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老板制造假冒伪劣的后果商标有什么严重后果

企业老板假冒他人商标获刑
接手公司后销路一直打不开,经营出现了困难,沮丧之余,企业老板叶某发现商标为“FACOM”的铁质扳手很畅销,便动了仿制扳手改善公司经营的念头。谁料,扳手还未流通到市场就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3月28日,三门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台州某车业有限公司罚金4万元;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2年,通过公司股份转让,叶某成为台州某车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接手后,叶某打算生产五金类产品,公司的生产、销售等业务都由其一人负责,但产品销路一直打不开。去年2月,叶某在五金市场进货时,发现商标为“FACOM”的铁质扳手在市场里卖得很好,于是买了一支带回公司做样品,准备通过仿制达到扭转公司经营困难的局面。
去年3月,叶某的公司铸造了11套不同规格带“FACOM”商标的扳手模具,之后开始批量生产。此外,为了让产品更有优势,叶某还想出了在每只包装布袋上印上“FACOM”商标,准备在销售时免费赠送。4月初,当地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来该公司检查,发现了问题,当场查获2.29万支不同型号的标有“FACOM”注册商标标识的扳手、370只标有“FACOM”的成品袋以及128只半成品袋。
案发后,叶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据叶某陈述,仿制的扳手经营额达4万余元,但货品一直存在仓库没有进入流通领域,还没有产生利润。
法院审理后认为,台州某车业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叶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台州某车业有限公司及叶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记者 颜敏丹 通讯员 毛林飞)
[责任编辑:私企老板假冒他人商标生产产品牟利被罚8万
  天圆网讯(廖涛 报道)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私企老板擅自生产假冒他人商标的产品并进行销售。日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彭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彭某于2012年7月至同年8月期间,未经某服装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同意,在其经营的公司生产制作假冒该注册商标的针织衫20064件,并以每打(12件)人民币148元的价格销售给程某(另案处理)。日,程某在上海将上述针织衫报关出口时被海关查获。经鉴定,上述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针织衫销售额达人民币247456元。日,被告人彭某被警方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据法院委托被告人彭某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反馈,被告人彭某案发前表现尚好,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在社区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对象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经营额达人民币24745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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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起死回生”结果“赔了夫人又折兵”
企业老板假冒他人商标获刑
  本报讯(记者颜敏丹&通讯员毛林飞)接手公司后销路一直打不开,经营出现了困难,沮丧之余,企业老板叶某发现商标为“FACOM”的铁质扳手很畅销,便动了仿制扳手改善公司经营的念头。谁料,扳手还未流通到市场就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3月28日,三门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台州某车业有限公司罚金4万元;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2年,通过公司股份转让,叶某成为台州某车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接手后,叶某打算生产五金类产品,公司的生产、销售等业务都由其一人负责,但产品销路一直打不开。去年2月,叶某在五金市场进货时,发现商标为“FACOM”的铁质扳手在市场里卖得很好,于是买了一支带回公司做样品,准备通过仿制达到扭转公司经营困难的局面。  去年3月,叶某的公司铸造了11套不同规格带“FACOM”商标的扳手模具,之后开始批量生产。此外,为了让产品更有优势,叶某还想出了在每只包装布袋上印上“FACOM”商标,准备在销售时免费赠送。4月初,当地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来该公司检查,发现了问题,当场查获2.29万支不同型号的标有“FACOM”注册商标标识的扳手、370只标有“FACOM”的成品袋以及128只半成品袋。  案发后,叶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据叶某陈述,仿制的扳手经营额达4万余元,但货品一直存在仓库没有进入流通领域,还没有产生利润。  法院审理后认为,台州某车业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叶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台州某车业有限公司及叶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关于假冒商标案件中商品真伪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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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关于假冒商标案件中商品真伪的判断
【英文标题】 On Identifying the Authenticity of Commodity in the Trademark Infringement
【作者单位】
【分类】 【中文关键词】 ,,
【英文关键词】 trademark counterfeiting; the authenticity of commodities; burden of proof
【文章编码】 (50―04【文献标识码】 A
【期刊年份】 【期号】 5
【页码】 50
假冒商标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最为严重的行为之一。司法实践中,假冒商标商品的生产行为往往比较隐蔽,注册商标权人难以直接起诉生产厂家,只能起诉销售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但由于生产厂家没有参加诉讼,导致双方当事人对被诉商品是否假冒容易产生争议。以往的审判中,认定商品真伪多采用鉴定比较的方法,但在大量商品没有使用防伪标记或者只使用了简单防伪标记的情况下,使用鉴定比较法不能作出正确判断。关于商品真伪的判断,还是应当从商标的本意出发,要求当事人证明被诉商品的来源。
【英文摘要】
Trademark counterfeiting is the most serious crime in infringing the right―holder’s rights of registered trademarks. In juridical practice, it is easy to conceal the production of the shoddy products; it follows that the trademark registrant cannot take the production factories to law directly, but litigates a claim against the seller’s crimes of sale of fake commodities. Due to the absence of the production factories in litigation, both parties are likely to dispute on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commodities. In the previous trails, the commodity’s authenticity was distinguished by comparison. However, most of the commodities have a simple anti―fake goods label or have no such labels at all which causes the method of comparison unreliable. To distinguish the shoddy products, the original intention of the trademark should be understood, and the party should prove the source of goods.
【全文】【】 &&&&
  假冒商标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最为严重的行为之一,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实践中,假冒商标行为还可能与其他侵权行为结合,在商品上除了使用假冒商标,还使用了与正品生产厂家名称相同的假冒企业名称,以及与正品相同的包装、装潢,对于此种假冒行为,有学者也称之为“全方位”的假冒商标行为。“全方位”的假冒商标行为由于假冒程度极高,一般很难单凭直观感受进行辨别,所以更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是一种最直接侵害注册商标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司法实践中,假冒商标商品的生产往往比较隐蔽,注册商标权人难以直接起诉生产厂家,就只能起诉销售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但是,由于生产厂家没有参加诉讼,导致双方当事人对被诉商品是否假冒容易产生争议。
  以往的审判中,认定商品真伪多采用鉴定比较的方法,即将被诉商品与正品或者相关的产品标准在外观和质量方面进行比较,找出区别。这样,比较差别的鉴定报告通常被认定为被诉商品是否假冒的主要证据。理论界也有学者认为,关于商品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的认定,原告有举证责任,被告也有举证责任,难以判断时应当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1}。对此,笔者认为,鉴定比较法不是辨别商品真伪的最恰当方式,特别是在大量商品没有使用防伪标记或者只使用了简单防伪标记的情况下,鉴定比较法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理由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商标保护的本意是防止商品来源混淆从商标的定义看,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等构成,使用于商品,用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同一和类似商品的显著标记{2}。通过商标,人们能够将商品与某个特定的生产者联系起来,消费者不用再将注意力集中在商品本身,降低了消费者搜寻商品的成本。正如欧共体法院在HAGⅡ案中的表述:商标的基本功能是确保投放市场的商品产源一致,从而使消费者或终极用户能够将这些产品同来自其他厂商的产品区别开来,确保所有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是在同一厂商的控制下生产出来,这些商品的质量才能由该厂商负总责{3}。可见,商标的产生是为了识别商品来源,而防止商品来源混淆是商标保护的基本出发点。从来源上辨别商品真伪应是商标保护的本意所在,而将被诉商品与正品或者产品标准进行比较,只能判断出商品的个体差异或者商品是否达标,并不能直接辨别商品来源,因而不能用来证明商品的真伪。
  二、商品个体差异与辨别真伪无关
  在商品经济初期,由于生产社会化程度不高,只有少数资金雄厚的正规企业拥有批量生产的机器设备和相关技术,假冒商品在工艺、质量等方面与正品有很大差别,能够通过鉴定甚至直观感受,凭借商品之间的个体差异推断出商品的真伪,且准确率极高。因此,人们凡提及假冒商品常把“伪”与“劣”并用,这也是长期以来采用鉴定比较法判断商品真伪所具有的原因。随着整个社会技术能力的提高,制假者在生产技术、生产规模方面也今非昔比,有的已经接近了正品制造厂家的水平。就商品个体而言,某些假冒商品与正品在外观、质量等方面存在的差距日渐缩小,“伪”与“劣”已经不再紧密相连;相反,由于市场因素对企业生产能力的影响越来越大,一些正品制造厂家也可能因为原材料质量、内部监督管理等方面出现差错而导致出厂的不同批次,甚至相同批次的正品之间存在个体差异。所以,随着时代的变化,正品和假冒商品之间已经不必然存在个体差异,而正品自身却不排除存在个体差异的可能性;那么,从逻辑上讲,简单将被诉商品与正品进行比较、鉴定,与判断商品的真伪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至于产品标准,也只是生产厂家对商品质量的合理预期,厂家通过事后监控手段尽可能使流入市场的产品维持在一定标准水平,但现实中仍然无法杜绝未达标的正品流入市场,所以达标与否也不是判断商品真伪的依据。
  三、商标对商品质量的指示作用有限
  审判实践中,注册商标权人经常提出正品上合法使用的商标代表了比较高的质量水平,因此使用相同商标的被诉商品如果质量达不到相同水平就属于假冒商品。这其实是涉及商标对商品质量的指示功能。有学者根据《》第条中含有“促使生产者、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表述以及第条要求“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认为对商品质量的保证和指示是商标的重要功能之一{4}。对此,笔者基本同意,但认为商标虽具有对商品质量的指示功能,但其作用有限。从本质上讲,商标只是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记,不是商品质量的保证。商标对商品质量的指示主要是商标权人不断提高商品质量以维护商标价值的结果。也就是说,商品质量是因,商标的指示功能是果,不能因为商标的存在反推商品质量就好。笔者认为,商标对商品质量的指示功能体现为由于商标指示了商品来源,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根据商标寻找到生产者和经营者,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所以,使用相同商标的被诉商品和正品质量不同并不能足以认定被诉商品是假冒商品。
  笔者认为,关于商品真伪的判断,还是应当从商标的本意出发,要求当事人证明被诉商品的来源。不论被诉商品质量如何,与正品是否相同,只要商品不来源于注册商标权人就应该被认定为假冒商品;相反即使与正品不同,只要证明该商品来源于注册商标权人,也不能认定为假冒商品。当被诉商品的来源真伪不明时,则应当根据举证责任规则进行判断。笔者认为,由于经营模式、商业惯例等影响,在证明商品来源时的确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况。不过,举证责任的分担本身就是以无法查清案件客观事实为前提,根据举证责任认定的案件事实只是法律事实,如果确与客观事实不符,可以用以后发现的符合客观事实的证据加以推翻,但并不能因为存在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可能性就否定通过分担举证责任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在假冒商标案件中,分担举证责任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被诉商品来源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1]根据《》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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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与适用(EB/OL).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 law edu.com/news//.htm..
{2}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
{3}转引自: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8.{4}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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