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付少军军

最高法院人民法庭指导办公室负责人付少军博士到信阳法院调研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 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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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人民法庭指导办公室负责人付少军博士到信阳法院调研指导人民法庭工作作者:裴国刚 王陈阳&&
&&&&9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人民法庭指导办公室负责人付少军博士在河南省高院民一庭庭长刘天华、信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翟陆等领导同志的陪同下,到固始调研指导人民法庭工作。固始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胡海燕、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竹学军、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郑镇林等参加调研。&&&&付少军一行首先来到信阳“最美法庭”――固始县法院胡族法庭进行现场调研。调研过程中,付少军一行逐一查看了法庭的审判庭、调解室、会议室、乒乓球室及小食堂、小宿舍、小菜园、小图书室和小活动室;详细询问法庭干警的工作、生活、家庭情况,胡族法庭的收结案件情况、司法便民措施等。付少军对胡族法庭整洁优美的办公环境和良好的工作秩序给予充分肯定。&&&&在随后召开的调研座谈会上,固始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胡海燕致欢迎辞,他对付少军一行的到来表示欢迎,并简要介绍了固始县的县情概况,希望县法院要以此次调研为契机,发挥好人民法庭服务群众的“排头兵”作用。固始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郑镇林就县法院今年以来的工作及人民法庭工作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汇报。&&&&信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翟陆从人民法庭基本情况、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的开展、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五个方面介绍了全市人民法庭工作的整体开展情况。省高院刘天华庭长介绍了全省人民法庭的布局情况和省高院对人民法庭工作的几项关注点、着力点和指导点,就下一步的工作,她建议补足、配强人民法庭力量、明确人民法庭工作范围、继续发挥人民法庭党建作用。&&&&在座谈交流环节,县人大常委会竹学军副主任对今年前八个月县人大如何对县法院进行支持、监督进行了简要介绍。随后,县人大法工委、法制委员会邓伟主任、信阳中院民一庭陶加峰庭长、县法院主管法庭工作的副院长及各人民法庭负责人先后进行了发言,就人民法庭工作存在的困难和下一步的工作建议进行交流。&&&&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人民法庭指导办公室负责人付少军博士作重要讲话。他表示,此次专题调研一方面是要了解人民法庭工作情况,为今后起草相关规范性指导意见提供依据,另一方面是要学习基层好的经验和做法。当谈到此次调研的感受时,他指出,固始县法院走上了健康发展的快车道,司法改革扎实推进,审判工作优质高效,执行工作雷霆万钧,精神状态积极向上,这一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党委、政府和人大的关心支持,离不开领导班子的团结奋进,离不开全体干警的埋头苦干。随后,他分别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就人民法庭工作部署和推进的三项重点工作、三项宏观工作以及四项改革措施。他强调,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人民法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主动加强与上级法院、党委、政府、人大及有关方面的汇报沟通,争取支持,形成合力,确保人民法庭各项改革任务顺利完成。责任编辑:固始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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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从57个最高院案例看“实际施工人”&的6个法律问题
本文观点系笔者根据最高院网上公开可查的57件涉及“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案件整理所得,希望能够加深读者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理解。
规则一:该条规定旨在保护农民工权益,主要针对违法的劳务分包工程,而不包括专业技术分包工程,且实际施工人应当全面履行而非部分履行发承包人之间的施工内容。
最高院认为:实际施工人提起索要工程款的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第一款规定,以不突破合同相对性为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第二款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特别规定,诣在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际施工人是指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合同等违法行为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实际从事工程建设的主体为实际施工人,为有别于施工人、承包人、建筑施工企业等法定施工主体的表述方式,《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使用了实际施工人概念。实际施工人可能是自然人、超资质等级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超资质许可施工范围从事工程基础或结构建设的劳务分包企业等。从实际施工人的人员构成看,在施工现场实际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多为农民工。实际施工人与其发包人形成了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内部法律关系为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农民工工资或劳务报酬在工程款中的占比很高,多为农民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为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作出了特殊情况下准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的规定。本案恒达机械厂系经与成大公司之间签订的钢梁制作安装协议书而取得案涉钢梁制作安装工程,可见其提供的是专业技术安装工程并非是普通劳务作业,被拖欠的工程款并非劳务分包费用,并不具备《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条件。恒达机械厂已按合同约定完成的钢梁工程承包作业,也仅仅是宏祥公司与博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中的部分施工内容,属违法分包工程,并非全面履行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因此,并不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一、二审判决未判定宏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至于宏祥公司是否对转包知情,并不影响本案判决结果。
案例索引:大连恒达机械厂与普兰店市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成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民申字第919号,合议庭成员组成人员:李明义、苏戈、张志弘。
规则二:该条规定并未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请求发包人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最高院认为:虽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的权利,但该条司法解释规定并未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请求发包人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案例索引:黄国盛、林心勇与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泉三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93号,合议庭成员:辛正郁、关丽、李琪。
规则三:承包人基于无效合同享有的工程价款为特殊法定债务,与一般借款债务性质不同,发包人不得以借款之债抵销工程欠款。发包人明知工程款属于实际施工人仍单方通知抵销的,属于损害第三人即实际施工人利益的情形。
最高院认为:振侨集团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而承包保税区海关大楼工程,黄裕明亦在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实际参与工程施工,根据《解释》第二条,振侨集团作为承包人,可请求保税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此工程价款偿付之债务,非根据合同原因,而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质言之,该债务性质为承揽合同项下的特殊法定债务,而振侨集团依据保税区从汕头市财政局处取得的债权而对保税区负有的支付周转金的债务,为借款合同项下的一般约定债务,由此,二者因债务性质不同,属于《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且本案中,保税区所欠付的振侨集团工程款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互负债务,亦直接关涉第三人即实际施工人的切身利益。保税区在案涉实际施工人诉请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形下,仍向振侨集团发出债务抵销之通知,主张将案涉工程价款抵销振侨集团拖欠保税区的财政周转金债务,与《建设工程解释》第二条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精神相悖,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二审判决认为黄裕明作为实际施工人向保税区主张工程款,实质上是对代位权的行使,故不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应以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为要件。本案中,振侨集团多次声明主张讼争工程价款应属黄裕明等实际施工人所有,故并不存在怠于行使债权之情形。其次,如前所述,根据《建设工程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欠付范围内的工程价款请求权,其性质并非代位权,而是基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已经全面实际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法定债权。因此,上述二审判决关于本案债务抵销不存在损害实际施工人利益的问题,实际施工人黄裕明应向振侨集团另行主张工程款的认定,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均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实际施工人黄裕明已向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税区作为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价款及垫资利息,故案涉抵销行为发生在黄裕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之后,且通知之时案涉工程价款已处于诉讼之中,振侨集团亦表示该款项应属黄裕明等实际施工人所有。因此,二审判决上述关于债务抵销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亦予纠正。不能发生抵销的法律效果。
案例索引:黄裕明与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汕头振侨(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3)民提字第96号,合议庭组成:肖峰、张颖新、韩玫。
规则四: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发包人可能欠付工程款,或者其合同相对方有破产、下落不明、法人主体资格灭失等严重影响实际施工人权利实现的情形。
最高院认为: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向其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而不应直接向发包人(业主)主张权利。考虑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制度的健全及建筑市场发生的客观变化,同时为防止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诉权的滥用及虚假诉讼的发生,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应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诉讼。对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诉讼的,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随意扩大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并且要严格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具体到本案中,弘达路桥公司向核工业中南公司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行使诉权,应证明其实际施工人地位,并提供起诉证据证明发包人可能欠付工程款,或者其合同相对方有破产、下落不明、法人主体资格灭失等严重影响实际施工人权利实现的情形。从双方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来看,并不必然可以认定弘达路桥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地位。
案例索引:岳阳弘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李术尧、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民申字第120号,合议庭组成人员:姜强、王毓莹、姚爱华。
观点五:实际施工人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其实际施工人地位,即其与承包人之间存在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或者挂靠等情形,其次实际施工人应证明其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排他性的权利。
最高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表述承包人时通常使用承包人、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等。“实际施工人”出现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四、二十五、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旨在描述无效施工合同中实际承揽工程的低于法定资质的施工企业、非法人单位、农民工个人等,包括借用建筑企业的名义或者资质证书承接建设工程的承包人、非法转包中接受建设工程工程转包的承包人、违法分包中接受建设工程分包的分包人等情形。实际施工人出现的前提要件是建设施工合同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及借用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等无效情形,但佟延安并未证明其与华鹏公司之间存在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的法律关系,或者其借用华鹏公司资质承建案涉工程,故佟延安认为其属于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没有依据。
其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个建设工程由多家施工队伍完成也较为普遍。对于每一个参与施工的施工队伍而言,其很容易提供例如租赁机械设备协议、材料买卖协议、人工费等证据用于证明其实际参与工程的施工。但并不能得出其中的某一个施工队伍是全部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具体本案而言,佟延安并无证据证明其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排他性的权利,所以,原审法院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佟延安与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双兴建设集团华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4)民申字第737号,合议庭成员:韩延斌、王林清、于蒙。
观点六: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等于代位权诉讼,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对承包人权利的承继,也不应受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
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权利。该规定是一定时期及背景下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种特殊制度安排,其不等同于代位权诉讼,不具有代位请求的性质。同时,该条款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目的是防止无端加重发包人的责任,明确工程价款数额方面,发包人仅在欠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数额内承担责任,这不是对实际施工人权利范围的界定,更不是对实际施工人程序性诉讼权利的限制。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对承包人权利的承继,也不应受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事实上,王修虎也无权依据荣盛公司与华星公司之间的仲裁条款向蚌埠仲裁委员会对荣盛公司提起仲裁申请。
案例索引:王修虎与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4)民申字第1575号,合议庭成员:韩延斌、王林清、付少军。(文/原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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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民商实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解除的最新裁判规则
阅读提示:本文汇编的裁判规则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至2015年刊载的全部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民商法案例及裁判文书。涉及的具体问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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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揭秘!什么样的人能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首批员额法官?(内附名单)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367名法官而言,日注定是一个值得被铭记的日子。虽然他们都是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平均法律工作经历已长达22年,然而,今天却让他们感觉像第一天踏上法官岗位一样激动。
“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367个响亮的声音,汇成铿锵的誓言,367只高举的拳头,坚定地承载起对公平和正义的期盼。这场隆重的宣誓活动,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入额工作顺利完成,为全国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添上最浓墨重彩的一笔,也标志着中国最高审判机关的司法责任制等综合改革“扬帆远航”。
对这367名法官,你是不是跟小编一样好奇:究竟什么样的法官有资格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首批员额法官队伍?小编为你独家揭秘。
首批员额法官都是什么人?
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介绍,在首批员额法官选任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执行中央批准的改革方案,从严控制员额比例,从严设置法官岗位,从严执行入额标准程序,不搞论资排辈,不搞平衡照顾。
“来自一线办案部门”、“审判员或具有8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的助理审判员”是入额法官的基本门槛。本次入额法官的平均年龄47岁,平均法律工作经历22年,其中博士学历119人,占32.43%,硕士学历205人,占55.86%,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均承办过疑难复杂案件或曾参与起草重要司法解释,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
30%以内的比例是怎样确定的?
据《最高人民法院首批法官入额工作方案》规定,按照中央关于法官员额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内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首批法官员额比例控制在30%以内,数量不超过400名。
这是在梳理全院现有人员情况、各审判部门工作量的基础上,结合日常分析研判,以案定额,科学测算出来的。同时,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招录年轻人较多的实际,预留约9%的员额比例,让未入额法官、符合法官职务任职资格的同志看到下一步入额的希望,稳定审判队伍的后续力量,也为今后从下级法院遴选法官以及从法学专家、律师中公开选拔法官预留出空间。
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座谈会,征求对院机关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建议。
员额法官是怎样选出的?
说到这个问题,就不得不提到一个“神秘组织”——法官遴选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是为员额法官队伍把好“入口关”而设立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代表、社会代表、专家代表、法官检察官代表组成,他们从专业角度对入额人选进行审核评议。
坚持从严把关,确保遴选不走过场。对廉政审查不过关、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实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对近三年工作绩效偏低的不予入额。在民主测评、笔试、专业评审及业绩考核等量化评分环节设置了硬杠杠,确保入额遴选的各个程序均起到把关作用。
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入额考试,135名助理审判员参加。
6月22日,召开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作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首批法官入额人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首批法官入额工作方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差额审议,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研究,确定以下367名同志为最高人民法院首批法官入额人选(按姓氏笔画排序):
丁广宇、丁成飞、丁俊峰、丁晓明、于明、于同志、万挺、万永海、万会峰、马岩、马东旭、马永欣、马成波、马秀荣、王丹、王闯、王珅、王涛(民二庭)、王鲁、王云飞、王云香、王友祥、王东敏、王旭光、王军强、王连祥、王宏印、王尚明、王秋玲、王艳芳、王振宇、王晓东、王晓滨、王海峰、王展飞、王培中、王淑梅、王朝辉、王锋永、王富博、王婷婷、王锦亚、王碧芳、王毓莹、王慧君、牛克乾、毛立华、毛宜全、仇晓敏、方芳、方文军、方金刚、尹颖舜、孔祥华、甘雯、艾尼瓦尔、左玉慧、卢路生、叶邵生、叶晓颖、史正文、冉容、付少军、付双全、白继明、白雅丽、仝蕾、包剑平、冯姗、冯小光、冯文生、宁晟、司伟、司明灯、司艳丽、邢海莹、曲晶晶、吕梅青、朱理、朱燕、朱伟德、朱宏伟、朱和庆、任能能、任雪峰、华伟、向国慧、刘涛、刘敏、刘小飞、刘少阳、刘为波、刘艾涛、刘竹梅、刘合华、刘红章、刘妙香、刘京川、刘贵祥、刘雪梅、刘崇理、刘银春、刘琳琳、刘雅玲、刘慧卓、齐素、闫燕、闫宏波、关丽、江必新、江显和、安翱、许永俊、孙江、孙延平、孙华璞、孙晓光、孙祥壮、纪力、苏戈、杜军、杜万华、杜国强、杜柏海、杜晓鹏、杜微科、李伟(民二庭)、李彤、李波、李春、李俊、李剑、李勇(刑一庭)、李健、李涛、李嵘、李广宇、李广海、李卫星、李少平、李占梅、李加玺、李延忱、李志强、李纬华、李明义、李绍华、李相波、李剑弢、李桂顺、李晓云、李晓光、李盛烨、李惠清、李智明、李静然、李睿懿、李德申、杨军、杨卓、杨春、杨占富、杨立初、杨立新、杨永清、杨弘磊、杨兴业、杨志华、杨国香、杨科雄、杨辉辉、肖凤、肖峰、肖宝英、吴蓉、吴少军、吴毛旦、吴晓芳、吴景丽、邱鹏、何抒、何君、何波、何东宁、何东青、何春燕、佟姝、余淼、余晓汉、邹雷、汪军、汪斌、汪雷、汪国献、汪鸿滨、沈亮、沈红雨、沈德咏、宋莹、宋春雨、宋晓明、宋楚潇、张元、张华、张纯、张杰、张明(六巡)、张剑、张眉、张艳、张卫兵、张代恩、张志弘、张志刚、张述元、张昊权、张建英、张勇健、张爱珍、张能宝、张雪楳、张淑芳、张颖新、陆世慈、陆建红、陆效龙、阿依古丽、陈佳、陈攀、陈宏宇、陈学勇、陈鸿翔、陈鹏展、邵长茂、武建华、苗有水、范冬明、林广海、林玉环、林红英、欧阳南平、尚晓阳、罗勋、罗敏(刑三庭)、罗霞、罗国良、罗智勇、周川、周刚、周庆、周军、周峰、周翔、周强、周小霖、周伦军、周其濛、郑鹏、郑学林、郎贵梅、孟伟、孟祥、孟凡平、赵剑、赵卫东、赵俊甫、赵晋山、赵晋江、郝立珠、胡方、胡云腾、南英、侯宏林、逄锦温、姜伟、姜伟(审监庭)、姜永义、姜启波、洪清沪、宫邦友、祝二军、姚爱华、贺禔、贺小荣、骆电、秦元明、敖卫春、袁晓磊、耿宝建、聂振华、贾力、贾伟、贾劲松、贾清林、夏君丽、夏建勇、夏道虎、党进、党建军、晏景、钱小红、徐静(刑五庭)、奚向阳、翁彤彦、高雨、高珂、高洪江、高晓力、高燕竹、郭利然、郭忠红、郭修江、郭载宇、郭清国、席建华、陶凯元、黄年、黄嵩、黄西武、黄金龙、梅芳、曹刚、龚斌、常朝晖、崔晓林、崔祥莲、麻锦亮、鹿素勋、章晓瑜、阎巍、梁清、梁凤云、续文钢、绳万勋、彭锐、葛洪涛、董华、董蓓、董世宏、董保军、董朝阳、韩维中、程捷、程永生、程新文、储荣魁、舒明生、曾宏、曾琳、曾广东、曾宏伟、曾朝晖、谢爱梅、虞政平、蔚强、裴显鼎、管应时、翟超、熊劲松、熊俊勇、滕伟、潘杰、潘勇锋、薛贵忠、戴长林、魏文超、魏海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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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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