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银行转款回执单回单上未显示投资款,实际为投资款可以入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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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证明收到款项为投资款,被法院判为借款
作者:阿致刚  时间:  浏览量 0  
2013年6月24日,杜鹃因经营石油卡方面的生意向侯圆圆借款100万元,侯圆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杜鹃提供了借款。后杜鹃分五次共向侯圆圆转账15万元,并在汇款附言中分别注明分红。杜鹃于2014年1月27日向侯圆圆汇款5万元,在汇款附言中注明”转账”。后侯圆圆向法院起诉,要求杜鹃偿还本金100万元。
杜鹃在一审中答辩称:从侯圆圆提交的汇款回单亦可看出,该回单附言中载明”分红”,说明侯圆圆所出的钱是投资到一个生意上去,也就是加油卡的生意中,双方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侯圆圆向该院提交了一百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以及此后杜鹃连续五个月每月三万元的汇款凭证,杜鹃对汇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主张系侯圆圆、杜鹃共同投资加油卡生意、每月三万元的汇款系预估的投资分红,对此,杜鹃并未向一审法院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院认定侯圆圆、杜鹃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侯圆圆可催告杜鹃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故该院对侯圆圆要求杜鹃返还借款本金一百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杜鹃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如下:一审判决对双方之间未达成借款合意的事实未查清,认定借款关系成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侯圆圆应承担未达成借款合意的举证义务,而侯圆圆一审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且杜鹃对每月支付的三万元注明是分红,侯圆圆认为是利息,法院认为利息是没有依据的,钱是当时投资到生意去才会产生的分红,实际因为钱被诈骗了,分红是由杜鹃垫付的,并没有产生收益,故一审法院将3万元认定利息是错误的。
侯圆圆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北京市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认为:
《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因杜鹃认可收到侯圆圆汇款100万元,但认为系其与侯圆圆共同投资加油卡生意,但杜鹃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其每月向侯圆圆汇款3万元其自认是投资分红,但侯圆圆不予认可,杜鹃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关于杜鹃与侯圆圆双方系借贷关系的认定并无不当。故法院判决杜鹃向侯圆圆偿还借款100万元。(查看:42153|回复:10)
关于实收资本的做法问题
& && &一种情况是:认这企业没有实缴注册资本,就不进行账务处理;
& && &一种情况是:先将认缴资本挂账,即借:其他应收款-认缴未缴资本& &&&贷:实收资本-xx,然后在规定年限内,股东将资本注入时再冲“其他应收款”。
& &&& 一种情况是:老板购置的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存货等日常支出。可以先归集到其他应付款账户。达到一定数额时,结转一次,结转到实收资本账户中。如:注册资本为10万元。当其他应付款余额为5万元时结转一次等。
关于出具验资报告的问题
& && &成立公司在认缴制度下,认缴资本不再需要出具验资报告,那么认缴之后再实缴的,还需要出具验资报告吗?有哪些行业需要实缴资本,需要出具验资报告的?与关于实收资本的做法问题的第三种情况关联思考一下?
关于财税的账务处理问题
& && &没有实缴资本,开办费及往后的相关支出都是股东那借或投入的流动资金的,那么帐应该怎么做?
& && &没有实缴资本,那么印花税是按照认缴资本还是实缴资本的万分之五来缴纳呢,
& && &欢迎大家讨论。
财务部提示:以下的内容应该仅当参考,或许各地实施上略有差别,或者企业规模不同,有些也不太注重这些细节,具体操作应该以当地的回复为主。
1、关于实收资本的问题,可以咨询当地的工商局。
2、关于验资报告的问题,可以咨询当地的工商局或者是当地事务所(盈利机构的话应该适当听取)。
3、关于财税的问题处理,可以咨询当地的地方税务局。
注册资本认缴制解读及认缴制下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
一、法律背景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自日起施行。
 其中第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二、注册资本认缴制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注册公司时,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实缴注册资本可以为零。
公司股东认购的股份须要资金足额到位,允许先到一部分,到位时间可以由股东自行决定,不需要验资,只需要在每年的年度报告上申报反映及存档到登记机关。公司实收资本由验资制向自行申报制过渡。如申报与事实不符,公司的股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非货币出资缴付比例进行约定,并记载于章程。
股东缴纳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字,未签字的应当注明理由。股东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三、认缴制下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
实缴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开办公司的门槛和成本,但是由此又给财务人员出了一道难题,认缴制下实收资本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目前在会计人员中,有这么几种账务处理意见:
3.1收到首缴注册资本时,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未收到的,借:其他应收款,贷:实收资本;等以后再收到认缴的部分,结转其他应收款,贷:其他应收款,直至达到认缴注册数额。
3.2 计入股东其他应收款中,用借:其他应收款,贷:实收资本来做账。
3.3 如果是先购置了资产,发生经营业务,应该是借:资产类科目,贷:实收资本。
如股东出资支付购入材料,且该批材料已经验收入库。借:材料,贷:实收资本;
如股东用资金购了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贷:实收资本;
如实股东用资金支付了负债,借:负债类科目,贷:实收资本。
3.4&&股东购买的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存货、管理费用等日常支出,可以先计入到其他应付款科目中,达到一定数额时,结转一次,结转到实收资本科目中。
3.5 认缴的时候不需要做分录,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是实际收到的投资款,而不是认缴的注册资本。
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据介绍,这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的门槛和成本。二是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三是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四是简化名称登记手续,放宽经营范围登记,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五是加快建立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
  改革后,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具体内容是: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并不是说开办公司就没有条件、不用花钱,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从另一个角度讲,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是需要一定的资本,完全不花钱办公司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一元钱办公司”这种说法只是一个形象的比喻。
有人这么认为:
@1、①收到首缴: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
   ②未收到的:借 其他应收款& &贷 实收资本;
   ③等以后收到认缴的部分,再结转其他应收款,直至达到认缴注册数额。
@2、认缴的时候不需要做分录,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是实际收到的投资款,而不是认缴的注册资本。
@3、如果是发生了经营业务,先购置了资产,应该是:借资产类科目、贷:实收资本。
比如股东出资支付购入材料10万元款。且该批材料已经验收入库。
借:库存材料& &10;
贷:实收资本-xx股东&&10
同样如实股东用资金支付了负债,同样应该是借负债类科目,贷实收资本。
@4、用“借:其他应收款,贷:实收资本。”来反映,其实际上仍等于没缴。与认缴制精神不符。我认为应当这样进行会计处理。
@5、老板购置的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存货等日常支出。可以先归集到其他应付款账户。达到一定数额时,结转一次,结转到实收资本账户中。如:注册资本为10万元。当其他应付款余额为5万元时结转一次等。
认缴登记制下实收资本会计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新华社的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11月7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介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等方面情况。
  改革后,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只要有梦想、有必要的运营资金,创业者就可以开办企业。企业的认缴资本是10000元还是100000元或者更多,由股东(发起人)自己决定。当有多个股东时,各自出资多少、是货币资金或者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专利权、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何时到位,都需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约定。各个股东对自己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所有股东对公司全部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连带责任。
  假设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三人,为张山、李思、汪伍。
  如果三人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分别以货币资金出资3万、3万元、6万元。那么认缴资本就为12万元。根据三人向公司临时账户的缴款回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20000
  & &贷:实收资本—张山& &30000
  & && & 实收资本—李思& &30000
  & && & 实收资本—汪伍& &60000
  如果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发现要与更大的企业合作,有必要增加公司的资本金,这三人可能决定增加认缴资本,首先必须修改公司章程。假设大家再次以货币资金出资,出资比例与原来相同,出资额分别为27万元、27万元、54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80000
  & &贷:实收资本—张山& &270000
  & && & 实收资本—李思& &270000
  & && & 实收资本—汪伍& &540000
  如果是以固定资产、专利权、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必须将资产移交给企业,办理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同时必须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相关资产的原来占有方必须向接受这些资产的企业开具符合税法规定的合法票据。会计人员根据合法有效的票据、动产的验收手续(如机器、设备)、不动产的权属证书(如房屋产权证书等),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
  & &贷:实收资本(按投资人明细核算)
  接受投资企业取得不动产的权属证书很重要,因为前段时间有人询问,2003年他以一间办公用房出资,当时作价30万元,但没有办理房产权属的转移手续;现在房产市场价值200万元,他问能不能以评估增值的170万元办理增资手续?这当然不可以,当股东以房产出资后,这房屋的所有权就属于企业而不再是股东个人;房屋增值的收益属于接受投资的企业而不是股东个人,所以就不存在以房产评估增值的170万元进行增资的问题。
  至于房屋增值的170万元是属于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问题,在企业正常经营期间不需要进行会计核算;只有在进行企业股权转让时才能体现。
  现在不少企业家注册了几个公司,注册资本有的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甚至几亿元的,但资本金实际到位情况如何就好比“皇帝的新装”。国家规定对注册资本要验资,就出现了许多代理垫资的公司。现在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不再存在你想创业资本金不够的限制,如果再弄虚作假,就真正是动机不纯了,所以改革后对企业、股东的诚信要求提高了。改革后企业年检制度将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你报告的情况你周围的人只要想查询都可以查询得到,有望彻底改变目前“有监管权利的人对报告人的真实情况不了解,对报告人具体情况了解的人无法了解报告人的书面报告资料”的现状。
  有关部门对需要报告的内容目前还没有明确,笔者认为可能包含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对会计报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声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根据国家经济改革的设想,今后将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这对市场上所有企业家的诚信都将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因为没有一个企业家愿意与不诚信的人做交易。
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序号 名称依据
1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商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 外资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5 信托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6 财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7 金融租赁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8 汽车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9 消费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0 货币经纪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1 村镇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2 贷款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3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4 农村资金互助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5 证券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6 期货公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7 基金管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8 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 外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1 直销企业《直销管理条例》
22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3 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4 劳务派遣企业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5 典当行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6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7 小额贷款公司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立永信会计:
我认为:1.认缴时实收资本不做分录;2.股东出资购买原材料、固定资产之前应该把钱解款到银行,填写现金缴款单时款项来源写上投资款;3.根据现金缴款单填制记账凭证,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4.直到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为止。
实收资本表示实际收到的资本,因此挂账处理不妥,个人认为没有实际缴纳的就不进行账务处理。会计上的账务处理是根据过去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的,未来的事项暂不确认,待实际发生时即实际缴纳认缴的注册资本时候处理为好。ralzhy:
我认为应在所有都权益内增设"认缴未缴资本"科目与实收资本科目一起来反映公司注册资本情况(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认缴未缴资本)再在资产科目中增设"应收投资款"lyyhnyc2009:
股东与公司之间往来款项可以先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待“其他应收款”科目积累至一定数额或一定期间范围内由股东会决议表决,同意将其中全部或部分转成实收资本,毕竟对公司的出资是股东间约定的责任,没股东会确认怎么行!xiaoyanzl85:
我咨询了财政的一位老师,他的意见是:
把实收资本先挂在账上:
借:应收账款& &
&&贷:实收资本
日常的开支:
借:现金& &
&&贷:短期借款-某某
借:XX费用
&&贷:现金
然后股东认缴实收资本的时候充减应收账款。
这样处理有什么问题吗?为什么不可以直接把某股东的借款充减应收账款,或者直接算作认缴实收资本呢?
浅析注册资本认缴制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研究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要求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根据湖南省政府常务会议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安排部署,从日起,在湖南省内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此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题是“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其中主要亮点就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的其他条件。
& & 此次商事改革意义重大,一方面,工商登记制度将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意味着行政审核的放松,减免了行政手续,降低了企业的维护成本和市场准入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另一方面,注册资本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制,有助于积极破解注册资本存在的‘高门槛’等难题,疏导‘两虚一逃’(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社会各界为商事改革普遍叫好的时候,作为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以应对新制度可能带来的“税收执法风险”。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粗浅的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一、“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对税收实务的影响。
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变实缴制为认缴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
(一)对办理税务登记的影响。原来新办税务登记证时单位纳税人需提供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依据是《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因此,尽管股东可以先认缴出资开办公司,但在股东实际缴付出资时,是否仍然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尚不明确。因《公司法》是上位法,工商登记制度效力低于《公司法》,其不能做出违背上位法的规定。国务院改变实缴登记制度的前提是提请全国人大修订《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实缴制度的规定,使之同改革制度一致配套,否则将引发法律冲突。
(二)对印花税征收的影响。印花税实行自报自缴,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首先应对注册资金按万分之五贴花,在启用账簿时和证照的领受时,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再发生应纳税凭证时,在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如果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时,在增加时自行贴花。根据国税发〔1994〕25号文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实际操作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通常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申报缴纳,今后则需在股东实际缴付出资时由纳税人申报缴纳,这就要求加强对纳税人税收辅导,督促其在实际缴付出资时申报缴纳。
(三)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影响。纳税人要维持正常的经营运转,必然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在认缴制下股东如果未投入相应的资本,那么纳税人必然依靠外借资本维持运转。既然有借入资本,必然就会产生相应的利息费用。税务检查和评估中考虑借款利息与生产经营的相关性,主要文件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即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随着认缴制的推广,相信此类问题会越来越多,在日常征管中应引起足够的注意。
二、“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税收实务的影响。
改革后的商事登记制度允许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实行“一照多址”,企业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区、县级市)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的,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登记。实行“一址多照”,允许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同一经济园区内市场主体以及经营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的市场主体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
根据上述改革内容来看,假如企业将住宅用作经营场所,是否应计征房产税?现有的房产税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从租计征的计算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如果纳税人将自有住宅转作经营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相关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所以非营业用房转为营业用房,应该从生产经营次月按照房产余值交纳房产税。“一址多照”的应根据各纳税人实际使用的房屋面积比例确定应纳税额。
三、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后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对税收实务的影响。
改革后将有各种形式的市场主体涌现,鱼龙混杂,在带来市场繁荣的同时,也会产生不少新问题。笔者在网上找到一条数据,深圳实行注册本认缴制改革试点后,月份,市场主体数比去年同期增长了85%。在市场主体猛增的同时,也容易滋生“空壳公司”和“皮包公司”。特别是实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后,预计会给税务部门的日常征管带来更大的挑战。作为税务部门如果能借助建设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契机,将相关的违法涉税信息通过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社会发布信息公示,将会真正的推动跨部门、多领域信用信息综合运用和信息共享,营造“守法激励、违法惩戒”的社会氛围,强化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 & 笔者认为,通过此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我们应该改变思维模式,从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入手,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公开、信息共享等工作,将税收工作推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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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办企业账簿类印花税26元,认缴资本200万,实收为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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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花税是年初申报,一年报一次。平时发生印花税应税行为时,到税务购买印花税票贴在凭证上即可。虽然公司注册登记时不用验资了,不等于股东不需要缴纳资本。股东仍然要按照章程规定,按各自的认缴额出资的。什么时候缴纳资本什么时候进行帐务处理。基本账户开设后资本暂时没到位,实收资本余额就是0,上传的报表中实收资本也是零。 欢迎再次咨询!
会计新手, 积分 0, 距离下一级还需 100 积分
好东西看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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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小时前
长知识了,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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