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一次性补偿金合同补偿金的追诉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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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后赔偿金什么时候如何支付的
解除劳动合同后赔偿金什么时候如何支付的?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处理,需要支付什么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怎么补偿?产假内能解除劳动合同吗,试用期内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1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若违反法的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解除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仅仅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达成一致,还应当对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比如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保守商业秘密和补偿一定的培训费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只有双方对这些附加条件也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当然,如果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条件,也就不存在就条件达成一致的问题。 (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过失性辞退形式。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及时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2 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应该如何处理,需要向员工支付什么赔偿金?按照法律规定,依照以下原则处理: 1、在劳动合同期内(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2、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应再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半年内按照半个月计算,满半年按照1个月计算。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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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详情可预约面询并委托出具法律意见。因为在上班期间犯了错误,导致公司财产损失,不应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在其签订劳务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说明,因为疏忽导致公司损失而应该由劳动者承担责任,所以劳动者无须赔偿公司的损失。你好,协商不成,申请仲裁。
第一、如公司没有交社保,可以要求补缴社保的。
第二、如公司一直没有签合同,也是违法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第三、如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承担赔偿金的,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的两倍。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辞职,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如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公司还要支付失业保险金的。
第五、如果公司有加班行为,还要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以及加付赔偿金的。
第六、如果公司克扣工资,还应足额支付工资以及加付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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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入职年数(自2006年至2009年共3年,一年一个月的标准),你被解除劳动合同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乘以3个月的2倍计算违约赔偿金。由于劳动仲裁比较专业,建议 你直接来电委托提出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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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纠纷律师查找违法解除或终止经济赔偿金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不受十二年限制
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经济赔偿金计算基数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社平工资3倍)的,工作年限是否受12年限制呢?深圳福田法院及深圳中院均认为,赔偿金的计算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限制。
违法解除或终止经济赔偿金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不受十二年限制
原告伊某友诉被告中X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一案
时间:福田法院
编写人:赖国庆(赖国庆审判团队)
关键词 &&&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赔偿金
十二年限制&&&
裁判要点&&&
法律没有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作出明文规定,需结合其他法律条文的规定以及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同性质作出理解,以判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不受最高年限十二年的限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案例索引&&&
一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日)&&&
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962号民事判决书(日)
基本案情&&&
日,原告持深圳市人事局出具的《接收安排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入职被告的上级公司“中X企业集团公司”(已更名)。1993年12月,被告登记成立,原告被调到被告从事财务工作。双方签订了自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月工资12883元。2011年3月l日至日期间,被告发放原告工资总额为元,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该期间应发工资总额309192元(12883&24),差额为29320.8元。经对原告提供的住房公积金清单进行核实,被告自2011年7月至2013年3月共为原告缴纳住房公积总额23783元。被告已付原告2012年年终奖16800元,已付同为财务(出纳)的杨梅21000元。原告提供了一份日出具的盖有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公司财务部印章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审核发证登记表》,显示“1990.7-现在在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公司财务部工作”的内容,原告据此主张其入职时间为1990年7月。
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辞退通知书》,以原告“2012年考核不及格,公司与你协商调岗调薪未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日,原告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其申诉请求为:l、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元;2、被告支付日至日工资2950.1l元;3、被告支付2013年1月l日至日年终奖3500元;4、被告支付2013年应休未休年假工资3540.14元;5、被告支付日至日补贴400元;6、被告支付日至日工资差额28120.8元;7、被告支付2012年年终奖差额4200元。该会于日作出深劳人仲案[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告支付原告日至日拖欠工资16338.18元;二、被告支付原告日至日工资1776.97元;三、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0840元;四、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369.29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而诉至本院。
另,2011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95元。
判决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X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伊某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0325元。二、被告中X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伊某友日至5日工资1776.96元。三、被告中X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伊某友2011年3月l日至日工资差额17429.3元。四、被告中X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伊某友2012年年终奖差额4200元。五、被告中X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伊某友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369.29元。六、被告中X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伊某友原告律师费4500元。七、驳回原告伊某友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关于原告具体入职时间的认定问题,深圳市人事局开出的介绍信为人事机构的原始档案凭证,比原告日事后多年才填写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审核发证登记表》具有更高的证明力,故应根据介绍信载明的日作为入职时间,原告入职被告上级公司和被告的时间从1990年9月底至日,应计算为22.5年。
二、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的争议,被告没有对原告进行考核不及格的证据,即没有合法事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2011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3785元,应按三倍平均工资作为赔偿金计算基数。赔偿金的计算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限制,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0325元(&2)。
&&&&三、关于日至5日工资的争议,被告应支付原告该月正常工作日(3日)工资1776.96元(&3)。
四、关于日至3月5日年终奖的争议,2013年年终奖须至2013年终了被告决定是否发放和发放标准才能确定,原告可待该事实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五、关于日至3月5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369.29元的争议,仲裁机构对此项争议已作出裁决,被告未提起诉讼,视为认可仲裁裁决结果。
六、关于2011年3月至日工资差额的争议,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3月l日至日工资元,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该期间应发工资总额309192元,确实存在差额29320.8元,被告应当补发。被告提出上述期间应由原告个人缴交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应计入原告工资总额的主张,符合深圳市关于住房公积金缴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各自承担50%份额的政策,故法院予以采纳,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11年3月l日至日工资差额17429.3元(29320.8元-23783&2)。
七、关于2012年年终奖差额的争议,被告没有对原告进行考核不及格的证据,且参照被告之前年度发放与原告同为财务人员的杨梅的年终奖数额均一致,故应当认定被告无理调低原告2012年年终奖,应予支付原告年终奖差额4200元。
八、关于律师费的争议,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法院根据原告的胜诉比例酌定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4500元。
案例注解&&&
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数额,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第四十七条中的“标准”,指的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但是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同时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进行了限制,因此,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在明确了计算基数后,关键在于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限制。随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对这一条文的理解,可以认为是对赔偿金计算年限进行了明确,之所以强调赔偿金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体现出立法者将赔偿金计算年限与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进行区分的意图,“从用工之日起计算”的表述,表明在计算赔偿金年限时,并未作出限制。赔偿金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计算,体现了法律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惩罚性,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情形一般是属于用人单位具有法定事由而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而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应当理解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不受最高年限十二年的限制。
本案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明确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赔偿金的计算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限制的问题。该问题在法律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劳动仲裁员、审判法官在裁判实践中存在困惑不解之处,正如本案中劳动仲裁员恰恰是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规定,仅计算原告12年工作年限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0840元(),而在本院认为不受最高年限十二年限制的情况下,则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620325元(&2),数额相差近一倍,可见差距非常大,一旦不能正确适用法律,将严重影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不能体现法律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应有的惩罚性。
&&&&&&&&&&&&&&(一审审判员:赖国庆二审合议庭成员:曹静、胡劭、张秀萍)
陈&&浩律师,劳动关系讲师、劳动法律师,天津律师协会劳动及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劳动法律师办案操作指引》编委会成员。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主要从事劳动法法律事务,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北京、天津、上海、深圳、辽宁、江苏等地,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过劳动法服务,熟悉全国各地劳动法规政策。
练运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海法律文书检索系统、江苏法院网、浙江法院公开网、广东法院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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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陈律师亦在婚姻家事、经济纠纷及重大民商事仲裁诉讼方面有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和较为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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