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国企隶属关系系

国企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共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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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共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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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 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 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如劳务派遣;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如理发服务;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如用工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做保安。 劳务合同关系可以多重建立,而劳动合同关系具有惟一性,我国劳动法尚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 2. 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这种关系包括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 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需方提供劳动,只发生财产关系,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从始至终是平等的。 3. 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 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国家无强制性规定。 5. 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则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如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及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 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情况下自由协商,任意性很强。 6. 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 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7.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度,即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且,提起劳动仲裁具有时效性,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适用中断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仲裁时效适用中止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概念 一、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概念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3、劳动关系的认定 我们对劳动关系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劳务合同 1、劳务合同的概念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2、劳务合同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法律地位平等。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劳动力,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的差异与特殊性决定了劳务合同的倾向的特殊性,有些侧重于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有些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按自由意志决定劳务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如小区保安;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如保姆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为提供劳务方,另一方接受劳务方,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篇二:雇佣合同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简要分析 雇佣合同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简要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的规定,劳务合同纠纷是放在“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中之“合同纠纷”中之“劳务(雇佣)合同纠纷”,而劳动纠纷时放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中之“劳动争议”,这就需要在司法实务中区分什么是劳务(雇佣)合同,什么是劳动合同。 二、雇佣、劳务与劳动合同的含义 (一)雇佣合同 雇佣,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1]。按照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的定义,“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82条,《瑞士债务法》第319条第一项,《德国民法》第611条,《日本民法》第623条,都对雇佣合同作出了规定。 由于存在反剥削的思想等原因,我国民法没有正式定义雇佣合同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及雇佣合同纠纷时的诉讼主体、民事案由及赔偿原则进行了规定。 (二)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虽然在实务中经常提及,但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通常表现为一种活劳动形态劳务关系[2]。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合同法中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有名合同、消费服务合同及雇佣合同等,比如王全兴教授就认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而狭义的劳务合同只包括雇佣合同。 (三)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从另外一方面提出了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四)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 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劳动合同是在17世纪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时从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广义上的雇佣合同包括劳动合同。该观点为包容说。 (2)一种观点取广义的劳务合同含义,劳务合同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消费服务合同以及雇佣合同等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但是由于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范,所以劳务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3)一种观点取狭义的劳务合同含义,把雇佣合同等同于劳务合同,如《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雇佣和劳务合同等同,归为一类案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把劳动合同和劳务(雇佣)合同并列。该观点为并列说。 (五)总结 由于我国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定义劳务合同(关系),且劳务合同(关系)的含义过于宽泛和模糊(按上述第二种观点即一些学者的说法,提出劳务合同是为了与劳动合同区别,但是由于劳务合同包括的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为有名合同,可由《合同法》规范,信托合同可由《信托法》规范,而消费服务合同可由《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只有除这些以外的劳务提供才涉及雇佣合同,这样看来只要明确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就足矣,没有必要再提出劳务合同从而增加概念的混乱。),本文以下内容也不再单独采用劳务合同(关系)概念,而是采用上述第三种观点即将劳务合同等同于雇佣合同,将劳务(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看做是并列关系。 三、劳务(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辨析 (一)理论上的区别:1、合同主体方面的不同 (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中的用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由于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不能为自然人,所以当用工主体为自然人的时候,用工主体和提供劳务者建立雇佣关系。当用工主体为单位时,就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分辨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区分方法后面详述。 (2)主体地位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中雇佣方和受雇人两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合同中主体双方具有一定的隶属、管理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关指示。 2、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 劳动合同也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体现,但《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均有明文规定,体现国家强制力对劳动关系的干预,一定程度约束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劳动法》。 3、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合同纠纷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4、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的。劳务(雇佣)合同的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口头或其他形式加以规定。 (二)实务中的操作 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司法机关一般通过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来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则被认定为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被认定是雇佣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后,由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不能再按照主体资格来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目前实务中的操作不尽相同。有些劳动仲裁部门依然采用审查主体资格的办法,遇到涉及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向其申诉的案件即不予受理,于是有些法院对于不符合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案件直接以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一些法院受理案件以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为案由,在审理中却援引《劳动法》。当事人在起诉时也有意识的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式,比如有些劳动者在非法用工单位发生工伤后,本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处理,但是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取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却更愿意选择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起诉。 (三)总结 1、劳务(雇佣)合同的形式 劳务(雇佣)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帮工形式。 ①家庭帮工。如家务钟点工、保姆、家庭教师、家庭护士等。 ②农村帮工。如雇请他人代为耕作等。 ③工作事务帮工。如单位请人临时搬运货物、看门、扫地、“棒棒军”等。(2)承包人雇工形式。主要是在建筑工程中,承包人(自然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由该承包人招聘雇工从事该劳务作业,城市中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就大多属于这种情况。 (3)合作型雇工形式。雇主一方面雇佣人提供劳务,一方面自己也从事该工作,比如个体出租车老板雇佣另外一名司机和自己一起合作分时间段开出租车等。 (4)返聘形式。离退休人员退休后在受聘从事一些工作,比如为企业看门的老大爷,为单位扫地的老大妈等。 (5)劳务派遣形式。劳务派遣协议涉及到三方关系,即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等三个关系,该形式后面详细介绍。 2、在用工主体为单位的情形下区分劳务(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不能为自然人,所以当用工主体为自然人的时候,用工主体和提供劳务者建立雇佣关系。当用工主体为单位时,就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分辨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本文认为在该情形下,辨析劳务(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键点在于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具有从属性,此乃劳动合同的特色,也是与劳务(雇佣)合同的明显区别之处。 (1)人格上从属性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自行决定的自由权受到约束。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指挥、领导与安排,劳动者对自己的作息时间不能自行支配,劳动岗位和内容由用工单位决定,接受用人单位奖励惩罚措施,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劳务(雇佣)合同中,①受雇者的自由权相比受到的约束较少,作息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自由支配,在完成自己的工作的同时,可以从事其他的活动,比如不是公司职员的门卫在尽到保安职能的同时看书、保姆在照看小孩的时候可以看电视消遣等;②受雇者一般不用遵守用工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只是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就行,比如用人单位不会要求临时雇佣的搬运工在搬运车上货物时遵守其复杂的内部规章制度;③受雇者一般可以在一家以上单位上班,比如一些学校的教授在外兼职上课,雇他们兼职上课的单位和教授之间就是雇佣关系。 (2)经济上从属性 劳动者完全被纳入单位的经济组织与生产结构之内,劳动者并非为自己劳动,而系从属于单位,为单位而劳动,劳动者的创造性受到限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资、福利等待遇,其待遇不仅与其工作业绩有关,而且一般与企业的效益挂钩,劳动者在经济上完全依附于用工单位,用工单位要解聘劳动者,需要提前通知。 劳务(雇佣)合同中,用人单位不必为受雇者提供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所给的报酬只是受雇者提供的劳务的对价,与企业的效益无关,只与受雇者提供的劳务的数量和质量有关。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的情况和受雇者签订合同,如果要解聘受雇者,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该劳务(雇佣)合同没有到期,单位只需承担违约责任。一些自由职业者如画家、摄影爱好者、作家等,他们可同时为多家单位工作,但不享受该单位的福利待遇,他们所得的报酬只跟其提供的作品即劳务有关,在经济上没有从属和依赖关系,他们和用工单位之间就是劳务(雇佣)关系。 (3)组织上从属性 在现代企业组织型态之下,企业的经营、生产活动一般是靠将劳动者编入其生产组织内遵循一定生产秩序而完成,也就是说劳动者一般不能独自完成企业的生产经营任务,企业要将劳动者依据企业组织编制,安排其职务让其成为企业从业人员之一,同时与其它从业人员,共同成为有机的组织,劳动者为单位职工花名册的一员。由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组织结合紧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为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的一部分,劳动者如果要离职,需要提前通知用工单位。 劳务(雇佣)合同中,受雇者不是企业组织中的一员,即受雇者非单位职工花名册的一员。受雇者和单位的组织结合不紧密,其工作性质一般不重要,从事辅助性的工作,受雇者可以随时离开用工单位。比如象单位雇的钟点工、清洁人员等,他们在组织上不从属于用工单位,不是该单位的职工,可以随时离开。 (4)其他参考因素 是否具备从属关系,还应从工作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是否有限制、支付报酬情况、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有无一般管理指挥监督权、劳务的提供有无代替性等因素,作综合判断。 一般来说,具备工作时间短且为临时性工作、工作场所不固定、按工作次数即提供劳务次数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没有一般的管理指挥监督权、所提供的劳务可替代性强等因素可以用来支持没有从属性,但是,不能反过来推断,具备工作时间长期、工作场所固定、非按劳务次数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指挥监督权、所提供的劳务可替代性弱等因素就具有从属性,因为衡量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否具有从属性,主要还是从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这三个因素考虑,而以上所述的工作时间长短等只是参考因素。 比如一退休老人被一生产食品的单位雇为看门人,看门2年有余,报酬每月结清,虽然该看门工作时间长、工作场所固定、报酬支付不是按提供劳务次数结算,但是由于该退休老人在工作中受到的约束较少,不用遵守该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只需要看好门等,在人格上与用工单位没有从属关系;另外,该退休老人看门工作不构成该生产食品单位的生产业务组成部分,老人不享有福利待遇,在经济上与用工单位没有从属关系;最后,老人没有被纳入该单位为生产经营而建立的组织编制中,与该单位其他职工的工作没有结合在一起从而成为有机的组织整体,不是该单位职工花名册的一员,在组织上与用工单位没有从属关系,所以该退休老人与该用工单位只是劳务(雇佣)关系。 四、实务中的几种关系 (一)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涉及到三方关系,即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等三个关系。 通常认为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关系,双方订立派遣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标准派遣符合要求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根据协议向派遣单位支付报酬或管理费。 派遣单位行使对劳动者的人事管理权,如处分、辞退权,以及承担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等《劳动法》的义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具有人格、经济和组织上的从属性,存在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构成的则是劳务关系,虽然用工单位负责在劳动过程中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指挥和管理,劳动者需要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被派遣劳动者在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是从属于派遣单位的,由派遣单位发工资、辞退或处分,而用工单位只是行使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权。 (二)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雇佣)关系 目前学界主流观点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既包括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事实上用工关系(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包括当事人履行无效合同而产生的事实上用工关系。[3]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一种,只是由于其不符合法律规定要件的要求比如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到期后继续劳动、非法用工单位等情形,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雇佣)关系的区别也就是劳动关系和劳务(雇佣)关系的区别,劳务(雇佣)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没有重叠的地方,不能把长期从事雇佣活动的人认定为劳动者。 (三)用工单位和农民工的关系 农民工的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务院2008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指出: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该意见主要是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用工单位和农民工之间不全是劳动关系。依照该《意见》的规定,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依“法”依照什么法,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还是《劳动法》?由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不规范劳动合同的成立和履行,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受《劳动法》规范,依法订立合同就是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即《劳动法》规定在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名义上签订的是劳务(雇佣)合同,在司法中也应该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在属于劳务(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规范的情形,比如用工单位请农民工临时搬运车上的货物,就是劳务(雇佣)关系。篇三:劳务合同和兼职合同有什么不同 劳务合同和兼职合同有什么不同 1、双方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一方为单位,一方为个人 2、双方的合意应当属于建立劳动关系,不论是否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信法网专为您提供全面的劳动合同咨询,劳动合同样本,劳务纠纷等关于劳务的法律知识
3、劳动者在从属性条件下从事劳动 4、双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征 5、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过程 劳务合同和兼职合同认定劳务关系的关键则是: 1、双方为不具有从属性的平等关系 2、劳动过程中双方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即不存在具体的职务和岗位,无上下级) 3、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依据协议确定,为完整的平等有偿关系(即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而是受劳务协议约束) 4、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结果 劳务合同和兼职合同,与员工签署劳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和风险: 一、签订劳务协议时尽量避免出现符合劳动合同特征的条款和履行方式。 二、签订劳务合同的工种主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相对独立的一定量工作的工种,故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可以实行劳务用工模式。主要针对退休(指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返聘人员、临时项目用工、季节性用工、兼职人员等。 三、劳务用工的劳务报酬结构应与劳动用工的工资结构分开:即劳务报酬结构中不能出现加班费、迟到扣款、应出勤天数、请假时数、固定加班、自由加班、奖金、补发社保费、房租、水电费、伙食费、工会费、应急基金、公司罚款等涉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的项目。故不利于公司进行综合管理。所有双方的权利义务均需通过劳务协议来履行,而不是通过规章制度来规范。 四、进行报酬结算时,为避免劳务报酬与工资混淆,应以劳务用工的部门为单位,对劳务费名义造册发放,结算时注明核发依据,如元/小时(天、月、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财务成本。 五、涉及的风险是虽然名义是劳务用工,但实际上却按劳动用工进行管理,则发生争议时,劳动保障部门会按劳动争议来处理。故用劳务用工的方式不便于公司进行管理。 六、劳务用工解除合同的随意性强,不利于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性,不利于员工的归属感。 劳动合同和兼职合同有什么区别 兼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的区别,企业应为不同情况职工建立保险、公积金的种类兼职劳务合同:在原单位有工作岗位,原单位为其发放工资缴纳全险。现又在我单位做兼职工作,我单位可为该职工缴纳兼职工伤险。 劳劳动合同:在我单位的适龄员工,单位应与其签署正式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各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劳动合同和兼职合同区别在于:1、劳动合同为正式劳动关系,属于单位聘用适龄正式职工签署的文本。其中明确了起止时间、岗位、待遇、工时及双方全部责任权利。甲乙双方均受劳动法保护。2、兼职劳务合同属于非正式建立的劳动关系。甲、乙双方仅在某一方面或某一特殊时间段内建立的劳务合作关系。除劳动报酬外,其他方面不受劳动法保护。 信法网是电子商务法律服务平台,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文书定制服务、免费合同文本,欢迎广大朋友们注册体验。如果你在生活或工作中遇到法律问题,请咨询在线TQ客服,或者拨打400-050-5151免费电话咨询,信法网将竭诚为你服务!谢谢! 篇四:劳动合同(国企正版)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日期: 年
日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乙方不签收甲方要求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等合同的,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2、乙方不签收甲方规章制度的,视为乙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及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劳方: 合 同 (固定期限)
动 甲乙 方: 签订日期:2014
年 4 月 1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1 日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街道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 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2014年
4月 1日生效,其中试用期
无 ,本合同于 2017年 3月 31日 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甲方生产、经营的区域或地点。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星期六、星期日,出差及参与工程项目建设除外。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按国家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按月考勤于次月 8 日(公休日顺延)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 为 (¥:元)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无
。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按 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并承担相应缴纳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80%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按甲方有关制度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篇五:国企劳动合同 篇一:劳动合同(国企正版)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日期: 年
日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乙方不签收甲方要求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等合同的,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2、乙方不签收甲方规章制度的,视为乙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及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劳方: 合 同 (固定期限) 编号: 书 动 甲乙 方: 签订日期:2014
年 4 月 1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1 日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街道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 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2014年
4月 1日生效,其中试用期
无 ,本合同于 2017年 3月 31日 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甲方生产、经营的区域或地点。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星期六、星期日,出差及参与工程项目建设除外。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按国家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按月考勤于次月 8 日(公休日顺延)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 为 (¥:元)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无
。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按 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并承担相应缴纳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80%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按甲方有关制度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篇二: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无锡市劳动合同暂行规定》等有关劳动法规、规章的精神,为了规范公司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全体员工和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劳动合同是员工和公司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2 遵循的原则 2.1 要以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为前提,以定岗定员为基础,符合公司实际,具有可行性。 2.2 要有利于增强公司活力,促进生产发展和劳动效率的提高。 2.3 要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尊重员工的选择。 2.4 既要立足现实,又要考虑发展,避免朝令夕改,保持相对稳定。 2.5 要兼顾国家、公司和个人三者的利益,不能只顾一头。 3 劳动合同的订立3.1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体现,凡本公司在册员工均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3.2 公司法定代表和党委负责人,以及专职工会主席,可以以普通劳动者的身份,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其他员工均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订立劳动合同。 3.3 公司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部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从社会招收的新员工以及外省市、本市外单位调入的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3.4 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自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必须履行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5 劳动合同生效后,在有效期内,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30日内作出答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部分条款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4 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期限 4.1 劳动合同内容包括: a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 b 工作岗位; c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d 劳动报酬; e 劳动纪律; f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g 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h 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4.2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两种。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不短于一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生效和终止日期。 劳动合同期限,为三种: a 短期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b 中期合同:期限为三至五年; c 长期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4.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只约定生效日期,不约定终止日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双方在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就一直有效,到达员工退休年龄或死亡时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履行中一旦出现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合同应即终止。 4.4 确定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4.4.1 从社会上新招收的员工及外省市、本市外单位调入的员工先签订一年的合同,一年后考核合格再续订合同。 4.4.2 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签订中期合同。 4.4.3 公司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 4.4.4 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的男员工和年满四十周岁以上的女员工,合同到期后,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可给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4.5 公司鼓励政治素质高、技术业务好的员工签订长期合同。 4.4.6 下列人员订立短期合同: a 平时表现较差,完不成生产任务,经常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以及受各种行政处分,经教育后表现有所好转的;b 以病假为名,在社会上从事帮工、运输、贩卖、做生意等从事第二职业,且病假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5 公司员工初次订立劳动合同或续订劳动合同变换工种的,根据合同期限约定1—6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1年(不含1年)以内,试用期为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含)—2(不含)年,试用期为2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2年—5年,试用期为3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5年(含)以上,试用期为6个月。 5 医疗期 5.1 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在规定时间内,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5.2 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公司可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医疗期: 5.2.1 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 5.2.2 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 5.2.3 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 5.2.4 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医疗期限按试用期天数的50%计算。 试用期1个月的,医疗期为半个月; 试用期2个月的,医疗期为1个月; 试用期3个月的,医疗期为1个半月; 试用期6个月的,医疗期为3个月。 5.3 员工病休医疗期满需继续停工治疗休息的处理: 5.3.1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期满仍不能正常工作,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继续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公司可再给予一定时间休息,在此期间的工资等各种福利待遇停发,保留厂籍。5.3.2 员工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恢复工作后旧病复发,需再次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不限定医疗期。 5.4 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4.1 累计病休的医疗期自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以后病休的第一天开始计算。计算办法: 医疗期为 3 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6 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9 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4.2 如果员工享受3个月医疗期,其病休的第一天起的6个月内累计满3个月,视为医疗期满。如在此期间医疗期未满而正常上班,则下一个医疗期的计算周期应自6个月后再次病休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其余依次类推。 5.4.3 续订劳动合同的,医疗期计算周期可从上一个合同期延伸至下一个合同期。 5.4.4 医疗期按规定的月平均天数计算:员工累计病休、连续病休30天为病休满1个月。员工连续病休期间遇有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同样计算为病休时间。 5.5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休或在医疗期计算周期内累计病休达到规定的医疗期限,视作医疗期满。 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或退职待遇。 6 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 6.1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员工退休、退职或死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6.2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员工,在平时工作中表现较好的,根据公司的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合同期满时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该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在无特殊理由和原因的情况下,可同员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3 合同的变更:公司因发展需要,为员工提供学习、住房、出国等条件的需变更劳动合同有关内容,变更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同时签订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6.4.1 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6.4.2 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如一个年度内违反劳动纪律3次以上、因本人原因连续满3个月及以上或累计满4个月及以上完不成生产或工作任务的); 6.4.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谋取私利,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4.4 违反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6.4.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6.5.1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6.5.2 员工不符合上岗要求或不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 6.5.3 员工在职工交流站待岗满六个月以上的。 6.6 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市规定严重困难企业标准,可按规定程序裁员。裁减之日起6个月内确需新招人员,可优先从裁减人员中录用。 6.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6.7.1 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6.7.2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6.7.3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违反生育的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 6.7.4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而无正当理由的; 6.7.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6.8 员工同时存在本规定6.4条、6.7条规定的情形,公司可依据本规定6.4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6.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给公司): 6.9.1 在合同试用期内,员工对公司不满意的; 6.9.2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员工身体健康的;篇三:完善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之我见 完善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之我见 作者:刘建林 来源:《企业文化·中旬刊》2015年第01期篇六:劳动合同与劳务协议 篇一: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及法律解释 劳动 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及法律解释 ? ? ? 来源: 李东东律 师
关键字: 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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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双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征 5、双方的权利义务 调整劳动过程 ◆而认定劳务关系的关键则是: 1、双方为不具有从 属性的平等关系 2、劳动过程中双方 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即不存在具体的职务和岗位,无上下级) 3、双方的权利义务 完全依据协议确定,为完整的平等有偿关系(即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而是受劳务协议约 束) 4、双方的权利义务 调整劳动结果 ◆因此,与员工签署劳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和风险: 一、签订劳务协议 时尽量避免出现符合劳动合同特征的条款和履行方式。 二、签订劳务合同 的工种主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相对独立的一定量工作的工种,故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可 以实行劳务用工模式。主要针对退休(指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返聘人员、临时项目用工、 季节性用工、兼职人员等。 三、劳务用工的劳 务报酬结构应与劳动用工的工资结构分开:即劳务报酬结构中不能出现加班费、迟到扣款、 应出勤天数、请假时数、固定加班、自由加班、奖金、补发社保费、房租、水电费、伙食费、 工会费、应急基金、公司罚款等涉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的项目。故不利于公司进行综合 管理。所有双方的权利义务均需通过劳务协议来履行,而不是通过规章制度来规范。 四、进行报酬结算 时,为避免劳务报酬与工资混淆,应以劳务用工的部门为单位,对劳务费名义造册发放,结 算时注明核发依据,如元/小时(天、月、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财务成本。 五、涉及的风险是 虽然名义是劳务用工,但实际上却按劳动用工进行管理,则发生争议时,劳动保障部门会按 劳动争议来处理。故用劳务用工的方式不便于公司进行管理。 六、劳务用工解除 合同的随意性强,不利于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性,不利于员工的归属感。 请公司根据上述比较,综合权衡劳务用工给公司带来的用工风险和额外成本支出,有选择地与合适的岗位员工签订劳务协议书。 ◆为更好地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请看下面的真实案例分析。 案情:杨某2002年6月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并于同年9月同该公司签订了一年期“劳务协议” 期限为日至日。该协议中约定了杨某的工作岗位是电子工程 师;按月支付工资为5000元;劳动安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保 守商业秘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日,某公司通知杨某“劳务协议”到期终止, 不再续签。杨某认为他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签有“劳务协议”,要求该公司按有关规定 承担其未提前30日通知与其终止协议的赔偿责任。而某公司则以杨某档案不在该公司和双方 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认为“劳务协议”不是劳动合同, 拒绝了杨某的要求,后杨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杨某诉称:我在某公司工作了15个月,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应在协议到期前30日通知我,而 公司仅仅提前了5天,其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害了我 的合法权益,某公司应支付我25天工资的赔偿金。 某公司辩称:杨某 是我公司通过社会招聘引进的技术人员,其人事档案不在我公司,且我公司与杨某签订的是 《劳务协议书》,而非《劳动合同书》。在该《劳务协议书》中,对劳务协议到期后是否提前 通知,我公司与杨某未作任何约定。因此,我公司不应承担劳务协议到期未提前通知的赔偿 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界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是否 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是否一方向另一方有规律地支付劳动报酬。不能简单地从双 方所签订协议的名称及人事档案是否在用人单位来确定。本案中,从杨某与公司所签《劳务 协议书》中约定的起止日期、工作岗位、 按月支付工资、劳动安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保守商业秘密和 违约责任等内容来看,表明杨某受某公司的约束和管理,并有规律地获得公司支付的劳动报 酬,且双方履行了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某公司除能证明杨某人事档案不在该公司外, 未能举出杨某尚和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和杨某存在劳务的关系的证据。故杨某与所 在公司的法律关系应属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再者,杨某与某公司所签《劳务协议书》中 约定的内容多为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且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应属合法有效。为 此,杨某与某公司所签的《劳务协议书》,应视为《劳动合同书》,该协议的终止日期应视为 劳动合同终止日期。故某公司应对未提前30日通知杨某终止双方的“劳务协议”承担赔偿责 任。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某 公司支付杨某25个工作日工资的赔偿金5000余元。 [评析] 本案涉及两个主要 问题:一是什么是劳动关系和什么是劳务关系?以及二者之间的区别。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 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 系。(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 了上述权利和义务,即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定期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 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劳动关 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务关系的主体则不限于个人与企业。2、法律关系不同:劳 动关系兼具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性质,主体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则是 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3、支付报酬的形式不同: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一般是有规律的按 月支付;劳务 篇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及案例 劳动 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及法律解释 ? 来源: 李东东律师 论文简述: 因此,与员工签署劳务合 同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和风险:一、签订劳务协议时尽量避免出现符合劳动合同 特征的条款和履行方式。 二、签订劳务合同 的工种主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相对独立的一定量工作的工种,故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可 以实行劳务用工模式。主要针对退休(指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返聘人员、临时项目用工、 季节性用工、兼职人员等。 三、劳务用工的劳务报酬结构应与劳动用工的工资结构分开:即 劳务报酬结构中不能出现加班费、迟到扣款、应出勤天数、 请假时数、固定加 班、自由加班、奖金、... ◆而认定劳务关系的关键则是: 1、双方为不具有从 属性的平等关系 2、劳动过程中双方 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即不存在具体的职务和岗位,无上下级) 3、双方的权利义务 完全依据协议确定,为完整的平等有偿关系(即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而是受劳务协议约 束) 4、双方的权利义务 调整劳动结果 ◆因此,与员工签署劳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和风险: 一、签订劳务协议 时尽量避免出现符合劳动合同特征的条款和履行方式。 二、签订劳务合同 的工种主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相对独立的一定量工作的工种,故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可 以实行劳务用工模式。主要针对退休(指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返聘人员、临时项目用工、 季节性用工、兼职人员等。 三、劳务用工的劳 务报酬结构应与劳动用工的工资结构分开:即劳务报酬结构中不能出现加班费、迟到扣款、 应出勤天数、请假时数、固定加班、自由加班、奖金、补发社保费、房租、水电费、伙食费、 工会费、应急基金、公司罚款等涉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的项目。故不利于公司进行综合 管理。所有双方的权利义务均需通过劳务协议来履行,而不是通过规章制度来规范。 四、进行报酬结算 时,为避免劳务报酬与工资混淆,应以劳务用工的部门为单位,对劳务费名义造册发放,结算时注明核发依据,如元/小时(天、月、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财务成本。 五、涉及的风险是 虽然名义是劳务用工,但实际上却按劳动用工进行管理,则发生争议时,劳动保障部门会按 劳动争议来处理。故用劳务用工的方式不便于公司进行管理。 六、劳务用工解除 合同的随意性强,不利于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性,不利于员工的归属感。 请公司根据上述比较,综合权衡劳务用工给公司带来的用工风险和额外成本支出,有选择地 与合适的岗位员工签订劳务协议书。 ◆为更好地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请看下面的真实案例分析。 案情:杨某2002年6月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并于同年9月同该公司签订了一年期“劳务协议” 期限为日至日。该协议中约定了杨某的工作岗位是电子工程 师;按月支付工资为5000元;劳动安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保 守商业秘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日,某公司通知杨某“劳务协议”到期终止, 不再续签。杨某认为他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签有“劳务协议”,要求该公司按有关规定 承担其未提前30日通知与其终止协议的赔偿责任。而某公司则以杨某档案不在该公司和双方 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认为“劳务协议”不是劳动合同, 拒绝了杨某的要求,后杨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杨某诉称:我在某公司工作了15个月,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应在协议到期前30日通知我,而 公司仅仅提前了5天,其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害了我 的合法权益,某公司应支付我25天工资的赔偿金。 某公司辩称:杨某 是我公司通过社会招聘引进的技术人员,其人事档案不在我公司,且我公司与杨某签订的是 《劳务协议书》,而非《劳动合同书》。在该《劳务协议书》中,对劳务协议到期后是否提前 通知,我公司与杨某未作任何约定。因此,我公司不应承担劳务协议到期未提前通知的赔偿 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界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是否 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是否一方向另一方有规律地支付劳动报酬。不能简单地从双 方所签订协议的名称及人事档案是否在用人单位来确定。本案中,从杨某与公司所签《劳务 协议书》中约定的起止日期、工作岗位、按月支付工资、劳动安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该 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保守 [评析] 本案涉及两个主要 问题:一是什么是劳动关系和什么是劳务关系?以及二者之间的区别。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 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 系。(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 了上述权利和义务,即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 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定期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 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务关系的主体则不限于个人与企业。2、法律关系不同:劳 动关系兼具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性质,主体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则是 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3、支付报酬的形式不同: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一般是有规律的按 月支付;劳务关系则多为一次性结清或按阶段批次支付,无规律可言。4、适用法律不同:劳 篇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及案例 劳动 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及法律解释 ? 来源: 李东东律师 论文简述: 因此,与员工签署劳务合 同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和风险:一、签订劳务协议时尽量避免出现符合劳动合同 特征的条款和履行方式。 二、签订劳务合同 的工种主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相对独立的一定量工作的工种,故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可 以实行劳务用工模式。主要针对退休(指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返聘人员、临时项目用工、 季节性用工、兼职人员等。 三、劳务用工的劳务报酬结构应与劳动用工的工资结构分开:即 劳务报酬结构中不能出现加班费、迟到扣款、应出勤天数、 请假时数、固定加 班、自由加班、奖金、... ◆而认定劳务关系的关键则是: 1、双方为不具有从 属性的平等关系 2、劳动过程中双方 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即不存在具体的职务和岗位,无上下级) 3、双方的权利义务 完全依据协议确定,为完整的平等有偿关系(即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而是受劳务协议约 束) 4、双方的权利义务 调整劳动结果 ◆因此,与员工签署劳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和风险: 一、签订劳务协议 时尽量避免出现符合劳动合同特征的条款和履行方式。 二、签订劳务合同 的工种主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相对独立的一定量工作的工种,故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可 以实行劳务用工模式。主要针对退休(指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返聘人员、临时项目用工、 季节性用工、兼职人员等。 三、劳务用工的劳 务报酬结构应与劳动用工的工资结构分开:即劳务报酬结构中不能出现加班费、迟到扣款、 应出勤天数、请假时数、固定加班、自由加班、奖金、补发社保费、房租、水电费、伙食费、 工会费、应急基金、公司罚款等涉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的项目。故不利于公司进行综合 管理。所有双方的权利义务均需通过劳务协议来履行,而不是通过规章制度来规范。 四、进行报酬结算 时,为避免劳务报酬与工资混淆,应以劳务用工的部门为单位,对劳务费名义造册发放,结 算时注明核发依据,如元/小时(天、月、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财务成本。 五、涉及的风险是篇七:劳务派遣员工、合同工、有编制的员工有什么区别? 劳务派遣员工、合同工、有编制的员工有什么区别? 1.请大家帮忙解释一下这三者有什么区别,主要是合同工和有编制的员工是一样的吗? 2.金融专业进银行好还是进国有企业好(和我学的不相关,可能比较稳定,有一点关系)? 3.是不是应届生不是参加的校园招聘的话就没什么机会成为有编制的员工啊? 4.如果进银行是劳务派遣员工的话有可能转成正式员工吗? 5。合同工和有编制的员工还有什么区别? 满意回答 1、劳务派遣员工:主要是你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由劳务派遣公司将你派遣到相关单位。对于劳务派遣公司你是输出人员,对于输入单位你是输入人员。你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都应该由输出单位为你代扣代缴和缴纳。输入单位为你支付劳务报酬。报酬的多少由双方公司协商。你和输入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会签订一份劳务协议。这和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是不一样的,你在输出期间,要遵守输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 合同工、有编制的员工:现在没有这个概念了,因为现在都应该是签订劳动合同的,都是合同工。只是合同期限不一样而已。而且签订劳动合同就算是正式员工,也就是你说的有编制的员工。按照你的思路,你在劳务派遣公司就是合同工,算是他的编制。 2、我觉得现在银行还是挺稳定的,而且收入也多。国企或是银行就看你的出发点了。现在专业与职业是否对口在很多时候也不是那么重要了。如果你不想荒废之前的专业,银行倒是个不错的选择。 3、这和参加不参加校园招聘会没关系。校园招聘会只是给大家一个提供就业的机会。 4、你是劳务派遣公司的正式员工。但是如果你与输出单位合同期满后,并不在续订,而原输入单位觉得你不错,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话,按照你的理解,就算是转为正式员工了~ 5、如上述四点,第5点你应该能明白了。 我觉得你的在这方面还存在很多的误区,这对你未来就业很不利,你可以适当的看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正式工都是合同工。但合同工不一定是正式工。如果是派遣工。那表面上看起来你是在银行工作,但是你是和第三方的劳务公司签合同。简单的说就是你是被你的公司派到银行工作的。现在的社会啊有许多的不平等。就像派遣工,会被歧视。许多国有大型企业为了节约成本都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说是同工同酬。不错工资是差不多。但是他们的工资是做样子的。奖金才是正式员工的工资。篇八:2016年国企劳动合同范本 2016年国企劳动合同范本 2016年国企劳动合同范本 职工姓名: 单位:_____市印刷厂
根据《____市国有企业全员劳动合同管理试点》和我厂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_____市印刷厂法人代表与共同协商,双方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书,其内容如下: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个月。 试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年 个月。 一、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 1.本厂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和一周一休制。 2.铅萤商标车间生产岗位实行常年两班制生产,_____造纸厂实行三班连转制,其他工种实行一班制生产,但遇到紧急任务时,本厂可以组织加班加点,并支付合理加班费。 3.铸字、拣字、排版、纸型、铅版、照相制版等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工种,均有通风排气等防护措施,并享受相应劳动保护。 4.除排版、装订外基本上都是机械化、半自动化操作。 5.本厂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为职工提供必需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有权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及我厂《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和奖惩。 义务: 1.对职工要进行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社会治安、企业各项等教育。 2.对职工要进行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3.加强劳动安全与保护,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4.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签订劳动的职工享有同等的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政治荣誉、物质鼓励及享受劳动保险福利的待遇。 义务: 1.努力学习政治文化技术,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技术水平。 2.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的法律、法律和有关政策及厂内各项规章制度。 4.爱护公共财产、机械设备、生产工具,节约原材料、能源。 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1.试用期工资:级月元。 2.学徒工资:第一年月元。 第二年月元。 第三年月元。 3.转正后工资:元。4.定级后工资:元。 5.调资晋级: 6.保险福利待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并结合我厂实际情况执行。 五、劳动纪律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遵守我厂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六、的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1.劳动合同期满之前,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下列情况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上岗条件的。 ②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经企业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③职工被除名、开除、辞退、以及被劳动教养、判刑的。 ④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具有劳动能力,企业分配适当工作,本人不服从的。 ⑤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5.下列情况企业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有关规定的。 ②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评残等级的。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6.下列情况职工可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①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②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保证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超过三个月以上的。 ③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④经批准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⑤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大中专院校学习的。 7.下列情况职工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①由企业公费培训没有达到协商规定服务期限的。 ②在企业中担任重要生产经营、科研任务,任务未完成的。 8.劳动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 9.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10.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对厂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七、其他事项 │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争议,首先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服的,由县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企业意见:年月日(章) 法定代表或法定委托人:年月日(章) 职工:年月日(章)年月日生效
注:篇九: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书 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书 职工姓名: 单位:_____市印刷厂根据《____市国有企业全员劳动合同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和我厂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_____市印刷厂法人代表与共同协商,双方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书,其内容如下: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个月。 试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年 个月。 一、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 1.本厂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和一周一休制。 2.铅萤商标车间生产岗位实行常年两班制生产,_____造纸厂实行三班连转制,其他工种实行一班制生产,但遇到紧急任务时,本厂可以组织加班加点,并支付合理加班费。 3.铸字、拣字、排版、纸型、铅版、照相制版等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工种,均有通风排气等防护措施,并享受相应劳动保护。 4.除排版、装订外基本上都是机械化、半自动化操作。 5.本厂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为职工提供必需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有权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及我厂《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和奖惩。义务: 1.对职工要进行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社会治安、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等教育。 2.对职工要进行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3.加强劳动安全与保护,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4.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享有同等的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政治荣誉、物质鼓励及享受劳动保险福利的待遇。 义务: 1.努力学习政治文化技术,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技术水平。 2.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的法律、法律和有关政策及厂内各项规章制度。 4.爱护公共财产、机械设备、生产工具,节约原材料、能源。 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1.试用期工资:级月元。 2.学徒工资:第一年月元。 第二年月元。本&&篇:《》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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