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官员额制度“根深叶茂”:怎样设计一个好的法官助理

在人民法院做法官助理是一种怎样的体验? - 知乎114被浏览47555分享邀请回答01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78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查看更多回答2 个回答被折叠()员额制后,法官该如何选任?|改革|体制改革_凤凰资讯
员额制后,法官该如何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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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担心一旦实行法官员额制会导致现有法官的大量流失。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法官助理虽然还不具有法官身份,但其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相对于一般公务员而言并不处于下风,而且实行员额制以后,只要法官的社会地位和职业保障能大大高于普通公务员,作为潜在法官的法官助理,其职业前景要好于一般公务员,因此,大面积的审判专业人员的流失应该是可以避免的。更何况在竞业限制条件下,以当前的就业形势论,法律服务市场所能容纳的离职审判人员空间也是十分有限的。
原标题:员额制后,法官该如何选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对若干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其中一个重要政策导向就是要对法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建立法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最高法院发布的“四五纲要”则更进一步明确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实行法官员额制,凸显了司法改革对“人的因素”的关注,与司法内部组织管理上的“去行政化”、外部组织构造上的“去地方化”共同构成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完整取向,对于推进司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实行法官员额制可能遇到的现实问题从目前法院内外的反映和法院工作的实际来看,推行法官员额制会遇到不少的现实问题,最突出的有:1.如何确定法官员额?多少法官才算够,这是实行法官员额制面临的首要问题。一个基本目标是必须较大幅度地减少法官数量,确保留下来的法官是真正优秀的法官。如果最高层不提出一个有约束力的指导性比例,而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确定的话,则必然导致地区间法官员额的不平衡,改革可能出现无规无序,甚至越改越乱的局面。2.如何确定法官选任的标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长期沿用选拔公务员的模式来选任法官,轻视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经验丰富的老法官,往往法律专业素养不足。统一司法考试和大规模法学教育部分地解决了年轻法官的专业问题,但他们的司法经验又有所欠缺。审判人员的总体专业水准仍然不能令人满意。因此,比例确定之后,如何遴选法官就成为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关键所在。3.法官员额进一步减少以后,如何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案多人少”是由于法院受理的案件增幅明显高于法官人数增长的数量,导致法官没有充足的时间审理和执行日益增多的案件。实行法官员额制后,法官人数肯定会进一步减少。越来越少的法官能否公正高效地处理短期内不仅不会下降反而还在大幅增加的案件?这是推行员额制后可能遇到的又一个主要问题。这些问题该如何解决法官员额制是推动司法改革的基础性工作,这样的历史性机遇不能再次错过。改革从来不可能完美地一步到位,应当在坚定改革方向和坚持正确改革措施的基础上不断调整。从现实层面来说,当前的关键是要通过各种途径有效缓解与减少改革进程中的阻力。具体而言:1.合理确定法官员额的重点在于正确统计法官的核心审判工作量法官员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审判工作量、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各种因素,其中,关键是对法官工作量的测算。各地也正在通过案件饱和度、年度案件审理上下限等各种方式开展调研。笔者认为,对于现行工作机制下法官审判工作量的测算只是现状的调整,是基础性的数据,应当在此基础上重点研究优秀法官的核心审判工作量,即重点考虑在给优秀法官配足合格助理情况下亲自完成的核心审判工作量,并以此作为确定法官员额的重要因素,而不能仅以现在所有法官的平均工作量作为确定法官员额的依据。2.法官的选任要充分尊重客观现实,以从事审判工作的资历与审判业绩为主要依据法官的选任标准必须是多重的,既要坚持专业性标准,也要强调资历和经验标准。专业素质不仅体现在所受的学历教育上,而且更体现在办案过程中的分析判断、逻辑推理、法律思维和法律适用等方面。一般来说,一个资深法官相对于年轻法官而言,在事实的认定方面总是会具备一定的优势。此外,年长的法官在社会沟通和社会交往能力上也比年轻法官要强一些,而这些能力也是司法能力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笔者多年以来在中基层法院的工作经历,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办案经验与年资并不总是相一致的。一批从事审判工作十年以上、年龄在三十五岁左右的助理审判员恰恰处于专业素养基础好、审判经验有一定积累的上佳状态,遴选确定法官员额时,必须保障这些骨干力量能够进入法官队伍。坚持两者并重的原则就意味着部分高学历的年轻法官和部分低学历或无学历、长期不办案或办案很少的“资深”法官不能进入法官序列,这是必须下决心去做而同时又是当下司法改革最为核心也是最困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法院审级的不同来确定不同的法官选任条件。如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应当要求法官具备很高的专业素养、丰富的审判经验和相当的研究成果,法官应当具备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十五年以上审判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案件并公开发表过相当级别的调研成果。中、基层法院则偏重纠纷的解决,法官应当具备正规法律本科学历、五年以上审判经验、审理过较多数量案件的审判经验等。在此基础上,综合以往审判业绩和职业道德素养对拟任法官人选进行综合考察。3.理性看待“案多人少”问题,做好法官员额的“增减法”从优化审判资源的角度来看,解决“案多人少”问题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要“盘活存量”,应当把优秀的法官都配置到审判一线。现有机制下,综合部门有不少人员是从审判部门选调来的业务骨干,将来都应当回归审判一线。院长、庭长也应当成为办案的主力,日益减少行政事务的纷扰,回归审判。二是增量问题。由于审判工作的特殊性,短期内从外部的律师、法律学者中遴选专业法律人才充实法官队伍基本不可能实现,所以,笔者认为更为可行的路径是配备优秀的法官助理。凡是法院内部受过专业法学教育的人都要择优选任作为法官助理,充实到审判一线去。必须明确的是,法官助理既是法官的后备军,同时也是司法主体的有效组成部分。实行法官员额制以后,法官人数虽然会有显著减少,但相应地法官助理则会大幅增加,从实际的办案人数来看,实行法官员额制以后,法官会精简,但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总数不会减少,相反还会有所增加。有人担心一旦实行法官员额制会导致现有法官的大量流失。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法官助理虽然还不具有法官身份,但其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相对于一般公务员而言并不处于下风,而且实行员额制以后,只要法官的社会地位和职业保障能大大高于普通公务员,作为潜在法官的法官助理,其职业前景要好于一般公务员,因此,大面积的审判专业人员的流失应该是可以避免的。更何况在竞业限制条件下,以当前的就业形势论,法律服务市场所能容纳的离职审判人员空间也是十分有限的。(作者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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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员额的价值与责任
作者:乾县法院 范严忠&&发布时间: 09:50:35
  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报告都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员额前,通过司法考试和培训就可以成为一名办案法官,而后法官走精英化、职业化的道路,门槛就有质的区别,致使提高法官素质,树立司法权威和法官形象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法官员额制改革,依据什么样的标准遴选员额法官,不仅是关系每一名法官个人前途命运的事情,更是关系司法改革是否具有公信力的问题,更关系到繁重审判任务及司法责任的落实。
  员额制,简言之就是设定法官的数额、通过严格考核选拔最优秀的法官进入员额。其目的是为了让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裁判”实现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是实行司法责任制的前提,也是对法院审判职能的重新配置。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言,建立法官员额制,就是要实现人员分类管理,让优秀法官资源集中到审判一线,建立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法院人员配置模式。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司法改革目标,在法官队伍建设方面,就是要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从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法官员额制的核心价值与责任就在于建立职业化的法官队伍,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保证。
  一、让审判业务工作更一步专业化。
  审判活动是一项专业技术要求相当高的工作,而从事审判活动的法官都是具有丰富专业知识、丰富实践经验且经过严格的筛选出来的,也可以称得上是社会的精英。而我国法制建设时间比较短,加上受历史传统、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等因素的影响,审判活动没有按其应有的规律去进行,而是带有极强的行政色彩,法官职业也是一个大众化的职业,许多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也可以当法官。而后,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案多人少已成为法院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之一,至此,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就是通过严格法官遴选,缩减法官数量,使少数具备丰富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的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而其他不具备法官条件的法院人员(包括原有的任命过的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不能行使审判权,并为他们配备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确保法院85%的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因此推行法官员额制度,有利于审判资源的优化组合,将送达等大量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交由司法辅助人员进行处理,把法官从繁重的审判辅助工作中解放出来,提高法官的积极性,使其专注于案件的审和判,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审判上,有利于法官作出更为准确的司法裁判.从而提高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审判活动的公信度。
  二、有效提高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目的是有利于明确相关的司法责任,在于“分清人员类别,明确岗位职责,让各类人员各归其类,各司其职,各尽其才”。推行和落实法官员额制除了能够合理配置资源外,更重要的是能够界定法官、法官助理、司法辅助人员的职责,使审判流程更加规范科学,使审判权的运行更加有序。首先是行使审判权的法官本身就是经过严格选拔脱颖而出的,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其次是推行法官员额制度,使当事人和法官之间建立起了一条隔离带,法官一般不能在开庭前与当事人接触,庭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由法官助理来做,而法官助理不会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有利于法官中立、超然地行使审判权,有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从而逐步推进审判活动专业化进程,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有效提高诉讼效率。
  由于法官员额制度是和分工精细、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职责清晰,分工明确,且相互衔接,审判流程更加科学、规范,审判运作更加有序,可以更加有效地利用审判资源,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更有利于走专业化精英化道路,去除法院内部管理的行政化,逐渐弱化法院的行政管理职能,将审判业务作为法院工作的中心。解除或减轻法院院长、庭长的行政工作负担,被选为审判人员的工作重心将会放在案件的审理上,没有获得审判职称人员的工作重心则向为审判人员提供司法服务方面转变。因此要提高法官职业保障水平,推行法官员额制是促进法官提高工作效率的必由之路。
  四、积极形成法院内部的竞争和激励机制,促进法官素质的提高。
  推行和落实法官员额制,法官的任职门槛势必相应提升、任职程序也更加规范,其入职的竞争性也会更加激烈。员额制的推行和落实保证法官待遇提高,法
官职业的吸引力也将大大提高,有助于吸引优秀法律人才投身法官职业,重塑社会公众对于司法的信心,能够进一步完善以法官为主体、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机制,真正凸显法官在法院中的核心地位,有效弱化法院内部的行政级别制。通过严格选拔出来的法官不仅仅是一个荣誉,更担负着责任和压力,一旦不能适应法官工作,将会被淘汰掉。因此,激烈的竞争压力将会迫使法官不断去钻研业务,认认真真办好每一起案件,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同时,法官助理也可以通过自身努力,被选任为法官,这就使得法官助理也能够产生工作动力,积极去进取,不断地钻研业务,力争达到法官的条件。由此就容易形成法院内部的良性循环,推动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必然会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这种待遇包括身份上和薪酬上的待遇、法官的尊荣感等,所以法官职位的吸引力必定也会得到增强,在法院内部形成竞争和激励的同时,广大高素质的法律人士也会更愿意选择进入法院。
  五、有效转变法院内部的一些工作职能。
  实行法官员额制度后,法官将成为法院工作的中心,院庭长的行政管理职能必将弱化,主导法院工作的中心是法院的审判工作。入额的院庭长和审判人员将会致力于审判工作当中,未入额的工作人员则应努力为审判人员提供审判辅助,各司其职,流畅运转。选拔入额后院领导和庭长带头办案,有利于审判力量的加强和工作的开展及资深法官的职能回归,这样有利于转变工作职能,加强审判力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实行法官职业化、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转折。因此,建立更加科学而又符合中国实际的司法责任体系,必须综合考量法官群体的职业化水平以使员额制改革真正能够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全新机制保障,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法律的公正与权威,才能真正推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让我们期待着法官员额制改革给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带来新的机制保障,也为奉献在司法岗位的每一个人带来更美好的职业愿望和憧憬。
责任编辑:袁辉根如何化解法官员额制改革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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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化解法官员额制改革阻力
&如何化解法官员额制改革阻力
&&& 首先抛出一个可能会引起争议的判断:法官员额制改革已错过了最佳的历史时期,最佳的历史时期是2005年前后,即法院受理案件数大幅增加和法官人数大幅扩充之前。错过了最佳时机,使法官员额制成为当前最饱受争议、风险最大、利益较量最激烈的改革课题。
&&& 再作一个判断:此次改革的成败得失和效果大小很大程度上系于员额制改革的成功与否,所以此次改革的牛鼻子在于员额制。目前员额制遇到了恐慌,试点法院的院长为遇到的阻力恐慌,副院长、庭长、副庭长为可能丢了“长”恐慌,法官为能否争得上员额的不确定性恐慌,非法官为遭遇历史性的改革有生不逢时的恐慌,员额制改革的不确定性、神秘性、传言四起引起了舆论上的恐慌。这些恐慌最终都会化为改革的阻力,需要尽快加以疏导。比如院长的恐慌,如院长不坚定改革的理想,回避阻力,改革可能会变成新瓶装旧酒。法官和非法官的恐慌时间久了,没有确定的预期,队伍就散了。
&&& 员额制的改革需慎之又慎,必须有足够的智慧来设计。既然错过了最佳时机,相当长的时间内,员额制改革面临的情况仍是目前的情况,既然这样了,员额制改革能否暂时不提,其他改革先行。在暂时搁置的时段内,各试点法院只要不出现逆员额制改革的任何举措就行,还是要朝着员额制改革的方向努力,只是暂时不提,但方向还是他。等到什么什么工资改革完成了再说,现在弄员额制,把自己先吓个半死,把法院内部割裂、撕裂,工资结果加不了多少,还可能面临马上被追上。
&&& 现在一定要改,需要在减小阻力上想办法,一个是法官和法官助理待遇暂时不要拉得太开,差别太悬殊,如果有利益鸿沟,大家都要拼了争。一个是千万不能一步到位,员额制改革应该是一个逐步过渡实现的方案,一步到位恐怕结果会很惨。
&&& 另外还有一个需要考虑的心理因素,即由法官转任法官助理的心理落差,干了一辈子法官了,到最后结果还不是法官了。由此笔者建议,在诸多过渡方案中,能否设置一个过渡角色,即“调解法官”。可以由较年长的法官和未选上法官但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调解法官”人员只出不进,通过退休和转任法官逐步减少人员,直至这个职位消失。调解法官待遇介于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间,选任不需经过法官遴选委员会,各法院可以自己选任,经过程序任命,最好也给予一定法官等级。调解法官不占法官员额,待遇也与法官相差不多,又保留了“法官”的名声。很多老法官改成法官助理就是心理接受不了,实质上讲调解法官是法官助理的一种,但这个名称的诸多优势不可忽视。调解法官与审判法官只是分工不同,地位、待遇基本平等,并没有附从、辅助关系,由部分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担任调解法官,可以尽可能地缩小由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转任法官助理的人员范围,将改革的阻力和负影响降到最低。此外,将一些调解能手放到调解法官的位置上,更能发挥其优势和激发其工作热情,避免了放在法官助理位置上挫伤其积极性,或疲于应付事务性工作,不能很好发挥调解效益。设置调解法官还有利于繁简分流,不可否认在调解方面,姜还是老的辣,调解法官可以把大部分简易案件消灭在开庭审理之前。有的基层法院试行由专职法官调解员负责立案和庭前调解,专职调解员分流案件稳定在50%以上。
&&& 当前试点法院在推进员额制中,也想了很多办法,比如不招新人,通过逐步退休实现,有的老法官甚至提前退休,这点多少有些浪费资源。
&&& 最后再做个判断,衡量司法改革的成效的指标有很多,比如司法公正、司法公信等,但这些短期难以看到,需要立竿见影看到的是队伍不散和案子办得出去,如果员额制改革设计缺乏足够的智慧,把队伍弄散了,案子又办不出,法院人员不满意,人民群众不满意,那时进一步推进改革面临的阻力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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