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需要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记吗

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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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制度的建议
作者:齐飞   信息来源:民建中央网站   发布时间: 日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制企业以及股份合作制公司得到了广泛发展,各省以政府为主导,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服务平台也逐渐建立起来。股权托管的目的在于帮助托管公司进行股权监督和管理。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托管机构在省级政府的指导和监管下规范运行,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但股权托管机构目前发展尚不纯熟,非上市股份制公司的股权管理和股权流转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制约着公司的快速健康发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制度法律依据不足。自中国证监会《关于未上市股份公司股票托管问题的意见》颁布后,大部分省级政府都出台了有关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规范性文件,设立了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登记托管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规模不断扩大,登记托管股权种类不断增加。但由于立法机构在出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时并没有充分考虑托管市场制度的现实存在,形成了法律只约束几千家上市公司的股权登记托管行为,而数量众多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登记托管行为却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第二,现有股权托管制度难以促进股权有序流转。由于股份公司的非发起人股东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没有合法初始登记的情况下,非发起人股东发生股份流转和变动,无法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份转让等变更登记,难以实现股权有序流转。同时,第三方股权登记机构的信息没有与工商局形成互联互通,这导致股权登记信息脱节,公示力、公信力存疑,容易滋生非法交易、黑市交易等行为。
  第三,工商行政部门难以规范股权质押融资活动。如前所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登记事项的范围,其股权转让不需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囿于这样的机构职能所限,并没有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的完整名册,难以对出质股权进行真实性审查,也难以负担实质性审查带来的成本,这就容易产生虚假质押、重复质押等行为,不仅会给股权质押当事人带来法律风险,而且会给金融机构增加贷款风险,更会限制股权质押融资活动规范发展。
  第四,公司对自身股东名册的监督管理尚不规范。现行的《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名册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信用制度。非上市公司股东名册由公司置备,分红派息及股权变动等信息记录不健全,缺少第三方监督,这使得中小股东权益更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但现实中大多数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即使建立起股东名册,也缺乏联网、发布、查询的公示条件。而股权转让等流转行为以及股权质押等融资行为,对股东名册的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旦股东名册的公信力、公示力不足,企业的股权流转以及融资行为必然受到限制。
  在此建议:
  一是依法确立省级专业机构的应有地位,依法赋予专业机构职能。目前《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等都有涉及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和质押登记的法律条文,但这些法律条文表述不清晰,不能相互承接,在实践上操作性有待提升。因此,建议相关部门修改以上法律,依法将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定位在省级机构,赋予省级专业机构应有的法律地位。
  二是依法理顺专业股权托管机构与工商部门的关系。首先应当明确,我国工商部门在涉及公司股权方面的主要职能是偏重公司的注册登记及其相应管理,而专业机构登记公司股权的主要职能偏重股权融资等方面的资本运作。前者是行政行为,后者是市场行为,两者职能明显不同。在此基础之上应依法理顺专业股权托管机构与工商部门的关系,实现工商部门和专业机构职能互补。为实现各省区域内非上市公司股权的统一登记托管,工商部门可以规定现有公司办理执照年检等相关事项时,应当出具专业机构的相关凭证方能办理,为区域内非上市公司股权统一登记托管提供宽松环境。
  三是实现股权托管机构与工商部门互联互通。现有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等相关事项可以根据公司发起人和非发起人股东,分成两种情况办理。公司发起人股东的变更应当根据工商部门的变更资料到专业机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相关手续;公司非发起人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权力机构的文件直接到专业机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相关手续。无论是发起人股东还是非发起人股东的变更登记,专业机构和工商部门可以通过建立互通互联的网络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下的工作程序的无缝衔接,更好地保证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建立托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和托管机构自律监管结合的双重监管体制,定期更新股东数据库信息,提高企业对股东名册管理的重视程度,督促企业及时办理股权信息的变更登记,促成企业、股权托管机构、工商行政部门之间信息互通的良性循环。
  四是应当明确规定股权质押办理程序。明确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先到专业机构办理,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的工作程序。由专业机构承担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业务,把对质押业务的实质性审查交给专业机构完成,工商部门只对注册登记的股权质押进行合规性审查。这样一来无论是股权冻结还是股权解冻,都依据专业机构的出具的文件办理,既可摆脱实质性审查带来的弊端,也方便质押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编辑:范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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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通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1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江苏如通石油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案》。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84&万股,注
册资本由&15,252&万元增加至&20,336&万元。公司股票已于&2016&年&12&月&9&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情况,现对《公司章程(草案)》修订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司”)。
&&&&&公司系在原江苏如东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公司系在原江苏如东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江&&&&&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江
苏省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营业执照,注册号为:804。&&&&&&&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542340。
&&&&&第三条&公司于【&】年【&】月【&】&&&&&&&&&&&&第三条&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经中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840,000&股,&于
&&&&&&&&&&&&&&&&&&&&&&&&&&&&&&&&&&&&&&&&&&-1-
【&】年【&】月【&&&&&&&&&】日在【&&&&&&&&&】上市。&2016&年&1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336
万元。&&&&&&&&&&&&&&&&&&&&&&&&&&&&&&&&&&&&&&&&&&&&&&&万元。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集中存管。&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0,336&万股,
公司的股份结构为:普通股【&&&&&&&&&&&&&&&】万股,&&&&公司的股份结构为:普通股&20,336&万股,无
无其他种类股份。&&&&&&&&&&&&&&&&&&&&&&&&&&&&&&&&&&&&&其他种类股份。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料。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中的至少一家报纸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中的至少一家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cn)作为刊登公司公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http//.cn)作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
&&&&&&&根据公司&2013&年&1&月&22&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具
&&&&&&&&&&&&&&&&&&&&&&&&&&&&&&&&&&&&&&&&&&&&&&&&-2-
体事宜的议案》及&2014&年&4&月&15&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调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情况,相应
修改或修订公司章程;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鉴于公司股东大会已对董事会进行授权,因此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后无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手
续。
&&&&特此公告。
&&&&&&&&&&&&&&&&&&&&&&&&&&&&&&&&&&&&&&&&&&&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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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份变更 浙江省工商试点登记备案制
新华网浙江频道(
&&&&即日起,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等信息的变更情况都将全部透明公开,并可通过工商部门查询。记者昨天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省工商已联合省金融办正式下发《关于浙江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更章程备案的操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工商部门将进一步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外的股东变更章程备案。
&&&&《意见》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每一次股份转让,都应当依法办理章程备案,其提交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应当载明股东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等事项。但是对每一次股份转让后公司到工商部门进行备案的时间限制,各地普遍认为不应设定,因此公司可以把多次转让合并在一次章程修改备案的过程中。
&&&&《意见》实施前,已转让但未到登记机关办理章程备案的,允许在完整披露每次股份转让具体时间、数额和交易双方的前提下,将多次股权转让合并在一次章程备案中完成。
&&&&浙江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章程备案记载股东变更信息,不但可以满足流转平台交易和企业之间自主交易这两种交易模式的需求,还可以满足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债权人和社会第三人信息公开的需求。只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里记载了股权结构,则其股份转让必然涉及章程修改,这些都将可以依法纳入章程备案程序。
&&&&作者: 方薇 罗斐茜据群众举报,经缜密侦查,共查获嫌疑人数百名。
女子在郑州高速上被踹下车,哭诉一年被打二十次。
  说起股权转让的必备流程,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给人感觉似乎股权转让必须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实上,这却是一个“误区”。有些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你知道吗?
  一、哪些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不引起股东名称发生变化的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称“公登条例”)第九条规定,“登记事项”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而不包括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因此,如果仅仅是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且该等转让并未引起股东名称发生变化,则该等股权转让无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例如:A公司股东甲、乙各持股50%,股东甲将其中的30%转让给乙,甲持股20%,乙持股80%。A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前后均为甲、乙,此次转让未导致A公司股东名称发生变化,因此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从工商登记角度而言,新的公登条例实施后,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系登记事项,只要“股东名称”没有发生变化,就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如果“股东名称”变化了,包括股东更换和股东更名,则均需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均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你没有看错,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均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这会出乎很多人的“意料”,甚至很多专业人士都会表示不解。但目前的操作实践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可能还有人会将信将疑:“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都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吗?”我们肯定的告诉你:是!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仅限于“股东内部不引起股东名册发生变化的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则是“所有的”。
  立刻会有人质问:不对啊!公登条例不是说“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登记事项吗?我们要提醒你:公司登记条例说的是“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而不是“发起人”。两者有什么区别,下面会详细讲解。
  根据公登条例相关条文的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登记事项的范围,所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需申请工商变更登记。而且可以肯定的告诉你,至少目前在上海,工商部门并不受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业务。(搜索微信公众号“投黑马”帮您发现价值,寻找黑马!)
  二、对于无需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申请备案
  对于以上两类无需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本身均不需申请备案登记。如果涉及章程修改,则须根据公登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如果涉及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则须根据公登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三、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说明
  1、“发起人”是一个特定称谓,非等同于股东。
  发起人,简而言之,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人、设立人。“发起人”仅是一个特定称谓,仅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行为的实施者,这一称谓不会转移给任何其他人。比如张三是A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则不管张三是否再持有A公司的股份,张三将永久保留“发起人”这个特定称谓。股份有限公司架构下的“发起人”是特定时点的特定称谓,不仅后面进来的股东不能称为“发起人”,“发起人”转让全部所持股份后,其依旧是公司“发起人”。
  这样就比较容易理解,为什么“发起人”无需变更登记了,因为“发起人”根本不因股权转让而发生变化。
  2、无需办理章程备案。
  如前所述,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之初,其公司章程一般仅载明“发起人”,而非“股东”。因此,即便发生股权转让,“发起人”并不发生变化,因此无需修改章程,亦无需办理章程备案。
  3、如何确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
  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大致流程是:股票背书+股东名册记载。因此,可以根据持有股票情况及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内容来判断股东身份。此外,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情况,股权转让协议书文本等也是间接、辅助性判断依据。
  当然,对于一些具备特殊条件的公司,比如国有公司,因其所涉股权转让需要进场交易,产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可以成为重要的判断依据。实践中还有一些进入地方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股交中心出具的《交割单》作为重要的判断依据。
  4、对于备案各地做法似乎并不统一。
  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变更登记,各地做法基本统一。但对于所涉“备案”手续,各地做法似乎并不统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出台“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 (2011) 37 号]”,指出“允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章程备案”,但并未真正实施。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则出台过 “关于浙江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更章程备案的操作意见”[浙工商企〔2010〕8 号],明确指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股份记载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章程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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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演:陈晓/陈妍希/张馨予/杨明娜/毛晓彤/孙耀琦
主演:陈键锋/李依晓/张迪/郑亦桐/张明明/何彦霓
主演:尚格?云顿/乔?弗拉尼甘/Bianca B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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