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延误索赔索赔一般有几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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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几种分包模式怎么索赔?常见的几种工程分包模式主要有甲方独立分包模式、特殊的甲方独立分包、甲指分包模式和总承包单位直接分包,下面详细介绍这几种模式的处理方法。
  一、甲方独立分包模式
  (一)一般情况下的甲方独立发包
  甲方独立分包,通常情况下,是指在过程中,对于总承包合同以外的专项/专业工程及材料、设备、服务采购、供应、安装、施工,由业主直接选定专项/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施工或选定供应商,服务商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的行为。
  甲方独立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没有合同关系,二者的施工范围也不尽相同,总承包单位无权选择甲方独立分包单位,只是出于工程协调的方便,业主一般会要求总承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给予甲方独立分包单位一定的协助和配合。因此,总承包单位只负责配合、协助甲方独立分包单位的工作,甲方独立分包单位在施工中所出现工期、质量等问题均与总承包单位无关。
  根据建设工程索赔的定义,总承包单位在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凡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期、费用增加,均可以要求业主补偿损失。因此,如果工期延误、费用增加是由于甲方独立分包单位的原因而非总承包单位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总承包单位就可以基于其与业主之间订立的,向业主进行建设工程索赔。
  对总承包单位而言,当出现甲方独立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时,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并可以在之后的索赔中提出用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二)特殊的甲方独立发包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就是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了部分的甲指分包项目,并约定总承包单位应当与甲方指定的分包商签订,但在履行过程中,总承包单位因种种原因,不愿跟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业主便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该分包单位往往也被认定为甲方独立分包。
  首先,从合同关系角度来看,施工合同系由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总承包单位不是分包合同的一方,不承担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认定为业主独立分包。至于总承包单位违反总承包合同约定拒绝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的行为则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业主可依总承包合同追究总承包单位的,但不应以此认定为甲指分包。
  其次,从来看,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将由业主直接进行验收,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将由业主直接支付,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并不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个角度讲,也应当认定为业主独立分包。
  在这种模式下,我们建议总承包方在向业主索赔时需要注意:
  第一,在业主和分包单位签署合同后,由总承包单位主动给业主发函,明确双方将合同约定的甲指分包项目变更为甲方独立分包。
  第二,在实际履行中,与业主就该部分分包项目的责任划分清楚,避免出现责任界定不清的情况。具体包括:由业主及时督促该分包单位履行分包合同;如果出现该分包单位原因影响总承包单位施工内容的情况,总承包单位应当直接向业主进行反映,要求业主及时督促该分包单位纠正;由业主对该部分分包工程进行验收,并由该分包单位直接将该部分分包工程移交给业主。
  二、甲指分包模式
  甲指分包是指业主指定分包商,该分包工程合同是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签订的,所以总承包单位要就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的履行,包括该分包工程部分向业主负责。我国及建筑法均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总承包单位要承担的质量过错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
  第二,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第三,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应当说,在甲指分包模式下,由于该分包单位在法律意义上系总承包单位的施工单位,如因甲指分包单位原因给总承包单位造成损失,总承包单位可以向该甲指分包单位进行索赔,但不能向业主进行索赔。
  三、总承包单位直接分包
  总承包单位的直接分包指的是,由总承包单位选定,并由其和分包商直接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模式,这是施工过程中最常见的一种模式。
  现在的施工过程中,常常见到一种情况,那就是业主事先确定了一个分包单位,业主让总承包单位和该分包单位走了全套的招投标手续,并签署了合同。时,也是业主先将分包的工程款付给总承包单位,再由总承包单位将工程款付给该分包单位。在管理上,也是直接由总承包单位进行管理。这种情况下,该分包单位到底是谁的分包单位?由于该分包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费用增加,总承包单位是否可以向业主主张工期顺延、增加费用就成为总承包单位经常面临的问题。
  我们认为,虽然该分包单位是业主选定的,但是由于该分包单位是与总承包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付款也是在总承包单位和该分包单位之间发生,因此该分包单位应当被认定为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如因该分包单位原因发生索赔,总承包单位可以向该分包单位主张,但不能向业主主张。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工程缺陷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按照前述规定,业主依法不能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否则应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参照《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如业主存在选任分包单位不当的过错,则业主也应承担过错责任。
  因此,虽然该分包单位是直接与总承包单位签署了分包合同,总承包单位是不能直接向业主进行主张的。但是,如前所述,由于业主存在直接指定分包单位的过错,且可能存在选任分包单位不当的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由此给总承包单位造成的损失,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业主也应该负有一定责任。因此,对总承包单位而言,我们还是建议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尤其是该分包单位是由业主直接选定的相关证据,以此作为日后向业主进行索赔的依据。
  (原标题:浅析几种分包模式下索赔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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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索赔的依据有哪些 正文
建设工程合同索赔的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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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建设工程索赔费用的审核方法及其合同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索赔费用的审核方法及其合同法律依据
摘要:本文对工程索赔的定义进行了介绍,总结了工程索赔的原因及其合同法律依据,并结合实例分析工程索赔费用审核的难点和处理方法。
一、工程索赔的定义及现状
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引起索赔的原因,可能在业主,也可能在承包商方面。从专业角度看,国际工程中通常把承包商对业主的索赔叫做“索赔”,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叫做“反索赔”。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招投标制度的推行,而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物” 非定型产品,履行期限长、合同条款多而复杂,在漫长的履行过程中,必然引发这样那样的实际问题,工程索赔(反索赔)在所难免。而如何合理确定工程索赔的费用和工期,是工程合同管理和我们进行结算评审所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工程索赔的主要原因
计算工程索赔的费用和工期首先要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能出现索赔,引起索赔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方面:
1、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
2、合同变更;
3、不可抗力事件;
4、法律的修改;
5、工程师指令,如暂停部分工作、停工(全面暂停)、终止合同;
6、合同缺陷或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并造成损失;
7、行使权利过当、增加特殊要求(如:增加检验项目且检验合格)而造成的损失;
8、对方原因导致项目缺陷(包括对未最终移交的工程不恰当使用)而发生损失;
9、支付延误造成的损失;
10、物价上涨、汇率变化、政策法令变化等。
三、工程索赔的合同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的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施工企业来说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自己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索赔的依据有:
第一,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第一百一十一条对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二条还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不论什么情况,只要是发包人的责任,使承包人遭受到合同价以外的损失或影响工期,承包人就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种要求赔偿权,就是依法索赔权。
第二,合同依据。工程索赔的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依据是施工合同,目前国内大量的工程合同普遍使用的国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其根据对FIDIC单价合同(红皮书)的研究,对引起变更、索赔的事项做了归纳,FIDIC合同条件具体规定了进行索赔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索赔和反索赔证据的成立、必须具备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和符合特定条件,这就有赖于完整的基础资料、如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及附件、各种签约、工程图纸、技术规范、施工组织设计、会议纪要、施工现场有关文件、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国家物价和工资指数及法律、法令、政策文件、材料进场凭据等、都必须认真系统地收集积累、任何一方由于信息管理不善,都会错失有效的索赔和反索赔。 合同签订的甲乙双方在合同谈判时就要注意有关索赔条款的约定,一般应明确出现什么情况时可以进行索赔,索赔的时效,出现新增及变更项目时的各种费用的计取方式等。
四、工程索赔费用的审核
索赔的性质属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是当事人的权利,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但索赔要遵循一定的程序。索赔的特征是:(1)不主张不补偿;(2)索赔方事后或事中提出;(3)依法、以约定和惯例解决的过程。
在对工程索赔费用进行审核的难点有二个,一是判断那些费用可以索赔,二是确定可以索赔的费用应如何进行计算。我们在审核工程索赔时应首先分析产生索赔的原因,分清责任,并对照合同条款,确定索赔是否成立。如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一般合同中规定承包商是可以索赔的,但如果是因为承包商原因,工程没有按期完工,而不可抗力发生在原合同工期之后,则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期不能再索赔。当已确定索赔成立后,则要注意索赔费用的组成及其审核方法。
1、索赔费用的组成。索赔费用一般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分包费用、工地管理费、利息、总部管理费、利润等费用组成。
2、索赔费用的审核原则和方法。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遵循下述原则:所有赔偿金额,
都应该是施工单位为履行合同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按此金额赔偿后,应使施工单位恢复到未发生事件前的状况,即施工单位不致因索赔事件而遭受任何损失,但也不得因索赔事件而获得额外收益。
根据上述原则可以看出,索赔金额是用于赔偿施工单位因索赔事件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支出的额外成本的失掉的可得利润),而不考虑利润。所以索赔金额计算的基础是成本,用索赔事件影响所发生的成本减去事件影响时所应有的成本,其差值即为赔偿金额。
索赔金额的审核方法很多,各个工程项目都可能因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有:总费用法、修正的总费用法及实际费用法。 总费用法和修正的总费用法由于不够准确,在此不再详述。
实际费用法是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比较复杂,但能客观地反映施单位的实际损失,比较合理,易于被当事人接受,在国际工程中广泛被采用。通常分三步,第一步,分析每个或每类索赔事件所影响的费用项目,不得有遗漏,这些费用项目通常应与合同报价中的费用项目一致。第二步,计算每个费用项目受索赔事件影响的数值,通过与合同价中的费用价值进行比较即可得到该项费用的索赔值。第三步,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得到总费用索赔值。
五、实例分析
某室外排水管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了总价包干合同,施工中,在开工后第5天遇季节性大雨而停工2天,随后工程开挖时发现地下有一段坚硬石带,而管沟必须穿越这段石带,实际施工中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聘请了有资质的专业爆破公司对该石带进行爆破施工,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5天,承包方对此以上两个事件向发包方提出了索赔,要求补偿现场工人10人窝工费用30元/天,共7天,现场大型机械窝工1台,按500元/台班,共7台班,爆破工程分包费用共30000元,爆破工程工地管理费共1500元,总部管理费900元,利润1200元。因此承包方索赔的总金额为:
10×30×7+1×500×7++900+元,索赔工期为7天。
在审核该工程结算时,经过对索赔事件的分析,我们认为季节性大雨不是特殊气象,是一个有经验承包商可以预见的,该事件引起的费用及工期索赔均不能成立;而由于发包方事先没有提供地质资料,且该工程地处市区,一般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并不能预见在该地段开挖会碰到坚硬石,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的风险,因此索赔成立。审核采用实际费用法对索赔费用进行计算,由于现场除石带位置外还有其它工作面,承包方应对工人进行灵活调配,不应出现窝工,工人窝工费不予考虑;现场已确认窝工的1台机械不能按正常施工机械台班500元/台计算,只能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机械台班停滞费150元/台班计算;索赔金额是用于赔偿承包方因索赔事件而受到的实际损失,而不考虑利润,因此承包方索赔利润1200元不予计取。由于工期延误导致工地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增加,同意计算,按原合同价中管理费总数除以合同天数得出工地现场管理费为200元/天,总部管理费为100/天。审核后的索赔金额为:
1×150×5+×5+100×5=32250元,同意工期顺延5天。
以上例子为笔者在工程结算审核中所遇到实例,其审核方法仅供大家参考,在实际工程索赔中,合同双方应依照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1. 田世宇主编《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
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
3.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国际通用合同条件》第4版
信息来源: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篇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m2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 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持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 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的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 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 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论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一、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职工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为32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住宅楼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三)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日
竣工日期: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90天(扣除5月1―3日)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五) 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为:壹佰陆拾肆仟元人民币(¥166.4万元)
(八)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
在该项目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50年)内,乙方承担全部保修责任。
(九)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
1. 工程预付款:于开工之日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预付超声波学 予扣回,直接抵作工程进度款。
2. 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主体结构三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主体结构全部封楠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基本竣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0%。为确保工程如期竣工,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3. 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竣工结算。结算时按全部工程造价的3%扣留工
程保修金。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日
合同订立地点:XX市XX区XX街XX号
本合同双方 约定:经双方主管部分批准及公证后生效
二、专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条款
合同价款与支付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1) 工程变更事件发生导致工程造价增减不超过合同总价10%
(2) 政策性规定以外的材料价格涨落等因素造成工程成本变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520.00元/m2调整合同价款。
三、补充协议条款
在上述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签订后,甲乙双方又接着签订了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摘要如下: 补1.木门窗均用水曲柳板包门窗套;
补2.铝合金窗90系列改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产品;
补3.挑阳台均采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铝合金窗封闭。
1、 上述合同属于哪种计价方式合同类型?
2、 该合同签订的条款有哪些不妥当之处?应如何修改?
3、 对合同中未规定的承包商义务,合同实施过程中又必须进行的工程内容,承包商应如何
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强夯处理与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乙方的分项工程首先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质量论证,取得质量论证后,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申请和支付工程款。
工程开工前,乙方提出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
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的监理
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为了合夯击质量得到保证,将夯击范围适当扩大。施工完成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拒绝。试问造价工程师拒绝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否?为什么?
2.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试问变更部
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
3. 在开挖土方过程中,有两项重大事件使工期发生加拿大的拖延:一是土方开挖时遇到了
一些工程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排队孤石拖延了一定的时间;二是施工过程中遇到九天季节性大雨后转为特大暴雨引起山洪暴发,造成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坏,施工设备损坏,运进现场的部分材料被冲走,乙方数名施工人员受伤,雨后乙方用了很多工时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为此乙方按照索
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的要求。试问造价工程师应如何审理?
某年4月A单位拟建办分楼一栋,工程地址位于建成的X小区附近。A单位就勘察任务与B单位签订了工程合, 。合同规定勘察费15万元。该工程经过勘察、设计等阶段于10月20日开始施工、施工承包商为D建筑公司。
1. 委托方A应预付勘察定金数额是多少?
2. 该工程签订勘察合同几天后,委托方A单位通过其他渠道获得A小区业主C单位
提供的X小区勘察报告。A单位认为可以借用该勘察报告,A单位即通知B单位不再履行合同。请问上述事件中,哪些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为什么?A单位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3. 若A单位和B单位双方都按期履行合同,并按B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与
施工。但在进行基础施工阶段,发现其中有部分地段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出现软弱地基,而在原报告中并未指出。此时B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4. 问题3中,施工单位D由于进行地基处理,施工费用增加20万元,工期延误20
天,对于这种情况,D单位应怎样处理?而A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
某海滨城市为发展旅游业,经批准兴建一座三星级大酒店。该项目甲方于XX年10月10日分别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和某外资装饰工程公司(丙方)签订了主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主体建筑工程施工于当年11月10日正式开工。合同日历工期为2年5个月。因主体工程与装饰工程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合同,由两个承包商承建,为保证工期,当事人约定:主体与装饰施工采取立体交叉作业,即主体完成三层,装饰工程承包商立即进入装饰作业。为保证装饰工程达到三星级水平,业主委托某监理公司实施“装饰工程监理”
在工程施工年6个月时,甲方要求乙方将竣工日期提前2个月,双方协商修订施工方案后达成协议。
该工程按变更后的合同工期竣工,经验收后投入使用。
在该工程投入使用2年6个月后,乙方因甲方少付工程款起诉至法院。诉称:甲方于该 工程验收合格后签发了竣工验收报告,并已开张营业。在结算工程款时,甲方本应付工程总价款1600万元人民币,但只付1400万元人民币。特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支付剩余的200万元及拖期的利息。
在庭审中,被告答称:原告主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如:大堂、电梯间门洞、大厅墙面、游泳池等主体施工质量不合格。因此,装修商进行返工,并提出索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报业主代表认可,共支付15.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5万元。此项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另外还有其他质量问题,并造成客房、机房设备、设施损失计人民币75万元。共计损失200万元人民币,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故支付乙方主体工程款为1400万元人民币。
原告辩称:被告称工程主体不合格不属实,并向法庭呈交了业主及有并方面签字的合格竣工验收报告及业主致乙方的感谢信等证据。
被告又辨称:竣工验收报告及感谢信,是在原告法定代表人宴请我方时,提出为了企业普级的情况下,我方代表才签的字。此外,被告代理人又向法庭呈交了业主被装饰工程公司提出的索赔15.2万美元(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字)的清单56件。
原告再辩称:被告代表发言纯系戏言,怎能以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为儿戏?请求法庭以文字为证。又指出:如果真的存在被告所说的情况,那么被告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装饰施工前通知我方修理。
原告最后请求法庭关注:从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到起诉前,乙方向甲方多次以书面方式提出结算要求。在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甲方从未向乙方提出过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1. 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2. 如果在装修饰施工时,发现主体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甲方应采取哪些正当措施?
3. 对于乙方因工程款纠纷的起诉和甲方因工程质量问题的起诉,法院是否予以保护?
某汽车制造厂土方工程中,承包商在合同标明有松软石的地方没有遇到松软石,因此工期提前1个月。但在合同中另一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更多的坚硬岩石,开挖工作变得更加困难,由此造成了实际率比原计划低得多,经测算影响工期3个月。由于施工速度减慢,使得部分施工任务拖到雨季进行,按一般公认标准推算,又影响工期2个月。为此承包商准备提出索赔。
1. 该项施工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
2. 在该索赔事件中,应提出的索赔内容包括哪两方面?
3. 在工程施工中,通常可以提供的索赔语气证据有哪些?
4. 承包商应提供的索赔文件有哪些?请协助承包商拟定一份索赔通知。
某建设工程系外资贷款项目,业主与承包商按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专用条件》规定:钢材、木材、水泥由业主供货到现场仓库,其他材料由承包商自行采购。
当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因业主提供的钢筋未到,使该项作业从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零)。
10月7日至10月9日因停电、停水使第三层的砌砖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10月14日至10月17日因砂浆搅拌机发生故障使第一层抹灰迟开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为此,承包商于10月20日向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意向书,并于10月25日送交了一份工期。费用索赔计算书和索赔依据的详细材料。其计算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工期索赔:
a.框架柱扎筋
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
10月7日至10月9日停工,
10月14日至10月17日迟开工,
总计请求顺延工期:21天
2. 费用索赔:
a. 窝工机械设备费:
14*234=3276元
一台混凝土搅拌机
14*55=770元
一台砂浆搅拌机
小计:4241元
b. 窝工人工费:
35人*20.5*14=9873.50元
30人*20.5*3=1813.50元
35人*20.15.4=2821.00元
小计:14508.00元
c.保函费延期补偿:
(%。/365)*21=517.81元
d.管理费增加:
(.00+517.81)*15%=2885.97元
e.利润损失:
(+517.81+%=1106.29元
经济索赔合计:23232.07元
1. 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是否正确?应予以批准的工期索赔为多少天?
2. 假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窝工机械设备费索赔按台班单价的65%计;考虑对窝工人工应合
理安排工人从事其他作业后的降效损失,窝工人工费索赔按每工日10元讲;保函费计算方式合理;管理费、利润损失不予补偿。试确定经济索赔额。
某厂房建设场地原为农田。按设计要求在厂房建造时,厂房地坪范围内的耕植土应清除,基础必须埋在老土层下2.00m处。为此,业主在“三通一平”阶段就委任土方施工公司清除了耕植土问题。某施工单位通过投标方式获得了该项工程施工任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固定价格合同。然而,施工单位在开挖基坑时发现,相当一部分基础开挖深度虽已达到设计标高,但仍未见老土,且在基坑和场地范围内仍有一部分深层的耕植土和池塘淤泥等必须清除。 问题:
1. 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商应该怎么?
2. 对于工程施工中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事件之后,甲乙双方需要注意哪些时效性问
3. 根据修改的设计图纸,基坑开挖要加深加大,造成土方工程量增加,施工工效降低。在
施工中又发现了较有价值的出土文物,造成承包商部分施工人员和机械窝工,同时承包商为保护文物付出了一定的措施费用。请问承包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某工程项目施工采用了包工包全部材料的固定价格合同。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地点距工地4公里。但是开工后,检查该砂质量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只得从另一距工地20公里的供砂地点采购。而在一个关键面上又发生了几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5月20日至5月26日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故障;应于5月24日交给承包商的后续图纸直到6月10日才交给承包商;6月7日到6月12日施工现场下了罕见的特大暴雨,造成了6月11日到6月14日的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
1. 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2. 由于供砂距离的增大,必然会引起费用的增加,承包商经过仔细认真计算后,在业
主指令下达的第3天,向业主的先进造价工程师提交了将原用砂单价每吨提高5元篇三:施工合同条件索赔依据条款
施工合同条件索赔依据条款
一、我国工程索赔的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多少年都是采用行政手段进行土木工程建设,长期没有“合同管理”,也没有“工程索赔”一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党中央改革开放政策的指导下,鲁布革电站工程成为大型土建工程对外开放的“窗口”和水电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在我国首次实行土建工程国际竞争性招标。1984 年,鲁布革工程管理局和日本大成建设公司签订了鲁布革引水系统工程。从此,国内便面对第一个土建工程施工国际承包合同的管理,而“索赔”也就成为我们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而崭新的课题。
鲁布革引水系统工程承包合同实施后,日本大成建筑公司以:业主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合格的三级标准现场公路,承包商车辆只能在块石垫层路面上行驶,造成轮胎严重的非正常消耗,要求业主给予400 条超消耗轮胎补偿的“业主违约赔偿”。在外国专家的帮助下,我们只补偿了208条轮胎。这本来是一项普普通通的索赔,可是对此,引起
了一场舆论风波:说什么“索赔款哗哗地流进了日本人的腰包”,“什么低标价,鲁布革赔掉了一条洞子”;有的报告文学甚至还把这说成是“拳击老手打来得一记记重拳”,称“我们输的太惨了”,不一而足。为什么这样一项正常而普通的索赔业务会引起如此大的风浪呢?这主要是因为我们长期处于封闭的环境之中,不太了解外界类似的事物,在鲁布革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的初期阶段,缺乏合同观念和合同意识,对索赔不认识,不理解。
在鲁布革承包工程经历了几次索赔处理的实践之后,我们通过学习、研究、探讨,并得到外国驻现场的咨询专家的帮助,逐渐形成了一套可谓比较程序化、规范化的处理索赔的方法和步骤、鲁布革工程管理局还制定了“恪守合同,公平合理、平等互利、友好合作”这一对外合同管理的指导方针。监理工程师本着鲁布革工程管理局制定的上述十六字对外合同管理的指导方针,参照国际惯例,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为准绳,并为有利于工程的后续工作,与日本大成建筑公司协商解决索赔事宜,总的来说是比较顺利地处理了鲁布革承包工程发生的各项索赔事项。尽管如此,索赔惯例对我们来说仍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索赔程序等尚需进一步明确、具体、合理化和科学化、规范化与理论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于1991 年3月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两部分组成。该示范文本既借鉴了国际通行的FIDIC
条件和经验,又体现了“以我为主”的原则,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索赔在内的各个方面作了切实可行的一般规定,同时还对需要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内容提出了一些建议。可以说,该示范文本是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索赔惯例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的施工合同和索赔惯例工作开始与国际接轨,并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发布之前的我国工程承包实践中,由于没有良好的合同文本来规范,不能做到科学合理地索赔,有时再由于各种不适当的行政干预,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有关工程价款、工期等方面的争议时,不是采取科学的方法有理有据地谈判协商解决,而是相互“扯皮”,并且往往是扯皮时间很长,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后仍无法得以合理解决,最后只能由上级主管部门“砍一刀”了事。现在就不同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不仅有专门的索赔条款,并对索赔的条件、时限都有具体的要求和规定,而且其他许多相关条款也为科学合理地进行索赔提供了很好的法律基础,使索赔工作有法可依,结束了国内工程索赔无法可依和法律依据不足的历史,这将有助于国内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合同意识和索赔意识,科学合理地进行索赔,使承包企业得到应该得到的合理经济补偿和工期的延长。
1993年6 月26日至28日,建设部建设监理司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工程建设索赔专题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来自各地的有关建设
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高等院校、建行系统、建设部政策法规中心、国家计委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和代表。本次研讨会就我国工程索赔现状、存在问题、工程索赔的意义和作用等方面进行了热烈的研讨。会后,建设部于1993 年10月3日以(93 )建建招字第43号文下发了《关于促进工程建设索赔工作健康开展的意见》通知。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工程索赔工作,对促进我国工程索赔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提高我国索赔工作管理水平起到了推动作用,几年来我国索赔工作管理水平在逐步提高。
二、我国施工合同条件与FIDIC条件中索赔依据条款的比较分析
(一)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介
为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工程施工合同制度,为适应和促进工程建设监理制的推行,建设部从1988 年起就着手研究制定统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1990 年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0]13号文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请示》后,国家工商同字[1991] 第83号文联合颁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1-0201)》。该《示范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
款》两部分组成,基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1年第4 号令)的规定,除某些有特殊要求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的可自行制定合同文本外,“实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后,当事人在签约时应当使用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
[1993]78号)则更加明确地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件。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适用于建设工程的规范的指导性的施工合同文本。
(二)FIDIC合同条件简介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了尽快地重建欧洲,便大兴土木建筑工程,并发展国际性的工程承包。为了维护业主和外国承包商双方的利益,需要尽快地完善国际性工程承包的标准合同文件。在这一客观需要的推动下,1945 年12月制定发布了国际性土木建筑工程承包施工的通用标准合同条件,即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Des Ingenieurs Conseils ,缩写为FIDIC) 牵头命名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初版,在国际工程界简称为FIDIC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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