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委有行政处罚法自由裁量权权吗?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对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对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对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对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办事指南表(基本信息表)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对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对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第七十三条
2、国务院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法违规行为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武汉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指导标准(武卫计规[2014]1号)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一)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情节一般。&&&&&&&&&&&&&&&&&&&&&&&&&&&&&&&&&&&&  &&&&&&&&&&&&&&&&&&&&&&&&&&&&&&&&&&&&&&&&&&&&&&&&&&&&&&&&&&&&&&&&&&&&&&&&&&
1.违法情形: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粪大肠菌群或大肠埃希氏菌不合格的,或者检出病原微生物的。&&&&&&&&&&&&&&&&&&&&&&&&&&&&&&&&&&&&&&&&&&&&&&&&&&&&&&&&&&&&&&&&&&&&&&&&&&&&&&&&&&&&  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一)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案值金额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案值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  &&&&&&&&&&&&&&&&&&&&&&&&&&&&&&&&&&&&&&&&&&&&&&&&&&&&&&&&&&&&&&&&&&&&&&&&&&&&&&&&&&&&&&&&&&&&&&&&&&&
1.违法情形: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案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的。&&&&&&&&&&&&&&&&&&&&&&&&&&&&&&&&&&&&&&&&&&&&&&&&&  
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一)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案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案值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案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的。&&&&&&&&&&&&&&&&&&&&&&&&&&&&&&&&&&&&&&&&&&  &&&&&&&
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一)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出售、运输疫区中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数量较少的。
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首次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的。  &&&&&&&&&&&&&&&&&&&&&&&&&&&&&&&&&&&&&&&&&&&&&&&&&&&&&&&&&&&&&&&&&&&&&&&&&&&&&&&&&&&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  &&&&&&&&&&&&&&&&&&&&&&&&&&&&&&&&&&&&&&&&&&&&&&&&&&&&&&&&&&&
1.违法情形:多次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的;或者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的。&&&&&&&&&&&&&&&&&&&&&&&&&&&&&&&&&&&&&&&&&&&&&&&&&  
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卫生许可证。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一)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案值金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案值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  &&&&&&&&&&&&&&&&&&&&&&&&&&&&&&&&&&&&&&&&&&&&&&&&&&&&&&&&
1.违法情形: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案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的。&&&&&&&&&&&&&&&&&&&&&&&&&&&&&&&&&&&&&&&&&&&&&&&&&  
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卫生许可证。
职权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履行
1.立案责任: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受理后符合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属于本机关管辖等情形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经卫生执法人员审查或调查属实,为卫生行政处罚证据。卫生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具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保存证据通知书。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卫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告知责任: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由卫生机关内部法制机构或主管法制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卫生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二日内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卫生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复核,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决定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8.其他责任: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经卫生执法人员审查或调查属实,为卫生行政处罚证据。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具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保存证据通知书。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卫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由卫生机关内部法制机构或主管法制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
  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卫生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二日内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三)听证人员的姓名;(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复核,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6.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当事人不在场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本节规定,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人员签收。
7-1.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7-2.《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负责对本辖区违法行为案件的直接查处和及市卫计委交办、督办案件查处
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监督所
承办机构:东西湖区卫生监督所 ;咨询方式电话:027-;办公详细地址:东西湖区吴家山街山北路49号。
监督投诉方式
(1)市长热线:027-12345;
(2)区监察举报投诉中心,地址:区临空港大道43号,投诉电话:027-;
(3)东西湖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办公地址:东西湖区临空港大道55号,投诉电话:
(4) 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稽查处,投诉电话:027-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对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对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外部流程图当前位置: >>
>> 浏览文章
台江区计生委行政处罚权目录
计生局行政处罚权目录
单位:台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科室& 和负责人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即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技术服务科 吴清华
FZ03js-CF-0001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技术服务科 吴清华
FZ03js-CF-0002
实施假节育手术的
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技术服务科 吴清华
FZ03js-CF-0003
进行假医学鉴定的
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技术服务科 吴清华
FZ03js-CF-0004
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政法科&& 黄文晓
FZ03js-CF-0005
未获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行政处罚权
《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十六条
技术服务科 吴清华
FZ03js-CF-0006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政法科&& 黄文晓
FZ03js-CF-0007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行政处罚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技术服务科 吴清华
FZ03js-CF-0008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行政处罚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技术服务科 吴清华
FZ03js-CF-0009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
行政处罚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二款
技术服务科 吴清华
FZ03js-CF-0010
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
行政处罚权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政法科&& 黄文晓
FZ03js-CF-0011
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
行政处罚权
《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六条、第十八条
政法科&& 黄文晓
FZ03js-CF-0012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妊娠妇女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或者选择性别造成新生儿死亡的
行政处罚权
《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政法科&& 黄文晓
FZ03js-CF-0013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医务人员为流动人口中的孕妇施行孕产期检查或者接生,未实行报告义务的
行政处罚权
《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第二十条第一款
流口科&& 黄文晓
FZ03js-CF-0014
扫码在手机查看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行政处罚裁量权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