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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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大家,怎样才能查询到企业股东出资是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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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地区:河北-石家庄咨询电话:13785***帮助网友:11917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 人到公司局查工商登记 21:32 00:35不能 21:43华律网用户从2014年以后不是不用验资了吗,股东再出资的话,工商局也没有备案了,是不是可以认定工商局没有出资信息的就没有出资到位呢地区:河北-石家庄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993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 人这需要审计 08:47地区:河北-石家庄咨询电话:帮助网友:708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0 人是遇到了什么问题?要做什么?想解决什么? 09:19不足额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问题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袁建华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经济组织,在经济生活中,开展大量的生产经营活动,必将与其他的市场主体发生经济往来,产生各种债权债务。公司违约或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出资不足的股东就要承担相应责任。这里再对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问题,作一分析。
  一、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制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三条明确了公司也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地位,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制。有限责任公司这一词组由“有限责任(或有限)”、“公司”两个词构成,其“公司”即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明示的是公司的法人地位。其“有限责任(有限)”即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宣示。对于股东来说,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足额出资义务,就不再承担其他责任,也不再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责任。其有限责任体现为只在认缴出资额内,超过出资额的公司债务股东不再承担责任。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制,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构建起了现代市场经济大厦和体系,规范着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股东不足额出资的责任
  股东负有对公司严格的出资义务,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足额出资后,也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股东不履行好出资义务时的违约: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从股东不履行好出资义务,应对其他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对于出资问题股东对公司的对外债务责任问题,应固定在公司法第二十条中。规定了:“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条规定的范围较广,这里只就公司股东出资问题承担公司债务这一情形作出分析,其他的情形则不予涉及。当公司股东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履行股东足额出资义务,也即是在对公司的出资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这个法律条款作出这一推演,用于确定公司股东不履行足额出资义务,应对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责任,具有法律和现实意义。从此,不再只是从法理上寻找责令公司出资问题股东对外承担公司债务的理论依据,也不再只是以“刺破公司面纱”来寻找面纱后股东责任的理由,而直接有了可以引用的公司法条文,以确定不足额出资股东的责任。
  三、出资问题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性质
  公司股东不履行足额出资义务,在法律看来,就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不足额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其性质究竟是什么?
  1、出资为公司内部关系
  公司是一个组织,其内部结构十分复杂。公司、股东、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经理以及公司聘用的行政、业务工作人员等,这些都是公司的内部机构及相关人员,涉及的是内部的法律关系。公司股东对公司的首要的义务是履行好足额出资义务。公司因公司股东的足额出资以对公司对外债务作出保证,以公司股东出资作为公司自己的财产承担对外债务,开展生产经营业务。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及其相应责任,也属于公司的内部关系。
  2、公司债务的外部关系
  公司因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的侵权行为而产生对外债务,由于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当然应由公司以其自身财产来承担相应责任,或者是违约责任或者是赔偿责任。这是公司的外部关系。
  3、内外两个关系的合并
  如果公司财产足以完全清偿这些对外债务,则不涉及到公司股东的出资是否到位问题,不要求出资问题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时,由于公司自身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外债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和足额清偿,那么就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由出资不到位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方面,公司股东出资公司是公司的内部关系。另一方面,公司的对外债务却属于公司的外部关系。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出资不到位股东则直接承担这公司的对外债务,公司股东的这个责任,穿越了公司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将其合在了一起。出资问题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是将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责任和公司对债权人的违约、侵权责任作了合并,是两个法律关系的合并,也是两个法律责任的合并,由此确立起一种新型的法律责任,以保证出资问题股东清偿公司债务。
  4、出资问题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性质
  出资问题股东承担公司债务,应是赔偿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公司法表述的是,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只是责任的承担方式,而未明确说明责任的性质。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个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股东负了两个责任,一个是该股东对公司继续履行出资的责任,一个是该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该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关系是合同关系,他因出资问题而对其他股东所负的责任当然就是违约责任。还应该明确,该股东对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其与其他股东订立合同、制定公司章程,而由此设立公司,该股东也是公司的一份子。该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及相应责任性质又是如何?如果单纯从平等主体的角度来分析股东就出资与公司的关系及责任性质,则不太容易说清楚。因为股东作为公司的一个成员,其与公司之间本来就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一般民事关系上的平等性。有的说股东权是一种社员权,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其实股东权本身就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形式,相关责任也应成为一种独立的与之配套的责任。股东权为独立民事权利形式、股东责任为独立民事责任的认识,由此应该这样来看,股东是基于其足额出资责任而应承担公司的对外违约、侵权责任,对内不足额出资责任是因,对外承担责任是果。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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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来源:
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丁的专利技术出资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法律规定(1分);戊不能以劳务出资(1分)。
答案解析:
??? 《公司法》第24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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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不足的股东该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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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我们不时会看到作为债务人的公司没有资产偿还所欠债务,而该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却开着好车、住着好房子。债权人往往拿公司背后的股东没辙。股东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那么当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股东需要承担清偿义务吗?我们将通过以下一则案例进行分析。 案情 2013年6月A公司因日常经营的需要向陈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但因经营不善,A公司在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却无力偿还借款。经查A公司由王某、张某共同出资设立,成立时间为日,A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A公司章程约定王某、张某两年内分期缴纳各自出资,第一期为人民币200万元,王某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张某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在公司设立时缴纳完毕。第二期出资缴纳时间为日前,王某第二期出资为人民币150万元,张某第二期出资同为人民币150万元,但王某、张某均未能按照章程约定及时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 在多次催讨没有结果的情况下,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A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同时要求判决王某、张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A公司上述还款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 作为股东的王某、张某是否需要就A公司的债务承担还款义务?如果需要,那么应在怎样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 律师分析 A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但股东王某、张某仅出资人民币200万元,未能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法》规定每个股东都有落实公司资本充实的义务。而股东的出资则是公司有效设立和顺利开展经营的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义务的保障。股东在章程中所约定的出资义务并不只是纸上谈兵,如果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就股东未能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不但包括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部分,还包括其所对应的利息,利息一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日起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制度虽有改变但股东应承担的出资义务未改变,股东应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若股东未按时、按约足额缴纳出资或始终出资不到位,必将损害公司财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十分不利。因此法律规定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此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小贴士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时候,作为债权人的你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仔细核实公司出资情况,加上巧妙运用《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就有可能避免债务人以公司作为“挡箭牌”,让看似已经变成呆账、坏账的债权起死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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