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迁的户口最近迁回征收补偿有征收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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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云标签户口迁出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伍江林
  【案情】
  原告阳田庆的父亲阳华成1990年死后,母亲盛丽珍于1992年改嫁到河北,阳田庆随母亲到河北生活,随后母子两的户口从临桂迁往了河北邯郸,但并未在邯郸取得承包地。2012年,西城水厂迁建项目征用了阳家的地,共补偿征地款项20万元,该款被阳华成的兄弟阳华生全部领取。原告阳田庆和母亲盛丽珍得知此事后,要求阳华生给予阳华成的那部分应该征地款,阳华生以母子两的户口已经前往河北邯郸为由,不能再获得征地补偿款不予给付。随后,原告阳田庆和母亲2012年诉至法院要求阳华生给付自己所应得的征地补偿款。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母子两虽然户口已经迁到了河北邯郸,但是并未在邯郸取得土地承包权,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
  一种观点认为,母子两的户口已经迁出去了,不能再取得征地补偿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第一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原告所在的村民小组从1980年到至今,对其集体土地实行责任承包制后,对其发包给村民经营的责任田从未收回过。此外,该村近年对国家征用本集体农户承包的责任田地,奉行的规定是:谁家的田地被征用,其征地补偿费即归谁家,从未收归集体分配。原、被告承包集体的田地,是家庭式的承包,阳华成作为阳家的家庭成员,在分家时分有一份责任田,其去世后依法应由其妻子盛丽珍承包经营,所得收益亦应由其享有。现西城水厂征用阳家的承包责任田,支付了征地费、奖励费、清丧费三项共计人民币20万元给阳家。因此,原告阳田庆与盛丽珍应当获得自己所应得的那份征地补偿款。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临桂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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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后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
时间:&&|&&作者:王谆&&|&&浏览:1416
原告张二某的父亲张某某1989年死后,母亲李某某于1994年改嫁到湖北省,张二某随母亲到湖北生活,随后母子两的户口从河南南阳迁往了湖北十堰,但并未在十堰取得承包地。
【案情】原告张二某的父亲张某某1989年死后,母亲李某某于1994年改嫁到省,张二某随母亲到湖北生活,随后母子两的户口从迁往了湖北,但并未在十堰取得承包地。2010年,某工厂建设项目征用了张家的地,共补偿征地款项30万元,该款被张二某的哥哥张大某全部领取。原告张二某和母亲李某某得知此事后,要求张大某将应属于张二某和李某某的征地款支付给张二某和李某某,张大某以母子两的户口已经前往湖北十堰为由,不能再获得征地补偿款不予给付。随后,原告张二某和李某某于2011年诉至法院要求长大某给付自己所应得的征地补偿款。【争议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母子两虽然户口已经迁到了湖北十堰,但是并未在十堰取得土地承包权,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第二种观点认为,母子两的户口已经迁出去了,不能再取得征地补偿款。【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妇女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原告所在的村民小组从1980年至今,对其集体土地实行责任承包制后,对其发包给村民经营的责任田从未收回过。此外,该村近年对国家征用本集体农户承包的责任田地,奉行的规定是:谁家的田地被征用,其征地补偿费即归谁家,从未收归集体分配。原、被告承包集体的田地,是家庭式的承包,张某某作为张家的家庭成员,在分家时分有一份责任田,其去世后依法应由其妻子李某某承包经营,所得收益亦应由其享有。现征用张家的承包责任田,支付了各项征地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给张家。因此,原告张二某与李某某应当获得自己所应得的那份征地补偿款。
作者: [广东-广州]专长: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知识产权 律所: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731积分 | 帮助474人 | 0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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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户口迁出再迁入 应分征地补偿款
户口迁出再迁入 应分征地补偿款
  农村户口居民到外地上大学,要不要迁户口?迁出户口是否意味村民资格的丧失,村集体成员的待遇再无法享受?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这样一起案件,认定户口与村集体成员资格和待遇无关。
  祝某是石家庄市新华区田家庄村人,曾因上大学将户口迁出该村。日,祝某又将户口迁回田家庄村。
  2011年5月,因建设高速公路征用该村土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城区建设管理局(甲方)、新华区西三庄乡人民政府(乙方)、田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丙方)签订协议,约定征用土地收归国有,用于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甲方将补偿费拨付给乙方,再由乙方拨付给丙方。
  协议签订后,按照田家庄村党总支及村委会作出的分配方案,土地补偿款按符合方案规定的本村村民人头所分,人均分配金额3500元。但是祝某等人却未能领到这笔补偿款。
  2012年12月,由于涉及有关大中专毕业生户粮关系事宜,田家庄村&两委&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村民进行了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公告名单中,祝某名列其中。祝某认为,既然自己是符合条件的村民,就应该与其他村民一样分得征地补偿款。2013年11月,祝某起诉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请求村委会支付2011年征地补偿款3500元。
  法院一审认为,祝某户口的迁出迁入不影响其村民资格,村委会2012年12月的公告也是对祝某村民资格的追认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院判决田家庄村委会按照分配方案,支付祝某征地补偿款3500元。
  田家庄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田家庄村委会辩称,本案争议实质涉及村民资格和待遇,按照法律规定法院不应受理;祝某毕业后一直在社会工作,已成为城镇居民,其在该村也不享有承包地,并不依赖农村土地等资源生活,俨然不是村民;田家庄村相关公告并无追认村民资格内容的描述,且本案涉及的被征收土地并非承包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石家庄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责令田家庄村委会向祝某支付有关征地补偿款是正确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田家庄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近日,该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集体组织成员权与户口无关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祝某是田家庄村民,因上学将户口迁出、迁入,是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所作出的行为,其在本村集体仍应该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田家庄村党总支及村委会于2012年发布的公告、通知,也证实祝某是该村村民。庭审中,祝某提供了户口簿等证据,证明其户口早在征地之前即迁回本村。根据分配方案,征地款是在全体村民之间分配,不是在部分村民之间分配,祝某依法应分得征地补偿款。
  律师贺耀弘表示,本案的关键在于以什么条件、标准来衡量集体组织成员权亦即村民资格。村民资格到底因何取得,是因具有本村农业户口而取得,还是因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而取得,或者因父母具有村民资格而出生子女取得,因嫁入男方或入赘女方而取得等,以及又在什么情况下会丧失村民资格,目前尚没有具体的、权威性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性规定。
  &通过本案审理有一点得到明确,户口是与行政管理相关联的制度,与村民资格或者说集体组织成员没有直接关系。&贺耀弘说,随着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户籍新政策的实施,以户口性质或落户地来区分是否取得或丧失村民资格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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