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证券的投资者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惠

证券税制的问题_科普知识_中国百科网
证券税制的问题
    证券税制的问题 重复征税与税收真空并存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获得的股息和红利,全部征收了企业所得税后又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这实际上增加了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对现金、股票红利征税实质上是对企业税后利润的再征税。特别是对没有支付现金的红股征税,由于没有现金可供代扣代缴所得税,于是税款只能由上市公司缴纳并负担,从而减少了企业营运资金,增加了企业负担。而派送红股是股东权益内部项目之间的转化,即将未分配利润转化为股本,既不减少企业资产,又不增加负债,企业净资产不受任何影响。与重复征税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尚未对证券投资利得征收资本利得税和证券投资所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收在该环节的真空,不仅损失了大量的财政收入,同时这也是中国证券市场长期调节能力不强的主要原因之一。 税负过重(1)在营业税方面,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金融机构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因此,一些实际并不构成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如证券公司为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的过户费、开户费等,也被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使得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税税负高于其他行业。(2)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过高,税负过重,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发展和投资者利益。证券交易印花税曾是我国税收收入中最强劲的增长点。年的10年间,沪深股市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额达1461.58亿元,年均递增210.39%。2000年全国印花税达到了485.9亿元,占当年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3.83%,这恰是我国证券市场前5年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量的5倍。中国股市自建立以来,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长期受到严重损害,承担了中国股市飞速发展的巨大成本。据有关机构统计,从1995年到2002年,我国股票市场的年平均收益为14.45%,而市场年风险却高达32.81%,证券市场收益和风险极不对称。二级市场投资者对国内A股市场从1992年以来的预期投资收益为8909.79亿元,按当时证券市场开户数约6900万户计算,户均预期亏损为1.29万元,而非流通股股东收益却有10000多亿元。统计数据还显示,“到2003年底,证券市场上缴印花税1965亿元,但上市公司分红仅有1844亿元,流通股东只分红600多亿元,还要缴纳20%的分红所得税,实际仅有500多亿元”。也就是说,在中国股市开市后的十余年间,所有股民非但赔进约8000亿元的流通市值,甚至连每天交易的印花税和佣金也白白搭进。此种财富“负效应”全球罕见。尤其在我国证券市场持续低迷状况下,中国仍实行双向征收的股票交易税,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证券税制不规范、不完整从证券市场税制的整体看,缺乏一个完整的、系统的证券市场税制。我国尚未建成完整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体系,现行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基本上是一些比较零星的条例和法规,大都是一些针对证券市场暴露出的问题所采取的适应性措施,如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对于个人、企业(包括外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所得的课税,分别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作了具体规定,没有设立专门的税种。证券资本利得也没有全部纳入征税范围。还没有针对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所得、证券利得等建立规范的证券税制,缺乏统一的税制体系。股票交易印花税名实不符。印花税作为中国证券税制中的主体,是对经济往来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凭证税,客观依据是各种客观存在的加贴印花的凭证。但在目前的股票交易中,交易实现了无纸化和电子化,每笔交易应缴纳的税收由证券交易所的电子清算系统扣划,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实际上目前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在缺少基本税收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套用了《印花税暂行条例》中“产权转移书据” 和“权利许可证照”两个税目的规定,从税收立法上讲是不严谨的。现行印花税条例难以为证券交易印花税提供足够的法律依据。印花税是对列举应税凭证征收的,股票不在列举范围内,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理论依据不充分,法律上也不严谨。印花税的调节范围狭窄。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二级市场上的个人交易股征税,对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不予征税;对获利丰厚的一级市场(发行市场)上原始股持有者的征税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另外,也未把继承和赠与的有价证券列入调节范围内,不仅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易引起资金不均衡的流动,不利于证券市场结构的合理化,还会影响到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尽管股票市场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最为活跃的,但证券市场的内涵要远远大于股票市场。所以,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而税基广大的交易税有助于保证各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共同发展。
税收的调节能力不强税收对证券市场的调节功能主要体现在抑制过度投机、保护和促进投资、对投资级差收入的调节三个方面。虽然中国曾经数次根据股票二级市场的状况相应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对稳定市场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中国证券税制税种相对单一,而且侧重在交易环节,对证券交易所得不征税,实际上无法起到内在稳定器的作用。 税收负担分布不均,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在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设置上,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无论盈亏都要按照交易额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而在一级市场的投资者不需缴纳印花税,股票投资者要缴纳印花税,而债券等证券品种却不需缴纳印花税,使不同类型的证券交易面临税收歧视。另外,中国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税收负担也不平等,大多数上市公司都会享受地方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包括低税率和税收返还等,这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而且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重复课税。主要体现在证券所得税方面,现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规定,直接按其总额课征20%的个人所得税,而企业分配给股东的股息、红利是从其税后利润中支付的,这就造成了对股东的股息、红利的重复课税。企业分配的股息越多,对此部分的重复课税就越多,极大打击了股东将股息所得再投资的积极性,同时,导致不少企业以通过少分红利而提升股价的方式帮助股东避税。而且,20%的比例税率税,提高了低收入者的边际税率,不能发挥公平分配的作用。证券交易印花税不论交易额大小、持有时间长短均按同样的税率征税,必然导致税负不公。差异化的征税范围也有失公平,只对可流通股交易征收交易印花税而对法人股交易、期货交易以及基金交易不征收交易印花税,使不同类型的证券面临税收歧视。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不统一。虽然我国税法规定国内企业从事证券投资所得的股息、红利按33%的税率统一征税。但在现实中,大部分地方性上市公司的实际税率为15%,因为形式上这些企业按33%税率缴纳中央税,其后地方政府会给予它们17%的税款返还,虽然财政部规定各地对上市公司的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只能实施至日,但许多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其它所得税优惠,如继续执行上述先征后返政策;注册经济特区而享受税收优惠;设立于西部地区而享受针对西部大开发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国家鼓励产业而获税收优惠;海外上市及中外合资类企业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另外对上市公司持有的国家股、法人股股利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违背了“同股同利”的原则。改变了企业竞争平台,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而且影响了税法严肃性。 证券税收征管制度存在缺陷在分税制的框架下,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征管制度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征管主体、征管手段以及税收分配问题。由于股票交易印花税只在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征收,各地证券代理机构代扣的部分也要统一处理,地方政府无支配权,随着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数量日趋增大,这种分配格局必然会激化地区间利益分配的矛盾。与证券税收入相关的地区利益冲突容易导致证券交易所在上市企业数量和成交额方面的过度竞争,进而损害了证券交易所在筛选优质企业,平衡二级市场等方面的作用。以电子化、无纸化为特征的证券交易方式,加上巨额的成交量和剧烈的盈亏变动,使我国落后的税收征管手段捉襟见肘。税收征管系统电算化程度低、税收征管软件版本偏旧等问题使我国证券税收征管漏洞百出,造成大量税款流失。随着证券市场的交易手段日趋电子化、无纸化,给电算化程度并不高的税收部门带来新的考验。尤其是以自营方式炒作的股票,其成交量每天达几千万股甚至上亿股,每笔股息难以及时清算,且盈亏变动剧烈,现有税收征管软件已经不能适应这种局面。 证券市场税收制度调节经济不力现行的股票交易印花税按统一税率对不同交易数额、交易标的期限不同的买卖双方征收,这种征收方式对股市操纵行为起不了什么作用。而且在不征收二级市场资本利得税的情况下,并不能有效抑制股市的过热投机。不论持股时间多长,均按同一税率征收税款不利于鼓励长期投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仅仅是国家在一级市场上利用税收手段行使其经济职能,二级市场则缺乏税收调控。不能公平对待各种有价证券,不能很好地发挥其调节证券市场结构的功能。此外,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种划分和征收管理权限尚不合理,导致一级市场上股票发行价愈来愈高,二级市场上非融资炒作股票的现象愈趋严重。在西方成熟股市中,各种股票的平均日换手率一般只有万分之几。高的也只有千分之几,达到百分之几是非常罕见的。而我国股市,平均日换手率达到百分之十几的情况也不鲜见。
收录时间:日 04:43:56 来源:百科网 作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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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券报
  昨日,财政部官网发布《关于深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下称“深港通”)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进行明确。
  《通知》提出,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日起至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个人投资者涉及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方面,《通知》表示,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对内地基金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通知》要求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内地企业投资者涉及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方面,《通知》提出,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通知》规定,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企业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同时,《通知》也明确了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深圳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的所得税问题。其中,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此外,《通知》对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股票的增值税问题,转让股票的证券交易问题,以及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和深股通参与股票担保卖空的证券交易印花税问题也分别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通知》将从12月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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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税”该不该调整李宁  红利税征收一直是证券市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之一。近几年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提出取消或减免红利税的提案,“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写入了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而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关于“证监会正在和有关部门探讨资本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表态也让红利税调整的预期再度升温。(《证券日报》3月20日)   那红利税是否应该调整?笔者认为不然。首先,“红利税”实质是针对上市公司向投资个人分红派息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并不是新税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规定暂减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自此,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实际按10%征税。   当前,呼吁减免红利税的主要理由有:一是存在重复征税,即上市公司从税后净利润中分红,已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现在对这部分又征收个税,有重复征税嫌疑。二是税制不公平。与个人投资者纳税不同,机构投资者则获得免缴待遇(企业所得税免征),同样获得现金分红,却不能一视同仁,有违公平。   笔者认为不能对上市公司分红再减免个人所得税,理由如下:   第一,红利所得缴纳个税,是对收入的再分配,应该加强而不是弱化。当前中国收入分配差距逐步拉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税收调节分配收入的力度不强,对部分高收入者不能进行调控。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之一就是对劳动所得课以重税,而对资本市场所得课税较轻或没有课税。购买股票、基金等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负较轻,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第二,红利税并不存在重复征税情形。所谓重复征税,主要是对同一项收入征收了相同税收,比如第三产业的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就是针对同一项收入在不同环节和纳税人之间征收了同一个税种。个人红利税缴纳的个税,与之前的企业所得税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和征税范围。如果说对个人取得的红利算重复征税,那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就算整体重复征税,因为个人所取得的每一项收入都不同程度地缴纳了流转税、财产税和行为税。   第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就红利不同税负的问题,笔者认为大家存在认识误区。机构投资者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享有减免股息、红利所得税的权利,就是因为这一部分收入始终在机构投资者企业内部流转,并没有流出生产主体,因此对机构投资者已经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是真正的消除重复征税。但是个人就不同,红利是退出了再生产环节,进入个人收入和消费环节,征的是个税,因此没必要在现有优惠基础上再优惠,甚至免税。  另外,当前税制改革的方向是减少流通环节流转税,增加直接税比例,减免“红利税”也不符合改革趋势。不过,有人提出要通过减税增加居民收入,若要达到这一目的,改革方向是降低企业流转环节税负,通过减轻企业税负让企业收入多,能向个人多分红,增加企业工人工资,而不是对有名无实的红利税减税。
(节选自2012年3月《中国青年报》) 1.下列关于“红利税”的说法符合原文的一项是(
) A.红利税的征收是全国人民所关注的焦点之一,近几年来,两会代表们也提出相关的提案,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写进了与之相关的内容。 B.红利税是上市公司向投资个人所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对此也有征税规定。 C.国家相关税法中明确要求对个人所得红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国家机关在后期也进行了调整,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按10%征税。 D.社会上对是否减免红利税已产生了分歧,焦点之一是这样做是否存在重复征税。 2.下列表述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笔者认为在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获得现金分红后,国家税收部门免征了机构投资者所得税,但却征收了个人投资者所得税,这的确存在着不公平征税的问题。 B.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对收入的再分配,加强此项税收能够对当前中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起到适当调控的作用。 C.鉴于机构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收入始终在机构投资者企业内部流转,没有流出生产主体,所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机构投资者享有股息、红利所得税的减免权利。 D.实际上个人投资者所获的红利已退出了再生产环节,进入个人收入和消费环节,所以对个人红利征收的税款还属于个税,没必要再给予优惠甚至免税了。 3.根据原文的意思来判断,下列理解和分析符合原文的一项是(
) A.目前我国在个人劳动所得与个人投资资本市场所得上的征收税率有轻有重,这是造成中国收入分配差距逐步拉大的重要原因。 B.中国个人所得的每一项收入都不同程度地缴纳着流转税、财产税、行为税,可见。我国对个人所得已经整体重复收税了,这也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提升国家经济实力而为之。 C.中国国家税法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个人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法》,一类是针对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法》,而每部税法中又都分列出若干税种。 D.国家税制改革是要增加直接税的比例,减少流通环节流转税,而红利税对是个人直接所得征收的税款,要是对此减免是有违税制改革的趋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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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税”该不该调整李宁  红利税征收一直是证券市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之一。近几年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提出取消或减免红利税的提案,“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写入了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而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关于“证监会正在和有关部门探讨资本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表态也让红利税调整的预期再度升温。(《证券日报》3月20日)   那红利税是否应该调整?笔者认为不然。首先,“红利税”实质是针对上市公司向投资个人分红派息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并不是新税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规定暂减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自此,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实际按10%征税。   当前,呼吁减免红利税的主要理由有:一是存在重复征税,即上市公司从税后净利润中分红,已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现在对这部分又征收个税,有重复征税嫌疑。二是税制不公平。与个人投资者纳税不同,机构投资者则获得免缴待遇(企业所得税免征),同样获得现金分红,却不能一视同仁,有违公平。   笔者认为不能对上市公司分红再减免个人所得税,理由如下:   第一,红利所得缴纳个税,是对收入的再分配,应该加强而不是弱化。当前中国收入分配差距逐步拉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税收调节分配收入的力度不强,对部分高收入者不能进行调控。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之一就是对劳动所得课以重税,而对资本市场所得课税较轻或没有课税。购买股票、基金等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负较轻,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第二,红利税并不存在重复征税情形。所谓重复征税,主要是对同一项收入征收了相同税收,比如第三产业的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就是针对同一项收入在不同环节和纳税人之间征收了同一个税种。个人红利税缴纳的个税,与之前的企业所得税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和征税范围。如果说对个人取得的红利算重复征税,那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就算整体重复征税,因为个人所取得的每一项收入都不同程度地缴纳了流转税、财产税和行为税。   第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就红利不同税负的问题,笔者认为大家存在认识误区。机构投资者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享有减免股息、红利所得税的权利,就是因为这一部分收入始终在机构投资者企业内部流转,并没有流出生产主体,因此对机构投资者已经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是真正的消除重复征税。但是个人就不同,红利是退出了再生产环节,进入个人收入和消费环节,征的是个税,因此没必要在现有优惠基础上再优惠,甚至免税。  另外,当前税制改革的方向是减少流通环节流转税,增加直接税比例,减免“红利税”也不符合改革趋势。不过,有人提出要通过减税增加居民收入,若要达到这一目的,改革方向是降低企业流转环节税负,通过减轻企业税负让企业收入多,能向个人多分红,增加企业工人工资,而不是对有名无实的红利税减税。
(节选自2012年3月《中国青年报》) 1.下列关于“红利税”的说法符合原文的一项是(
) A.红利税的征收是全国人民所关注的焦点之一,近几年来,两会代表们也提出相关的提案,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写进了与之相关的内容。 B.红利税是上市公司向投资个人所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对此也有征税规定。 C.国家相关税法中明确要求对个人所得红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国家机关在后期也进行了调整,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按10%征税。 D.社会上对是否减免红利税已产生了分歧,焦点之一是这样做是否存在重复征税。 2.下列表述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笔者认为在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获得现金分红后,国家税收部门免征了机构投资者所得税,但却征收了个人投资者所得税,这的确存在着不公平征税的问题。 B.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对收入的再分配,加强此项税收能够对当前中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起到适当调控的作用。 C.鉴于机构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收入始终在机构投资者企业内部流转,没有流出生产主体,所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机构投资者享有股息、红利所得税的减免权利。 D.实际上个人投资者所获的红利已退出了再生产环节,进入个人收入和消费环节,所以对个人红利征收的税款还属于个税,没必要再给予优惠甚至免税了。 3.根据原文的意思来判断,下列理解和分析符合原文的一项是(
) A.目前我国在个人劳动所得与个人投资资本市场所得上的征收税率有轻有重,这是造成中国收入分配差距逐步拉大的重要原因。 B.中国个人所得的每一项收入都不同程度地缴纳着流转税、财产税、行为税,可见。我国对个人所得已经整体重复收税了,这也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提升国家经济实力而为之。 C.中国国家税法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个人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法》,一类是针对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法》,而每部税法中又都分列出若干税种。 D.国家税制改革是要增加直接税的比例,减少流通环节流转税,而红利税对是个人直接所得征收的税款,要是对此减免是有违税制改革的趋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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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税”该不该调整李宁  红利税征收一直是证券市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之一。近几年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提出取消或减免红利税的提案,“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写入了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而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关于“证监会正在和有关部门探讨资本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表态也让红利税调整的预期再度升温。(《证券日报》3月20日)   那红利税是否应该调整?笔者认为不然。首先,“红利税”实质是针对上市公司向投资个人分红派息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并不是新税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规定暂减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自此,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实际按10%征税。   当前,呼吁减免红利税的主要理由有:一是存在重复征税,即上市公司从税后净利润中分红,已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现在对这部分又征收个税,有重复征税嫌疑。二是税制不公平。与个人投资者纳税不同,机构投资者则获得免缴待遇(企业所得税免征),同样获得现金分红,却不能一视同仁,有违公平。   笔者认为不能对上市公司分红再减免个人所得税,理由如下:   第一,红利所得缴纳个税,是对收入的再分配,应该加强而不是弱化。当前中国收入分配差距逐步拉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税收调节分配收入的力度不强,对部分高收入者不能进行调控。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之一就是对劳动所得课以重税,而对资本市场所得课税较轻或没有课税。购买股票、基金等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负较轻,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第二,红利税并不存在重复征税情形。所谓重复征税,主要是对同一项收入征收了相同税收,比如第三产业的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就是针对同一项收入在不同环节和纳税人之间征收了同一个税种。个人红利税缴纳的个税,与之前的企业所得税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和征税范围。如果说对个人取得的红利算重复征税,那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就算整体重复征税,因为个人所取得的每一项收入都不同程度地缴纳了流转税、财产税和行为税。   第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就红利不同税负的问题,笔者认为大家存在认识误区。机构投资者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享有减免股息、红利所得税的权利,就是因为这一部分收入始终在机构投资者企业内部流转,并没有流出生产主体,因此对机构投资者已经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是真正的消除重复征税。但是个人就不同,红利是退出了再生产环节,进入个人收入和消费环节,征的是个税,因此没必要在现有优惠基础上再优惠,甚至免税。  另外,当前税制改革的方向是减少流通环节流转税,增加直接税比例,减免“红利税”也不符合改革趋势。不过,有人提出要通过减税增加居民收入,若要达到这一目的,改革方向是降低企业流转环节税负,通过减轻企业税负让企业收入多,能向个人多分红,增加企业工人工资,而不是对有名无实的红利税减税。
(节选自2012年3月《中国青年报》) 1.下列关于“红利税”的说法符合原文的一项是(
) A.红利税的征收是全国人民所关注的焦点之一,近几年来,两会代表们也提出相关的提案,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写进了与之相关的内容。 B.红利税是上市公司向投资个人所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对此也有征税规定。 C.国家相关税法中明确要求对个人所得红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国家机关在后期也进行了调整,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按10%征税。 D.社会上对是否减免红利税已产生了分歧,焦点之一是这样做是否存在重复征税。 2.下列表述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笔者认为在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获得现金分红后,国家税收部门免征了机构投资者所得税,但却征收了个人投资者所得税,这的确存在着不公平征税的问题。 B.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对收入的再分配,加强此项税收能够对当前中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起到适当调控的作用。 C.鉴于机构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收入始终在机构投资者企业内部流转,没有流出生产主体,所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机构投资者享有股息、红利所得税的减免权利。 D.实际上个人投资者所获的红利已退出了再生产环节,进入个人收入和消费环节,所以对个人红利征收的税款还属于个税,没必要再给予优惠甚至免税了。 3.根据原文的意思来判断,下列理解和分析符合原文的一项是(
) A.目前我国在个人劳动所得与个人投资资本市场所得上的征收税率有轻有重,这是造成中国收入分配差距逐步拉大的重要原因。 B.中国个人所得的每一项收入都不同程度地缴纳着流转税、财产税、行为税,可见。我国对个人所得已经整体重复收税了,这也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提升国家经济实力而为之。 C.中国国家税法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个人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法》,一类是针对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法》,而每部税法中又都分列出若干税种。 D.国家税制改革是要增加直接税的比例,减少流通环节流转税,而红利税对是个人直接所得征收的税款,要是对此减免是有违税制改革的趋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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