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没入住小区低保户交不交物管费费,怎么向业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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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不交物业费的后果是什么呢?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小区业主不交物业费的后果是什么呢?对于不肯缴纳欠费的业主,物业公司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收取物业费呢?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交物业费?还是通过和业主协商来解决?综合整理了相关知识供广大网友进行参考。 不交物业费的后果 物业费如果很多人长时间不交的话,物业会对没有缴费业主进行起诉,起诉的结果就是补齐物业费。 一般情况下,即使是物业本身没有做到位,为了保护物业,免得其他小区效仿,法律也会倾向于物业这边的。
至于物业做的不到位的地方,建议你用相机、手机等留下时间、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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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以没有房产证不交物业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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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以没有房产证不交物业费怎么办
福建 福州 福清市发表时间: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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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在新金华论坛发帖说,小区物管撤走后,业主的电动车频频被盗、小区垃圾无人清运。2月20日,网友“无法悲伤”跟帖时叹道:“我们小区有些人好几年没交物管费,到时物管亏损撤走,吃亏的还是大家。”
物管费难收是当下物管行业的头等难题。据了解,物管费收费率能达到百分之七八十的小区算不错的,有些小区百分之五六十都达不到。为了收齐物管费,物管公司或业委会绞尽脑汁想了很多办法,有的甚至动用了极端手段,但效果不佳。
物管费收不齐,物管公司迟早得撤离。到那时,吃亏的是全体业主。
业主无理拒交物管费,该怎么办?本期话题就此展开讨论。
双方都该换位思考
近段时间,有个微博很热门,内容与物业费有关。在微博后附着的图片上,一块黑板上歪歪扭扭地写着一行“警告体”:“通知未交物管费的业主,请你在3月1日前交物管费,否则断水、停电你别怨,因为我为你服务你得给回报。个别不交的人,给你三个选择:交物管费、你告我、你杀我。”
虽然这段话读起来也如所写的字一样,别别扭扭,但是旁人一看就明白,又是关于收物管费和拒交物管费的话题。这是个老话题了,但这个老话题时常翻新,因为业主和物管公司三天两头闹矛盾。
通常,不交物管费的理由主要有:业主没拿到房产证、家里财物被盗、房屋质量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物业服务差,还有因为其他业主养狗而迁怒于物管公司的……其中最让人郁闷的是,个别业主不但不给钱,还不给不付钱的理由,甚至煽动其他业主不交物管费。
按理说,收物管费并不是个难题,至少比中国足球冲出亚洲、走向世界简单得多。但现实的问题是,物管公司不像中国足协一样“上头有人”,他们也是个悲摧的主,靠收物管费度日。别看物管人员平时拿着对讲机吆五喝六的,但心虚得很,只要有部分业主拒交物管费,他们就如坐针毡,如长痔疮。“几个人不交物管费也是正常的,但如果由此引发集体拒交,那可不是闹着玩的。再说物管公司也养着一群人,这群人再闹事,我们就要喝西北风了。”一名物管公司的负责人曾这样向笔者抱怨,“我们也是弱势群体。”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是平时点点滴滴中累积而成的。业主有事请物管人员帮忙,物管人员推三阻四,甚至态度傲慢,这就伤了业主的心;物管公司辛苦服务了一年,要收点费用,却遭到部分业主的白眼,“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这又伤了物管公司的心。两者之间互相伤心,到头来受伤害的,还是双方。
我们相信,大多数业主都是善良的,他们拒交物管费一定事出有因。物管公司应该反思一下,业主拒交物管费,除了开发商的原因外,是否也与自己平时的服务不够有关?但“钉子户”们拒交物管费也得给个理由吧!
对于物管公司来说,既然称为公司,必然要赢利,而且他们为小区业主提供了服务,就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他们不能强行向拒交物管费的业主收费,这时,作为业主和物管公司之间沟通的桥梁,业委会就该发挥自己的作用。可惜很多时候,在业主和物管公司双方的博弈中,我们看不到业委会起到调停者的作用。
如何根治业主和物管公司之间的矛盾“顽疾”,笔者认为,暂时没有良方,唯一可行的,就是双方多换位思考。
各退一步 海阔天空
市区 朱静怡
拒交物管费这事儿,说来惭愧,我家也经历过。
早些年,我家所住的小区在市区江南也算是相当有品质的。记得刚入住那几年,我还在上小学,小区里环境特别好,草坪修剪整齐,花坛郁郁葱葱,小区中心的小花园更是孩子们放学后的天堂。石桌旁围坐着乖巧的女孩子在写作业,草坪上调皮的男生追逐嬉闹。到了夏天,有不少老人晚饭后还会坐在长廊里乘凉、拉家常。
可惜,这种其乐融融的和谐景象已经多年没有见到了。
现在,你走进我们小区,只能看到塞满了汽车的过道,路面凹凸不平,不留神就会被翘起的窨井盖绊倒,绿化疏于打理,即便在春天,也难掩一派颓废的模样。现在还算干净些了,前年物管公司刚撤走的时候,小区里地没人扫,垃圾没人倒,楼道里更是脏得不行。后来,我老妈实在忍受不了,自己动手把楼道扫干净。而这一扫,就整整扫了半年。
去年下半年,小区成立了业委会,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挨家挨户地上门收物管费。我妈一看就火了:“物管撤走一年,连楼道都要我们业主自己扫,现在你们一来就要收我们整年的物管费?我不乐意。”社区工作人员前后上门两次,都没能说服我妈。
“我也不是说不交物管费,只是觉得有半年的时间完全没有物管服务,连地都要自己扫,外面又垃圾遍地。我要求他们算清楚,应该交半年还是几个月。”事后我和老妈聊天时,她这样说道。其实像我们这样的老小区,每平方米物管费也就几毛钱,就算交全年也不到300元。“不是我们不讲道理,只是觉得业主的权益应该得到重视。”
何谓“无理拒交”?
市区老小区的物管问题已经是老生常谈了,业主抱怨物管服务跟不上,物管称连年亏损无力维持经营,双方的矛盾由来已久。若是物管公司未能给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那么,业主拒交物管费便算不得“无理由”。如果是部分业主没有任何理由,迟迟不交物管费,那么这便成了“无道理”。
物管公司首先应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将小区管理维护好,让生活在这里的业主们感受到付出的物管费的确物有所值。毕竟拒交物管费不是业主们的真正目的。业主只是希望自己得到应有的权利与服务,希望物管公司能换位思考,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保证物业的居住品质。
社区居委会的作用也不可小觑。在业主与物管公司之间,社区居委会可以架起一座桥梁,以第三方的身份居中调解,让业主和物管公司有一个相互倾诉和聆听的平台。双方各退一步,说不定就会迎来海阔天空。
拒交物管费似乎可以这样解释:业主有了维权意识,但还不懂得如何维权。拒交物管费构成违约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某种意义上而言,拒交物管费只是一种不理智的情绪发泄,不但无益于问题的解决,还会损害自己、已交费的业主和物管公司三方的权益,进而损害小区的整体形象乃至房产价值,实在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总而言之,出现矛盾就该积极解决,一味无理拒交,实在不是明智之举。
引进物业酬金制
磐安 陶宝东
对于业主不交物管费问题,建议引进物业酬金制。
据了解,物业管理收费有两种模式,一是包干制,一是酬金制。我国绝大多数物业公司实行的是包干制。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管公司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其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管公司享有或者承担。这种方式有一定弊端:在同等收费标准下,提供的服务项目越多、服务质量越高,所支付的成本相应也越高。也就是说,在包干制模式下,物管公司干得越好,挣得就越少。
而实行酬金制后,物管公司管理的是所有业主的公共财产,哪些该修、哪些该换、用多少成本来维护等问题,都要由业主来决定。酬金制克服了包干制模式的弊病,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照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管公司,其余部分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部分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酬金制不会混淆业主与物管公司的收入,避免业主的费用被侵占。同时,酬金制可以增加物业服务中的财务透明度,有助于推动物管行业的市场化进程。
晓之以理 动之以情 诉之以法
东阳 朱齐洲
业主无理拒交物管费怎么办?综合几家物管公司的收费方法,笔者认为应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诉之以法。
有理有节催费。先发红色缴费通知单,并张贴在欠费业主家门口,以开门红的形式提醒业主缴费时间到了,让他们安排时间交费。
对逾期不交的发白色催交通知单。一般人日常生活都忌讳白色,因此,当你发白色催交通知单时,有的业主会很不高兴,特别是做生意的业主,最终多数逾期交费的业主会主动交费。
晓之以理。拒交户总有拒交的理由,诸如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开发商的承诺未兑现等。如果物管公司确实存在服务不到位之处,应向业主道歉,并表示今后改正的态度。然后,以客服主管名义写一封致拒交物管费业主的信,对拒交户提出的问题一一加以说明。
动之以情。在拥有充足理由的前提下,派客服人员到拒交物管费的业主家中劝说,劝说过程要注重沟通技巧。
诉之以法。可发律师函,让业主感觉到物管将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欠费问题。业主大都不想惹上官司,那样既失了面子又浪费时间。
另外,要重视业委会的作用,发动已交费的业主对钉子户施加压力。因为物业费不交其实侵犯的不只是物业公司的利益,更多的是那些已经交了物管费的广大业主的权利。
加强监管 消除隐患
jh1234511:有的开发商房子卖了,钱收了,对物业服务质量就不放在心上了,忽悠业主,敷衍了事,房子质量出现问题,多次修不好,补偿也不到位,业主很痛苦,拒交物管费现象自然就多了。
走过看过:不管怎么说,业主有这方面问题应找开发商,借口房屋质量或配套未落实而拒交物管费,总是无理的。当然,物管公司与开发商同一个老板的除外。
jh1234511:我也不赞同拒交物管费,但开发商的遗留问题是导致许多业主不交物管费的最主要原因。现在有几家物管公司不是房产公司的子公司或直接指定的公司?所以,解决问题还是要抓根本,解决主要问题。
都石:不从根子上解决,物业纠纷是解决不好的,小区内无理拒交物管费的业主毕竟是少数。
jh1234511:你讲得太对了,职能部门的监管要到位,对开发商的不法行为要查处。
走过看过:房子造好已多年,开发商早就赚了钱走了,留下的问题怎么办?难道非要拿物管公司是问,物管公司无法解决就拒交物管费?如果真的这样,最后吃亏的只有全体业主。
市区一些小区物管走马灯似的换了好几家,物管公司跟开发商根本没有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业主能否借口规划问题、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管费?
我的看法是,桥归桥,路归路,房屋质量或规划配套问题应该找开发商,而不能因此拒交物管费。
物管费要由全体业主决定
徐木匠:调整物管费,不能由几个业主委员会委员说了算,必须由全体业主投票决定。
走过看过:现在最头疼的是,有些业主开会不来,投票不参加,背后哇哇叫。
起诉欠费业主
jhancle:对于蛮不讲理、拒交物管费的人,不妨试试以暴制暴的方法。比如,拒绝清扫其门前垃圾,不给享受小区其他业主所享受的待遇。这样做,久而久之,或许会起作用的。
jh1234511:物业收费与收水电费有很大区别,你不可能因为某业主没有交物管费,就不去扫他门前的地,如果他住一楼,那其他业主经过时是什么感觉?保安怎样减少为他服务?小区的绿化地哪块是属于他的?
要强化交费意识和法律的约束性,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交物管费的业主,应该罚交滞纳金,还可以将这些人纳入诚信体系,作为信用考核的一个方面。
首席评论员:上法院起诉欠费业主。
依稀:对于无理拒交物管费的业主,物管公司可以采取断电、断水之类的措施,还可以诉诸法律。毕竟有合同在手,毕竟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责任,毕竟物业服务是有偿服务,毕竟物业公司也要生存。
如何让雷锋叔叔
“三月来了四月走”
记得小时候,每年到了3月5日,学校都会组织学生走上街头,做各种各样的义工。鲜艳的标语贴在马路边的墙上,大家认为自己的劳动是光荣的。在这一个别样的日子里,大家的心灵,仿佛受到一种洗礼,一种熏陶。
但是,近些年,某些学习雷锋的活动只是走走形式,做做表面文章,没有带来明显的效果。以至于不少人说:“雷锋叔叔没户口,三月来了四月走。”
历史已经证明、现实还在继续证明,雷锋精神已经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一种很有影响的精神力量。雷锋精神已经跨越民族和时代,为整个人类的进步所关注。雷锋精神是时代的需要、人民的期盼。
如何让雷锋叔叔不再“三月来了四月走”?请大家来稿谈谈。
&&&&&&&&&&&&&&&小区业主被盗不交物业费案例-判决书
姚影与北京益丰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影,女,日出生,汉族,北京纽培因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开阳里六区6号楼170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益丰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二区12楼4层。
法定代表人王宝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玉海,男,日出生,北京益丰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身份证住址北京市丰台区芳群园二区20楼3门1508号。
委托代理人孟振龙,男,日出生,汉族,北京益丰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员,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南三里屯西7楼21号小间。
上诉人姚影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益丰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丰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20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申小琦担任审判长,法官胡君、郁琳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益丰物业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姚影于日入住北京市丰台区开阳里六区6号楼1702号时与益丰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并交纳了2004年至2005年的物业费。后姚影拒付年度的物业费。诉请判决姚影交纳日至日的物业费5067.92元。
姚影在一审中答辩称:姚影确实未付2005年7月至今的物业费,原因是姚影的住房防盗门多次被人为破坏,姚影为此还报警;益丰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的物业服务不到位,小区绿地常年被垃圾和杂物占用,应急通道也堆满杂物,楼道门禁损坏后一直没修理,益丰物业公司还占用公共道路设停车位收费,从未将收取的停车费、电梯广告费等费用向业主公开。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姚影于日入住北京市丰台区开阳里六区6号楼1702号,该房建筑面积为121.9?3。同月22日,姚影与益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由益丰物业公司为姚影住房提供物业服务,年度物业费为1266.98元。合同签订后,益丰物业公司为姚影居住的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姚影自日起至今未支付物业费。
一审庭审中,姚影提交了照片光盘,以证明益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益丰物业公司对照片的真实性未提异议,对姚影所提意见做了相应的解释。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益丰物业公司与姚影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后,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姚影辩称其住房因被他人破坏防盗门而无法居住的理由,因姚影未举证证明系因益丰物业公司的过错或重大过失所导致,该院对此不予采纳;姚影辩称益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并提供照片作为佐证,该院参考照片所呈现的情况以及益丰物业公司所做解释,对姚影应承担的物业费在双方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予以适当减少。益丰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该院对成立的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姚影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北京益丰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日起至日止的物业费共计4561.12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姚影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判令益丰物业公司赔偿姚影年10月至2006年9月两年不能居住期间的物业费。理由如下:
在居室防盗门被他人破坏后,姚影于第一次报案当天就与民警一起到位于本楼一层的电梯监控室调看监控录象,发现两个可疑男子于当天16:25时没用门禁卡进入楼内,但没乘电梯。16:44时却从5号电梯下楼出去了。从监控录象分析,两个可疑男子是从17层进的电梯下楼,显然,此二人为犯罪嫌疑人。姚影将此情况通告益丰物业公司开阳里物业的石经理,并要求其加强保安和电梯监控,随后民警也与物业石经理沟通过,希望他们加强保安措施。但那之后直至2006年5月,姚影1702室的防盗门又被破坏了3次,其间姚影打电话和找石经理不下10次,要求其加强保安工作。为了讨好物业促使其加强安防,还于2005年春节给他们送去两箱冰糖柑,但益丰物业公司没有任何作为。姚影只好自己一次又一次的修门换锁。在这样不安全情况下,姚影自己不敢住,房子也租不出去,一直空置到2006年下半年再没发生过防盗门被破坏的情况后,姚影才于2006年10月搬进1702室居住。如果说前两次防盗门被破坏,物业没有准备的话,那么在姚影多次找物业反映情况,民警也通告过物业后,防盗门又被破坏了2次,益丰物业公司就应该根据与姚影签署的《物业管理合同》第二条第六点“住宅区内公共秩序的管理(门卫、保安)”的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姚影在一审过程中的举证情况是,姚影在接到一审法院民事传票到开庭之间的一周之内3次去右安门派出所要求开具2004年底至2006年5月因开阳里6区6号1702室防盗门被他人破坏,姚影多次报警的证明。但因事隔多年,右安门派出所要姚影找当年接警的民警核实情况。可姚影连去两次当年接警的张杰警官都不在,直到开庭前一天的下午才见到张杰警官。同样因时间较长,张杰警官也需去查询相关资料,直到快下班时,张杰警官才给姚影答复说可以给姚影开证明,但这证明是对公不对个人的,要接收证明的单位出具公函才行。第二天开庭前,姚影向书记员说明需要法院出具去右安门派出所取证公函的情况,书记员说她将此情况向法官反映,但法官此后没有对姚影反映的情况表示意见。姚影再次向法官反映需要去右安门取证的公函,法官表示取证申请要在开庭前提出,庭后不能再行申请取证。因以上原因姚影错失了取证机会,而末能在一审时举证证明益丰物业公司对姚影1702室防盗门被他人破坏有过错。
益丰物业公司针对姚影的上诉理由答辩称:物业管理公司主要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保安、绿化、清洁卫生和房屋设施管理等工作。小区保安服务是相对物业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安全监控、巡视和门岗执勤以及交通秩序进行管理等。小区保安员不是执法部门人员,不是保镖。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治安防范是“服务”而不是“职责”,而这种服务是对公共秩序的维护,而不是对个人身体或财产安全的维护。除非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家庭财产不承担保护责任。
姚影购买的丰台区开阳里六区6号楼1702室,属经济适用房范围,理应自住。根据物业公司石总经理掌握的情况是姚影曾经委托某房屋中介公司对该套住房进行出租。后不知何故,未能成功。招致中介公司的报复,所以物业公司认为责任不在物业公司,而在姚影本人。
姚影要求益丰物业公司赔偿2004年10月至2006年9月两年的物业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自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应交纳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费。因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公共性服务类似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它性,不论业主房屋是否空置,其物业管理成本是一样的。
综上所述,益丰物业公司不能接受姚影的请求。恳请二审法院驳回姚影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入住通知单》、《物业管理收费明细表》、《物业管理合同》、照片光盘,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益丰物业公司与业主姚影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益丰物业公司负责住宅区内公共秩序的管理,其中包括门卫和安保。因此,益丰物业公司负有保证小区安全的义务。此种义务属于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因此,业主不能仅以存在第三人侵权造成财产损失为由,要求物业公司予以赔偿,而应举证证明物业公司疏于履行保安义务,且该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业主姚影没有举证证明益丰物业公司存在不履行小区安全保卫义务的情形,因此,姚影居室防盗门被他人破坏与物业服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姚影主张益丰物业公司没有按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履行安保义务,应赔偿其财产损失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姚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姚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申小琦
&&&&&&&&&&&&&&&&&&&&&&&&&&&&代理审判员  胡&&君
&&&&&&&&&&&&&&&&&&&&&&&&&&&&代理审判员  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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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年 三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曹颖异
&益阳市某小区业主室内被盗物业公司成被告&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结一起业主室内财物被盗后起诉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该类型案件目前在益阳市范围内尚属首例。
原告陈某系益阳市梓山苑住宅小区住户。今年3月1日下午2点陈某外出探亲回家时发现家中被盗,公安部门勘查发现窃贼是撬防盗窗入室的。陈某报案称被盗戴尔台式电脑1台,价值3600元。陈某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保安服务未到位,未按物业管理合同履行义务,怠于行使应尽的管理职责,故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被盗财物的损失3600元。遭到拒绝后,遂向法院起诉某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负有法定的保护和保管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履行了物业管理合同确定的义务,无过错,亦没有违约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责任。业主室内财物被盗,从主观上看业主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在盗窃案件未侦破之前,其损失只能由业主自身承担。
资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益阳市梓山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该物业管理合同并未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对业主室内财物被盗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提交的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保安管理上存在过错,未按物业管理合同上约定履行义务致其财产遭受损害的证据不足,同时业主主张的财物损失只有本人在公安机关的报案陈述,又没有由法定评估机构对被盗财物的现值作出评估,故一审法院对陈某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胜诉。
丢了财物怨物业 业主拒交物业费用惹官司
家中财物连续被盗损失近19万元,小区住户陈女士埋怨物业公司工作太不负责任,一怒之下不再交纳物业费。河南某物业服务公司在与陈女士协商没用任何进展的情况下日前将陈女士起诉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陈女士支付物业费及违约滞纳金。
  2003年5月,陈女士与河南某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费的价格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在公共秩序方面,协议规定物业公司应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物业管理机构24小时值班,公共秩序维护人员24小时值班、巡视,配合公安部门预防、制止违法犯罪。2003年10月份陈女士入住小区。日和8月29日陈女士家中连续两次被盗,损失近19万元。在审理时,陈女士认为自己家中被盗与物业公司不负责任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自己不应交纳物业费、违约滞纳金和车库租金(另案处理)等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陈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物业公司虽然对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有值班、巡视并配合公安部门预防、制止违法犯罪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住户丢失的财物都应由物业公司负责。同时由于陈女士没有提供物业公司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有明显过失的证据,所以法院认为盗窃分子的盗窃行为属于治安或刑事犯罪,应在公安机关破案后由行为人负责赔偿,在物业公司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明显过失的情况下不应当承当这一责任。
&&&&5月13日下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陈女士支付物业费、违约滞纳金共计近6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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