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梅汤注册侵犯商标专用权权的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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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追溯力
  2001年的《商标法》规定,对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其中,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初审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但是,在实践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之日与商标公告期满之日未必是同一天,这就造成一个问题:对于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力?换言之,他人是否需要承担某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对于这一问题,2001年的《商标法》没有给出答案。
  自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第三十六条对于这一问题则明确给予否定回答,该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商标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人可以排除其他任何人的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要成为绝对权有一个前提,就是权利状态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为其他人所知晓。对于知识产权而言,除了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自动产生外,通常必须经过法定的授权程序,并向公众告知。如果一项绝对权没有为公众所知悉,客观上就无法对抗他人。正是基于公示的需要,《商标法》设置了商标公告制度。商标公告之后,法律上推定任何人都应当知悉该商标权的存在,这是谴责侵权人的主观状态的依据。因此,商标权人虽然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即取得商标专用权,但要获得追究他人侵权责任的权利,必须等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被公告之后。只有注册商标公告后,注册商标专用权才真正从形式上转化为一种及于一切人的绝对权、对世权。
  举例来说,张三在体育用品上申请注册××商标,经初步审定后公告,初步审定公告时间为日,公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准予核准注册并公告的时间为日,那么张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为日,但是,对于他人在体育用品或近似商品上使用××商标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张三想要维权的话,则要推迟到日;对于日至5月1日期间的类似行为,张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上没有追溯力。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关于追溯力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对出于恶意并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形,新《商标法》规定了原则中的例外,即在“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这一期间“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这体现出新《商标法》在立法上的细致与周密。
  那么,恶意应如何认定?笔者以实践中存在的两种情形加以说明。第一种情形是,在某一商品或服务行业内有两家以上的企业共同、长期使用某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字号,一段时间后,其中一家企业将该商标或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对于这种在商标申请注册前他人已公开、持续使用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显然对商标注册人没有任何“恶意”。在商标核准注册之前的使用行为,自然不应受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追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标注册后应停止使用或者继续使用但附加区别性标识)。第二种情形是,在某一商品或服务行业内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在商标审定公告期间发现他人已申请注册某商标,便出于恶意竞争的目的(如抢占市场、歪曲商品联系造成反向混淆或搭乘商誉等)迅速在相关商品上大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无疑属于新《商标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袁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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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笔记: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7:32&来源:
  2015《民法》复习笔记: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2015年已经新鲜出炉,小伙伴们是否还在的路上依然坚定着当初的梦想呢?小编整理了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部分的相关复习资料,祝愿各位小伙伴们复习路上有的放矢,终获成功!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行为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需注意的是,新商标法第58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该规定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不同,应当执行新商标法的规定。 责任编辑: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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