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年2016离休干部工资调整离休证,原职务顾问处县级,工资级别企干八级正136元,行政级别有14级吗,能否享受司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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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70.问:如何理解老干部的基本政治待遇不变?
答: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中发〔1982〕13号
71.问:对离休退休干部阅读文件有何规定?
答: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保证离休、退休干部能够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事。这是政治上充分尊重老干部的一个重要方面。要做到:
(1)按中央文件规定的阅读、发放范围,根据离退休干部的人数,给离退休干部的所在单位或部门,适当增发中央文件,专供各级离退休干部阅读。需要增加份数的,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的办公厅上报中央办公厅审核增发。地方需要增加发至县团级的中央文件,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翻印。文件只发组织,不发个人。
(2)要让离退休干部和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看其他文件、资料。原有份数不够,需增发中纪委的《党风与党纪》、中央党校的《理论动态》、新华社的《内部参考》和《参考要闻》,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办公厅报请主编部门增发。需增加中宣部的《宣传动态》、中组部的《组工通讯》等文件资料,由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按照主编部门的规定翻印。发给在职干部的学习材料,应同样发给离退休干部。
(3)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定期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文件的制度。对行动有困难的,可以用车接到单位来阅读,也可以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指定专人到家里或医院向他们传达重要文件的精神。对分散安置在农村的,可采取分片、定点、定期集体学习或持阅读文件的证明到指定单位阅读文件等办法,保证让每个离退休干部都能按规定看到文件。
(4)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发给离退休干部专用的文件、资料,所在单位和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党组织要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严防失密、泄密。秘发〔1981〕36号、组通字〔1981〕40号
72.问:享受提高待遇的干部可否按提高后的政治待遇阅读文件?
答:《中央办公厅关于中央文件印发、阅读和管理办法》《中办发〔1985〕37号》规定,“离退休干部可按原来的职务阅读相应级别的中央文件”。因有的同志提出如何理解的问题,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在日,在回答这个问题的复函中明确答复;离退休干部按原来的职务阅读相应级别的中央文件,“并不排除离退休干部按新提高的政治待遇阅读文件”。中秘文发〔1986〕44号
73.问:对定期向老同志通报情况有何具体要求?
答:各级党组织要从政治上关心爱护离退休干部,坚持和完善老同志阅文、学习制度。要及时向老干部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和定期通报情况,使他们了解党的方针政策,认清国际国内形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中组发〔1990〕5号
74.问:如何安排和组织好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的组织生活?
答:(1)凡就地安置并归原单位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要负责将他们编入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独建立离休、退休干部党支部或干休所支部。有的居住地离原单位较远,党组织可根据情况,将他们另编党小组或支部,由党委指派专人负责联系;也可与居住地的街道党委联系,平时在街道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定期回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2)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党员和退职干部,可仍在街道(或农村大队)的党组织,由街道(或农村大队)的党组织负责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3)易地安置的党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出,由接受安置地区的党组织负责安排和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生活;(4)离休、退休、退职党员同志,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出外时间较长的(比如六个月以上),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负责给他们开写党员证明信件,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受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5)对于那些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离退休干部,不要勉强地要求他们参加会议活动,党委、支部或小组要满腔热情地予以关心和照顾,应指定党员负责进行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的精神,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6)离休、退休、退职党员较多的地区或单位,为使这些党员及时看到文件或听到文件的传达,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发一部分文件,作为专用,由专人负责保管;(7)安排党员离退休干部的组织生活和社会活动,要照顾他们的身体情况,不宜过多。中组发〔1981〕17号
75.问:如何安排好年老多病的党员离休退休干部的组织生活?
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安排和组织好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组织生活的通知》指出:对离退休的农村年老多病的党员,不要勉强地要求他们参加会议活动。党委、支部或小组要满腔热情予以关心和照顾,应指定党员负责进行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的精神,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关于进一步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指出:要根据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年龄、身体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组织生活。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党员,可以不参加集体学习和活动,支部要定期派人走访,向他们传达重要会议和活动情况,听取意见和要求,并在生活上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中组发〔1981〕17号、中组发〔2006〕12号
76.问:安排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的组织生活和社会活动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安排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的组织生活和社会活动,要照顾他们的身体情况,不宜过多。
各地还可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以既便于管理,又便于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同志参加组织生活为原则,参照上述精神,拟定相应的规定。中组发〔1981〕17号
77.问:对组织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活动有何规定?
答:一、为了照顾老干部的身体情况和减少交通压力,参观活动以就地、就近为主,原则上限于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进行。
二、跨省、市、自治区参观,应从严掌握,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省、市、自治区老干部(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并应事先征得参观地区或部门的意见。
参观人数,每次一般以不超过30人为宜(含工作人员)。参观时间,每次15-20天。
三、在参观过程中,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以身作则,为人表率,不要影响当地工作,不要讲排场,不要接受礼物,不要接受宴请。
四、接待参观单位,要积极提供,保证参观顺利进行。不要组织欢迎,不要张贴标语,也不要安排党政负责人迎送或会见活动。
五、参观经费,按现行旅差费标准办理,由发放工资单位列报。劳人老〔1983〕18号
78.问:对节日期间慰问老干部有何具体要求?
答:在春节期间做好慰问老干部的工作,对于发扬我党关心爱护老干部的光荣传统和中华民族敬老尊贤的美德,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①党委要重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亲自参加走访慰问和召开座谈会,各级组织部要协同有关部门,认真负责地做好慰问活动的组织工作。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
②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重点慰问那些已退居二、三线和正在养病治疗的老干部,以及老干部遗属。各级领导干部可以组成慰问组,到老干部家里、干休所、医院和疗养院走访看望;可以召开老干部座谈会;还可以举办老红军、老干部讲传统报告会,对广大青年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革命理想的教育。无论开展什么形式的活动,都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
③各级领导同志和负责老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在慰问活动中,要主动征求、虚心听取老干部的意见,要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对老干部反映的实际困难,能够解决的应及时解决。
④要大力表彰老干部在新的历史时期中,积极“荐贤举能”,落实“三位一体”任务、模范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等方面的先进事迹。勉励他们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争取更大光荣。
在春节期间慰问老干部,要作为一项制度,年年坚持下去。中组发〔1980〕75号
79.问:由街道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由哪些部门负责组织慰问?
答:春节期间,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慰问老干部已经成为一项制度。在开展慰问老干部的活动中,各级组织、人事、民政部门还要同时慰问过去交由街道管理的离退休老知识分子,科技干部及其他离退休干部,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表示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组通字〔1985〕5号
80.问: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时怎样安排离休干部参加?
答: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时,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据劳人老〔1982〕10号
81.问:新疆离休干部上老年大学的学费如何报销?
答:(1)离休干部在新疆老年大学及其分校学习,凡学习一个专业的,其学费由离退休干部原单位全部报销;凡学习两个专业的,第二个专业的学费由离退休干部原单位报销50%,个人负担50%;从第三个专业起,学费全部由个人自理。(2)离退休中上老年大学应报销的学费,在其单位离退休干部活动费中列支。新党老财基字〔1992〕19号
82.问:新疆离休干部征订报刊有哪些规定?
答:经研究决定从一九八六年下半年起,为我区第个离休干部赠订一份老年杂志和一分老年报纸,其费用在离休干部特需费中列支。新党老字〔号
83.问:填写《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何具体要求?
答:填写《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的具体要求如下:
(1)贴相片处由离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加盖钢印(没有钢印的,可用同级政府或部委的办公厅钢印代替)。自行编号。
(2)发证日期填写批准干部离休的日期。
(3)批准离休和接受安置单位的名称要写全称。为简化手续,可不盖印。
(4)原职务一项,应填写批准离休时的职务。
(5)未定工资级别的,“工资级别”一项可不填写。
(6)一律用墨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劳人老〔1982〕4号
84.问:新疆离休干部荣誉证丢失后如何补办?
答:①离休干部荣誉证丢失后,离休干部应主动向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②由离休干部本人自费在省、市或地级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③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重新填写荣誉证中有关资料,原批准离休单位党委或党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并加盖公章后,再由原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持离休干部本人申请和单位介绍信到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办理审查和编号等手续。④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加盖钢印。新党老电字〔2007〕7号
85.问: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其离休荣誉证是否收回?
答: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即不再按离休干部对待,其离休荣誉证要收回。劳人老函〔1987〕5号
86.问:多年未安排工作和长期病休的干部,以及因单位合并后未任职的干部,荣誉证上的“原职务”一项怎样填写?
答:“原职务”一项可填写离休前最后一次任命的职务,“文革”后没有明确职务的,可填“文革”前的最后职务。劳人老〔1983〕20号
87.问: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离休后享受司局级和处级待遇,荣誉证上的“原职务”一项怎样填写?
答: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离休后享受司局级和处级待遇,“原职务”一项有职务的填写原职务,没有职务的填“干部”,后面注明享受什么级待遇。劳人老〔1983〕20号
88.问:因工作需要调低职务的,荣誉证上的“原职务”怎样填写?
答:填调低后的职务。如果仍享受原职务待遇,可以注明。劳人老〔1983〕20号
89.问: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符合办理离休条件的,离休证中“原职务”怎样填写?
答:“原职务”仍填写为“工人”,下边注明“享受一般离休干部待遇”。劳人老〔1983〕34号
90.问:离休前担任顾问的,荣誉证上的“原职务”怎样填写?
答:离休前担任顾问的,“原职务”应填写是哪一级顾问。劳人老〔1983〕20号
91.问:参加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离休干部,荣誉证上的“工资级别”如何填写?
答:凡已离休的干部,可将其改革后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的金额填入该栏。同时用括号注明工资改革前的原工资级别(包括行政级、技术级、企业级),少数无工资级别的,可注明原标准工资。已进行工资改革的企业单位,也参照上述精神办理。劳人老〔1985〕13号
92.问:机关事业单位颁发《退休证》、《退职证》及《老干部离荣誉证》有何规定?
答:一、新的《退休证》、《退职证》由人事部统一制定式样,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分别根据中央和地方年度退休、退职人员的实际数量组织印制,由各单位免费发放。
二、中央和地方印制《退休证》、《退职证》所需费用,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的印制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三证所需费用列“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科目支出。
三、人事部门要保证印制质量,管理了三证发放,不得再向单位或离退休人员收取费用。人发〔1997〕l12号
93.问:日至9月2日期间,被我军接管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否享受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待遇?
答:《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第三条所称“日到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包括原在日伪单位服务,日到同年9月2日期间,被我军接管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这一部分干部不享受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的离休待遇,可以享受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离休待遇。
“日伪单位”一般是指日伪军政单位,以及由日伪军政机关直接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劳人老〔1982〕10号
94.问:“文化大革命”中犯有严重错误的离休干部能否提高待遇?
答:在“文化大革命”中犯有严重错误,未担任司局级职务的行政十
级以上老干部、未担任县处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受过降职、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以及受刑事处分的,离休后不得提高待遇。老干办字〔1990〕第052字
95.问:对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
答:第一,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纪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
(1)对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查处且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考虑到他们已退出公务员队伍,不是在职国家公务员,因此,可不作处分决定,而按照其所犯错误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①应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②应给予降级处分,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③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撤销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退休金。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④对于因违纪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应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给予撤销三职以上职务的撤职处分,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给予撤销二职以下职务的处分。撤到最低职务,即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2)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密、贪污、受贿等严重问题,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刑事处罚的,按照其错误程度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给予行政处理。①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②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均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不同比例减发基本退休金。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撤职行政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开除行政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二,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
(1)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办理。
(2)退休的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他退休待遇。人函〔2001〕27号
96.问: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满释放后,能享受原退休干部待遇吗?
答:退休干部触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后,应该停止享受各项退休待遇,他们服刑期满释放后的生活待遇,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劳人干〔1984〕17号
97.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间能办理离退休手续吗?
答:《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其职务也自然撤销。”日内务部也在《解答》中明确规定:“对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在缓刑期间仍然可以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应分配适当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不定工资级别。”据此,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述职的工作,发给临时工资。由于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职务、身份和工资级别的均未确定,加之,缓刑期又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不执行刑罚的考验期限,因此,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人核发〔1989〕2号
98.问:退休干部被判刑宣告缓刑期间能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吗?
答:退休干部被判刑宣告缓刑考验期间,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人退司函〔1991〕2号
99.问:企业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
答: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退回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劳社厅函〔2001〕44号
100.问: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②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学习党章及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知识。③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结合离退休干部党员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使离退休干部党员不断增强组织观念,加强党性锻炼,牢记党的宗旨,保持并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永葆共产党员的本色。④结合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思想和生活实际,采取家访、谈心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离退休干部党员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⑤经常了解、听取并如实向上及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党委和有关部门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⑥支持离退休干部党员自愿量力地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尤其是在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创建文明社区、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作贡献。⑦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文体活动,科学健身,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⑧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研究制定组织发展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关心培养离退休干部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对符合党员条件,达到党员标准的离退休干部,要及时吸纳。中组发〔2006〕12号
101.问:如何做好离退干部党支部的组织建设?
答:①各地各单位应根据离退休干部党员的身体、年龄状况和居住地的颁布情况,本着有利于教育管理、有利于参加组织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合理设置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一般应单独建立,党员较多的可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总支;党员人数少或居住比较分散,不具备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条件的,可与在职党员建立联合党支部,也可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方式,确保每一位离退休干部党员都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都能参加组织生活。②离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工作单位,对改制和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党员,要及时明确他们的党组织隶属关系。如本人自愿,离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可转入居住地街道、社区和乡镇党组织。对按规定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街道、社区和乡镇党组织的退休干部党员,居住地党组织要及时予以接收;其他退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也可本着自愿原则转入居住地的街道、社区和乡镇党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所在的街道、社区和乡镇要为他们参加党组织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场所。③要按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支部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补选。④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应由党员中组织能力强、民主作风好、党性观念强、身体比较好、有奉献精神的同志担任。离退休干部党员普遍高龄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要更多地给予关心和指导,可采取由在职干部党员担任联络员或支部委员的方式协助支部开展工作。中组发〔2006〕12号
102.问:如何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领导?
答:各级党组织要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列入党建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党组)主要领导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经常过问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分管领导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党委组织部门要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纳入党建工作总体规划,做到与在职人员党支部建设工作一同部暑、规划、考核和表彰。要及时研究解决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把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配合党委组织部门认真抓好抓实。要根据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阶段性目标;针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进行分类指导;按照党委统一安排部署,加强对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的培训;充分利用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和老干部党校等阵地,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总结推广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经验,积极推进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是新时期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拓宽工作思路,探索工作规律,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开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新局面。中组发〔2006〕12号
103.问:工资改革后,离退休党员的党费数额如何计算?
答:凡是国家统计局规定纳入工资总额的离退休费,在退(离)休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时,均应纳入其每月收入总额的计算基数内。《组工通讯》1995年第3期
104.问:离退休干部党员是否能信教?
答:离退休干部党员决不允许信教,对经帮助教育仍不放弃信教的党员,要劝其退党。新党老字〔1997〕23号
105.问:老干部党支部留用党费有什么规定?老干部党支部留用的党费怎样使用?
答:离退休干部党员要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可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按50﹪的比例留成,定期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专款专用。中组发〔2006〕12号
106.问:流动党员如何管理?
答:离退休干部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地点固定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临时居住地党组织,居住地党组织要主动安排外来离退休干部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出国(境)时间较长的离退休干部党员,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在国(境)外的思想、学习等情况;出国(境)定居的离退休干部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中组发〔2006〕12号
107.问: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怎样组织学习?
答: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把组织政治理论学习作为支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一般每月组织集体学习一次,提倡自学。学习的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要注重实效。中组发〔2006〕12号&
108.问:受理老干部信访的范围及要求是什么?
答:①反映有关老干部的政策和规定不落实的情况;
②老干部政策咨询;
③对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及老干部工作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意见和要求;
④反映所在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渎职等行为;
⑤老同志应当如实反映情况,遵守信访程序,积极配合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解决有关问题;
⑥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问题;
⑦其他特殊上访问题。组厅字〔1996〕39号、新党老字〔1997〕23号
109.问:处理老干部来信来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①老干部信访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从受理起始单位起,由下而上逐级反映,逐级进行办理。凡涉法的问题,由政法部门处理;党纪问题,由纪检部门处理;一时难以归口的问题要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②老干部通过上访的形式反映情况,表达意愿、要求等,首先应向起始单位提出。起始单位应该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将处理决定答复上访人,并向不服处理决定或要求出具书面结果材料的上访人出具《上访问题意见书》。上访人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时,须持起始单位出具的《上访问题处理意见书》提出。上一级主管部门要在规定的复查期内提出意见,并答复上访人。
③老干部部门对来访的老干部要一视同仁,热情接待,认真、耐心听取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深入了解情况。
④处理老干部来信,要迅速及时,一丝不苟,复信字迹要端正清晰,做到件件来信有着落,事事处理有结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⑤老干部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批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批评、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或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不便原因的,应当回避。新党老字〔1997〕23号
110.问:办理老干部来信来访有什么要求?
答:①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要建立老干部来信来访登记制度。即:填写上访复查责任书、上访问题处理意见书。
②办理日常信访事项,一般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办理时限最长不超过90天,特殊情况应特别办理。紧急情况应及时办理,不得拖延。办理完毕后将结果答复信访人。
③遇有重大影响的紧急信访事项,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果断处理。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对信访件可分别转至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④要求报送结果的信访事项,应从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报送结果,对上级机关交办、要求限期报送结果的信访事项,应按期办理;因特殊情况按期办结的,应向交办机关说明原因。新党老字〔1997〕23号
111.问:接待老干部来访应注意什么?
答:老干部部门对来访的老干部要一视同仁,热情接待,认真、耐心听取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深入了解情况。对老干部提出的问题,应认真给予解答,语气要亲切诚恳,措词要简明准确。对难度大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做好思想疏导和政策解释工作,切实为老干部排忧解难。新党老字〔1997〕23号
112.问:新时期老干部信访工作中积累的宝贵经验主要有哪些?
答:一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让党放心,让老同志满意”作为老干部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是必须坚持把落实好老干部工作政策作为基本原则,始终带着深厚的感情为信访老同志解难;
三是必须坚持完善机制,健全制度,进一步推进老干部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四是必须积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老干部信访工作的领导。(沈跃跃同志在全国老干部工作部门信访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仅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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