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城镇建设论文非法占地建房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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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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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指导意见
郴办发〔2013〕&9号
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有序建设。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自觉在符合规划要求、依法办理手续的前提下进行。坚持先规划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没有编制规划的,不得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没有依法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建设。既要依法依规保护农村村民建房的合法权益,又要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二)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扶持、加强监管,引导农村村民住宅依法有序建设。要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尊重村民意愿,维护村民合法权益,调动村民参与规范建房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坚持先规划后建房。从农村实际出发,立足保护耕地和自然生态环境,合理规划村庄布局,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科学安排村民居住区、休闲活动区、生产工作区及公共基础设施分布。
(四)保护耕地,节约集约。严格土地管理,依法保护耕地资源,严禁违规占用基本农田。引导、鼓励农村村民建房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合理规划集中居住区布局。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大力开展空心村整治和危房改造,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倡导节约集约用地。
(五)一户一宅,拆旧建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异地新建住宅的,实行建新拆旧承诺制。各地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新房建成后拆除旧房,旧址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并报发证机关按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公寓式建房。
(六)统一风格,彰显特色。结合农村实际,编制具有地方文化特色、能满足农村生产生活需求且易于为农村村民接受的建筑设计标准图集,免费提供给农村村民建房选择和使用。原则上以自然村为单位选择风格造型,确保一定范围内建房风格基本一致。
二、基本要求
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要按照“有规划覆盖、有审批程序、有标准图集、有绿化美化、有检查验收、有奖惩措施”的“六有”基本要求,保障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依法依规、有序有效推进。
(一)完成规划覆盖。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建设美丽乡村的总体要求,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村镇体系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所)要加强对规划编制的指导,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违规建房,要落实对古村落、古民居的保护措施。编制村庄规划要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力求简单、实用、易懂。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二)严格审批程序。按照简政放权、扩权强镇的改革要求,除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外,各县市人民政府将村民建房的县级审核报批、监管、查违等权限委托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北湖区、苏仙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建房按照“公开、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实行集中公示、集体讨论、集中审核报批。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初一次性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逐宗落实到户。
(三)编制标准图集。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区域发展实际,尽快完成农村住宅建筑标准图集编制和施工图设计工作。编制标准图集要充分考虑村民的实际需求,既要经济适用,又要继承和弘扬有浓郁地方特色的建筑文化,体现地方特色。
(四)加强绿化美化。以农村环境整治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加大对违章建筑和废弃建筑的拆除力度。以打造统筹城乡发展示范带、示范镇、示范村为重点,全面开展村庄绿化美化工作。积极引导村民在房前屋后栽植花卉苗木,建设绿色生态家园。加强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
(五)建立验收制度。建立村民建房竣工验收制度。按照“先批后建”的原则,村民必须按照批准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村民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乡镇人民政府应将验收和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资料报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六)落实奖惩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整合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移民安置补助资金、避险安置补助资金、沉陷区安置补助资金等各类农村建房资金,结合自身财力状况,对符合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建房手续、按照标准图集建设的农村建房户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有条件的可以提供财政贴息贷款,引导、支持村民依法有序建房。对违法违规建房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直至依法拆除违规建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由市统筹城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市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村民建房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力度。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地区实际,制订《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要推进简政放权,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核报批、监管、查违等工作。各县市区要在整合调整现有机构的基础上,设立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所),配备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员,有条件的乡镇可聘请乡村规划师;各村要明确1名村干部兼任本村建房协管员,接受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强化村民参与。建立村民建房自治管理长效机制。组织农村干部群众参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鼓励村委会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订本村村民建房村规民约,对本村村民建房行为进行约束。村规民约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委会负责监督实施。
(三)提供政策支持。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改革试点工作,为农村村民建房适度集中创造条件。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盘活的农村宅基地所得收益按一定比例返还农村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大力推进空心村改造,探索试行“城中村”改造政策。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和产业园区建设,为村民建房适度集中提供产业支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规范村民建房中乱收费或搭车收费,严禁加重群众负担,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四)开展连片示范。各县市区要选择群众基础好、区位条件优、村民积极性高的村庄,采取旧址规划重建、异地规划新建等形式,开展集中连片建房试点工作。要整合涉农资金扶持空心村改造和集中连片建房试点,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发挥试点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村民建房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各村村委会是村民建房日常监管的责任主体。村委会要及时掌握村民建房动向,发现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并坚决予以制止。对农村村民建房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违法建设行为发生的,将严肃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列为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市、县市区统筹城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调度和考核评比,将考核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县市区、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宣传引导。市、县市区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有关农村村民建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风格的村民集中连片建房典型大张旗鼓地宣传推介,对违法违规占地建房的行为予以曝光。各乡镇、村组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农村村民建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引导村民切实改变建房陋习,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意识,杜绝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共同建设宜居、利居、乐居的美丽乡村。
(此件发至乡镇)
& & & & & & & & & & & & &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
& & & & & & & & & & & & &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 & & & & & & & & & 2013年10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六、非法占地建房处理意见;(一)清理的时限范围和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加强镇区小城镇区域及农村宅基地管理,结合;(二)违法占地处罚标准:属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户建;工本费外,根据情节按耕地占用税的1―3倍收取罚金;(三)属下列三种对象的,应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四)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的,可由未批先建户提出;占道,占引水渠
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六、非法占地建房处理意见 (一)清理的时限范围和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镇区小城镇区域及农村宅基地管理,结合我镇实际,分两个阶段执行,第一阶段主要清查日起至日止的违法违规建设用地,第二阶段为日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主要清理范围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及省、县道及乡村公路两侧、镇区小城镇规划区域(含城乡结合部)的违法建设用地。着重清理以下五类非法占地建房行为:一是未批先建,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造住宅、附属用房和经营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老住宅翻建新住宅的;二是批多占,即实际建房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三是建新不拆旧,即经批准易地建造的新住宅在竣工后,按规定应在3个月内拆除旧住宅而未拆除的;四是非法出卖宅基地,即依法取得个人建房用地后又非法出售给他人的这几类违反土地、规划法律法规的建房行为。 (二)违法占地处罚标准:属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户建房在6月30日前已动工建设的,一律按土地出让处理,个人须在6月30日前交清土地出让金152元/m(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耕地占用税及相关测绘费,工本费,属农村部份的除补交清土地测绘费、耕地占用税及 6 2工本费外,根据情节按耕地占用税的1―3倍收取罚金,并限于日前交清。 (三)属下列三种对象的,应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一是日后仍无视执法部门依法阻止,继续强行抢建的;二是属小城镇规划区域内的建房户在6月30日前未交清出让金、测绘费及工本费且仍强行抢建的;三是小城镇重点规划区域内不符合个人建房条件,非法占地建房后用于出租、出售、搞经营,或者出租、出售老住宅,再非法占地建新住宅且不按时于日前补交清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及相关测绘费、工本费的;四是未经申请擅自在省、县、乡主公路旁超公路控制线建房且未按时在日前交清罚款及测绘费、耕地占用税、工本费又未补交申请书的。 (四)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的,可由未批先建户提出书面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取土地出让金或罚金后,按法定程序补办建房手续:一是属小城镇总体规划区内但是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不影响小城镇规划且在6月30日前交清土地出让金及土地测绘费、耕地占用税、工本费并补交申请的;二是农村中非法占地建房面积未超过村(居)民个人建房规定面积且已于日前补交清耕地占用税、测绘费、工本费及罚金的,三是未超线 7 占道,占引水渠等设施建房且已于日前补交相关税费及罚金、申请书的。 (五)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违反交通、水渠管理规定私自建房的建房户,可由未批先建户作出书面承诺,经村委会签署意见,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但须书面承诺以下内容:一是不再继续非法抢建、扩建;二是在政府建设需要征地拆迁时无条件拆除。作出以上承诺的,镇政府作备案管理,但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也不作为本次拆除处理。 未批先建户若不作出书面承诺、不接受处罚,或者不履行承诺义务的,则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六)对少批多占户,应责令退还多占的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多占土地上的房屋,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但因房屋结构原因拆除有困难,又不影响城镇规划或公渠道建设的,可以采取补交相关税费或土地出让金,并重新申请用地方式并经村委会签署意见后,予以补办用地手续,如未按时于7月15日前交清土地出让金或不作出书面申请的,则责令退还多占的土地,限期拆除多占土地上的房屋。 (七)对建新不拆旧的,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拆除;不履行建新拆旧承诺义务,而将旧住宅出售给他人的,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
8 (八)对非法买卖宅基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 (九)对其他违反土地、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各村委会、各职能部门在清理整治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影响极大、极坏的违法违规建筑要坚决予以拆除拆除;对在建的违法违规建筑,由于建设周期短的特殊原因,要从快组织实施拆除,尽量减少农民的经济损失。 (十一)对纵容、袒护非法占地建房行为,管理严重失职的村干部,以及带头非法占地建房或涉及其他违反土地、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党员、干部,必须从严、从重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建立建设用地共同监管机制,严格土地执法 (一)建立共同监管机制,对帮助违反规定擅自建房的,用地人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日常监管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镇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 9 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 八、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的组织领导 为保证我镇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顺利推进,成立由镇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镇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镇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国土资源所,由王朝运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全镇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各项工作。各村同时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主任或副支书任办公室主任的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本村规划建设用地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0一0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送:各村委会镇属各部门
摆所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10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中学教育、高等教育、外语学习资料、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专业论文、应用写作文书、文学作品欣赏、12关于加强镇域及小城镇规划区居民建设用地及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草案)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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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区外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省市驻隆各单位:
&&&& 为规范城镇规划区外农民建房用地管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加强城镇规划区外农民建房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城镇规划区外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民建房用地管理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粮食生产安全和农村社会大局稳定。近年来,通过从严用地审批、严格执法监管、推行综合整治等措施,我县农村土地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特别是城镇规划区外农民建房用地缺乏有效的规划管控,选址随意性大,违法用地行为时有发生,非法占地、破坏耕地现象屡禁不止,耕地保护面临较为严峻的形势。当前,我县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快速发展时期,耕地资源紧缺,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全县各级各部门务必从战略高度和发展全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对农民建房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强化农村土地规划引导,规范农民建房用地选址报批程序,加大动态巡查和执法监管力度,确保全县城镇规划区外农民建房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二、切实规范农民建房用地审批管理
&&&&(一)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1、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的,再申请宅基地,不得批准。已有一处宅基地的,除因继承房屋导致宅基地权属发生变更的以外,其再申请他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家庭中有子女已达婚龄,达到分户条件并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分户登记的,可以作为两个以上家庭户型。各乡(镇)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建房申请人资格条件,执行批前公示、现场核查等工作程序,坚决杜绝一户多宅和城镇居民占用集体土地建房。
&&&&2、严控建房用地面积标准。家庭户型以每户4人(含4人以下)为基准户,每基准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100平方米,每户人数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20平方米,但每户的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
&&&&3、实施用地审批分类管理。对乡(镇)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符合用地条件的建房用地申请,属在土地使用证红线范围内原地改建的,由县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直接发放用地批准文书,再按季度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和资料归档。属超出土地使用证红线范围扩建或选址新建的,由乡(镇)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要切实提高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效率,自受理农民齐全的建房用地审批资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严格土地规划计划管理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县政府下达的土地开发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耕地占补平衡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的实施工作。农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推进&空心村&治理、旧宅基地及其它废弃建设用地复垦,周转出的指标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用于农民建房。农民建房占用耕地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农民自行复垦或开发的零星分散耕地,经县国土资源、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后,专项用于农民建房占补平衡。
&&&&(三)积极推进集中连片建房
&&&&各乡(镇)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基础上,遵循乡村建房规划,积极探索集中节约用地建设模式,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调配权属、统一基础设施、统一分摊成本、统一供地联建的原则组织农民集中成片建房,从严控制村民单独选址建房。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划定所辖各村集中连片建房区域,引导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在集中连片建房区内申请建房。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财政等部门,要在政策、资金上大力支持农民集中成片建房的实施。
&&&&三、严格农民建房用地执法监管
&&&&(一)强化动态巡查,严堵非法建房源头
&&&&1、建立土地信息员制度。原则确定各村委员会主任为土地信息员。土地信息员对本村辖区内的违法用地行为,应自违法用地行为发生之日起2日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所。
&&&&2、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各乡(镇)要合理划定巡查区域等级,制定动态巡查制度。各国土资源所人员要实行联村包片,会同乡(镇)驻村干部落实动态巡查工作。国土资源所及乡(镇)驻村干部对责任村或区域内的土地违法行为,应自土地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日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所。
&&&&3、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应自违法用地行为发生之日起5日内组织国土资源所及乡(镇)驻村干部进行有效制止,防止违法用地行为事态发展。
&&&&(二)强化联合执法,严查非法占地建房
&&&&1、加大执法整治力度。各乡(镇)、县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执法监察联动协调机制,加大联合执法整治力度,对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位置独立的非法占地建房和影响较大的非法建设,要及时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坚决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
&&&&2、明确执法主体及牵头组织单位。对城镇规划区外农民非法占地建房等土地违法行为,执法主体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国土资源所要负责做好违法案件调查、立案、风险评估等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要安排领导班子成员带队,组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参与各乡镇组织的集中执法行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本级国土资源、城建、林业、水务、公安等有关部门,调配有关执法设施,积极参与配合。对案情重大、执法难度大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会商后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联合执行行动。
&&&&四、严格实施违纪违法行为责任追究
&&&&切实落实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审计制度,严格实施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过错责任追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监察、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组成审计问责机构,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所及村委会在耕地保护和集体土地管理、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国土资源部门未依法依规进行收费或乡镇人民政府违规擅自收费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纵容、指使非法占地、非法买卖集体土地的,直接责任人一律依法从严处理;收受违法当事人财物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刘旭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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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庆局长接受“行风热线”栏目主持人采访
主题:2015年6月“行风热线”栏目主持人采访
张震 徐亚军 孙勇 郑仁义 董宏转
濉溪县局:关贺岭副局长&联系电话:6077950
杜集分局:郑仁义副局长&联系电话:3092355
烈山分局:董宏转副局长&联系电话:4685818
相山分局:孙&&勇副局长&联系电话:3113157
与节目主持人交流内容
1、全国“土地日”的由来和今年全国“土地日”的宣传主题?
2、什么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3、为什么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4、我市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5、我市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6、在挖掘节地潜力方面有哪些鼓励政策?
主持人:刘局长,今天是第25个全国“土地日”,请你向听众朋友介绍一下全国“土地日”的由来和今年全国
“土地日”的宣传主题?
刘局长: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轨道。为了增强全民的土地忧患意识,日,国务院决定将每年的6月25日定为全国“土地日”。每逢全国“土地日”,我国政府都会围绕基本国策确定一个宣传主题,在全国广泛宣传。今年6月25日是第25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动土地利用方式根本转变”。
主持人:刘局长,什么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刘局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主要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节约利用土地,就是各项建设都要尽量用地,千方百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利用土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三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主持人:刘局长,为什么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刘局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我国的耕地资源基本国情决定的。我国耕地资源的特点呈现“三少”:一是人均耕地少。我国现有耕地18.26亿亩,人均耕地1.39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我国耕地面积列世界第二位,但人均耕地排在世界第67位。有一些省(区、市)的人均耕地已经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的0.8亩的警戒线;二是优质耕地少。我国优质耕地、高产田仅占耕地总量的30%。三是后备耕地资源少。全国耕地后备资源约为2亿亩,但水、土、光、热条件比较好的只占其中的40%,能开垦成耕地的只有约8000万亩。
我市作为能源城市,人多地少矛盾尤为突出。2014年土地变更调查显示,我市现有耕地252.27万亩,人均耕地1.32亩,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市辖三区人均耕地已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的0.8亩的警戒线。当前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因此,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是我市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
主持人:刘局长,我市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刘局长:近年来,我局紧紧抓住节约集约用地主线,以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工作为抓手,不断进行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创新,强力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一是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体系。先后报请市政府出台了《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构建了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机制。二是严把工业用地关。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格控制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等指标,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等限制性产业项目落地。加强各类建设项目集约用地指标管理,对达不到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予以供地。三是综合运用市场和经济手段。加大新增建设用地取得、使用和保有成本,形成节约集约用地倒逼机制。积极推进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进行发展建设模式,出台了有关政策鼓励工业企业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鼓励开发利用地下地上空间,负一层土地出让价款按照地上楼面地价的15%收取,负二层减半收取;鼓励工业生产型企业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建设两层(含两层)以上多层厂房的产权单位进行补助。实行容积率、建筑密度与土地使用税挂钩政策。新增工业项目按照标准足额缴纳工业土地使用税后根据建设情况进行分类奖励。四是建立园区用地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了开发区节约集约利用评价体系,并将其作为园区扩区、升级的重要依据。
主持人:刘局长,我市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刘局长:《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对工业项目建设标准进行了明确:各园区新开发的建设区域,工业用地比例不得低于70%。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预期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单个工业项目投资额低于6000万元,原则上不单独安排供地。新增工业项目建筑密度不得低于40%,建筑容积率不得小于1.0。装备制造等特殊行业,经论证和批准后,可适当降低容积率。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生活配套设施用地,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公共租赁住房除外)、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主持人:刘局长,在挖掘节地潜力方面有哪些鼓励政策?
刘局长:鼓励工业生产型企业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建设两层(含两层)以上标准化厂房的产权单位,受益财政可以按照二层150元/平方米、三层200元/平方米、四层以上3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助。鼓励工业生产型企业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在企业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或建设两层(含两层)以上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主持人:刘局长,农村宅基地怎样实现节约集约用地?
刘局长: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标准。对“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等,要消化利用,加大盘活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主持人:刘局长,农村村民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刘局长: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已到法定婚龄需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根据采煤塌陷或实施村庄规划需要村庄集并和搬迁的;
(三)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征收且未安置的;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房、需要新建住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房屋损毁,属危房、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在原址新建的;
(六)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本人自愿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另选址新建住房的;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持人:刘局长,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履行哪些审批程序?
刘局长:农村村民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一)建房户向其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审查后召开村民代表或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讨论。村民会议同意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张榜公布申请人姓名、理由和宅基地位置、面积。张榜公布期限不少于7日。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建房户的户口簿及复印件报送镇(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镇(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勘,分别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人民政府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三)镇(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将审批结果通知建房户。对符合规划并具备建房条件,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由镇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占用农用地并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建房户同意调整宅基地位置或异地建设的,可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建房申请未批准的,应向建房户说明理由。
(四)镇(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放线定位。
(五)镇(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对建房户选择的施工队伍、建筑工匠进行资质、资格审核,经审核合格,且规划、用地手续齐全的发放《农村房屋建筑施工通知书》。
未经镇(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现场放线定位和未取得《农村房屋建筑施工通知书》的,不得开工建设。
主持人:刘局长,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多少?
刘局长:《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
(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主持人:刘局长,农村村民之间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该如何处理?
刘局长: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之间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在土地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主持人:刘局长,对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如何进行处罚?
刘局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也是非法占地的一种,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适用此条只针对农村村民建民宅,在查处案件是要调查清楚违法行为人是否是农村村民,如果是城镇居民则不能适用此条,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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