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城市户口转成农村户口转到城市

农村户口可以转为城镇户口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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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可以转为城镇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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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我是由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现在如何从城市户口转为农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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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14楼(黄沙岙) 的帖子
转是可以转回去的,我也有好几个朋友和你一样的情况,但是转回去后,就是在村里挂着的,没有田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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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头年纪一把,又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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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楼主(黄沙岙) 的帖子
居我了解,转回去的基本是2类人啊,一:是毕业了,工作没落实掉,外面户口不让放,自动转回原户籍地,二:居住在城市里面,没有房产的人,因为小孩上户的事情,不得不转回去啊,集体户口小孩不让上户。田地什么的,现在土地好几十年都不变了,像我们村里这样的情况有好几个,就挂在村里,田地什么的都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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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帮想一个吧
回 20楼(新嵊人) 的帖子
你理解错楼主的意思了
楼主是想居民户口转农& &
这个& &基本上&&很难
看看诸暨的这个条件
准予户口回农村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1995年及以后毕业(肄业、结业),未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
(二)未享受经济适用房、房改购房、集资建房、住房补贴;
(三)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为我市农业户口(含原为景宁县农业户口,现其父母移民我市农村落户);&&
(四)申请时户口在本市;&&
(五)本人在落户地农村有生活基础且实际居住;
(六)毕业生个人档案已保管在本市人才市场;& &
(七)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接收;
(八)当地镇乡(街道)同意接收。
第七条 基本要求全村60%以上人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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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昌信息港如何把城市户口转成农村户口
上大学把户口转到学校,现在毕业了 想把户口转回农村
请问在政策上有什么要求
请相关人士或有此经验的人帮以解答
08-11-10 &
估计不好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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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好转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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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是只要你征得迁入地的同意后就可以把户口从外地转到家乡所在地了,只是一个迁入得迁出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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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没有必要,你浪费大量的钱财找个转过去了,而户籍改革势在必行,等你转好了,取消城乡户籍制度了你后悔去吧你!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上面的回答针对的是你标题的,下面的这种情况很简单,毕业时学校一般都给学生办理户口移交手续,你到你们当地的派出所落户就可以了!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如果没在所在学校地区就业,毕业时学校一般都给学生办理户口移交手续,然后再去村办理相关手续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农村居民转成了城镇户口的,宅基地怎么办?
09:43:04  评论(/)
现在国家鼓励农村居民向城市转移,近年来,在城里买房并定居的农村居民越来越多,很多人即使转成了城镇户口,依旧保留着在农村的房子和宅基地,现在,在国家进行确权登记的背景之下,这部分人的房子和宅基地该怎么处理呢?
截至目前,除西藏自治区的部分市、县外,全国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不动产登记制度顺利落地实施。国土资源部地籍司(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今天在做出上述表示的同时透露,个别地方农村不动产登记仍然存在不规范问题。
这位负责人指出,为此,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等做出明确规定。这位负责人强调,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农村房屋等须颁发统一产权证书
据国土资源部这位负责人介绍,2014年,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此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也存在着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个别地方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展缓慢,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面积超占严重等突出问题。这位负责人说,特别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据他介绍,为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政策供给,国土资源部再次下发《通知》。根据《通知》,这位负责人强调:&农村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不能有任何含糊。&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这位负责人指出,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同时,要根据当地工作条件,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调查范围。这位负责人要求,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此外,还要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等定着物一并划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农村不动产配上&身份证号&。
《通知》要求,开展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做到农村权籍调查公正、公开,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一户多宅&登记应公告无异议
对于农村住宅存在的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等如何进行确权登记,《通知》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这位负责人说,针对&一户多宅&问题,《通知》强调,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考虑到实践中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不衔接,公安部门规定有独立住址才能分户,而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在户籍分户后才批准使用宅基地,因此导致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这位负责人说,《通知》要求地方结合实际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并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宅基地面积超占分三个时间点处理
宅基地面积超占也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据这位负责人介绍,《通知》明确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通知》分历史阶段予以处理。
&因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的,1987年写进《土地管理法》。《通知》结合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又考虑到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加快推进的有关要求以及宅基地试点改革正在探索对超占面积进行有偿使用等。& 这位负责人说,这部分宅基地分1982年以前、1982年~1987年、1987年以后3个历史阶段对宅基地超占面积如何确权登记进行了规定。
具体登记规定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非本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可以登记
针对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知》规定要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使用宅基地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政府实施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项目组织农民易地建房使用宅基地。他说,这种情况使用的宅基地都是经统一规划和批准的,应予以确权登记。这位负责人强调,为防止迁新、建新不退旧,《通知》要求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再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种是1999年之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合法取得的。对于这种情况,这位负责人指出,因宅基地属于农民的福利性待遇,但对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因转让、赠与房屋以及经政府审批建房等方式占用宅基地的,《通知》认可其合理性,分1982年前、1982年~1999年两个历史阶段,规定了确权登记的政策。
&因为1999年国办发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购买的方式获得宅基地。&这位负责人强调,所以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此外,《通知》也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妇女及进城农民合法权益有保障
为有效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通知》明确,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薄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这位负责人说,按照中央推进城镇化工作安排,未来1亿农民将进城落户。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和其合法宅基地权益应予以保护&的规定,《通知》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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