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子公司服务费请问母公司与子公司纳税是小规模纳税人,向子

企业财税会员
您的位置:&&&&&&&&&&>&正文
母公司收取的服务费是否能税前扣除?
来源:国税总局&   |
  问:国外母公司给中国境内子公司定期提供一些行业状况、发展动态等商业信息,这部分服务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服务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税发[2008]86号)文件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的,子公司应按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责任编辑:newsoul
相关资讯:
财务经理班
形式:直播班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
&&电话:010-6您的举报已经提交成功,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
请问,小规模纳税人(广告行业)劳务费是不是记在营业成本?
如果是广告项目发生的劳务费,应该计入“营业成本”科目。
物业可代收水电费但不可额外收费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收取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合同,...
大家还关注
【全程国五,...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继续提问(中税网)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继续提问(中税网)
|0|0|暂无简介
总评分4.3|
浏览量169672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0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更多文档?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精选专项习题(20)_中大网校
>> >> 正文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精选专项习题(20)
发表时间:日9:19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全面的了解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191. 某从事商品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2010年9月份销售商品取得含税收入10300元,当月该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是()元。
192. 某烟草公司11月销售自产卷烟3000箱,取得不含增值税的价款2000万元(适用税率36%,适用税额为每箱150元),销售自产雪茄烟200箱,取得不含增值税的价款300万元(适用税率36%)。该公司当月应纳消费税为()。
D.1023万元
193. 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核定。
C. 国家税务总局
D.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194. 某外商投资企业2010年取得利润总额为4000万元,其中投资收益项目已列收支为: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国债转让收益60万元,无其他调整事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外商投资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万元。
19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是()。
A. 按月征收
B. 按季计征,分月预缴
C. 按季征收
D. 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
196.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说法中,正确的是()。
A. 企业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全额扣除
B. 企业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管是与生产经营有关还是与生产经营无关,均可以在税前扣除
C.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创业投资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D. 企业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采用限额扣除的办法,其计算限额的基础中不包括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和偿债的视同收入额
197. 下列关于企业之间所签订的成本分摊协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所发生的服务费在集团内仅仅作为资金的转移,不确认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
B.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C. 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只能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的方式
D. 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198.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市场调节价由()。
A.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B. 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C. 经营者自主制定
D. 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制定
199. A大学因替B研究所代开财政收入票据,被财政机关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该罚款的数额为()。
A.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B.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D.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00.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一定条件的,可被《反垄断法》豁免,这些情况中不包括()。
A. 固定商品价格的
B.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C.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D. 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191.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增值税的计算。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按照征税率直接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应纳增值税=1%)&3%=300(元)。
192.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消费税税额的计算。销售自产卷烟应纳消费税=++720=765(万元);销售自产雪茄烟应纳消费税=300&36%=108(万元);合计应纳消费税=765+108=873(万元)。
193.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消费税的征税规定。根据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卷烟、白酒和小汽车,其计税价格显著低于产地市场零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194.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国债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所以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0(万元)。
195.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是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
196.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0%,因此选项A和B的表述错误;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等应当视同销售(营业)的收入额,因此选项D的表述错误。
197.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根据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因此选项C的表述错误;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选项D的表述错误。
198.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规定,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199.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行为的罚款数额。A大学的行为属于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行为。根据规定,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行为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经营者达成的协议可以豁免的情形。根据规定,经营者之间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的,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情形
相关内容:
更多关注:
(责任编辑:xll)
共2页,当前第1页&&&&&&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
查看: 2445|回复: 1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工作部署,从日起,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按企业类别实行发票验旧购新管理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票验旧购新管理制度
从日开始,小规模纳税人在领购发票前,应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到所属管理税务所办理发票验旧手续。
(一)使用手写版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携带: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纳税人上一次领购的并已开具发票的发票存根联,每一本发票封面背后的《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的合计金额及税额必须填写,同时将所有验旧发票开具的金额及税额合计数填写在最后一本发票的封皮背后空白处。
3、领购手写版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在进行第一次验旧时,应携带自日以后领购的所有发票的存根联到所属管理税务所办理验旧手续。
(二)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携带: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打印出的《单位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三)对个体工商户及集贸市场的发票验旧工作,按照现行办法执行。
对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暂不实行验旧购新管理制度。
二、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三、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函[号)文件规定,税务总局对《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修改内容如下(样表详见附件):
1、在申报表 “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增加“气缸容量≤1.0升”栏,同时在“适用税率”项相应增加“1%”的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7档税率。
2、将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气缸容量≤1.5升”项,调整为“1.0升&气缸容量≤1.5升”。
3、将申报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中“ 乘用车”项下的“3.0升&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15%”调整为“25%”;“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20%”调整为“40%”。
(二)调整后的申报表自2008年10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消费税申报时启用。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四、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规定,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二)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调整后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见附件。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生产企业在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附件: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小汽车:   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五、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京国税函[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首先,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如该二级分支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可以确定为应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其次,对确定为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同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未尽责的,由上级税务机关对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严肃处理。
(二)关于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否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六、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的通知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函[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的通知规定,对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中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执行。
补充说明:由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表格附件较长,请纳税人自行查阅.文件字号 财税[号
七、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文件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中路8号
邮编:100089
二○○八年九月三十日
Powered by Discuz!
& Comsenz Inc.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