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组织在国家税收上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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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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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2014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国家税收上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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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国家税收上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四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从日起执行。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外购农产品,以及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虽属列举的农产品,但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里规定购进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其他农产品或商品则必须按照现行增值税法规定计算抵扣。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税收优惠,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46号)规定;
(l)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按照《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5)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暂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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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校校企合作企业将可享4项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南方日报作者: 罗文范
珠海或设立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并鼓励职业院校等共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推动教育和产业实现有机融合。
珠海市法制局网站10月14日公布了《珠海经济特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下称《条例》)。《条例》提出,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办学机制,校企合作重点培养适应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以及特色海洋经济和生态农业所需的高级技术技能人才。
记者了解到,珠海或设立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并鼓励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共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推动教育和产业实现有机融合;同时给予合作企业4项税收优惠政策,让更多企业支持职业院校建设和发展。
政府设立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
《条例》指出,校企合作以需求和就业为导向,产教融合为目标,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共赢的原则。该《条例》所称职业院校包括国家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等。
在校企合作方面,政府发挥着主导的作用。《条例》指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校企合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市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
在经费保障方面,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设立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对跨企业培训中心等公共实训基地、职业院校聘请企业管理人员、技术技能人员等任教;新型人才培养模式;企业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物耗能耗;职业院校联合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职业院校办理学生实习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其他与校企合作有关的事项等7个合作事项进行扶持。
“职业院校、企业弄虚作假获得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由相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两年内不得享受资助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条例》透露,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定期对校企合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调整扶持措施。
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条例》还重视利用行业协会在资源、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引导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据了解,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向行业协会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校企合作。另外,政府相关部门支持行业协会、企业、职业院校共同成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发挥行业优势,发布和预测本行业用人信息、向职业院校推荐合作企业,引导、协调、指导本行业开展校企合作工作。
为实现教育资源的整合,《条例》 鼓励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共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发挥提供服务、加强交流合作等作用,促进教育和产业有机融合。
合作企业享受4项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方式、享受的优惠条件等方面,《条例》也做出了规定。记者了解到,企业可以通过参股、入股等多种形式,与职业院校联合组建办学实体或独立举办职业院校。对举办职业院校的企业,其办学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的,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另外,《条例》鼓励企业与开展合作的职业院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向合作职业院校提供人才发展规划、用人需求信息,为人才培养提供岗位工作标准、职业培训要求等,参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和教材编写等工作。
实习是让职校学生与企业的需要进行对接的一种方式。《条例》指出,企业应当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根据生产需求和职业院校要求,提供实习场地和设备设施,指定专人指导,确定实习环节和内容。对于顶岗实习的学生,企业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非顶岗实习的学生,职业院校、企业和学生可以在实习协议中约定给予实习补助。另外, 企业还可以与职业院校联合建设实训基地,接受学生实习实训和员工职业技能培训。
为鼓励企业支持职业院校建设和发展,《条例》规定,校企合作企业依法享受4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支付的学生上岗实习报酬(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比例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校企合作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举办职业教育机构或设立校内外实习实训、实践基地的,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4项政策。
《条例》也明确了职业学校的责任。如职业院校应当按照合作企业岗位所要求的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与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发专业核心课程,定制课程标准。另外,职业院校与企业建立共同研发机制,联合进行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南方网珠海频道专稿)
南方日报记者 罗文范 通讯员/王伟娜
市法制局近日公布职校校企合作条例
鼓励组建职业教育集团 培养“三高一特”产业人才
责任编辑: 胡净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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