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日期的借条怎么写

HTTP/1.1 新建会话失败|法援热线:400-056-8118>>>>>>正文借条无还款时间,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还款  【上海债权债务律师陈钢,为您提供上海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  一、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因此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上述“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个“准备时间”是多长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3个月。  二、案例:  1.借条无还款时间可随时主张还款  问:2009年4月,我借给朋友李某10万元,李某给我打了张借条,上面没写还款时间。之后我一直联系不上李某,现借款时间已过三年,有没有超诉讼时效?  答:一般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两年未起诉的,就可能丧失胜诉权。你说的这种情况,借条上没写还款时间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可随时向债务人主张还款,故本案尚未过诉讼时效,可起诉李某要求还款。  来源:《京华时报》第017版  2.没约定还款期限可随时要求返还  问:3年前,我借给朋友邓某1万元,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现在我自己需要用钱,向朋友索要欠款,他却拖着没有还钱。请问现在是否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利息应该如何定?黄先生  答: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借款人还款,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在之前的借款期内,邓某可以不支付利息。但如果在黄先生提出还款要求的情况下,邓某拒不还款,就属于违约。自黄先生主张还款之日起,可开始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来源:《长沙晚报》  3.借条没写明还款日期可随时要求还  孙秀珍与张兆基二人已经在北屯西北路商场从事个体经营有六年多的时间了,两人也由当初的陌生人变为现在的要好朋友。2010年年初的一天早晨,张兆基由于要进货资金周转不开,向孙秀珍借款一万元。借钱的时候,张兆基说三天后有笔资金要到账,到时候就会还清借款。都六年的同事加朋友了,凭以往的经验,张兆基是个讲信用的人。孙秀珍随即便将自己正准备去银行的一万元存款给了张兆基。考虑到以防万一,孙秀珍便让张兆基当即打了一张欠条。然而三天过后却找不到张兆基。在随后的一个月时间里,孙秀珍想尽一切办法去找张兆基,店铺的门关了,家里的门锁了,老婆孩子也一同不见了。无奈之下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兆基及时偿还借款。  法院向张兆基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是在开庭之日张兆基未到庭应诉。  法院认为,孙秀珍与张兆基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因借条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孙秀珍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还款。张兆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是对自己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张兆基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孙秀珍借款10000元。  资料来源:北屯在线  4.判决例:还款时间约定不明 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合同中对还款期限未作明确约定,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是否必须还款?债权人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日,许某与某园艺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园艺公司全权委托许某经营管理园艺公司及位于顺义李桥镇的该公司的苗木生产基地;委托经营管理年限为5年。协议签订后,许某依约取得园艺公司相关手续并对公司和苗木生产基地进行经营管理。日,许某与张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张某与许某就由许某委托经营管理的园艺公司进行合作,共同经营;合作期限为5年。协议签订后,许某和张某陆续投入资金。  日,由于园艺公司遗留、拖欠的债务过多而无法继续经营,园艺公司决定将苗木生产基地一次性出售以清偿债务。经协商,签订了提前终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协议:许某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协议生效以许某收到园艺公司返还许某的投资为准;园艺公司无条件返还许某自日至日经营、管理的全部投资共计20万元。  因承诺返还的投资款没有按时返还,日,园艺公司与许某再次协商签订协议书,对双方于日签订的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该协议的解除,不受园艺公司返还许某投入资金的时间约束,于日正式解除;有关园艺公司返还许某投入资金事宜,双方另行约定。协议书签订后,许某向园艺公司移交了相关手续,园艺公司正式接管公司和苗木生产基地,但一直没有返还投资款。原告许某、张某起诉要求园艺公司返还投资款20万元,其中返还许某11.5万余元,张某8.4万余元。  被告园艺公司辩称,第一,许某要求返还投资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与许某返还20万元投资款的协议是附条件的,因条件没有成就,该协议无效。许某无权依据无效协议要求返还投资款。第二,我公司与张某无任何法律关系。张某不是承包人,不应作为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与园艺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期间,园艺公司与许某于日签订提前解除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协议,园艺公司承诺退还许某在经营期间的投资款20万元。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对日签订协议的合同生效条件和返还资金时间的变更,并未免除园艺公司的还款义务。鉴于双方在该协议中的还款时间约定不明,许某有权随时主张权利,园艺公司应当返还投入资金。鉴于张某与许某共同合作经营园艺公司及相关苗木基地,在应返还的资金中,有张某的资金,二人亦同意分别主张权利,法院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被告园艺公司返还原告许某资金11.5万余元,返还原告张某资金8.4万余元。  法官讲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规定: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其中第2项规定是(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其中(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因此,顺义法院依据上述法律条款作出上述判决。  资料来源:北京法院网  更多上海债权债务法律咨询,请拨打陈钢律师电话:陈钢律师,合伙人律师、2011年首届“中国百强大律师”、上海优秀的青年律师、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接待志愿团特聘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公司法;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多年的律师从业经验,期间办理了大量较有影响力的案件,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认可;现执业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担任众多大型企事业单位、证券公司(华鑫证券)的常年法律顾问。专长领域:公司法律顾问,公司法律事务筹划、公司三板上市推荐;婚姻家庭、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遗产继承案件等;刑事辩护,动拆迁安置、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及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案件。咨询热线:办公电话:021-----------只有1%的人知道的秘密↓ 长按下方图片,识别二维码一键加关注发布百科律师介绍:&  陈钢律师,合伙人律师、2011年首届&中国百强大律师&、上海优秀的青年律师、上海籍、汉族、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接待志愿团特聘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公司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法学会会员、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多年的律师从业经验,期间办理了大量较有影响力的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认可;曾在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工作,现执业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担任众多大型企事业单位、证券公司(华鑫证券)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领域:私人律师债权债务房产纠纷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民事诉讼刑事辩护股份转让常年顾问婚姻家庭关键词:一键转帖到:最新法律咨询 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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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民间借贷活动也异常活跃于市场经济中。然而,由于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淡泊,加之民间借贷大多存在于“熟人社会”,导致借贷行为漏洞百出,纠纷爆发。
  从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基于相互之间的信任,在出借资金时未立下任何字据,导致后续直接陷入举证难之困境,引发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的风险;第二,借款用途严重违法,导致债权不被法律保护;第三,利息约定过高,如对方提出异议,则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部分得不到法院支持;第四,债权人眠于权利之上,致使丧失胜诉权;第五,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或者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往往被“聪明”的借款人钻了空子,经常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作为不愿履行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为此,笔者现就此问题略谈些许粗浅的认识。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给予保护的权利的法律制度。一般情况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当然,如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二、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或期限不明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一)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起算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 是指,借据上仅显示出借日期和金额,不显示还款日期。最常见的形式如“今借到张三现金五百元整,借款人李四”。
  关于这类案件,其诉讼时效起算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从借款条显示的出借日期之次日起确定诉讼时效期间。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从出借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起算,但不能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根据本条规定,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有权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然而,如果出借人没有行使催告权,那么该笔欠款的履行期限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此时,出借人的权利不论是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均未受到侵害,其不可能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权利可能被侵害的未发生事实,更没有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必要条件。
  此外,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出借人的催告权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因此,对于何时何地行使催告的权利,出借人享有完全自由权。然而,只有在出借人行使催告权以后,借款人在被催告的合理期间内没有履行、不适当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明确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出借人的权利才受到侵犯,出借人才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存在可能受到侵害的紧迫危险性或者已遭受侵害的事实,此时才具备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前提条件,才能起算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的借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这样既能更好的保护出借人的债权,同时也起到催促出借人积极主动行使债权的督促作用。
  (二)借条中虽有约定还款期限,但该期限在概念上存在歧义或者过于模糊,甚至有悖自然客观现象怎么办?
  1、约定期限模糊或者时间过于宽泛。如:
  今借到甲现金&&元,于年前还清。
  借款人:乙
  对于这类借条,从借条本身来看,根本无法确定借款出借日期。如出借人及借款人任何一方都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日的,那么,法院是无法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时间,更无法将“年前还清”具体界定到某年某月某日,诉讼时效也无从起算。因此,对于这类借款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笔者认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同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2、约定的期限有悖客观自然现象。如:
  今借到甲现金&&元,于日清偿。
  借款人:乙
  2010年2月30日
  对于这类借款案件,笔者认为,虽有约定还款期限,但因该时间严重有悖客观自然现象,应当视为“未约定还款期限”。
  3、其他情形。
  对于还款期限约定不明的,笔者认为应当统一视为“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的起算都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之规定,综合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
  对于还款期限予以明确约定的借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比较容易确定。即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算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如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债权或者借款人同意履行债务,那么诉讼时效期间中断,需另行重新起算。在此2年内,如出借人一直眠于权利之上,怠于行使债权,在借款人提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拒绝履行清偿义务后,出借人的债权将得不到法律保护,致使自身直接丧失胜诉权,借款无法收回。
  四、借条同样适用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之规定吗?
  答案是肯定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即在出借人一直没有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总之,鉴于目前社会中的民间借贷行为存在自身的特殊性,出借行为本身蕴涵有高尚的道德情感因素。出借人往往是基于亲人、朋友、同学、邻里等友好关系,或是出于帮助、援助、扶助的良善动机,将款项借与他人,是值得尊重的善意债权人。大多数出借人之所以没有行使催告权,可能是因为双方对借款期限约定不明,也因为债权人了解到借款人暂时无还款能力后,出于亲情、友情、及其它文明因素的考虑,采用了委婉的催告方式,这是道德高尚的表现,与眠于权利之上消极、懈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有不同的性质。因此,在司法审判实践过程中,法院应当区别对待,根据案件事实以及社会常理,综合确定2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这样才更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同时也利于保护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本文作者:犀牛法律合作律师孙静 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
  (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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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吗?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12:17:42 责任编辑:王亮字体:
为了帮助网友解决“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吗?”相关的问题,学网通过互联网对“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吗?”相关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整理,用户详细问题包括:RT,我想知道: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吗?,具体解决方案如下:解决方案1:赵红燕律师解答:您好,首先可以肯定的说,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贷款人是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或者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就一些重要内容作出明确约定的,首先,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其次,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就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酣丰咳莶纠奉穴斧膜确定;最后,如仍然不能确定,就要适用法律的规定。针对您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于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属于合同内容约定不明,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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