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被哪个1980号文件废止止了

宁德市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 闽国税发〔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你们结合《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闽国税发〔2009〕30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61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状况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66号)等精神,以及全省国税系统征管工作会议和收入分析会议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先后下发了四个相关的文件,充分表明在当前经济形势和税收增长幅度受经济影响明显的严峻情况下,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税务总局制定《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是为实现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的进一步举措,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直接抓,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完成我省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对省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省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二、加强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监管。为保全税基,各地要加强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监管,对其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白酒严格按照总局制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逐级上报省局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省局已对我省2家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15种白酒核定了最低消费税计税价格,请相关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自日起执行。同时加强小酒厂白酒消费税的征管,对账证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着力落实各项具体征管措施。要采取有效措施,查找薄弱环节,加大征管工作力度,切实抓好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具体措施的落实工作。&&& (一)加强收入分析和预测。要进一步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落实企业所得税政策等因素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影响的分析。结合各地税源总体情况、行业分布,找准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变化的因素,科学预测收入,按时上报收入分析材料。&&& (二)继续做好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工作。要继续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认真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有关要求,确保企业所得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切实抓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结合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及各项专项检查工作,抓好汇算清缴后续管。将纳税评估、日常管理、日常检查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综合管理合力,按照核实税基的要求,对收入的界定、跨年度扣除项目的确认认真检查,防止纳税人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通过转移收入和成本费用逃避纳税义务,防止税款流失。&&& (四)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管理。&&& 1.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分支机构报送资料加强审核,并对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进行认真查验核对;&&& 2.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3.分支机构未按时提供分配表的,或总机构对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疑义未及时进行答复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可责成该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待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分配表后及时多退少补。&&& (五)进一步强化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要严格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的认定管理,着力把好优惠政策关口。加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程监控,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和过渡性优惠的企业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或过渡政策规定条件的,取消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备案的,企业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点加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审核,对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规定条件的,停止执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来抓。一是要以规避税收风险为导向,切实加强定点联系企业税收管理。落实《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要求,引导企业积极采取措施,自觉防止和控制税务风险。要注重事前预防和事中发现,做到将大企业税收管理重心前移。二是要为定点联系企业提供个性化税收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开展税收政策个性化宣传辅导。对重大税收政策问题,按行业、分企业举办政策宣讲和培训辅导班。及时受理、回复企业涉税诉求。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认真研究解决定点联系企业的重要涉税诉求和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涉税问题。三是认真做好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重点复核工作。各地要组成以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督导复核工作小组,大企业管理部门要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抽调业务技能高,且有行业管理经验和税务检查经验的业务骨干,对照详细复核的企业名单和各个企业重点复核内容开展重点复核工作,采用约谈、下户蹲点等形式辅导企业自查。要改变以往对集团公司汇总交纳税务管理放任不管的情况,特别是对大型企业的税务管理要严格按照总局大企业司的要求,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督促企业将自查应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及时就地入库。&&& 五、调查登记非居民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情况,加强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税收管理。在全省范围调查登记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情况,集中核实判定是否属于国内税法的机构、场所范围或税收协定的常设机构范围,确认非居民企业是否要履行登记备案和申报纳税义务。&&& 六、积极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加强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税收管理。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工商、经贸、外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联系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多种渠道获取非居民参与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信息,从源头强化非居民税收管理。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和辅导,争取居民企业的支持与合作,提供合同签订、工程工期、进度、转包等线索,切实加强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税收管理。&&& 七、认真开展非居民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各地要结合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开具情况,检查境内机构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技术转让收益等业务代扣代缴情况。特别关注工商或税务登记的外资股权发生变更获取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信息,确定外方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构成应税行为。&&& 八、围绕总局确定的反避税工作重点,结合我省实际,加强对关联申报信息的审核和分析。分省市两级建立反避税信息库;切实做好总局部署的全国联查、区域联查和行业联查工作,强化对重点企业的反避税调查;重点关注“走出去”企业是否足额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费,或将利润留滞避税港,以延迟和逃避我国税收的情况;加强对反避税调查调整企业的跟踪管理,巩固和扩大反避税成果,防止避税行为反弹。&&& 九、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状况分析,健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工作联动机制,提升税源管理水平。各地要结合《关于加强税收征管状况分析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状况分析,从中查找税收征管的簿弱环节,采取对应措施,以实现堵漏增收的目的。要加强内部的横向互动,通过征管、计征、综合业务、稽查部门相互沟通配合,健全和完善税源联动工作机制,达到以查促管、以管促查、管查结合的效应,堵塞税收流失漏洞,进一步提升税源管理工作水平。
&&&&&&&&&&&&&&&&&&&&&&& 二OO九年九月十二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省局机关各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 国税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 &国家税务总局
&&&&&&&&&&&&&&&&&&&&&&&&&&&&&&&&&&&&&&&&&&&&&&&&&&&&&&&&&&&&&&&&&& &日
&&&&&&&&&&&&&&&&&&&&&&&&&&&&&&&&&&&&&&&&&&&&&&&&&&&&&&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
  一、开展管户清查。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三、加强欠税清理。实行欠税目标责任管理,严格控制新欠,陈欠较年初压缩20%以上,对于往年陈欠,可暂先将欠税清理入库。  四、加强消费税税基管理。认真执行提高成品油和卷烟消费税税率相关政策。对白酒生产企业通过单独设立销售公司,压低出厂价格,侵蚀消费税税基行为加强监管,通过核定最低计税价格,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偷逃消费税。  五、加强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管理。加强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核实月度或季度预缴税款准确性。对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未按期取得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企业按照要求提供分配表,对拒不提供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要配合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检查,查实的分支机构隐匿收入,就地补缴税款入库。  六、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重点对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又无正当理由的成本项目,以及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进行核查。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确保扣除项目的准确性。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按规定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企业自行计算扣除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实地核查,进行追踪管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补缴税款。凡应审批而未审批的不得税前扣除。汇总纳税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除企业捆绑资产发生的损失外,未经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总机构不得扣除。  七、加强企业计税收入管理。加强对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收入的核实力度。着重对同一申报属期的增值税销售收入和所得税营业收入存在明显差异的纳税人进行分析排查,有重大问题的追溯到以往年度。  八、加强中介机构税收管理。对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税收,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九、加快非营利性组织认定工作。对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性组织,其营利性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必须分开核算,并对其营利性收入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营利性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及其成本费用无法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政策。  十、加强股权交易税收监管。对居民企业转让股权交易,要主动取得股东在工商部门股权登记变更信息和股权交易所股权转让信息,充分利用现行政策,加大企业所得税征收力度。对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交易,及时收集交易信息,掌握交易的经济实质,识别和防范非居民企业实施的滥用组织形式、滥用避税地、滥用税收协定的避税行为,防止税收收入流失。  十一、加强境外上市企业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管理。积极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实施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加快推进居民企业认定管理和登记工作,防止利用海外注册企业进行避税。  十二、加强反避税管理。强化全国联查、区域联查和行业联查,重点调查长期亏损、微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切实解决利用关联交易、资本弱化、假“来料加工”等方式避税问题;在高速公路建设融资领域,严查外方利用其境内子公司以高速公路收益权为抵押在我国贷款,再以贷款作为投入,获得高速公路收益权而没有体现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确保中国境内子公司所获取的利润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相匹配;对制药行业,重点关注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等内容;对饭店连锁行业,重点审查四星级以上连锁集团向国外母公司支付服务费、管理费等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强化对跨境关联交易监控,重点监控在中国境内承担单一生产、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防止跨国企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将境外企业的经营亏损转移至境内关联企业。  十三、加强资源税税基管理。各级国税局要将销售矿产资源纳税人的申报、购票信息提供给地税局;地税局要主动到国土、公安等管理部门获取资源开发许可、相关费用征收和火工耗品等信息,开展比对分析,核清计税依据,堵塞管理漏洞。  十四、加强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根据项目开发经营链条,将土地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土地供应、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二手地交易)、勘探、设计、开工(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修、绿化)、监理、售房、保有、物业管理、二手房交易、租赁等所有环节涉税行为,都纳入控管范围,采集各环节涉税信息,开展分析比对,加强纳税评估或稽查。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结合所得税申报有关信息,重点对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进行审核。对国税局、地税局共管的房地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将所得税和营业税申报信息互相通报,加强比对分析,对有疑点的共同开展评估或稽查。继续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一窗式”征收模式,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试点工作,对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十五、加强重点工程税源监控。主动争取当地政府支持,掌握本地区重点工程项目立项、中标、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依法确认相关税种纳税义务发生的相关情况,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国税局、地税局要互通信息、协调配合,根据工程项目采购的大宗材料物资,着重核查供货企业的发票开具和申报纳税情况,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十六、开展医药零售行业税收专项整治。全面采集医保中心支付给各定点药店的医保费信息,与医药零售企业申报纳税信息进行核实比对,发现有逃税嫌疑的,及时查处,重大问题追溯到以往年度。  十七、加强非居民提供劳务税收管理。重点对非居民企业派遣员工到境内提供管理、设计、认证、咨询服务进行调查,依据国内税法和税收协定正确判定非居民的纳税义务。  十八、开展非居民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对非居民企业承包重点工程项目、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派发股息、分配利润、支付利息以及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等进行调查,发现问题要依法及时追缴税款。  十九、加强大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检查。在抓好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做好督导和抽查工作;综合评估自查和抽查情况,将存在一般性税收问题且自查不彻底的企业列为继续自查对象;将存在重大税收问题且自查不彻底的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制定重点检查工作方案;对部分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各地应结合实际,选取当地重点税源企业进行检查。重点加强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股权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土地及房产转让所得、境外投资收益、土地增值税提取后挂账不交税款、超标准提取年金等关键项目的专项检查。对自查和检查出来已核实的税款,抓紧组织入库。  二十、加强查补税款的调账处理。督促纳税人对已查补税款进行正确调账处理;实施纳税检查时,要对纳税人前期检查涉及的账务调整情况进行复查,防止纳税人以查补税款抵顶应征税款。
文章来源:
版权所有 & 2006:福建省宁德市国家税务局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南路90号 邮政编码:352100企业第四季度应该对本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
时间: 1:35:32
&&&&&&&&2011年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方略:布局、转换、主体&&&&主讲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经济学博士肖太寿&&&&&&&&&&&&第一讲贯穿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三种新方法&&&&&&&&&&&&一、用布局的方法把握企业整体税负水平&&&&(一)公司整体税负测算与汇缴前的准备1、通过纳税评估技术对公司整体税负进行测算以规避税务稽查风险。企业第四季度应该对本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营业税税负率、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存货变动率、营业费用占收入比、运费抵扣税额占进项总抵扣税额比、销售收入变动率、税金及附加变动率、销售成本变动率等重点指标进行测算,通过横行和纵向比较,使企业的各种税负和费用指标在行业代表性指标之内,同时与企业自身以往年度,特别是上年度相比不能出现异常现象。&&&&&&&&&&&&案例分析1&&&&湖南省娄底市某贸易公司系2008年8月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3100万元,现有职工68人,是一家主要从事生铁、钢材、水泥批发的企业,在娄底市批发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的代表性。2010年该公司增值税税负率偏低,因此,娄底市国税局将该公司确定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对象.评估人员调阅了2009年度、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分析比较了近两年的税收和财务指标,查阅企业发票开具情况和税款抵扣情况。通过初步分析,发现以下疑点及原因。&&&&&&&&&&&&案例分析1&&&&&&&&1、企业2010年度销售收入元,2009年应税销售收入元,2010年与2009年相比销售收入增加元,销售收入变动率为87%,大大超过±30%的预警值范围。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销售收入纵比)&&&&&&&&&&&&案例分析1&&&&&&&&2、企业2010年增值税应纳税额元,税负0.56%,比2009年全市同行业平均税负率的1.2%低0.64个百分点,税负差异幅度(与同行业比)为-53%,与企业2009年增值税税负率1.05%相比,2010年增值税税负率下降了0.49个百分点,税负率差异幅度(与上年比)为-46%。上述数值明显超出预警值±30%的范围。是否存在少计销售收入,多列进项抵扣行为??(税负与同行横比)&&&&&&&&&&&&案例分析1&&&&疑点原因:根据企业主动提供的账簿资料,评估人员对公司的增值税税率,按货物品种分类进行了测算。经测算,企业2010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元,应纳税额元,增值税税负率为0.56%。其中,销售生铁收入元,应纳税额元,该项目增值税税负0.9%;销售钢材收入元,应纳税额-元,该项目增值税税负-1.3%;销售其他货物收入8085220元,应纳税额85703.33元,该项目增值税税负1.06%。&&&&&&&&&&&&案例分析1&&&&&&&&疑点原因:&&&&评估人员通过上述指标测算分析,得出如下判断:与企业2009年增值税税负率1.05%相比,其2010年增值税税负存在异常,特别是钢材项目销售的税负率为-1.3%,很可能存在少计钢材销售收入或发出商品未及时计收入的现象。评估人员决定对其存货进行实地盘点。评估人员通过对企业钢材仓库的入库单、发货单进行统计,并对钢材仓库进行盘点,发现钢材账实不符,账面比实际库存多2048吨,钢材账实不符的原因是:&&&&&&&&&&&&案例分析1&&&&&&&&疑点原因:&&&&企业发出钢材2048吨给某房地产公司,因未及时与对方结算,故暂未作账务处理。评估人员对实地调查发现的问题作了详细的记录,确定了钢材存货不实,发出商品未及时计销售收入的问题,并取得相关的材料。通过对企业进行税法宣传,告知企业发出商品并取得索取销货款的凭据后,应及时做销售收入。企业了解了相关政策之后,认可了上述问题,愿意主动自查申报补税。&&&&&&&&&&&&案例分析1&&&&3、企业2009年运费抵扣税额元,占其总进项税额元的比例为0.98%;而2010年运费抵扣税额元,占其总进项税额元的比例却达到1.54%,比上年增长57%。是否存在多列运费抵扣的问题?(运费与收入比较)疑点原因:经查阅账簿资料和运费抵扣凭证,评估人员发现企业部分运费的单价过高,每吨货物1公里的运费单价高达2元,而据调查正常的单价是0.7元左右。针对这一疑点,评估人员要求企业自查申报。但企业认为其运费已实际发生,取得的运输发票也是真实的,并且通过了税务机关认证,因而没有进行自查申报。&&&&&&&&&&&&案例分析1&&&&疑点原因:评估人员经查阅费用账簿资料后发现,企业经营费用变动率异常,形成原因是该公司2010年度“经营费用-代理费”科目列支750000元,并于当期所得税前列支。经核实企业2009年度发生的代理费,因无法取得发票,企业采购人员在某地税局取得代理费发票报销。该笔代理费不符合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条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0000元。但该企业认为费用已实际发生,不愿意自查申报补税。&&&&&&&&&&&&案例分析1&&&&&&&&4、企业2009年应税销售收入为元,应纳所得税额为元,2009年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为0.207%;2010年应税销售收入为元,应纳所得税额为元,2010年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为0.12%。2006年与2005年相比,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下降0.087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贡献变动率为43%。是否存在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所得税贡献率纵比)&&&&&&&&&&&&案例分析1&&&&5、企业2009年营业费用3959776元,占销售收入元的比例为2.37%;2010年营业费用元,占销售收入元的比例为4.14%,该比例变动率高达74.68%。是否存在多列费用,少缴企业得税的行为?(营业费用占收入比例)6、企业2010年初存货金额元,2010年末存货金额元,年末比初存增加元。该公司是批发企业,但没有大型仓库,年末存货金额变动异常。是否存在存货不实,发出商品不计或少计收入问题?(存货变动率)&&&&&&&&&&&&案例分析1&&&&5、企业2009年营业费用3959776元,占销售收入元的比例为2.37%;2010年营业费用元,占销售收入元的比例为4.14%,该比例变动率高达74.68%。是否存在多列费用,少缴企业得税的行为?(营业费用占收入比例)6、企业2010年初存货金额元,2010年末存货金额元,年末比初存增加元。该公司是批发企业,但没有大型仓库,年末存货金额变动异常。是否存在存货不实,发出商品不计或少计收入问题?(存货变动率)&&&&&&&&&&&&案例分析1&&&&评估处理结果:1、经评估分析、约谈和实地调查,该公司对发出商品未及时作收入的问题主动进行自查申报。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同意该公司进行自查申报。自查后,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了《纳税评估自查报告》,主动申报2048吨钢材的销售收入元,补缴增值税元.2、鉴于企业仅对发出商品未及时计收入而少缴的增值税进行了自查申报,对发出商品未及时作收入少缴的企业所得税、运输费用多抵增值税进项税金、代理费用所得税税前列支不符合政策等问题未进行自查申报,评估人员认为不能消除该企业的疑点。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评估人员将该公司移送至稽查部门进行查处。&&&&&&&&&&&&案例分析1&&&&评估处理结果:3、稽查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稽查,稽查查处结果如下:(1)对企业部分运费中包含的不属于抵扣范围的装卸费、押运费等费用,造成多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追缴,补征增值税元;(2)对企业存在的发出商品未及时作收入处理少缴的企业所得税、代理费用所得税税前列支不符合政策等问题进行查处,补征企业所得税元;对上述查补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对上述查补税款按税法有关规定,处以0.5倍罚款计元。&&&&&&&&&&&&一、用布局的方法把握企业整体税负水平&&&&&&&&(一)公司整体税负测算与汇缴前的准备2、在第四季度末前做好以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准备工作。(1)对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材料收集齐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并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一、用布局的方法把握企业整体税负水平&&&&&&&&(一)公司整体税负测算与汇缴前的准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四条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一、用布局的方法把握企业整体税负水平&&&&(一)公司整体税负测算与汇缴前的准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一、用布局的方法把握企业整体税负水平&&&&(一)公司整体税负测算与汇缴前的准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一、用布局的方法把握企业整体税负水平&&&&(一)公司整体税负测算与汇缴前的准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第四条规定:“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第三条规定:“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一、用布局的方法把握企业整体税负水平&&&&(一)公司整体税负测算与汇缴前的准备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一、用布局的方法把握企业整体税负水平&&&&企业所得税优惠除部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外,大部分为备案类减免税。需要进行备案类减免税的情况如下: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减征备案②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减征备案③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减征备案&&&&&&&&④境内技术转让所得免减征备案&&&&&&&&&&&&一、用布局的方法把握企业整体税负水平&&&&&&&&⑤境外技术转让所得免减征备案;⑥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免减征备案;⑦高新技术企业所得免减征备案;⑧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⑨工资加计扣除备案;⑩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所得备案;&&&&&&&&&&&&一、用布局的方法把握企业整体税负水平&&&&其他备案类:?企业发生特殊性重组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计税成本对象备案;?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备案: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备案;?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备案;&&&&&&&&&&&&一、用布局的方法把握企业整体税负水平&&&&其他备案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率优惠备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率优惠备案;?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税额抵免备案;&&&&&&&&?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备案;?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税前扣除备案: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所得备案;&&&&&&&&&&&&一、用布局的方法把握企业整体税负水平&&&&2、在第四季度末前做好以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准备工作。(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需要的各种证明材料应在汇算前进行准备齐全。《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一、用布局的方法把握企业整体税负水平&&&&2、在第四季度末前做好以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准备工作。(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需要的各种证明材料应在汇算前进行准备齐全。《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一、用布局的方法把握企业整体税负水平&&&&2、在第四季度末前做好以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准备工作。(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需要的各种证明材料应在汇算前进行准备齐全。《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九第(五)项规定:“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一、用布局的方法把握企业整体税负水平&&&&2、在第四季度末前做好以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准备工作。(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需要的各种证明材料应在汇算前进行准备齐全。《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应提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如果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一、用布局的方法把握企业整体税负水平&&&&2、在第四季度末前做好以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准备工作。(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需要的各种证明材料应在汇算前进行准备齐全。《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第十七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一、用布局的方法把握企业整体税负水平&&&&(3)应该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情况。《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一、用布局的方法把握企业整体税负水平&&&&(3)应该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情况。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一、用布局的方法把握企业整体税负水平&&&&(二)所得税预缴和汇算之间协调性的掌控&&&&&&&&1、以前年度弥补亏损可以在日常预缴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因此,在季度预缴时,按其当季的会计利润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作为该季的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一、用布局的方法把握企业整体税负水平(二)所得税预缴和汇算之间协调性的掌控&&&&&&&&2、日常预缴与年终汇算的年末整体水平估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第二条第(五)项第三款规定:认真做好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工作;落实好企业所得税行业征管操作指南;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提高预缴税款比例,力争使预缴税款占全年应缴税款的70%以上;&&&&&&&&&&&&一、用布局的方法把握企业整体税负水平(二)所得税预缴和汇算之间协调性的掌控&&&&&&&&2、日常预缴与年终汇算的年末整体水平估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一、用布局的方法把握企业整体税负水平(二)所得税预缴和汇算之间协调性的掌控&&&&&&&&2、日常预缴与年终汇算的年末整体水平估算。&&&&因此,企业平常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果税额缴大,企业应该力争控制企业所得税预缴比例,力争使预缴税款占全年应缴税款的70%以上,使多余的税款留到企业汇算清缴期间进行清算,争取资金的使用价值。&&&&&&&&&&&&一、用布局的方法把握企业整体税负水平&&&&(二)所得税预缴和汇算之间协调性的掌控3、总分机构汇算策略根据(国税发[2008]28号)第22条的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实践中存在总机构汇算出现亏损,而分机构多预缴税款现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每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总机构计算每季度的总分机构分配的企业所得税时,先考虑费用的调剂,合法合理多做费用,使每季度分配的所得税较少。&&&&&&&&&&&&一、用布局的方法把握企业整体税负水平&&&&(二)所得税预缴和汇算之间协调性的掌控&&&&&&&&4、四季度各费用数据的管控策略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要把前三季度的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和业务宣传费及广告费等税法上有扣除限额的费用进行梳理总结,判断哪些费用已经或快超标?哪些费用没有超标?然后,利用第四季度的时间对企业的以上费用与会议费、差旅费进行合法合理的筹划,实现各种费用最大化的税前扣除。&&&&&&&&&&&&二、用转换的方法解决企业的涉税风险&&&&(一)通过合同修订或变更或补充的方法实现企业涉税风险的转移。企业在汇算前应注意检查企业一年来的各种交易事项,查看交易中的涉税风险能否通过补充合同或修订合同或变更合同的方法来规避税收风险。&&&&&&&&&&&&案例分析2&&&&江苏南通苏源煤炭公司与天津宏峰公司签定煤炭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江苏南通苏源煤炭公司发往天津宏峰公司的煤炭必须经天津宏峰公司检验合格入库后,才向江苏南通苏源煤炭公司结算货款。日,江苏南通苏源煤炭公司将10000吨煤炭发往天津宏峰公司,该公司根据经验暂估确认648万元销售收入,计入,借:应收账款648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暂估648万元。&&&&&&&&&&&&案例分析2&&&&该公司一直到日,收到天津宏峰公司确认的煤炭检验指标确认书,确认煤炭符合合同要求,可以结款。请问江苏南通苏源煤炭公司2011年4月用“应收账款”会计科目确认销售收入,该收款方式应确认为赊销模式,还是直接收款模式?该公司在2011年5月确认销售收入有何税收风险?&&&&&&&&&&&&案例分析2&&&&分析:虽然江苏南通苏源煤炭公司运用的会计科目为“应收账款”科目,但是本案例中的收款模式应该确认为直接收款模式。赊销合同的基础是货物交付与收款时间的分离,带有明显的隐性融资性质,在赊销合同上应明确注明收款时间,本案例的交易模式本质上属于“货款两清”的直接收款模式,&&&&&&&&&&&&案例分析2&&&&分析:2011年4月江苏南通苏源煤炭公司发出去的煤炭尚未确定质量已经验收合格,因此该项交易尚未完成,一般而言记账,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有时企业认为根据经验估计确认收入无重大风险,因此直接计入,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此时会计记账表象容易同赊销模式混淆,税务机关可能判定为赊销模式,并以“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为理由,要求在2011年4月按照暂估收入额缴纳税款。&&&&&&&&&&&&案例分析2&&&&分析: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案例分析2&&&&分析:本例中,2011年4月份江苏南通苏源煤炭公司将货物发出,但是未确定煤炭质量,江苏南通苏源煤炭公司未取得到财务结款的索取销售款凭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0号公告,江苏南通苏源煤炭公司应该在日,收到宏峰公司确认的煤炭检验指标确认书(或类似资料,甚至是电话通知)当日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案例分析2&&&&解决税收风险的转化方法:为了规避税务机关对本案例中的货款结算可能判定为赊销模式,并以“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为理由,要求在2011年4月按照暂估收入额缴纳增值税款的风险。保证公司在2011年5月确认销售收入没有延期缴纳增值税的税收风险,一定得重新修改合同,把合同中的货款结算方式载明是直接收款方式。&&&&&&&&&&&&案例分析3&&&&一个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为了解决职工的安置问题,当地政府不允许企业把职工推向社会而不管,就与企业达成一个协议:政府无偿给该企业划拨一块价值1000万元的土地,由改制后的企业给下岗职工办理手续,并继续给他们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金。(假使不考虑契税和印花税)涉税分析:企业从政府手里拿到该土地,视同销售,在财务上的账务处理是:借:无形资产——土地,贷:营业外收入。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万×25%=250万。&&&&&&&&&&&&案例分析3&&&&转化技巧:修改协议:政府把该土地作价1000万卖给该企业,该企业不需要给政府支付1000万的土地买卖款,而是用这1000万元的土地买卖款代替政府解决改制后下岗职工的安置支出,包括给下岗职工继续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金。涉税分析:通过修改协议,企业的账务处理是:借:无形资产——土地贷:其他应付款——应付政府土地款借:其他应付款——应付政府土地款——替政府安置职工支出/贷:银行存款该改制企业对这块1000万元的土地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用转换的方法解决企业的涉税风险&&&&(二)基于法律的角度对各种抵扣项目凭证,特别是大额发票的合法、合理和真实性的审查,通过法律手段把欠缺票据转换成合法规范的票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稽便函【2011】31号)规定: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二、用转换的方法解决企业的涉税风险&&&&(二)基于法律的角度对各种抵扣项目凭证,特别是大额发票的合法、合理和真实性的审查,通过法律手段把欠缺票据转换成合法规范的票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5号)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二、用转换的方法解决企业的涉税风险&&&&(二)基于法律的角度对各种抵扣项目凭证,特别是大额发票的合法、合理和真实性的审查,通过法律手段把欠缺票据转换成合法规范的票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二、用转换的方法解决企业的涉税风险&&&&(二)基于法律的角度对各种抵扣项目凭证,特别是大额发票的合法、合理和真实性的审查,通过法律手段把欠缺票据转换成合法规范的票据。基于以上政策规定,企业在实行银行转账结算方式下,必须注重对资金流、货物和票流的“三流统一”性。&&&&货物流、资金流、票流一致在可控范围内安全抵扣票面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相符,有明确货物运输记载,票面记载开票单位与实际收款单位一致必须保证票款一致!具体注意以下三种票款不一&&&&&&&&致的模式。&&&&&&&&&&&&采购中票款不一致的模式一:涉税风险及控制策略&&&&&&&&&&&&采购中票款不一致的模式二:涉税风险及控制策略&&&&&&&&&&&&采购中票款不一致的模式三:涉税风险及控制策略&&&&&&&&&&&&案例分析4&&&&赤壁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赤壁市兴发燃料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10年12月的一笔原煤购买业务中,收款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方不一致。这张注明税额15530.9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兴发燃料公司进行了申报抵扣。经查,收款方申兰芳,原是河南平顶山煤业集团一矿职工,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方的河南许昌市惠兰德商贸有限公司并无任何业务上的关系。&&&&&&&&&&&&案例分析4&&&&赤壁市兴发燃料公司的行为属票款不一致,即自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有关规定,赤壁市国税局稽查局对兴发燃料公司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处理决定,并责令该公司补缴税款。目前,兴发燃料公司的补税及罚款已全部入库。&&&&&&&&&&&&案例分析5&&&&集团公司统一采购汽车零部件,其下属各4S店为独立核算,总货款集团公司直接付给供应商,供应商将零部件发给集团下属各4S店、增值税发票同时开具给4S店,4S店收到零部件、增值税发票后,将货款付给集团公司,问该进项税能否抵扣?答案:不能&&&&&&&&&&&&二、用转换的方法解决企业的涉税风险&&&&(三)注意代购行为中的法律要件,把一些不符合法律意义的代购行为转换成法律意义上的真正代购行为,规避不必要的税收风险。不符合代购的合法性要件,就要缴纳增值税。《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二、用转换的方法解决企业的涉税风险&&&&(三)注意代购行为中的法律要件,把一些不符合法律意义的代购行为转换成法律意义上的真正代购行为,规避不必要的税收风险。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案例分析6&&&&客户向甲4S店订购一台车辆价款21万元,该店无现车,答应可从乙4S店调剂,客户交纳定金1万元,甲4S店将车款21万元垫付给乙4S店,几天后车到甲4S店,发票由乙4S店直接开具给客户,客户将余款20万元,交给了甲4S店,提车。&&&&甲4S店不符合“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须按&&&&&&&&自销交纳增值税3.05万元(21÷1.17×0.17)&&&&&&&&&&&&案例分析7&&&&甲委托乙代购货物,乙又向丙采购货物,乙和丙的购货合同订的价格是180万元,乙和甲的合同订的价格为200万元,丙直接开给甲的发票金额为200万元,但是向乙方却只收取180万元,而乙方从甲方获取了20万元的收益。这20万元是否应该交增值税。而丙方开票的行为是否合法,丙方多交的3.4万的增值税是否又怎么解释?&&&&&&&&&&&&案例分析7&&&&[分析]本案中,甲委托乙代购货物,乙和甲的合同订的价格为200万元,丙向乙方却只收取180万元,如果乙支付给丙的180万来自于甲先支付给乙的,则乙没有垫付资金给丙,乙方从甲方获取了20万元的收益应视同手续费,交营业税。而丙直接开给甲的发票金额为200万元,超过乙和丙的购货合同订的价格是180万元,属于有货物购销,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违法行为。&&&&&&&&&&&&案例分析7&&&&[分析]如果乙支付给丙的180万来自于乙,则乙垫付资金给丙,乙方还要就180万缴纳增值税:200÷(1+17%)×17%=29.06(万),乙方从甲方获取了20万元的收益交增值税。而丙直接开给甲的发票金额为200万元,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案例分析8&&&&甲委托乙代购货物,乙又向丙采购货物,乙和丙的购货合同订的价格是200万元,乙和甲的合同订的价格为200万元,丙直接开给甲的发票金额为200万元,三方均按合同付款,但是丙方最后向乙方支付返利20万元,这20万元是否应该交增值税?&&&&&&&&&&&&案例分析8&&&&[分析]本案不符合《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实质上乙向丙采购再卖给甲的行为,丙方最后向乙方支付返利20万元,这20万元对于乙来讲要进项税额转出,即应该交增值税。&&&&&&&&&&&&三、基于公司主体利益的思路管控企业财务利益&&&&(一)不同性质企业间的税收利益与整体衡量1、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的纳税要求:2011年度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实行分段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三、基于公司主体利益的思路管控企业财务利益&&&&(一)不同性质企业间的税收利益与整体衡量1、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的纳税要求:2011年度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实行分段计算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案例分析9&&&&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本人的减除费用标准,前8个月按2000元/月计算,后4个月按3500元/月计算),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8/12=6166.67元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4/12=1750元全年应纳税额=0=7916.67元&&&&&&&&&&&&三、基于公司主体利益的思路管控企业财务利益&&&&&&&&2、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企业汇算的问题及处理方法。(1)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和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的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三、基于公司主体利益的思路管控企业财务利益&&&&&&&&如果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改变征收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三、基于公司主体利益的思路管控企业财务利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三、基于公司主体利益的思路管控企业财务利益&&&&(2)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后,查账征收期间亏损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因此,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不得在核定征收年度弥补。&&&&&&&&&&&&三、基于公司主体利益的思路管控企业财务利益&&&&(3)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的亏损处理(全国各地不一)天津:允许弥补,结转年限应连续计算《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津国税函【2010】15号)规定:“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其改为查帐征收方式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用以后采取查帐征收方式年度取得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应连续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上述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经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税收检查等手段对亏损额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后的数额。”&&&&&&&&&&&&三、基于公司主体利益的思路管控企业财务利益&&&&&&&&(3)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的亏损处理(全国各地不一)浙江省:不可以弥补1、核定征收企业在年度中间调整为查账征收的,应先结清税款,再按查账征收方式预缴申报,年终汇算清缴。2、处于连续生产经营期间的企业,如果某一年度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不可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浙江省国税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三、基于公司主体利益的思路管控企业财务利益&&&&&&&&(3)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的亏损处理(全国各地不一)江苏省: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的,核定征收期间的亏损不可以在查账征收期间弥补,但是,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再改为查账征收的,原来查账征收期间的亏损可以在后来的查账征收期间弥补,而且核定征收年度应作为计算实际弥补亏损的年度。&&&&&&&&&&&&三、基于公司主体利益的思路管控企业财务利益&&&&&&&&(3)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的亏损处理(全国各地不一)“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征收方式改变为查账征收后,查账征收年度的盈利不得用于弥补核定征收年度亏损。但对核定征收前实行查账征收产生的尚在弥补期限内的亏损,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后,查账征收年度取得的盈利可以用来弥补除核定征收年度外的亏损,核定征收年度应作为计算实际弥补亏损的年度。”(摘自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三、基于公司主体利益的思路管控企业财务利益&&&&&&&&(3)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的亏损处理(全国各地不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号)规定:“对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仍在税法弥补期内的亏损,核定征收企业不得计算亏损弥补额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查账征收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按税法规定年限进行弥补,且核定征收年度一并计算在内。”&&&&&&&&&&&&三、基于公司主体利益的思路管控企业财务利益&&&&&&&&(3)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的亏损处理(全国各地不一)辽宁省:不可以弥补,“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以后年度转为查账征收后也不能弥补核定征收年度及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摘自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三、基于公司主体利益的思路管控企业财务利益&&&&&&&&(3)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的亏损处理(全国各地不一)四川省: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的,核定征收期间的亏损不可以在查账征收期间弥补,但是,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再改为查账征收的,原来查账征收期间的亏损可以在后来的查账征收期间弥补,而且核定征收年度应作为计算实际弥补亏损的年度。(摘自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三、基于公司主体利益的思路管控企业财务利益&&&&&&&&(3)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的亏损处理(全国各地不一)广东省:不可以弥补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发[号)的规定,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和应摊未摊、应提未提的费用,不得在查账征收年度结转弥补或税前扣除。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不得在核定征收年度弥补。&&&&&&&&&&&&三、基于公司主体利益的思路管控企业财务利益&&&&&&&&3、企业法律形式改变等特殊事项的汇算处理。(1)法人改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处理: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三、基于公司主体利益的思路管控企业财务利益&&&&&&&&3、企业法律形式改变等特殊事项的汇算处理。(2)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该情形指注册名称改变、地址变更等:企业所得税不清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一)中规定,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但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三、基于公司主体利益的思路管控企业财务利益&&&&&&&&3、企业法律形式改变等特殊事项的汇算处理。(3)企业合并和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应企业所得税清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三、基于公司主体利益的思路管控企业财务利益&&&&&&&&4、总分公司间汇算策略(1)总分公司间货物转移的增值税处理:视同销售处理(2)总分公司间货物转移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不视同销售处理(3)总分公司间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三、基于公司主体利益的思路管控企业财务利益&&&&&&&&4、总分公司间汇算策略&&&&(4)建筑企业总公司与项目部间的所得税汇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三、基于公司主体利益的思路管控企业财务利益&&&&&&&&4、总分公司间汇算策略&&&&(5)总分公司间汇算实际中面临的困境?总公司所得税归属国税,分公司所得税归属地税,总公司汇算出现亏损面临抵税的困境?建筑企业总公司汇算出现亏损,异地项目部预缴的税款,在总公司抵税面临的困境?总公司所得税归属国税,分公司或项目部所得税归属地税,开外管证面临的困境。&&&&&&&&&&&&三、基于公司主体利益的思路管控企业财务利益&&&&&&&&(二)关联企业之间的汇缴边界与涉税细节处理1、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有税务风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三、基于公司主体利益的思路管控企业财务利益&&&&&&&&(二)关联企业之间的汇缴涉税细节处理1、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有税务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案例分析10&&&&某养殖场(自产免税初级农产品、小规模纳税人)与某农产品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关联企业,养殖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全部销售给农产品加工厂,作为该厂的主要原材料,农产品加工厂据此按税法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养殖场的人员管理及资金运作均由农产品加工厂统一调控。2010年度养殖场实现销售414万元,账面利润67万元,实际核实调整后利润应为143万元,利润率34.55%;农产品加工厂账面销售收入510万元,账面利润-55万元,税负2%,偏低。&&&&&&&&&&&&案例分析10&&&&经税务稽查机关检查发现养殖场的高利润主要是由于其自产免税初级农产品的销售价格较高,而农产品加工厂账面亏损及税负偏低主要是由于其购进主要原材料的价格较高导致成本偏高,相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增多。养殖场与农产品加工厂之间的购销业务所确定的价格既违背了公平成交原则,也不符合营业常规。因此,某养殖场的销售价格应按税法规定予以调整。&&&&&&&&&&&&三、基于公司主体利益的思路管控企业财务利益&&&&&&&&2、关联企业间不能有免费交易行为,否则有税务风险。例如,B公司属于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A公司将位于市区的一处房产无偿提供给B公司使用,其税务风险是:(1)A公司对房产计提的折旧因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而不能在税前扣除;(2)B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所规定的A公司的关联方,无偿提供房屋的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A公司应按照经税务机关调整后的价格确认租金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基于公司主体利益的思路管控企业财务利益&&&&&&&&3、关联企业间交易价格偏低(发生转让定价现象),应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调整。(1)可比非受控价法。即按独立企业间进行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价格进行调整。此处衡量相同或相似一般是考虑购销商品的质量、性能、成交时间、成交数量、付款方式、地域性市场条件、风险等诸多因素的相同或类似。也就是说,采用这种方法必须考虑到所选参照物的可比性,具体的应考虑以上各点的可比性。&&&&&&&&&&&&案例分析11&&&&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关联,2011年4月,A公司以每吨100美元向B公司销售一批钢材100吨,同时,A公司向非关联的C公司销售同类产品的售价为每吨150美元。经过中国税务局发现,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是关联方,2011年4月的交易违背独立交易原则,选择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对中国A公司售价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案例分析11&&&&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关联,2011年4月,A公司以每吨100美元向B公司销售一批钢材100吨,同时,A公司向非关联的C公司销售同类产品的售价为每吨150美元。分析:本案例中,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是关联方,2011年4月的交易违背独立交易原则,选择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对中国A公司售价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根据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调整技巧可知,对中国A公司售价应当按150美元的售价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中国A公司收入调增额=(非受控价格一受控价格)×受控销售数量=(150-100)×100=500美元。&&&&&&&&&&&&三、基于公司主体利益的思路管控企业财务利益&&&&&&&&3、关联企业间交易价格偏低(发生转让定价现象),应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调整。(2)再销售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是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其中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三、基于公司主体利益的思路管控企业财务利益&&&&&&&&3、关联企业间交易价格偏低(发生转让定价现象),应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调整。(2)再销售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不像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那样要将比较的重点放在产品身上,而是基于企业行使功能的可比性。再销售价格法要求再销售方没有大幅度提高产品的价值;如果再销售方采用了一些独有的无形资产或追加了一些实质性的东西(如商标、独有的许可权等),再销售价格法就难以使用。也就是说,这种方法应限于再销售方未对商品(产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如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更换商标等),仅是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案例分析12&&&&境外母公司以20万美元的价格销售一台设备给设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该子公司则以18万美元的价格将其转售给无关联关系的公司。此时税务机关可以按其转售给无关联关系公司的价格减去合理的销售毛利来调整母子公司之间的产品价格。此处含该子公司的平常合理销售毛利率为10%,则母子公司间合理价格应为16.2万元(1818×10%)。税务机关可按照这一价格调整该子公司从境外母公司的进货价格。&&&&&&&&&&&&三、基于公司主体利益的思路管控企业财务利益&&&&&&&&3、关联企业间交易价格偏低(发生转让定价现象),应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调整。(3)成本加成法成本加成法是指关联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商品劳务时,可以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作为公平交易价格,进行价格调整。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销售价格—成本)÷成本×100%&&&&&&&&&&&&案例分析13&&&&母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境外子公司,作价9万元。经税务机关核查,该母公司生产这批产品的成本为8万元。销售这批产品的费用为2万元,正常情况下该境内母公司的销售利润率为10%。根据上面所述,税务机关可以按成本加利法进行纳税调整。这批产品的合理成交价为:(8+2)×(1+10%)=11.1(万元)因此,该境内母公司产品的销售收入应调增至11.1万元,相应本年收入增加2.1万元(11.1-9)。&&&&&&&&&&&&三、基于公司主体利益的思路管控企业财务利益&&&&&&&&(三)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机构之间的汇算注意事项。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是对于分公司而言的。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三、基于公司主体利益的思路管控企业财务利益&&&&&&&&(三)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机构之间的汇算注意事项。非独立核算又称报帐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三、基于公司主体利益的思路管控企业财务利益&&&&&&&&(三)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机构之间的汇算注意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七条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所以,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机构不需再进行年度汇算。&&&&&&&&&&&&第二讲解决企业汇算清缴具体问题的三个关键原则&&&&&&&&&&&&(一)用三原则判断和解决企业的基本汇算风险&&&&&&&&1、解决汇算清缴问题的三项原则①架构原则:控制企业的不同层次的涉税风险点②制度原则:筑企业汇算的举证链条③证据原则:应对2012年总局的稽查动向&&&&&&&&&&&&(一)用三原则判断和解决企业的基本汇算风险&&&&&&&&2、用架构原则控制企业的不同层次的涉税风险点&&&&所谓的架构原则是指企业共同防范税务风险的各职能部门的设立及其相互关系的总和。由于企业的涉税风险分布在企业平常的日常业务环节中,要控制税收风险必须控制好企业业务流程中的税收风险。要控制好业务流程的税收风险,必须要有强执行力的税收控管部门和人员。一般来讲要从三方面来解决问题:&&&&&&&&&&&&(一)用三原则判断和解决企业的基本汇算风险&&&&&&&&2、用架构原则控制企业的不同层次的涉税风险点&&&&一是大公司必须在财务部设立税务管理岗位,处理平常业务过程中的涉税事项;二是要给予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的权力,凡是与企业资金、未来的税收有关的业务,必须要由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或由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授权的人员进行确认签字才能购实行;三是大公司应该向社会聘请财税专家参与公司内部的重大事项管理。&&&&&&&&&&&&(一)用三原则判断和解决企业的基本汇算风险&&&&3、用制度原则构筑企业汇算的举证链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各种费用和成本在税前扣除是需要有证据证明费用和成本发生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发票不一定能够在税前扣除,要证明企业费用和成本税前扣除的根本方法是要建立企业内部控管制度,证明费用和成本支出的法律效力。例如,企业内部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企业内部费用报销管制度;企业资产损失管理制度;业务流程中的发票管理办法;现金管理制度;存货盘点管理制度;企业职工福利费制度;企业合同签定和保管制度;企业的预算制度;企业营销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一)用三原则判断和解决企业的基本汇算风险&&&&4、用证据原则应对2012年总局的稽查动向企业的费用和成本支出在税前扣除是需要讲究证据的,证据分为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凡是需要准备和补足证据的,应该收集有关的证据并归挡管理,以便今后税务稽查局稽查时,提供说服力。例如,企业发生的不需要发票的各种支出:解聘员工的一次性赔偿支出,工伤事故赔偿支出,法律败诉或法院裁决赔偿支出,交易过程中的违约金支出,股权转让支出,劳动仲裁赔偿支出,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支出等,这些支出发生后由于不需要发票证明,但需要相关的合同、协议和制度来证明,如果没有,则必须在汇算之前进行补足。&&&&&&&&&&&&(二)新发票管理办法对汇算清缴工作的整体影响&&&&1、有效凭证的纳税界定范畴《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二)新发票管理办法对汇算清缴工作的整体影响&&&&&&&&1、有效凭证的纳税界定范畴合法有效凭证分为四大类,一是税务发票;二是财政收据;三是境外收据;四是自制凭证。各类凭证都有各自的使用范围,不可相互混用。税务发票主要用在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款项,且该单位或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情况。发票一般包括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另外在部分特殊行业还使用专业发票。&&&&&&&&&&&&(二)新发票管理办法对汇算清缴工作的整体影响&&&&&&&&1、有效凭证的纳税界定范畴财政收据主要用在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款项中,该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财政收据主要是指财政监制的各类票据,比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政府性基金收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捐赠收据、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军队票据,也包括非财政监制的税收完税凭证等。&&&&&&&&&&&&(二)新发票管理办法对汇算清缴工作的整体影响&&&&&&&&1、有效凭证的纳税界定范畴境外收据主要用于企业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款项的情况。这类收据从境外取得,一般是各类手写或业务凭证。除上述情况外,企业在发生某些交易事项时还要使用自制凭证,也就是企业自己制作的用以证明成本费用发生的证明。比如,向员工提取工资使用的工资提取发放表、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使用的折旧计算表等。这些情况难以穷举,不同行业的公司也存在差异。&&&&&&&&&&&&(二)新发票管理办法对汇算清缴工作的整体影响&&&&&&&&1、有效凭证的纳税界定范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文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二)新发票管理办法对汇算清缴工作的整体影响&&&&&&&&1、有效凭证的纳税界定范畴国税发[2009]31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二)新发票管理办法对汇算清缴工作的整体影响&&&&&&&&1、有效凭证的纳税界定范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九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这应注意:原来的规定是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办法修改后按照规定只能使用发票专用章了。&&&&&&&&&&&&(二)新发票管理办法对汇算清缴工作的整体影响&&&&&&&&1、有效凭证的纳税界定范畴新《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新发票管理办法对汇算清缴工作的整体影响&&&&&&&&2、发票若干热点问题的企业处理方法(1)发票附件中应提供能证明事项真实性的资料的,包括哪几类发票?目前需要附证明的发票主要是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办公用品费等。会议费和培训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费也应该按照上述规定提供资料。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时间、地点、人数、事由、天数、费用标准等。&&&&&&&&&&&&(二)新发票管理办法对汇算清缴工作的整体影响&&&&&&&&2、发票若干热点问题的企业处理方法(1)发票附件中应提供能证明事项真实性的资料的,包括哪几类发票?办公用品发票未附明细附件,不能说明所买的就是办公用品,换句话就是不能证明费用列支的真实性。财务报销必须规范报销凭证,附正规发票,如果采购商品较多,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还应附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以上要求不仅限于办公用品的购置,对会议费、培训费、印制费、物业管理、维修、劳务、软件开发、设备租赁、车辆保险等各项费用的支出,亦应按以上要求办理。&&&&&&&&&&&&(二)新发票管理办法对汇算清缴工作的整体影响&&&&&&&&2、发票若干热点问题的企业处理方法(2)新版通用手工发票有没有万元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三条规定:手工发票的限额应严格控制在百元版和千元版。因此,新版通用手工发票没有万元版。&&&&&&&&&&&&(二)新发票管理办法对汇算清缴工作的整体影响&&&&&&&&2、发票若干热点问题的企业处理方法(3)普通发票丢失,可否用复印件报销?对遗失发票方来说,取得开票方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等资料,仅是作为记账的依据。由于遗失发票方未能取得发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遗失发票方不能税前扣除。&&&&&&&&&&&&(二)新发票管理办法对汇算清缴工作的整体影响&&&&2、发票若干热点问题的企业处理方法(3)普通发票丢失,可否用复印件报销?但广东地税也有规定,税务机关审核后的复印件是可以入账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号)第四条规定,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二)新发票管理办法对汇算清缴工作的整体影响&&&&2、发票若干热点问题的企业处理方法(4)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装卸费能否申请进项税额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二)新发票管理办法对汇算清缴工作的整体影响&&&&&&&&2、发票若干热点问题的企业处理方法(4)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装卸费能否申请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如果该笔装卸费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价外费用,且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项情况的,其取得相应合法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申请抵扣。&&&&&&&&&&&&(二)新发票管理办法对汇算清缴工作的整体影响&&&&&&&&2、发票若干热点问题的企业处理方法(5)运费量大的企业如何规避运费发票抵扣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七条运输发票抵扣问题:(四)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二)新发票管理办法对汇算清缴工作的整体影响&&&&&&&&2、发票若干热点问题的企业处理方法(5)运费量大的企业如何规避运费发票抵扣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七条运输发票抵扣问题:(四)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二)新发票管理办法对汇算清缴工作的整体影响&&&&&&&&2、发票若干热点问题的企业处理方法(6)怎样才能快速识别出发票的真假.发票如果有以下特征,可以疑为假票:①发票印刷粗糙、尺寸不规则且无水印。②发票号码不在发票左边框旁的起止号码范围内。③发票代码与某市编码规则不符。④发票的8位号码位置参差不齐,不在同一条直线上,且颜色深浅不一,有反光。⑤发票的发票监制章、号码及背面的红色涂炭块在紫外线下无红色荧光反应,且发票代码与号码不是哥特体&&&&&&&&&&&&(二)新发票管理办法对汇算清缴工作的整体影响&&&&&&&&2、发票若干热点问题的企业处理方法(6)怎样才能快速识别出发票的真假.⑥连孔式机开发票的冲孔边缘无锯齿,上下边缘光洁。⑦连孔式机开发票的发票联冲孔边缘有明显的压痕显色迹象。⑧发票上的撕裂线印的间距、力度不规则。⑨发票表面(正反面)虽看上去有水印,但在明亮光线下,以与水平面成一定角度直视,水印标记反光。&&&&&&&&&&&&第三讲从公司、金融和财务三个角度透析2011年度重要的汇算清缴涉税政策及案例分析&&&&&&&&&&&&一、从公司角度透析汇算清缴涉税政策及例解&&&&&&&&&&&&一、企业厂房和建筑物改扩建的涉税处理&&&&(一)推倒重置的房屋净值计入新资产计税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案例分析14&&&&某房屋价值1000万元,已计提并扣除折旧800万元,净值200万元。企业推倒重置在原地投资2000万元新建了一幢生产车间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该房屋原有净值200万元需要有相应的补偿,此项补偿可以理解为竣工结算前必须发生的支出,则该生产车间的计税成本应该是(万元)。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计算每月固定资产的折旧:2200000×(1-5%)÷20÷12=8708(元)(假设残值率为5%)。&&&&&&&&&&&&一、企业厂房和建筑物改扩建的涉税处理&&&&(二)提升功能的改扩建支出并入原房屋的计税基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税收征管措施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