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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地方金融活动与管理
优质期刊推荐政府应对民间金融危机处境两难发布时间: 09:11:04【】【字体:
】【】  辛声
  近日,浙江温州立人集团民间借贷案件147名债权人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浙江温州泰顺县政府和公安局,要求赔偿6864万元。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接受诉状,能否立案将在近期作出裁定。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理由是:立人集团吸收存款行为长达13年,泰顺县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非但没有制止,反而有领导干部参与其中。
  这一案件将泰顺县人民政府推向十分尴尬的境地。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政府机关不作为,给经营者带来重大损失,那么,政府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但问题的严重性就在于,我国对金融市场实行双重管理,一方面地方政府可以对地方金融活动进行管理,另一方面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地方分支机构可以对地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从理论上说,这种双重管理机制可以确保地方金融活动在法定的范围内有序进行。可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民间的融资活动地方政府很难提前介入,而国家设立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则主要是对合法的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进行管理,对于非法金融活动,他们往往无能为力。这就导致一些发达地区地下金融异常繁荣,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比比皆是。过去地方政府为了搞活本地经济,往往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只要不出现大规模的金融危机,地方政府一般不会干预民间集资借贷活动。这一案件的特殊性就在于,债权人发现自己的债权可能无法实现,向当地政府举报,而当地政府既没有及时通知金融监管机构,也没有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债权人向当地法院起诉,由于地方政府的干预,人民法院没有受理债权人提起的诉讼案件。这就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实际上处于不受保护的状态。正因为如此,立人集团的债权人才会愤怒地将泰顺县政府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地方政府如何承担自己的责任,人们还需拭目以待。不过,我们回过头来思考,如果当初地方政府雷厉风行,及时地介入此类案件,并且要求公司停止经营活动,那么,是否就能推托自己的责任呢?答案是不一定。吴英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所以,当我们在讨论民间金融活动管理问题的时候,既要注意事先防范,同时也要注意案件发生之后政府的处置措施。
  民间金融活动往往都是非法金融活动,行为人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但正因为如此,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政府应当格外慎重,如果仅仅依照现行的法律规范,采取关停并转、资产拍卖等方式处理债权债务,那么,有可能会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甚至还可能会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我国破产法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规定特别强调政府监管机构的责任,并且赋予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的权利。不过,这项规定很难适用于民间金融活动,因为民间金融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政府在处理有关民间金融活动的时候,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民事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当然更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宣布清盘,由人民政府公开拍卖债务人的资产。
  浙江省政府在处理有关民间非法金融活动的时候,强调了政府的责任,但似乎对政府强行介入民间金融债务纠纷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认识不足。如果政府过度介入民间金融活动,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那么,债权人很可能迁怒于政府机关。反过来,如果政府不作为,从而使民间金融活动泛滥成灾,并最终导致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实现,那么,债权人也可能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地方政府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所以,这一案件给人们带来的最大启示就在于,国务院必须尽快出台行政法规,对于地方政府处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可能产生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上个世纪我国颁布实施了取缔非法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政府取缔非法金融组织和非法金融活动的基本原则,但是,对政府介入金融债务纠纷可能产生的危害估计不足,以至于在程序设计上出现了疏漏。许多地方政府在处理非法金融案件的时候,没有充分听取债权人的意见,从而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案件进入刑事诉讼阶段,债权人的利益实际上已经处于悬空状态,刑事案件的判决非但不意味着金融纠纷的终结,反而意味着金融纠纷的开始。
  这一案件的更多细节还有待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披露,但不管怎样,这一案件已经向地方政府敲响了警钟。面对越来越多的民间非法金融活动,地方政府应当慎重处理,如果处置不当,很可能会引火烧身。建议地方政府尽快研究我国银行监督业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监管机构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要过度依赖地方政府市场监管机构,以行政处罚的方式干预民间金融活动,因为那样做虽然可以将少数行为人绳之以法,但会给债权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带来很大的困难。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能更多的是一种姿态,因为地方政府很难对自己处理金融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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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银行业经营管理活动
日期:作者:佚名编辑:wangli点击次数:74销售价格:免费论文论文编号:lw342645论文字数:1986&论文属性:职称论文论文地区:中国论文语种:中文&
摘 要:本文拟就目前对银行业的规范经营、监督管理的现实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如何提高监管水平,根据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对如何规范银行业经营管理活动,提高监管水平提出几点看法和意见。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出台,规范了银行业的经营管理,使监管制度不断完善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加入WTO 后,我国到2006 年须全面开放金融业,外资银行要享受中资金融机构同等的待遇,这将对我国银行业提出新的挑战。为适应我国银行业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提升竞争力,加强对银行业的有效监管,2003 年12 月27 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于2004 年2 月1 日施行,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专门法律,实施以来,对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加强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提高监督管理水平,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这些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监管机构、监管人员与被监管对象之间在监管目的、监管手段、监管方法和监管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尚处于磨合期,难免出现一些问题。这正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唐双宁所说:“近年来,在依法监管和金融执法中还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有法不学,有法不依,依法行政意识不强;二是越权监管,违反程序监管现象依然存在,监管随意性大;三是讲人情,讲关系,对违法违规行为不严格依法处罚,执法标准不一,执法不严。这些问题,既是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法制不完备、法制观念不强、执法环境差的大背景下出现的现象,又是当前银行业监管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将造成银行业经营不规范,监管水平低的问题。
二、存在问题1 、学法意愿不高、执法意识不强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继出台旨在使金融监管工作有法可依,依法监管,这就要求金融监管人员、金融执法人员和金融从业人员认真学习金融法律法规,领会内容,依法办事。但是,在依法监管工作中和金融执法过程中有些监管、执法人员还存在着学法意愿不高、执法意识不强的问题,一些人有法不学,有法不依,依法行政意识不强,造成在金融监管工作中不能很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执法”。2 、内控机制不多,违规经营不少目前我国银行业在经营过程中造成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是内控机制不全,经营管理不善,违规经营不少。如国有商业银行尚未建立符合现代银行制度要求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股份制商业银行也不同程度存在着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决策执行体系架构不合理、监督机制有效性不足等问题,另外,很多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意识不高,特别是基层机构部分工作人员还未充分认识到内控和风险管理的内涵,这样,就容易受利益驱使,经常不惜违规经营,产生新的金融风险,形成新的不良资产。3 、管理措施不力,监督形象不佳银监会有两大法定职责:一个是管理,一个是监督。目前某些监管人员存在的“越权监管,违反程序监管,监管随意性大,讲人情,讲关系,对违法违规行为不严格依法处罚,执法标准不一”等问题会造成管理措施不力,监督形象不佳的结果。也会造成某种程度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滋生腐败现象。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银监法》赋予银监会履行监管职能的法宝职责,如制定监管规章和规则的职责,制定审慎经营规则的职责,审批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职责,审批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的职责,审查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资格的职责。履行这些职责要求建立相应规章制度并进行有效操作,然而,在有些地方,由于监管分支机构设立不久,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尚待完善。二是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监管随意性大;《银监法》规定了监管机构应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和控制。为此,银监会要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要建立监管评级体系和预警机制,要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置制度,要对有问题机构进行处置,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进行取缔。但是,在某些地方由于监管人员责任心不强,监管随意性大,使这项工作没有开展或开展得不好。三是监管人员自我制约观念不强,监管形象不佳;《银监法》对银监会系统的监管工作人员提出了从业资格要求,规定监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资格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要求监管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但目前在某些地方还存在着讲人情,讲关系,对违法违规行为不严格依法处罚,执法标准不一等腐败现象,造成监管形象不佳。
三、几点建议我认为要“规范银行业经营管理,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必须做到:执行四个监管原则:“依法审批、规范经营、跟踪预测、及时监管”;树立三个先进理念: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精通两个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围绕一个最终目标:保障辖内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这就要求金融行业规范经营管理,监管人员提高监管水平。具体如下:1 、执行四个监管原则《银监法》赋予银监部门依法审批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职责,审批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的职责,审查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资格的职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严格依法审批,杜绝有法不依、有规不循的现象;金融机构应遵循规章制度,规范经营管理;监管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经营情况进行跟踪监测、评估和控制,对风险状况实时监管,及时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建立监管评级体系和预警机制,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置制度,对有问题机构进行处置,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进行取缔。一句话就是要执行“依法审批、规范经营、跟踪预测、及时监管”这四个原则。2 、树立三个先进理念银行监管必须与时俱进, 顺应国际国内新形势,改变不合时宜的做法和观念,树立先进的监管理念。根据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依据《银监法》的规定,树立“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三个先进监管理念,对辖内金融业风险进行实时监控,跟踪预测,有效监管。3 、精通两个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是一项政策性、规范性、务实性很强的复杂工作,这就要求监管人员不仅要熟悉金融业务,而且要精通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最重要的两个法律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行政许可法》,最主要的两个法规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只有懂得这些法律法规,才能做好对金融机构设立、业务范围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依法审批,对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市场经营风险进行有效监管。4 、围绕一个最终目标《银监法》第三条规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这就要求我们的金融监管必须以此为中心,围绕这一最终目标而开展监管工作。结论综上所述,在目前我国已构筑了“一行三会”(人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金融监管法律框架的情况下,虽然我国的金融业在某些地方还存在着“学法意愿不高、内控机制不多、违规经营不少”等问题,金融监管机构在某些程度还存在着“管理措施不力、监督形象不佳、监管水平不高”等现象,我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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