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调取被告身份信息调取户籍证明

起诉离婚时没有对方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法院不立案怎么办?_一路帮法律网-16B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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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时没有对方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法院不立案怎么办?
我昨天向卢湾区,法官看完我写的状后,要求我提供的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我,法官就把起诉材料退给我,要我请律师调查的户籍证明或证明,否则不。请问,卢湾区的做法违法吗?我不想请律师,是不是法院故意刁难我?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法院受理案件不能受理自己管辖权的案件,否则属于受理错误,应移送有管辖权法院管辖。
就本案而言,你向卢湾区法院起诉离婚,首先你应举证证明卢湾区法院具有管辖权,否则卢湾区法院可以不予。根据民事起诉原告就被告的一般法律原则,卢湾区法院立案庭的法官自然有权要求你提供被告的户籍资料或身份证明咨询。一般情况下,只有你提供了上述资料证明被告的户籍地确在卢湾区,卢湾法院才会受理你的离婚案件。
当然,要证明卢湾区法院具有立案管辖权,并非仅仅需要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材料。如果被告在卢湾区有经常居住地,或原告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卢湾区同时符合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条件的,那么原告只需要向卢湾法院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或原告户籍(经常居住地)证明,卢湾法院照样应当予以立案受理。
鉴于我国法律关于起诉离婚立案法院的复杂规定,建议当事人在起诉离婚之前最好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哪个法院有权受理,及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对自己最有利,及离婚立案时需要提供什么证据材料等等问题。必要时最好委托律师代理,或委托律师调查相关证据材料。否则,可能导致当事人白白浪费许多时间。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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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此贴我已在“法律论坛”发过,大概明白自己的选择,只是想在这里讨论一下。        我现在因债务问题要起诉一私人被告,金额不大。我已经知道被告方的具体家庭住址,连对方的家人都知道。到了法院,法院提示原告自己提供的被告住址不算数,必须要有公安部门出示的户籍证明,要求我去被告所在户籍的公安部门出被告的户籍证明。这我能理解,如果我提供的住址不准确,岂不是要法院的大哥胡蒙乱撞?    
到了公安那里,对方表示只有律师或者法院的人前来才可以。同时指出,法院理应自己来查询,法院让原告来是非法的。接待的民警也知道法院的作风,让我去跟法院的人商量一下。可是案件的标的的金额接近请律师的费用。不但我觉得即使打赢官司也拿不回什么钱,律师也觉得标的金额太少而不想接生意。 我网上搜了一下,应该是法院有这个职能,而他们在逃避。  
最高人民法院有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不知我这个算不算呢?        我在不断的了解中发现,现在公安部门打着保护隐私的旗号。实际上,现在只要肯花钱请律师,任何公民的隐私都不受到保护。关键是要不要花钱和花多少钱的问题。在我接触到的律师中,从不接生意到开价数百至四位数的都有。    请问各位朋友,能发表你们的见解和经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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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当事人凭法院“协助调查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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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凭法院“协助调查函”即可
&&&&&日 08:46:46&&&&&&&&&&&&&&
本报讯 记者昨天获悉,从8月25日起,凡来海盐法院诉讼的当事人,又将享受一项新的便民措施,即当事人可凭借法院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去县公安局调取被告的户籍证明材料,极大地方便了群众诉讼。
被告方的身份证明是当事人到法院立案起诉所必需提供的材料之一。以前,为了获得被告方的身份证明,原告方要向被告方索取,或者通过律师去公安部门调取,极不方便,而且自今年7月起,公安部门已经不向外界提供户籍证明材料。而如今,当事人起诉时如需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可以到法院立案大厅信访室开具“协助调查函”,然后凭该函到县公安局调取仅供法院诉讼用的户籍证明。
来源:嘉兴日报&&&&作者:通讯员 王海燕 郁菊红 见习记者 杨颖慧&&&&编辑:陈保君&&&&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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