单位能否如期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权益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称,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但王先生的劳动合同不是解除,而是到期终止,公司已明确通知过王先生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当然有权如期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不承担王先生合同终止后的停工医疗期待遇。这种说法显然是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误解。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未再续签的,则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当事人之间不再具有劳动关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规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由此可以明确,在规定的停工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停工医疗期内能否终止劳动合同呢?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以下情形消失:(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遇到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正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则原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停工医疗情形消失。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王先生在合同期限届满前进入停工医疗期,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在停工医疗期内,即停工医疗期跨过了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则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停工医疗情形消失,即王先生病假结束时止。因此,公司&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王先生合同将如期终止,因此不承担合同终止日之后的病假工资&的说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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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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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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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2009年张女士开始参加工作。2013年2月,她与一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2015年11月,张女士因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她遵照医嘱一直在家休养,处于医疗期。2016年1月底,公司因合同即将到期向张女士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不再与张女士续签合同,但张女士表示自己正处于医疗期,等身体康复就会去上班,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为此,张女士提出仲裁申请,最终,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撤回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张女士同意继续上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本案中,张女士患病正在医疗期,用人单位不可随意解除与张女士的劳务合同。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张女士2009年参加工作,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又在公司工作2年多,因此张女士应当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同时通知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张女士2015年11月住院,因此,张女士与公司的合同应当至2016年5月终止,并非公司所说的合同即将到期,公司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属于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专家提醒: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属于劳动合同顺延的情况,并不按照合同自行终止,医疗期满,合同方能终止。法定医疗期内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工资_凤凰财经
法定医疗期内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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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律师: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你们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他的医疗期内,发放不低于本年度南京市最低工资1320元的80%给他作为病假工资。有关医疗期,国家规定的具体情形比较详细,你们可以查询原劳动部在日发布的“劳部发【199
接听时间: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在线律师:梁会萍(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女士:我公司有一个员工长期休病假,到今年五月份已经十个月了。这期间我们除了考核和奖金没有发给他,其余均正常发放。现在我们不知道如果他继续休病假应该怎样发工资给他?能否因此和他解除劳动合同?梁律师: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你们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他的医疗期内,发放不低于本年度市最低工资1320元的80%给他作为病假工资。有关医疗期,国家规定的具体情形比较详细,你们可以查询原劳动部在日发布的“劳部发【号”文件。法定的医疗期内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9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的是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的罗利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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