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部队干休所的房子买卖可以买两块地,造两个房子吗

/know/ask/tag/7501.htm 部队装修军队经济适用房房产证推荐回答:如果离婚后部队内部没有对该房如何分配,我个人认为既然是他们单位的房子应该是由单位内部的人员拥有产权,部队内部有关于购房的相关文件,因为你的爱人是军人所以一般部队内部的经济适用房子只允许是部队内部的人员购买如果是结婚后购买的房子可以肯定的告诉你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军官是不是可以买部队内部的房子?那要多少钱?干几年才能买得起推荐回答:2级士官都可以的,但是不会太高,没有所有权。有时候你所在的部队条件好的话,直接分房,部队里面可以集资买房的,但是好像需要一定的级别。前一段时间,当然你拥有的只是使用权军官好像是到了一定的级别,昆明机场不知道是什么部队就是集资买房,这个用不着什么年限军队集资建房问题推荐回答: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 建设方式 第五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 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 第七条 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 第八条 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 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第三章 建设用地 第十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 第十一条 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 使用军用土地的,建设用地应当位于售房区或者独立的空闲营区。对适用于与军内外单位合作建房的军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使用军用土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总后勤部审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需资金,主要通过收取住房预售款、申请住房补贴和贷用住房公积金筹集,不得占用单位经费。 第十四条 全军每年用于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总额度,由总后勤部确定。需要贷用住房公积金的,在总后勤部下达的指标内,由军区级单位军官住房发展中心或者建设单位,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到指定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五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应当实行分账管理,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军队财务、审计部门和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军区级单位应当根据本系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情况,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核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总后勤部。 第十七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年度预算安排的住房补贴额相适应。通过军用土地折价冲抵住房补贴或者暂不使用住房补贴建设的项目,可以优先安排计划。 第十八条 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地点、方式,用地性质、数量。使用地方土地建设的,应当附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划拨土地的意向书; (二)房屋总建筑面积,总投资和年度投资,开工、竣工日期; (三)出售房屋面积、住房套数及价格,军用土地折价及使用住房补贴额等资金平衡分析; (四)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和位置图。 第十九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会同财务部编制审核,经总后勤部同意,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后,由总后勤部下达军区级单位执行。 第六章 住房建设 第二十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配套,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建设标准、规划设计规范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和运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努力降低造价,提高质量,减少能耗。 第二十一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广泛征求购房者意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会审,优选设计方案。 第二十二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房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两居室、三居室和四居室为主要户型,其面积参照各职级军队人员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设计。 第二十四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内装修,原则上实行粗装修。二次装修一般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经建设单位批准,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他人使用的,也可以由住户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自行装修。 第七章 住房出售 第二十五条 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属于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征地建设的,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数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 有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计划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招标委托地方房地产公司承建和出售。 第二十六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 (一)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二)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 (三)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工龄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 (四)居住在公寓区,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向军队单位、个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实行综合成本价。综合成本价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定,报总后勤部备案。征地建设的,按照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贷款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确定;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售价确定,可以不计5%的开发利润。 第二十八条 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原则上实行市场价,其价格比照当地、当年同类型房屋售价确定。出售给居住在公寓区地方人员的住房,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按照综合成本价计价。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均按建筑面积计价,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向军队人员出售的住房,计价面积包括:户内面积、阳台和分摊的楼梯间面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计价面积依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售价与实际造价的差额,以及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的收益,应当用于抵扣军队购房人员已记入帐户的住房补贴,剩余部分按现有住房出售收入有关规定办理。住房补贴的抵扣,由建设单位或者购房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统一核算,经军区级单位房改办公室会同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军队单位利用军用土地与地方合作建房所分得的住房,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出售。售房收入抵扣购房人员住房补贴后剩余部分,按现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军队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购房顺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的人员,应当及时退出现住用的军产住房。 第三十三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必须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的收费票据。 第三十四条 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产权手续的办理,按照建设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售房单位集中到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所购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人制度,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八章 住房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其管理、维修应当与现行营房管理体制脱钩,实行物业管理。有条件的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出售后的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住房产权人负责。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 第三十七条 修养护,由住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所需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按照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划分。 第三十八条 公共维修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其比例为经济适用住房综合成本价的2%,由个人交缴。 第三十九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单位应当及时将购房情况记入个人住房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军区联勤部、军兵种和武警部队后勤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后勤部1995年颁发的《军队集资建房管理暂行规定》和1997年发布的《军队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部队分房有房产证吗推荐回答:部队的房子也叫军产房,是有房产证的,不过不能上市交易。"军产房" 顾名思义是军队产权性质的房子.一般指由部队提供用地,开发商出资建造的房子:1.在正常情况下,同一片区的军产房价格相对较同一片 区的商品房低.2.购房手续,过户手续相对简单,仅需缴纳较少过户费.3.由于军产房不属于商品,故无需缴纳任何税费,自然 也无发票可开具,一般情况下只有合同及收据,而且不能上市交易,只能部队内部转让.4.除了产权的性质不同以外,其余和商品房无太大出入.开发商和部队合作的房子(使用权)可以买卖吗?推荐回答:而且这样的房子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但是这样的房子是不会有房产证的,可以买如果是纯居住是没有问题的,是不能够办房产证的,被单位发现的话会被收回房子,如果私自卖给单位以外的人员。我给你的意见是不要买这样的房子,没有什么别的手续的,二方面是这样的房子一旦发生纠纷是得不到保障的。你如果是买这样的房子就是只能和卖方签订合同。一般部队内部的房子只允许军队内部人之间买卖,一方面是不会增值,所以还是会冒一定的风险的,因为部队的地是军产部队经济适用房政策是怎样的推荐回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第三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第四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第二章 建设方式第五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第六条 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第七条 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第八条 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第九条 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第三章 建设用地第十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第十一条 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第十二条 使用军用土地的,建设用地应当位于售房区或者独立的空闲营区。对适用于与军内外单位合作建房的军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使用军用土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总后勤部审批。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十三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需资金,主要通过收取住房预售款、申请住房补贴和贷用住房公积金筹集,不得占用单位经费。第十四条 全军每年用于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总额度,由总后勤部确定。需要贷用住房公积金的,在总后勤部下达的指标内,由军区级单位军官住房发展中心或者建设单位,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到指定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第十五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应当实行分账管理,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军队财务、审计部门和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第五章 计划管理第十六条 军区级单位应当根据本系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情况,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核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总后勤部。第十七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年度预算安排的住房补贴额相适应。通过军用土地折价冲抵住房补贴或者暂不使用住房补贴建设的项目,可以优先安排计划。第十八条 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地点、方式,用地性质、数量。使用地方土地建设的,应当附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划拨土地的意向书;(二)房屋总建筑面积,总投资和年度投资,开工、竣工日期;(三)出售房屋面积、住房套数及价格,军用土地折价及使用住房补贴额等资金平衡分析;(四)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和位置图。第十九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会同财务部编制审核,经总后勤部同意,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后,由总后勤部下达军区级单位执行。第六章 住房建设第二十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配套,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建设标准、规划设计规范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和运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努力降低造价,提高质量,减少能耗。第二十一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广泛征求购房者意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会审,优选设计方案。第二十二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房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第二十三条 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两居室、三居室和四居室为主要户型,其面积参照各职级军队人员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设计。第二十四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内装修,原则上实行粗装修。二次装修一般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经建设单位批准,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他人使用的,也可以由住户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自行装修。第七章 住房出售第二十五条 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属于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征地建设的,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数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有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计划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招标委托地方房地产公司承建和出售。第二十六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一)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二)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三)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工龄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四)居住在公寓区,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第二十七条 向军队单位、个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实行综合成本价。综合成本价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定,报总后勤部备案。征地建设的,按照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贷款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确定;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售价确定,可以不计5%的开发利润。第二十八条 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原则上实行市场价,其价格比照当地、当年同类型房屋售价确定。出售给居住在公寓区地方人员的住房,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按照综合成本价计价。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均按建筑面积计价,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向军队人员出售的住房,计价面积包括:户内面积、阳台和分摊的楼梯间面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计价面积依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三十条 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售价与实际造价的差额,以及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的收益,应当用于抵扣军队购房人员已记入帐户的住房补贴,剩余部分按现有住房出售收入有关规定办理。住房补贴的抵扣,由建设单位或者购房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统一核算,经军区级单位房改办公室会同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第三十一条 军队单位利用军用土地与地方合作建房所分得的住房,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出售。售房收入抵扣购房人员住房补贴后剩余部分,按现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 军队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购房顺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的人员,应当及时退出现住用的军产住房。第三十三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必须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的收费票据。第三十四条 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产权手续的办理,按照建设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售房单位集中到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所购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人制度,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第八章 住房管理第三十五条 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其管理、维修应当与现行营房管理体制脱钩,实行物业管理。有条件的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实施管理。第三十六条 出售后的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住房产权人负责。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第三十七条 修养护,由住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所需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按照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划分。第三十八条 公共维修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其比例为经济适用住房综合成本价的2%,由个人交缴。第三十九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单位应当及时将购房情况记入个人住房档案。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条 军区联勤部、军兵种和武警部队后勤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后勤部1995年颁发的《军队集资建房管理暂行规定》和1997年发布的《军队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ò???? 3/4 - 1/4 ?????·???u<>· 1/2 ???í????u?·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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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列出当年出台后联【2009】3号文件时的相关报道:
& 据国防部网站消息,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妥善解决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 人员住用军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违规占用军队住房问题予以明确。
& & & & & & 《通知》指出,军队公寓房主要用于保障现役军官、文职干部、高级士官及其家属居住,离职时应当迁出。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已经购买或者租住了其他住房,或者已领取住房补贴的,住用的军队公寓房必须腾退。
& & &   《通知》指出,个人擅自出租、出借或者长期闲置的军产住房,由军队住房管理单位无条件收回。军队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在地方确无其他住房,也没有领取住房补贴的,住用的军产住房可继续租住或借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租借住手续和缴纳有关费用。单位已划分售房区的,为便于营区管理,应视房源情况将其调整到售房区借住或购买住房。军队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已经购买了地方房改房,面积未达标的,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给予货币补差。任何单位不得将军队公寓房面积计入个人房改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已经计入的应当予以纠正。
& & &   《通知》强调,违反规定在军地购买两处以上房改房,本人选择腾退地方住房的,军队单位应及时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协助办理退房手续。个人退出住房后,应将退房有关证明材料交军队单位,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要依法办理过户手续。军队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军地交叉住房情况,分别由军队住房管理单位和本人所在单位提供。住房情况调查,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信函,本人所在单位和当地房管部门要及时提供真实情况,房管部门不得收取任何名义的查询费、资料费。
& & &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房管部门要从国家和军队建设大局出发,认真搞好军地房改有关政策衔接,积极支持配合军队住房清理工作。各驻地部队由省军区系统牵头,积极协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军地协调机制,军地交叉住房情况比较复杂的可实行联署办公,共同研究处理清理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依法清退军地两处以上多占多购住房。
& 从上述对文件精神的通篇解读中可以看出,从头至尾都没有提到军转干部自购的商品房作为清退公寓房的法规依据。
而在实际清退工作中,相关部队为什么会把军转干部自购的商品房作为清退公寓房的法规依据呢?原因是对文件中的“其它住房”(本意是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转租房以及购买现有住房等的通称)的歪曲理解,错误地把商品房掺揉了进去,致使文件精神被蓄意的曲解和扭曲的执行,更有甚者实施强制执行的粗暴行为,致使相当一部分军转干部尤其是自主择业干部的切身的合法利益被侵犯,而更多的军转干部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被侵犯,长期以来在不断的抗争,甚至上访,造成了极其复杂的清房乱象。从表面上看,是军转干部不配合造成清退难,其实这是假象,而真正深层次的根源是,部队对那些有权有势的多占多购者不敢言更不敢动其毫毛,只有拿那些弱势者垫背,对本该给予的住房(如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转租房以及购买现有住房)不是设法去帮助解决,而是长期的消极对待甚至是置之不理。对本不该清退的唯一的合规居住的甚至是蜗居的公寓房,多年以来,每逢上级要求清退公寓房时,这帮弱势者就是首先被骚扰或是被“驱赶”对象,人为制造了矛盾,人为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极大的伤害了部分军转干部的感情,在军队和地方造成了非常负面的影响,给人民军队的形象带来的非常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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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上面帖子讨论
发表于:14-07-29 10:21
&&[第3版 07-29 10:21]
经习主席批准,四总部、军委纪委近日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干部违规住房用车问题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军和武警部队坚决贯彻军委决策指示,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推进清理,确保清退务尽、不留死角。
看到此《通知》刚柔相济,可以说是英明,伟大!更可谓是史无前例!
《通知》中非常明确地划出了三道红线:第一类人:必须坚决予以清退。第二类人:一律、必须腾退。第三类人:不予退房。
对前两者是强制性的,对第三类人是保护性的。
这三道红线,给清房者带上了紧箍咒,既要求他们要对前两者必须要有所作为,同时也明确地警告他们对最后一类人不可以乱作为!
那天我看到此《通知》时,我激动的差点落泪,我从心里拍手称快!
发表于:14-07-28 13:40
回复 第2楼 的 @分担风雨共享阳光:习总都说了房改房面积不达标都不予清退,谁还敢说买了商品房就清退!
发表于:14-07-28 14:01
回复 第3楼 的 @yy:
是啊,这就是我看了之后激动的差点落泪的原因。习主席太英明了,从他亲自划的这三道红线来看,他太了解这个部队被徐才厚谷俊山之流搞成什么样了!他也很清楚我们苦啊!
我从内心欢呼:习总万岁!
发表于:14-07-28 14:44
回复 第3楼 的 @yy:
是啊!习主席就是英明,他知道现在的布队被不厚和俊山之流搞成了什么样子了,他也知道我们这些弱势的小人物苦啊!他划定的第三道红线就是保护我们的利益不再被恶意的侵犯啊!我从内心里呼喊:习主席万岁!
发表于:14-07-28 15:09
你对政策文件只照对自已有利的方面解释。
“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已经购买或者租住了其他住房,或者已领取住房补贴的,住用的军队公寓房必须腾退
“自购的商品房”当然符合。
离退休干部与自已择业转业干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要偷换概念。
发表于:14-07-28 15:24
&&[第2版 07-28 15:24]
发表于:14-07-30 10:06
&&[第3版 07-30 10:06]
回复 第6楼 的 @华文:
马鸿冰代表2011年度(市十四届四次会议)建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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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青岛市出租车应组建工会的建议(略)
2、关于为公务员提供平等机会购买机关限价商品房的建议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十分关注民生,下大力气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尤其是在城市住房建设方面,投入了大量财力和精力。在加快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的同时,党政机关也在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改善公务员的住房条件,对稳定机关人员思想、激励干好工作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目前党政机关在安排公务员购房时,却存在“同工不同酬”、对部分公务员采取限制配售的客观事实。这种限制政策造成了大学毕业刚进机关的年轻人就分到了房子,而另有一部分公务员干到退休也没有机会买房子这种十分不合情、不合理的怪象,有的机关单位甚至出现了科级干部住上了局级房子,而局级干部至今还是无房户的奇特现象。具体说来,就是把租住在部队公寓房内的军转干部视为有房户,不让他们购买机关限价商品房。在部队公寓房内居住只能是临时承租,承租人不可能对公寓房拥有所有权、支配权或使用权。2009年国家建设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文《关于妥善解决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09】3号)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将军队公寓房面积计入个人房改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经计入的应当予以纠正”。这份国家文件十分清楚的说明:租住在部队公寓房内的机关公务员完全是属于无房户,应当按无房的条件优先购买机关限价商品房。
因此,长期以来,我市机关把租住在部队公寓房的公务员视为有房户,不能购买机关限价商品房的规定和做法,与国家有关规定明显不符,严重的损害了他们的切身利益。这一规定的出台,可能与当时我市机关配售房数量较少有关,但社会和经济发展到了今天,我市保障性住房力度不断加大,情况和条件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且机关军转干部比例较大,长期以来,这些同志反应一直比较强烈,因此建议市委办公厅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抓紧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不要在形成新的历史遗留问题。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修改以前规定,将住在部队公寓房的军转公务员界定为无房户,和机关其他公务员一样,参加配售机关限价商品房。
二、考虑到这些年累计转业到机关人员数量较多的实际,可分步实施。比如从今年开始,先允许副局级(含)以上和工龄超过30岁的租住在部队公寓房内的公务员购买机关限价商品房,将来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放宽条件。这种分步实施、逐步解决的办法,既能减轻机关盖房压力,具有实际可行性,也易于被其他军转干部接受。
发表于:14-07-28 16:00
&&[第2版 07-28 16:00]
以下是引用 第8楼 @分担风雨共享阳光 的话:
<font color="#、关于为公务员提供平等机会购买机关限价商品房的建议...
请各位认真学习
马鸿冰代表2011年度(市十四届四次会议)建议、议案
& & & & & & & & & & 2、关于为公务员提供平等机会购买机关限价商品房的建议
&建议有商品房住在部队公寓里且面临被部队清理的战友,把这篇重要的建议、议案内容保留一下,以备维权时使用!
发表于:14-07-28 15:45
回复 第8楼 的 @分担风雨共享阳光:这个文件时2009年的,我们那批人都是95-99年转业的,当年都把这些公寓房当福利房算了,地方都不再分了,那个年代也没人知道这个房子和地方的公产房有什么不同。十年后的文件来解决十年前的事情。。。。
发表于:14-07-28 15:48
回复 第6楼 的 @华文:转业干部到地方退休了不属于离退休干部?
发表于:14-07-28 16:24
回复 第6楼 的 @华文:你摘出的这句话也只是07年文件的一句,全文还有好多提到房改房补问题的都没说。其实不用想那么复杂,可否问你一句,假如部队不给你房补,也不给你买经济适用房,你自己买了商品房,部队让你把公寓交出去,你交还是不交?
发表于:14-07-28 16:35
回复 第11楼 的 @yy:
说的好!向X楼这样的人,就是自己喜欢玩文字游戏,搞偷梁换柱,偷换概念来曲解政策,损害无辜者的利益。离退休干部与军转干部是有区别的,严格说来离休和退休也是有非常大的区别的,这个我可能比X楼的更懂。单就腾退多购多占公有住房及部队公寓房这件事来说,性质是一样的,标准要求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各自享受的住房面积有别而已。
发表于:14-07-28 21:32
有自购商品房,但没有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相关待遇的,不应该算作清理对象!
发表于:14-07-29 13:09
回复 第6楼 的 @华文:
发表于:14-07-28 15:09 []
你对政策文件只照对自已有利的方面解释。
“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已经购买或者租住了其他住房,或者已领取住房补贴的,住用的军队公寓房必须腾退
, “自购的商品房”当然符合。
离退休干部与自已择业转业干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要偷换概念。
按照2008年的那个狗屁文件,“自购商品房”符合清房条件,但是那个狗屁文件肯定是执行不下去的,那是徐才厚王守业谷俊山之流贪官弄出来的,就连我们部队清房子的的人也说根本执行不了。
发表于:14-08-02 15:37
&&[第6版 08-02 15:37]
以下是引用 第6楼 @华文 的话:
你对政策文件只照对自已有利的方面解释。 “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已经购买或者租住了其他住房,或者已领取住房补贴的,住用的军队公寓房必须腾退
” , “自购的商品房”当然符合。 离退休干部与自已择业转业干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要偷换概念。 ...
我想继续就你说的问题回答你,我把后联【2009】3号文件,逐字逐句的研究过了,你列出来的这一句话里“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已经购买或者租住了其他住房,或者已领取住房补贴的,住用的军队公寓房必须腾退&”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关键词“其他住房”,如果单独从这句话来理解,你认为把商品房包括其中,似乎感觉有道理。但我只能说是“断章取义”。
真正领会一个文件的精神是要通篇来读的,上下连贯的来理解的。如果是理解能力有差别出现的错误是可以原谅的,如果是蓄意曲解就是别有用心了。
此文件中所指的转业干部的所有住房是严格意义上的体制内的保障房,这是根本性的原则问题,说白了,这是游戏规则。否则,此游戏就没有办法玩下去。
举个最为简单的例子,玩个游戏:
有一群孩子,等待发放食品,规则是这样的,先发每人一块糖果放在手里,等待发放每人一个包子(包子有三种,如白菜包、韭菜包、豆沙包)的时候,把手中的糖果收回。但在发放的过程中,因为包子不够,有一部分孩子只领到一块糖果暂没领到包子,被告知稍等片刻,可是一等再等包子还是没来,其中有几个孩子饿的不行,就拿自己的零花钱去买了个肉包,这时发放食品的人回来告诉孩子们,请手中有包子的小朋友把糖果退回来,没有包子的不退。
请问你,这个糖果应该怎么退?
这个游戏里面所说的包子,即前面所说的包子与后面所说的包子& 的原意是一致的,如果只把“请手中有包子的小朋友把糖果退回来”这一句话拿出来说,因肉包子也是包子,就这样被裹进去了。并且看上去很有说服力。但是,它从根本上破坏了游戏的规则!
通过这个小游戏,是非曲直已经不言自明了!
但是,把包子换成房子,把糖果换成公寓房来理解时,明明是不难理解的道理,却被个别人蓄意曲解和扭曲执行,从根本上破坏了政策的权威性,侵犯了军转干部的合法合规的切身利益,被广大军转干部视为不得人心的“狗屁文件”,严重伤害了相当一批军转干部对部队的深厚感情,在军地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损害了人民军队的良好形象。谷俊山之流虽被绳之以法,但其在军中的代理人必须要予以肃清,并对顽固坚持错误的执行者进行问责!!
发表于:14-08-02 15:58
对军队的深厚情感在溶化。
发表于:14-08-02 23:32
从此就和部队现役的势不两立。
发表于:14-08-04 13:21
&&[第3版 08-04 13:21]
以下是引用 第18楼 @辣味江湖 的话:
从此就和部队现役的势不两立。...
这是部队人为制造的矛盾,人为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徐、谷虽已被拘,可是他们在部队的代理人应该还是有的,还在位上,其流毒不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在某些方面还会蔓延,从部队清房工作中就能真切的感受到!习主席要求“清房务尽,不留死角”,是特指对那些多占多购的人,退还多出以自己职级相对应的“保障房”(指各项福利房的通称)面积之外的部分,并分门别类详细说明,那些是必须坚决予以清退的、那些是一律必须腾退的、那些是不予退房的,表述的非常明确!可是,这么清晰明确的要求,现在有些部队不是认真的去抓落实,彻底纠正过去的错误(总后的老旧文件中违背中央军委文件的规定),而是明目张胆的把总后旧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如有“其他住房”纳入其中同时执行。混淆视听!借此次声势浩大清房之由,继续玩弄坑害军转干部的恶劣把戏!其险恶用心极其恶毒!无耻至极!!我们要提高警惕,并做好与之激烈斗争的心理准备!坚决维护习主席和中央军委的权威!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14-08-04 16:22
当年国民党为什么会完败于共产党,就是其政策执行者出了问题。其实国民党中央的对民政策大部分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就是下面的执行者玩灯下黑,阳奉阴违,毁了大局。再看今天的部队的这些混蛋领导,从财厚、俊山、守业到下面的师、旅部队长,他们作为政策执行者又都干了些什么呢?
发表于:14-08-04 16:27
重磅消息: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副参谋长符林国少将(曾任廖锡龙的秘书)东窗事发,被检察院逮捕。从符家起获的赃物,包括黄金二十五公斤、现金二千多万元。与符林国同时被抓的,还有总后勤部装备局、土地局、军代局、营建局的一批将官。其中在被抓的营建局副局长家中搜出现金七千万元,原营建局局长夫妇家中则起获现金近一亿元。总后上届班子成员除政委刘源外,包括廖锡龙在内,全都被军纪委约谈。空军原司令员乔清晨正惶惶不可终日,因杨成武儿子(空军原副司令,中将)与张廷发的儿子(空军某部部长)联名实名举报,乔巳退出4000万,仍没有完,杨,张仍抓住不放,乔超标修建豪宅等一系列腐败问题,正在逐步揭开。军队腐败将军何止徐,谷、守业,东北虎巳落网,下次应轮到西北狼了,怪不得全军中高级干部怀念老一辈革命家军队掌管军队时的风清气正。
发表于:14-08-04 17:37
以下是引用 第21楼 @辣味江湖 的话:
重磅消息: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副参谋长符林国少将(曾任廖锡龙的秘书)东窗事发,被检察院逮捕。从符家起获的赃物,包括黄金二十五公斤、现金二千多万元。与符林国同时被抓的,还有总后勤部装备局、土地局、军代局、营建局的一批将官。其中在被抓的营建局副局长家中搜出现金七千万元,原营建局局长夫妇家中则起获现金近一亿元。总后上届班子成员除政委刘源外,包括廖锡龙在内,全都被军纪委约谈。空军原司令员乔清晨正惶惶不可终...
真是个重磅消息,我们坚决拥护习主席反腐肃军之英明决策!
发表于:14-08-05 20:08
<font color="#dd年8月5日人民论坛刊文:反腐要防“大老虎”们联手反扑
现在正在进行中的部队大面积清理军转干部公寓住房行动就军队中的小老虎们的联手反扑,这些贪官们还幻想着把水撑混,重新回归他们的行权时代。
发表于:14-08-14 11:06
&&[第4版 08-14 11:06]
本人多方查询相关证据,证明徐才厚谷俊山执掌军权期间,凌驾中央军委之上、搞乱军队,坑害军转干部的政策文件。
在中央军委[1999]19号、(国办发[2000]62号)、(建房改字[号)下发以后,全国各省地方政府、全军及武警部队正确理解并正确执行了此类文件规定,从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此类文件中所说的住房都是特指保障性住房。而到了年间,徐、谷之流错误地借用“其他住房”(正确的含义是指保障性住房,这种理解可以追溯到前面所述的三个文件之规定,)之模糊描述,给执行者无限的想象空间,肆意把商品房纳入“其他住房”之中,从而达到篡改国务院及中央军委文件精神,造成无数军转干部的切身利益及权益受到侵犯,致使部队清房出现了一系列的混乱局面。
以上三个文件是源头活水,我们要追根溯源,才能正本清源,给混淆视听者予强有力的驳斥!
现举例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
&《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 & & & & & & & & (〔1999〕19号)
《建设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 & &
&(建房改字[号)
全国各地当时是如何执行的,以浙江省和天津市为例:
关于在全省开展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清理工作的通知
&&2003年07月11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和《建设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改字[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地方已分配了公房或按房改政策购买了住房(包括集资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享受购房补贴)的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所租住军队住房应及时退还军队。面积未达标的,退出军队住房后,由所在单位按地方房改政策(浙房改字办[2002]19号)给予住房补贴。不准将军队住房转给父母、子女、夫妇离异一方及其他人员住用,已住用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将住房退给军队。
  二、在地方已分配了公房或按房改政策购买了住房(包括集资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享受购房补贴)并且面积已达到本人职级标准的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应将已购买的军队住房按规定退还军队。退出军队住房时,个人支付军队的购房款和集资建房款由军队按规定予以退还。
  三、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退出军队住房后,军队住房管理单位对住房装修费一般不予补偿,水、电、煤气开户、增容和有线电视、宽带网开户等费用按标准予以补偿。
  四、现住军队公寓区不准出售住房的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不含夫妇一方为现役军人),本人及其配偶在地方没有分配公房或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包括集资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享受购房补贴)的,由本人现所在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帮助解决住房。暂时解决不了需借住部队现住房的,必须签订借房协议。
  五、对拒不执行规定、不按期清退而继续占用军队住房的,或弄虚作假、多占住房隐情不报的,一经查实,除责令其退出军队住房外,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六、清理转业干部及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的所在单位负责落实。军队住房管理单位应主动协调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七、开展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清理工作是支持部队建设、加强和促进军地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件大事。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清房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严肃纪律,确保清房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要将清理情况于今年年底报省委、省政府。
2003年7月11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关于开展清理不合理住用军队住房工作的通知
0:0 【大&中&小】【】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
文  号:津政发[2003]74号
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驻津各部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和中央军委《关于颁发<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1999]19号)精神,加强廉政建设,推动驻津部队(含武警部队)清理不合理住用军队住房工作的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军队清理不合理住房的重要意义
  对不合理住用军队住房进行清理,是加强部队正规化建设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推进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军队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由于不合理住房问题的存在,致使部队一些单位的干部、士官、职工住房条件得不到改善,也不同程度地影响军队有关规定、制度的落实。妥善清理不合理住用军队住房,不仅可以缓解军队人员住房紧张的矛盾,而且对于密切军地军民关系、加强军地党风廉政建设和增强部队战斗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清退不合理住房的主要范围及规定
  (一)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和其他地方人员在地方已经按标准分配或购买住房(包括房改售房、集资建房或享受购房补贴等),且在地方的住房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所租住军队住房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退还给军队。
  (二)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和其他地方人员租住军队住房,擅自转让、经商或出租的,必须无条件将军队住房及违规所得退给军队。拒不退还的,由其所在单位协同军队收回住房及违规所得。
  (三)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和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产住房长期(超过6个月)不按规定交纳房租及水、电、暖等费用的,必须退出军队住房。
  (四)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和其他地方人员在军队家属院内私搭乱建建筑物的,必须无条件拆除。
  (五)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和其他地方人员凡现住在军队公寓区内(不含夫妇一方仍服现役的)、本人及配偶在地方没有住房的,由军队调整到售房区按有关规定购买住房,或由本人所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住房。
  (六)地方人员凡通过私人关系搬入营区或私自占用军队住房的,应按规定期限退出军队住房。
  (七)退出的军队住房,其装修损失费一般不予补偿,特殊情况由军队住房管理单位酌情办理;也可由迁出、迁入双方协商解决,协调工作由军队住房管理单位负责。违章搭建的各种附属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八)对拒不执行规定、不按期清退而继续占用军队住房的,或弄虚作假、多占住房隐情不报的,一经查实,除令其退出军队住房外,还要酌情给予必要的处理。
  (九)清退军队住房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及有关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落实,有关主管部门应主动配合,积极为清退军队住房创造条件。对清退工作不力的单位,按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抓好不合理住房清理工作的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驻津各部队,要切实加强对清理不合理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讲政治和支持国防建设、加强廉政建设、开展双拥活动的重要内容。要在市人民政府和天津警备区的统一领导下,积极认真地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对工作落实得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驻津各部队要加大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切实做好住用军产房人员的思想工作。按照部队统一印发的宣传教育提纲,向住用者宣传清理不合理住房的目的、意义、内容及有关政策,帮助他们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消除顾虑,积极协助部队做好清理工作。
  地方各有关单位的人事和房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部队提供本单位涉及住用军产房人员的住房情况,并对本单位住用军产房人员填报的情况予以核实。凡住用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和地方人员,要如实填报住房的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清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驻津部队,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工作。对清理中出现的问题要依据有关政策妥善解决,防止简单粗暴,确保社会和部队的安全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
  二00三年七月七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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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4-08-06 17:12
&&& 楼主观点有道理,比喻太贴切了,说服力非常强。政策制定的文字规定可能有些不清楚,造成了理解上有歧义,可能对楼主不够公平。应该将转业人员购买或租住了“其他住房”改为规定为“其他公有住房”。
&&& 军队过去有些草拟军事法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人员,他们身处要位,尤其不懂得民法原理和行政法制定冲突解决的原理(民法是什么?它是人类社会几千年以来总结形成的能公平地摆平人们社会关系的系列规则。那个制定游戏规则的人如果自创规矩时要破坏这些规则,那就是给社会给国家预埋危险,给自己埋下苦果),又不能正视遗留问题,正确用法的规则解决冲突,必定要伤害无辜,就必然要激起民愤。
&&& 看看清朝末年挖川汉、粤汉铁路,如何引发保路运动,挖断了龙脉,就知道有应当如何谨慎地处理了。
发表于:14-08-09 22:39
& & 只可惜在这里说的再有理也没有用呀,等于白说。他们是睁着眼睛说瞎话,指鹿为马,你有什么办法?他们该怎么干还是怎么干呀。你胳膊能拧过大腿吗?应该告诉习总书记,这种权力腐败也应该狠狠惩治一下!
发表于:14-08-09 22:48
& & & 你是干什么的?站在那边说话?他们昏头昏脑你也这样吗?自购商品房能一
样对待吗?有的是依靠贷款加自己的血汗钱买的,有的是依靠国家补贴买的,还
有的干脆就是人家赠送的或者是贪污的?你说说这里面有没有区别?是不是应该
区别对待?你可能是昏了头了吧?
发表于:14-08-09 23:07
以下是引用 第26楼 @松涛卷浪 的话:
只可惜在这里说的再有理也没有用呀,等于白说。他们是睁着眼睛说瞎话,指鹿为马,你有什么办法?他们该怎么干还是怎么干呀。你胳膊能拧过大腿吗?应该告诉习总书记,这种权力腐败也应该狠狠惩治一下!...
我有信心战胜他们,关键是决心!当你决心与死一搏,对方会考虑后果的!毕竟对方是非正义的,是心虚的,亮他也不敢把事搞大,我是正义的,正义的力量最终会胜利!我不惹事,但不怕事!如果对方非要把刀架在我的脖子上,那我一定夺刀自卫!就当是上一次战场,做好牺牲的准备吧!
发表于:14-08-09 23:23
发表于:14-08-09 23:07 []
以下是引用 第26楼 @松涛卷浪 的话:
只可惜在这里说的再有理也没有用呀,等于白说。他们是睁着眼睛说瞎话,指鹿为马,你有什么办法?他们该怎么干还是怎么干呀。你胳膊能拧过大腿吗?应该告诉习总书记,这种权力腐败也应该狠狠惩治一下!...
我有信心战胜他们,关键是决心!当你决心与死一搏,对方会考虑后果的!毕竟对方是非正义的,是心虚的,亮他也不敢把事搞大,我是正义的,正义的力量最终会胜利!我不惹事,但不怕事!如果对方非要把刀架在我的脖子上,那我一定夺刀自卫!就当是上一次战场,做好牺牲的准备吧!
凡是从没有享受过福利性住房的,并且没有领取部队房帖的战友,只住原部队的公寓房,如有遇到强制 清房的,照此办理。
发表于:14-08-09 23:28
回复 第28楼 的 @分担风雨共享阳光:你说对了,他们就怕把事情搞大,去年我们还没开始行动对方就出来道歉了。我们这边一定有奸细把计划都说出去了,他们怕把事情惹大了就出来调节。我们现在在这里说说也是想和全国同样情况的战友沟通下,互相做做参考。我们不怕部队清理,我们就怕他们拖延,如果真来强清倒好了,正好多积累点材料上告。我们这里暂时没任何动静,想搞点活动也没理由啊。反正部队真强来的话,抱着死的觉悟当打场仗好了,一定要把事情弄到全国人民都知道,我们就不信几十年的国家干部到头来住房待遇可以为零。
发表于:14-08-11 21:34
&&[第4版 08-11 21:34]
凡是从没有享受过福利性住房的,并且没有领取部队房帖的战友,只住原部队的公寓房,如有遇到强制清房的,照此办理。保卫自己的住房。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明确了地方停止实物分房后,转业、复员干部依靠接收单位安置住房的办法已不适应新的形势。今后,转业、复员干部住房将逐步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系统,按照房源由地方提供,经费由国家安排,补贴由军队发放的原则实施保障。军队售房区的住房和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也可以按规定向转业、复员干部出售。但那时部队不通知我们参加房改,现在拿2009年的文件来清房,曲解文件的精神,硬把牺牲我们的生活质量,贷款的自购商品房混谈为“其他住房”,让我们无条件腾退,其实就是剥夺转业干部的住房待遇,剥夺62号文件给我们享有的住房权利,我们坚决不答应。
发表于:14-08-12 13:15
&&[第3版 08-12 13:15]
军队售房区的住房和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也可以按规定向转业、复员干部出售。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
从没有享受过任何福利性房子的老自战友们,就认这一条!
就凭孤军删,需财厚这些贪腐大虫之流,休想剥夺我们的购房权利!!!
发表于:14-08-12 13:24
回复 第32楼 的 @royzeng:我们就住在售房区,我住的楼一三单元是商品房,二四五单元被扣个公寓的头衔清理,
院里另一个楼五六七单元已出售,一二三四单元也被说是公寓。我就不相信有这么划分的,说谁是公寓谁就是公寓,要是公寓就全是公寓,交钱办证的全部原价收回退房,谁也别剩下!
发表于:14-08-12 16:38
&&[第2版 08-12 16:38]
回复 第33楼 的 @yy:
军队售房区的住房和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也可以按规定向转业、复员干部出售。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
从没有享受过任何福利性房子的老自战友们,就认这一条!
就凭孤军删,需财厚这些贪腐大虫之流,休想剥夺我们的购房权利!!!
对于孤军删、需财厚之流当道之日,中下层的办事的居然也能做出此等不要脸的事,同一栋楼,卖一部分可售的。还留一部分作为公寓房?? 太搞笑了!
兄弟,坚持住,会后雨过天晴的时候,现在是习总新政。
发表于:14-08-13 12:03
有一些在徐时期用钱买来的中高层职务的,是不会轻易的放下自己的权力和利益,习主席反腐危机到他们了,他们故意制造更多的事端、对立来搅混水。以掩盖他们的罪恶。
发表于:14-08-13 21:16
以下是引用 第32楼 @royzeng 的话:
军队售房区的住房和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也可以按规定向转业、复员干部出售。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
从没有享受过任何福利性房子的老自战友们,就认这一条! 就凭孤军删,需财厚这些贪腐大虫之流,休想剥夺我们的购房权利!!!...
发表于:14-08-13 21:16
以下是引用 第34楼 @royzeng 的话:
回复 第33楼 的 @yy: 军队售房区的住房和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也可以按规定向转业、复员干部出售。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 从没有享受过任何福利性房子的老自战友们,就认这一条! 就凭孤军删,需财厚这些贪腐大虫之流,休想剥夺我们的购房权利!!!
对于孤军删、需财厚之流当道之日,中下层的办事的居然也...
发表于:14-08-13 21:25
现在搞群众路线教育,部队反腐败针对离退休老干部清房清车,现在是清房扩大化制造矛盾,给习总书记脸上抹黑,大家要警惕。
发表于:14-08-14 09:11
不是曲解,是别有用心。有一些在徐时期用钱买来的中高层职务的,是不会轻易的放下自己的权力和利益,习反腐危机到他们了,他们故意制造更多的事端来搅混水。以掩盖他们的罪恶。
发表于:14-08-14 18:01
知道古代杀百姓人头冒充军功的事吗?有些单位整不了大老虎,就拿小老百姓开刀。
发表于:14-08-15 18:52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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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
&&(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
&&(四)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一)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五)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六)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四条 军事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但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军事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属于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受移送的地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地方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地方人民法院处理,不得再自行移送。
&&地方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属于军事法院管辖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六条 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自的上级法院协商解决;仍然协商不成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七条 军事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军事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正式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参照军人确定管辖。
&&军队单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编制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营区是指由军队管理使用的区域,包括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第九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人咨询了相关法律界人士,部队如果(违规)强清,可以依据第二条第二款向军事法院起诉,军事法院必须受理。军事法院如果觉得此案可以移交地方法院的,按第五条办理。
发表于:14-08-17 09:51
回复 第1楼 的 @分担风雨共享阳光:
一看命题就像个政策盲的荒诞言论。好好、平心静气地学学政策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2000】62号;建设部、总后勤部【号;全军房改办【2001】第2号;总后勤部【号;总后勤部【号等文件后,再发泄不迟,不要被私欲迷茫了自己的心智!
发表于:14-08-17 12:03
回复 第42楼 的 @tgzxlp:
中央军委1999年1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转业、复员干部住房纳入社会保障系统,主要采取由地方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房房源的形式解决。军队售房区的住房和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也可以按规定向转业、复员干部出售。”
&& 我们在现役时按其级职分配居住在公寓房,没有参加部队的房改就择业了。择业后部队又不允许我们购买新盖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我们择业前也没有和地方政府协调解决我们的住房问题。另外,在地方自己购商品房是靠省吃俭用或商业贷款才买下是商品房。商品房和福利房差别是:商品房是自己全额付款。福利房是自己只付了一小部分款。为什么同样是在部队服役,而且,其级职都差不多,有一部分买了福利房(也就拿到了福利几十万),另一部分人就不能得到呢。还有,没有买商品房的住在唯一的一处公寓内,还算是他认定的合格住户,他们却以合格住户的两种价格(2.6元/平方和10元/平方)以10元/平方的高价租金让我们2000年以后择业租房呢?
中央军委1999年19号文件在我们服役时没有得到解决,没有买上经济适用住房没有进行房改,在2001年3号文件实行了十多年后,2014年把一个后营字2008年由古俊山主政总后营房部的文件搬出来。执行政策有连续性吗?再说,各部队的经济适用住房是年年都在盖吗?是这部分人不想住到经济适用住房里去吗?不是的,经济适用住房正是它不年年都在盖,而当时又有一个进住的条件副团以上,有的人从营到副团错过了机会,等到盖下一期时又择业了。只好住在公寓房内。
发表于:14-08-17 16:32
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保证公平,总有一天谁都会成为侵权对象。
发表于:14-08-17 21:11
以下是引用 第43楼 @有所谓的人 的话:
回复 第42楼 的 @tgzxlp: 中央军委1999年1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转业、复员干部住房纳入社会保障系统,主要采取由地方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房房源的形式解决。军队售房区的住房和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也可以按规定向转业、复员干部出售。”
我们在现役时按其级职分配居住在公寓房,没有参加部队的房改就择业了。择业后部队又不允许我们购买新盖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我们择业前也没有和地方政府...
有道理,支持。
发表于:14-08-20 10:33
【2009】3号文件肯定是徐才厚定的,这个坏东西,故意的。
发表于:14-08-23 11:44
请点击进入:
发表于:14-09-01 14:40
发表于:14-09-05 14:16
以下是引用 第32楼 @royzeng 的话:
军队售房区的住房和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也可以按规定向转业、复员干部出售。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从没有享受过任何福利性房子的老自战友们,就认这一条!就凭孤军删,需财厚这些贪腐大虫之流,休想剥夺我们的购房权利!!!...
说的好!强烈支持
发表于:14-09-09 14:01
【2009】3号文件肯定是徐才厚、谷俊山定的,这两个坏东西,故意的想搞乱军队。
共2页 到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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