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父亲轮椅瘫痪美女自理视频不能自理,姐姐偷偷拿走房产证老人的存款,和父亲的工资卡要把老人送养老院,我怎么办

相煎何太急!为争父母遗产 姐姐将亲弟弟告上法庭,户口与遗产有关系吗 - 伊索资讯站
相煎何太急!为争父母遗产 姐姐将亲弟弟告上法庭
导读: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为争分父母遗产,姐姐将唯一的弟弟告上法庭
一纸告断姐弟情
父母遗留下的三开间两层楼房,如今只剩下两开间了。
王某雄新建起的200多平方米的4层大楼。
三亚日报记者苏隐墨文/图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本是同在一屋檐下生活长大的姐弟手足情,为争父母…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为争分父母遗产,姐姐将唯一的弟弟告上法庭一纸告断姐弟情父母遗留下的三开间两层楼房,如今只剩下两开间了。王某雄新建起的200多平方米的4层大楼。三亚日报记者苏隐墨文/图“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本是同在一屋檐下生活长大的姐弟手足情,为争父母留下的一块宅基地,几个姐妹将唯一的弟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将父母遗留下的宅基地及一幢二层楼房的遗产按份额分摊。此事就发生在三亚市崖州区南滨农场。近日,记者专门就此事进行了采访调查。房子系父母所建,但父母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王某兰与符某香夫妻生前系南滨农场职工,共生育王某英、王某花、王某城、王某新、王某雄、王某莲六个子女。1985年,夫妻俩向农场申请宅基地建房,当时农场考虑到其为离休干部,且家庭人口较多,居住困难,于是批准将位于南滨农场大门塘南街东面的一块宅基地给其建房使用。其随后在地上建起了一幢二层楼房和二间小厨房,建好后农场进行测量并以王某兰的名颁发了土地房屋产权证。房子建好后,一大家子人生活在一起,和睦相处,几个女儿结婚后都还和父母住在一起,直到农场分了经济房后才搬了出去居住。王某兰夫妻均于1992年去世后,留下这块宅基地和地上这幢130平方米的二层楼房,但却没有留下遗嘱。2000年12月,农垦系统对原有房屋重新换证,王某兰的唯一儿子王某雄作为子女代表到农场国土科办理了换证手续,土地房屋证改为王某雄的名下,并先后将父母遗留的二层楼房的一楼、天井、伙房、空地分别出租给他人经营,自己收取租金。日,王某雄与二姐王某花、三姐王某城、四姐王某新、小妹王某莲共同签订《协议书》,约定将父母遗留的房产及宅基地给王某雄自行安排拆除建房,王某雄给每个姐妹遗产费8万元,分5年付清。但大姐王某英未在该《协议书》上签名认可,王某雄也没有按协议给其他姐妹支付费用。大姐王某英称,不在《协议书》上签字是因为之前受到弟弟王某雄的语言威胁。姐姐将弟弟告上法庭,要拿回父母遗产所享有份额2014年,王某雄擅自将父母宅基地上的三开间二层楼房的一间拆除(包括天井、伙房、冲凉房都拆除),与未使用的空地连在一块,建起了一幢200多平方米的4层楼房,并出租给他人当幼儿园。几位姐姐多次与弟弟王某雄交涉未果,于是将弟弟告上法庭。原告在诉状书中称,父母亲生前留下的土地房屋系合法财产,在没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原告、被告均系父母的亲生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父母亲的遗产享有合法继承的权利,按六个子女计,每个子女应均等享有父母遗产的1/6份额。被告王某雄在其他姐妹没有书面声明放弃继承遗产的情况下,个人霸占父母的全部遗产,已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将父母遗留下的宅基地及一幢二层楼房的遗产按份额分摊。被告王某雄辩称,涉案房屋系父母留下的遗产是事实,但是房屋占地面积为114.48平方米,如果原告对房屋土地权属不服应当先起诉撤销房屋产权证书后再起诉被告主张土地使用权和分割房屋。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依法应驳回起诉。根据《继承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父母均于1992年去世,1992年继承开始,而原告于2015年提起诉讼,已超过20年起诉期限。父母遗留下的一幢二层楼房,已在日由海南农垦总公司向被告发放房屋所有权证,该房产证上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雄。父母遗留下的楼房的相邻空地系原告向农场购买和开荒所得,并非父母的遗产。王某雄在答辩状中称愿意按照《协议书》支付给五个姐妹每人8万元。楼房一审判给弟弟,五姐妹不服提起上诉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随后开庭审理此案,判决涉案的二层楼房归被告王某雄所有,王某雄应向原告各支付8万元,分5年付清。五姐妹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依法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认为,城郊法院原审(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城郊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城郊法院重审。城郊法院于日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原告王某英、王某花、王某新对父母遗留下的房屋继承提起诉讼已超过20年的诉讼期限,其权利已消灭,法院调查取证已没有必要,因此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王某英、王某花、王某新认为,父母过世后,子女都是继承人,她们已继承了20多年,如今才起纠纷,于是才打官司,诉讼期并没有过期限,因而不服城郊法院的判决裁定,又上诉到中院。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大姐王某英原是农场的拖拉机司机,其老公是农场的一名机关干部,父母建房时贡献最大,建房时弟弟王某雄才16岁,也还没成家,父母过世的后事都是她们几姐妹一手办理,父母遗留下的房产她们应享有合法继承的权利。王某英称,最让她不解的是,自打官司以来,从城郊法院到中级法院,三次开庭审理判决裁定都不一样,她也花了不少打官司的费用。王某雄告诉记者,2014年中旬,他向其他姐姐和妹妹提出将父母的宅基地与他人合作建房,让大家共同受益,提出给其他五个姐妹每人20万元,由其和开发商合作建房,姐妹均表示同意,但由于各种原因,与他人合作建房的事没有谈成。之后他才借钱建起了一幢200多平方米的4层大楼,并将其出租出去。王某雄称,按照当地风俗,他是家中唯一儿子,理所当然继承父母的遗产,一般情况下,女儿嫁人了都不回娘家分财产了。如今,土地房屋产权证已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因而该宅基地及房屋已不是父母的遗产,而是自己的财产了。记者在调查中还了解到,姐弟如今因打官司已反目成仇,大姐王某英、二姐王某花、四姐王某新坚持要状告弟弟拿回父母遗产的1/6份额。三姐王某城、小妹王某莲则接受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只要王某雄愿意按照《协议书》支付8万元就行了,毕竟那是自己的亲弟弟。房产证父子名字,父亲死后儿子过户到自己名字到公证处怎么收费,母亲死亡,姐姐不要任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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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要过户,办理份额变更,原来2个人变成一个人。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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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房价:家人去世后,银行存款怎么取_网易新闻
家人去世后,银行存款怎么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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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薄女士:
父亲去世了,在银行留下一笔存款。因为我平时照顾父母最多,哥哥、姐姐都同意把这笔钱留给我。于是,我带着存单和父亲的户口本、自己的身份证去银行取钱。到了银行后,银行工作人员看到父亲的户口本上已经盖上了“死亡”的印章,便要求我再去开一份遗产证明,否则不能给我取钱。这笔钱反正都是我们的,取钱和遗产有什么关系?这个证明必须开吗?
薄女士说,父亲的这张存折是3年的定期,当时考虑老人年龄大,设置密码容易忘记,就设置成凭身份证支取,“工作人员说,如果设置的是凭密码取,就能取钱,不用这么麻烦了。”工作人员告诉薄女士,如果想把这笔钱取出来,需要出示存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如果没有,则需要去公证处公证遗产分配情况。薄女士说:“这些东西,我以前从来没有听说过,这该怎么办?”
去银行取已过世人的钱,是不是都有这些要求呢?记者随后走访了工商银行、邮政储蓄、兴业银行等多家银行,工作人员都表示需要遗产公证书,但各家的要求又不尽相同。
随后,记者咨询了山西民权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李律师说,银行的做法是正常的,“因为银行不能确定取款人是唯一继承人,如果擅自把钱取出,其他继承人再来取钱,就会产生纠纷。”所以,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存款作为老人的遗产,银行不能擅自把它支取给任一继承人,必须看到具有法律效力的遗产分配情况证明后,继承人才能支取这些存款。
那继承人应该怎样办理遗产公证呢?
记者就此咨询了太原市公证处。工作人员介绍,由于遗产继承存在较大的个体差异,不同家庭会遇到不同的情况。一般来说,对于没有遗嘱的家庭,法定继承人应该根据被继承人的户口所在地,找到相应的公证处办理遗产公证业务。省城目前有城西、城北、城南3家公证处,分别负责河西、河东迎泽大街南北的公证业务。
一般情况下,继承人首先应该准备被继承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口原始底簿、死亡证明、结婚证、人事档案等。之后,被继承人再根据要公证的遗产内容准备材料,例如,房产需要准备房产证、银行存款需要准备存折、存单,股票、基金需要准备交易单等。这些东西准备齐全后,公证处可以对遗产项目,合法继承人分配遗产的情况进行公证。
薄女士要取这笔钱,除了要公证父亲的遗产,还要公证其他合法继承人放弃继承这笔遗产。拿到公证书后,她就可以去银行取钱了。工作人员提醒,她应该先去一趟公证处,根据自身情况领取相关说明材料和表格。
【小贴士】凭密码或身份证取款这些银行是这样要求的工商银行:
凭密支取,在知道密码的情况下,取小数额的存款可以直接办理提款;若连本带息超过5万元,或取不到期的存折,就必须出示取款人身份证件和公证处开的公证书。如果是凭身份证支取,需要公证书。邮政储蓄:
凭密支取,在知道密码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提取;若不知道密码,或者提取大额存款(数目没有明确规定),就必须出示公证处开的公证书。如果是凭身份证支取,需要公证书。兴业银行:
凭密支取,在知道密码的情况下,提取100万以下的存款可以直接提取,超过此金额或不知道密码的,必须同时出示取款人的身份证和医院开的死亡证明、公证处开的公证书。
本报记者 安晓奕 实习生 马秀丽
本文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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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借名买房案例
子女为父母购买房改房,归属如何?
作者:借名买房案件专业法律服务网 时间:
导读:父母单位原分配的公有住房,也就是百姓口中的“公房”(房管局直管或单位自管的承租房),房改政策无疑让大多数职工能够完全拥有独立产权的房屋,是利民的政策。然后,随着父辈的年事已高,手头没有太多资金进行房改政策,子女看到父母的难处,都会伸出援手,出资帮助父母购买公房。然而,当今社会房价飞涨,家庭结构逐渐复杂,利益为首的不良思潮侵袭着家庭的每个人,子女帮父母购房的情形普遍存在,那么房屋归属究竟如何?
&吴先生和王老太有两个女儿,分别是大女儿吴梅和小女儿吴丽,吴老先生单位原来分配给其一套承租房501号公房。1998年,单位通知其可以购买公房产权。当时吴老先生没有那么多钱,妹妹吴丽还未参加工作,经家庭内协商先由姐姐吴梅出资购买。
& & & 后在折算了吴老先生和王老太二人的工龄后,以吴老先生的名义购买了该套公房,房屋总价款为2万余元。1999年5月单位下发房产证,该公房所有权登记在吴老先生名下。2006年吴老先生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吴老先生去世后,王老太便搬到小女儿家住,饮食起居均由小女儿吴丽精心照料。
& & & 2011年,王老太被查出得了癌症,在去世前王老太留下一份遗嘱,遗嘱中载明:我自愿将501号房屋属于我的份额,在我去世后,有我女儿吴丽继承,立遗嘱人王老太,代书人赵某某,见证人刘某某。2012年年初,王老太去世。
& & & 处理完后事,吴梅便要求将父亲名下的房屋过户到她一个人,房屋是我出资买的,没有吴丽的份额。房子是父亲的,妈将她的份额给我了,我应该继承。吴梅和吴丽各执一词,对已房屋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只能对簿公堂。
& & & 难道姐姐出资购买的房子就不是父亲的遗产了吗?那母亲立下遗嘱是否还有效?吴丽带着种种疑问找到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建议吴丽向法院起诉分割遗产。
& & & 法院判决:
& &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
& & & 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501号房归吴丽所有。
& & & 二、吴丽给付吴梅房屋折价款30万元。
& & & 靳双权律师解析
& & & 在日常生活中,子女以父母名义购买公房的情况不在少数,因公房归属又继承而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该案中吴梅即是借父母的名义购买公房。
& & & 单位分配的公房属于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随着房改政策的推进,国家允许承租人以优惠价格或成本价格购买公房。这类房屋在购买时往往会折算夫妻双方的工龄,且都是出售给原承租人,房屋产权证也登记在原承租人名下。一般对于此类房屋,子女出资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仅能认定为债权债务,子女不能仅因其出资而直接认定房屋归其所有。
& & & 靳双权律师认为,在本案中,虽然前期购房的出资是吴梅拿出来的,但吴梅与父母之间并咩有约定谁出资房子就归谁所有。另外,自2006年吴老先生去世后,王老太便与吴丽生活居住在一起,但501号房屋交由吴梅出租,房租均由吴梅一个人收取,作为对其购房出资的补偿。
& & & 现在吴老先生和王老太均已去世,501号房屋登记在吴老先生名下,且该房屋系在二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老去世后,该房屋应依法认定为二老遗产。原则上,如果老人生前立有遗嘱则遵照遗嘱执行,如果没有遗嘱一般将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 & & 在庭审中,吴梅否认遗嘱的真实性,称遗嘱是吴梅伪造的。在靳双权的建议下,吴丽就当是的见证人刘某某出庭作证,当庭接受了法官及对方的询问。刘某某证实该遗嘱的内容均系王老太真实意思表示,当时是由王老太口述,赵某某代书写的,其当场见证并在遗嘱中签名。
& & &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是自书遗嘱,即由立遗嘱人亲笔代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二是代书遗嘱,即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易主任签名;三是公证遗嘱,有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四是录音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五是口头遗嘱,只有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
& & & 在本案中,王老太所留遗嘱符合我国《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应属于代书遗嘱,该遗嘱经见证人见证,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遗嘱是真实有效的遗嘱,房产分割应遵照遗嘱执行。
& & & 鉴于房产属于不可分割物,可依据继承人所占的份额不同而确定房屋归属,一般情况下房屋归份额较多的一方所有,取得房屋的一方给付给对方相应份额的折价补偿。结合本案情况,吴老先生去世后,属于其的一般房产应有王老太和吴梅、吴丽共同继承,即吴梅和吴丽每人占六分之一的份额,现在王老太立遗嘱将自己享有的份额给吴丽,那么吴丽实际上占有该房屋的六分之一的份额。
& & & 在靳双权律师的就建议下,吴丽起诉要求继承六分之五的产权份额,房屋归吴丽所有,折价款按份额支付吴梅。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支持吴丽的诉讼请求,判令吴丽支付吴梅房屋折价款30万元。
& & & 在此,靳双权律师特别提醒广大读者,对于公房买卖,一般请款下不要借名买房,如果借名购买,一定要保留双方存在借名购房的证据,仅是出资关系,证明不了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
& & & 如果父母认可谁出资房屋就归谁所有,则最好出资人与父母之间能有一纸书面约定或签订一份协议,这样才能在将来最大限度的保护出资人的利益。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出资人与出名人之间就财产归属有约定,那很有可能出资人的出资最终只能作为债权债务主张。
& & & 结合本案的情况,吴丽持有老人的遗嘱,而吴梅对遗嘱不认可,并称房屋是其出资购买应归其所有。在此情形下,有可能出现两种情行:
& & & 一、吴梅会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这时吴丽就只能被动应诉,反驳其诉讼请求,即使胜诉最终也无法确认房屋归吴丽所有。
& & & 二、吴丽主动起诉,要求依法继承房产份额,房屋归吴丽所有,吴丽给付吴梅相应份额的折价补偿。相比较而言,吴丽占的房产份额较多,吴梅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如吴丽提起诉讼则能更好地占据主动权。同时,对于本案如果吴梅对遗嘱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其须提供充足的反正。鉴于本案的情况,吴梅未提供反证,最终法院经审理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支持了吴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 & & 借名买房协议纠纷律师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门资深负责人。
& & & & 电话:
& &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东四十条富华大厦D座3层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 & 联系人: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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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人继承的遗产《說故事…秀妮接到父亲去世的消息,悲痛欲绝。前几天她接到保姆的电话,说父亲病重,等他交代好手头的工作,刚想回家,却又接到了父亲去世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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