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产保险营改增后税收稽查重点点有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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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税务稽查与税收筹划实务处理(内部讲座)
2005税务稽查实务处理――及国家税务总局取消的69项涉税审批事项学习通告企业所得税部分(一)企业所得税的汇算应重点掌握以下几个基本法规及文件,一定要认真组织学习,吃透政策精神,切实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003号)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号)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第65号)5,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国税发[号)6,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国税发[号)7,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除此之外,还应掌握以下各类单项规定:一,关于税前扣除的一般性规定(一)按照规定的标准准予扣除的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二)按照规定不准予扣除的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七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1,资本性支出;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7,各种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1,贿赂等非法支出;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3,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4,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国税发[号)二,关于税前扣除的具体性规定(三)关于税前列支工资的形式及税前扣除问题1,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财税字[1999]第258号)2,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3)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国税发[号)3,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94]财税字第009号)4,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税前扣除问题: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国税发[2000]24号)(四)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扣除问题1,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国税发[号)2,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的问题在企业的改组活动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不确认实现所得,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企业已按评估确认价值调整有关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在申报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国税函[号)(五)关于企业保险费用的扣除问题1,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与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财产保险等各种保险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可在税前扣除.(国税发[号)2, 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国税发[号)(六)关于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扣除问题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号)(七)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1,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国税函[号)2,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国税函[号)特殊规定: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为了防止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逃避税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帐款不得确认为坏帐.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为了实事求实地解决问题,总局意见: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帐损失在税前扣除.(国税函[号)(八)关于企业收取,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及收费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税前扣除问题1,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2,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3,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7]22号)(九)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问题凡是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者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必要的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财企[号)(十)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在税政上应注意的问题1,行使政府职能的各个管理部门不能向企业提取管理费.2,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要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即:总所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并且没有固定或经常收入以及收入不足以支付日常管理需要.3,审核理费提取原则要节俭,合理,满足总机构开展经营管理必要的经费支出,不是无限提取.4,用合理的份额和比例分摊到各下属企业,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2%,同时实行总额控制.5,提取管理费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国税发[96]177号和国税函[99]136号)(十一)关于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一般性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特殊规定 (1)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财税[2000]21号)(2)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财税[2000]30号)(3)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财税[2000]97号)(3)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发[2000]41号)(十二)关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租金和折旧的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2,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3,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国税发[号) (十三)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国税发[号)(十四)关于差旅费和会议费的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国税发[号)三,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政问题 (十五)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94]财法字第003号)2,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国税函[号)(十六)关于亏损企业的所得税处理问题1,关于企业亏损的含义问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国税发[号)2,关于亏损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问题(1)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2)年度亏损的确认 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核实,调整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将本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账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地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表式由各地自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国税发[号) 3,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的问题(1)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罚问题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罚款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2)关于查出企业多报亏损应否补税问题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如果仍然亏损的,可按上述原则予以罚款,不存在补税问题;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国税函[号)(十七)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问题1,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2,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国税发[号)(十八)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问题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94]财税字074号)(十九)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免税问题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财税字[1995]81号)(二十)关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弥补亏损补税问题1,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的,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应依照对联营企业补税的有关规定,按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计算补税.(财税字[1995]81号)2,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财税字[1997]22号)(二十一)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问题1,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2,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国税发[号)(二十二)关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截止时间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国税发[号)(二十三)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5,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字[号)(二十四)关于自用产品的计税问题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财税字[号)(二十五)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1,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 2,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仍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财税[2002]48号)(二十六)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1,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2,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 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规定.(国税发[1997]8号)(二十七)关于外来企业的征税问题凡外省在武汉地区兴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单位,一律在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就地缴入地方金库.(武地税发[号)(二十八)关于企业销售折扣计征所得税问题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鄂地税发〔号)(二十九)关于事业单位征税问题行政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有应税收入,而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进行税务登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国税发〔1999〕65号)应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湖北省地方税收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鄂地税发〔号)(三十)税法与财务制度&&不一情况如何处理问题企业因财务制度&&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但如何进行财务处理没有明确,不便执行.经研究,现对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的财务处理意见明确如下:企业在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并进行损益核算和财务处理,以及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时,必须严格按照"两则","两制"和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其他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在纳税申报时,对于在确认纳税所得额过程中,因计算口径和计算时期的不同而形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不应改变原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处理和帐簿记录,仅作纳税调整处理.(财商字[1998]74号)企业所得税部分(二)1,企业所得税是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的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的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2,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3,纳税人应缴纳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4,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税额.5,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凭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6,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包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纳税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的额3%的部分,准予扣除.7,在计算应纳税所的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1)资本性支出;(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8,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发规定执行.9,纳税人在计算应缴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10,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11,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能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不得超过5年.12,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13,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14,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15,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表和预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增值税部分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增值税.2,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税率为1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上规定的外,税率为17%.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4,销售额为纳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5,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6,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的13%的扣除率进行计算.7,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 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购进固定资产;(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8,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9,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w税率10,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备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1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12,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1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开具发票的,就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免税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1, 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级耗,加强资历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2, 国产设备是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3, 相关的政策处理:(1)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的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人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2)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的税款,可用于抵免国产设备投资额.(3)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企业将已经享受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款.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1,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2, 技术开发费的内容: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产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质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的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10)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试制的费用.3,技术开发费的税前扣除:财政部和上级拨付的技术开发费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按实际发生额扣除: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除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外,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湖北桥立企业文化咨询有限公司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七日附:税务稽查相关问题解答――1,买一赠一的赠一如何处理 答:作销售处理.2,关联企业的界定,集团下的公司之间可否属关联企业 利息如何入账 企业向私人借款挂账税务管不管 答:所谓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很显然,集团下的公司之间属于关联企业.利息收入可冲减企业财务费用.企业向私人借款挂账税务局不管.3,预收账款后,货未发,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答: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所得税国家按800元,地方按880元,进成本是否按800元 答:这是两个概念,前一个800元或880元是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后一个800是进成本的计税工资标准.如果实发工资人均月工资低于800元,则只能按800元进成本.税法上收入的确认是否以货物的发出来衡量 答:不是.而是根据货款结算方式的不同而不同.6, 企业白条太多怎么办 会不会转所得 答:会计应坚持原则,严格把关,肯定要转所得.7,缴税是否按实际收入缴,未收回的收入已开发票(按合同要收)是否不缴 答:缴税是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的收入来缴,并不一定是按实际收入缴.已开发票(按合同要收)应确认收入,要缴税.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 答: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对一个企业税务稽查的频率是多少年一次 答: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提坏账准备金,但是直接就做了管理费用,请问怎么做才不调增所得税 答:你处理得非常正确,这种做法就不调增所得税.购货条件:销售100件,金额1000元,还送10件.购货要开票两张,第一张为①100件,金额1000元,第二张为②10件,金额100元.即送货10件,购货方要开专用发票.请问,会计上怎么处理 答:借:营业外支出贷:产成品――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增值税进项大于销项,而没交增值税行不行 答:可以不交.但要按期申报.会议费是否要会议通知 答:纳税人发出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现金收入较多,可否直接做: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答:不行.返利部分做了进项税转出,要不要做收入 答:应相应冲减其成本,也可以认为是要做收入.促销礼品可否计入宣传费扣除 答:可以.所得调整计入何科目 答:当年计入"本年利润"科目;以前年度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往来账中,预收账款在什么情况下被认为隐瞒收入,怎样避税 答:预收账款在货物已经发出后仍挂接账户被认为是隐瞒收入.企业应及时从预收账款转"产品销售收入"账户即可避免.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残值所得是否交税,交什么税 比例是多少 答: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残值应计入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比例为33%或27%或18%.所得税征收有几种形式,哪一种对企业有利 答:所得税征收有两种形式,即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后者针对账务不健全的企业.投资亏损能不能冲减总公司利润 投资成本不够冲减怎么办 答: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税务局规定企业不能零税负,但企业刚开办,进项大于销项怎么办 答:按期向税务局进行增值税的零申报.般纳税企业对于地址变更转户要注意哪些问题 转户时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纳税人对于地址变更转户,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或地址变更转户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大致程序是:申请→办理→审计→发证.下岗及内退和长期病休员工能否从期间费用中列支 答:不能.医疗保险金计提缴纳有无限额 答:有.失业养老金列支有无限额,是否作为工资 答:有限额,不能作为工资医疗保险金计提缴纳有无限额 答:有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进"投资收益",但在办理该业务的费用(如招待费等)如何列支及抵扣 答:办理该业务的费用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中.借入某私人的钱的账务处理和这个借款利息是支出如何做帐比较合法合理 答:借款利息支出记"财务费用",借款利息支出额没有什么特别的限制为什么企业在没有利润时,还要交所得税(账务处理健全) 答:企业在没有利润只是企业的会计所得,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计税所得,计税所得是税务机关在企业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整后得出的.31,一般纳税企业的消户如何办理检查 答:一般纳税人办理消户检查应到其所属税务机关递交申请.重点检查库存及往来情况.32,稽查对企业帐户(银行)是采取何种方式 对借款的检查是从哪些方面 对合同的检查呢 答:对企业帐户采取〈〈检查银行帐户许可证明〉〉,对借款和合同主要检查真实性.33,增值税税务稽查的重点是什么 比如稽查―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主要查什么 是进项发票 销售发票 税负过低过高 一般纳税人的帐户怎样做帐,才能做得漂亮,光堂 答:增值税税负高低应结合企业产品的毛利率期初,期末库存等综合因素考虑.34,对交纳税负过高的情况,有什么办法可以合理避免税,降低税负 答:税负过高的一般纳税人应尽量取得增值税购货发票.35,对福利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相关减免什么税 答:福利企业可享受先征后退政策,但要办理相关手续.36,工资额度多少,可进入税前成本 答:税前工资额度800元.37,商业股份公司,注册时,有现金及实物,没有进项税,实物进存货,一年后,有人退股,其注册时,有现金及实物,现在,拿走实物,减少了存货,这部分是否交税 (业务都经过注册会计是所以可并有报告)答:股东退出检查库存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38,我单位为一般纳税人,无建筑资质,现承接外地一笔制造与安装合同,制造部分交增殖税在本地交纳,建筑安装部分在甲方,有甲方所在地地税局收营业税.问:1,如何确定增殖税收入和建安收入 2,是否当地税局开具的建安收入可直接冲抵整个合同收入后余额为增值税收入 3,进项税如何核算 (即混合销售)会计核算如何操作 答:无建筑资质单位的一般纳税人混合销售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39,请问:取得专票后,已认证,开票方未纳税,进项怎样处理.答:如开票方存在专票违法行为,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并按规定进行处罚.40,付款给武汉分公司,由其外省总公司开给我单位专票,能否抵扣 应怎样解决答:付款方不一致时,其进行税额不能抵扣.41,一,在武汉市内的一个企业(中国企业,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吗 二,依据公司内部制定的销售提成的文件列支的销售提成贯用,能不能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接受捐赠的资产(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在什么时候纳所得税 答:总,分公司原则上应同为一般纳税人,内部人员的销售提成应视同工资开支.42,企业弥补亏损(前期上年)如何填报,如果今年不需交所得税,是否属纯增值税户 答:企业弥补亏损应在所属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43,存货跌价准备的提取,除缴纳所得税扣除外,增值税是否征收 答:存货跌价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44,企业所得税:工资新金――误餐补贴,交通车贴能否记入费用 答:工资薪金―误餐补贴,交通车贴不能记入费用,应记入工资.45,增值税:收购农副产品,发票有哪些规定 运费,有税务条章的能否抵扣 答:收购农副产品凭收购发票可到税务机关进行抵扣;运费合规定的可按税率的7%到税务机关进行抵扣.46,重建厂房所产生的土地费用,以及建筑设计费,水电安装费,招待费用等在财务上怎么处理 答:全部计入固定资产.47,工厂向私人借款,其利息应如何处理 答:按不高于国家同期贷款利率计入财务费用.湖北桥立企业文化咨询有限公司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个人所得税部分(本次讲座未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应注重下列基本法规的学习: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1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3,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除此之外,还应该掌握下列各项政策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界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国务院令第142号)二,关于"双薪制"的征税问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号)三,关于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征税问题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表示为: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国税发[号)四,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征税问题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国税发[号)五,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征税问题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国税发[号)六,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1,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2,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号)七,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号) 八,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号)九,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号)十,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1,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77号)2,我省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限额为24000元,超过部分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鄂地税发[号)十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国税发[号)十二,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保险业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2]98号)十三,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3,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 得税.(国税发[号)十四,关于往来单位人员取得的所得征税问题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国税函[号)十五,关于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征税问题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国税函[号)十六,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1,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3,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4,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国税发[号)5,对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不得再扣除国税发[号第5条第2款规定的其收入30%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国税发[号)十七,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未分配利润征税问题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将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1]57号)十八,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的计算问题(一)计算公式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1,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2,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X(1-20%)]/[1-税率X(1-20%)]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国税发[号)(二)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表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税 率速算扣除数21000元以下的部分20%0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30%2,000超过49500元的部分40%7,000(国税发[号)</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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