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金是退休金每月发放日期什么时候发放,由谁发放

城乡低保金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_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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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金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本报讯(记者虎权)3月4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为规范低保资金,保障困难群众利益,自治区民政、财政部门及相关金融单位联合发文要求,今后各地必须于每月10日前将低保金转入低保对象账户,且必须标明发放项目。
   去年底,自治区政府督察室对部分县市区低保工作进行专项督察发现,少数地方城乡低保资金存在项目不准确、到位不及时等问题。自治区多部门联合出台制度规定:城乡低保资金必须按月发放,凡低保资金按季度发放的地区立即整改;县级民政部门每月月底前将次月发放低保金名册、金额清单提交当地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后于当月5日前向代发金融机构拨付资金,金融机构当月10日前将低保金转入低保对象账户;各类临时性补贴资金,各地民政、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必须按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资金。
   此外,制度还规定:县级民政部门提供低保金发放清单时,必须注明“某月低保、物价补贴、节日补贴、取暖补贴”等名目,让低保对象清楚明白;城乡低保资金由各地财政分级负担,对达不到配套比例要求的市县区,自治区将通报批评,并减少当地城乡低保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足。  (原标题:城乡低保金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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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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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金为啥不能每月按时到账?
民政部门:配套资金到位即划拨发放
晚刊讯 (记者 李云淑)近日,文山市读者赵女士打进本刊热线电话反映,她认识的几位享受低保的老人说低保金迟迟领不到,因为老人们不知道该找哪里咨询,就请赵女士帮忙。赵女士辗转找到本刊,希望帮忙咨询,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低保金迟迟不到账?
赵女士说,几位老人都是居住在廉租房的住户,平时没有经济来源,靠低保维持生活,可是,不知道什么原因,老人们总感觉低保金似乎“断断续续”,有时能准时到账,有时一拖就是一两个月。“3月份的低保金到账后,一直就没收到低保金,现在已经5月下旬了,低保金究竟为何迟迟不发?”赵女士转述老人们遇到的困惑,同时还反映说,有些时候如果低保户几个月没领取低保卡上的低保金,就会被取消享受低保的资格,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低保金迟迟不到账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低保户几个月不领取低保金就会被取消低保资格吗?带着这两个问题,记者咨询了文山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和规划财务科的有关工作人员。
据介绍,每个月发放的低保金中有一部分是市级配套资金,其余都是上级财政配套资金。一般情况下,只要财政资金到位,民政部门都会及时下拨到乡镇,再到各信用社,然后发到各低保户的低保卡上。至于低保户反映的几个月没领取低保金就取消低保资格一事纯属误解。按照规定,民政部门对低保户实行的是动态管理,城市低保一个季度变动一次,农村低保一年变动一次,会新增应保的低保户,也会取消已不符合条件的低保户。每个乡镇、社区民政助理员会对低保户进行调查,核实低保户的家庭情况,对调查不到情况或家庭经济已经好转的低保户报停。停保后,如果低保户再申请,民政人员会重新调查申请人的家庭情况,符合条件才能再次享受低保,并非是几个月不领取低保就取消低保资格。“一些家庭地址变动调查不到情况或经济情况好转的低保户,会被取消低保资格,文山市还规定,有子女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一般就不能享受低保。”该工作人员说,就低保金不到账的问题,因每个月低保金的划拨情况由规划财务科划拨,具体什么时候划拨到位需咨询规划财务科工作人员。
随后,记者咨询了文山市民政局规划财务科的工作人员。据介绍,低保金是逐级划拨到财政的,如果其中有哪一个环节耽误,都会导致低保金出现到账晚等情况,因为整个流程环节多,有时难免耽误。目前,4、5、6月的低保金已全部划拨到乡镇、社区,由乡镇、社区划拨到信用社后才到个人低保卡。“因为资金到位稍一耽误就会出现拖延情况,加之部分乡镇、社区的操作部门反映手续繁杂,所以有时会出现一个季度划拨一次低保金的情况。”该工作人员说,今后,只要是财政资金到位,将会与乡镇、社区沟通,及时划拨低保金到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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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集团旗下网站农村低保金发放有规定
<FONT color=#5a年2月27日&
农村低保金发放有规定
& ●严禁少发、欠发及搭车收费
  《泉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月或按季度发放。农村低保金发放和领取手续应完备,严禁在实际发放低保金时少发、欠发,严禁冒领,严禁发放过程中搭车收费,确保将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户。
  保障对象领到的保障金应用于其基本生活所需。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可持证到指定地方领取,对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可委托村委会人员代领并送到户。
  ●户口迁移须重新申请低保
  本市范围内低保对象户口迁移的,应随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低保档案材料交其本人向迁入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重新申请;迁出本市的低保对象由县(市、区)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收回《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从批准的当月起计发,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批和保障金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低保对象一年复核一次
  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一年复核一次。每年年终前,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家庭人口和收入发生变化的情况,要及时通过村委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街道)负责报告上一级审批管理机关,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复核后,按照规定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手续。
  相关资料
  近年来,我市在逐步实现城市低保应保尽保的同时,农村低保水平也不断巩固提高,保障面逐年扩大,保障资金逐年增加。截至2004年1月,全市已保障的农村特困群众22206户、44749人,占农业人口的0.78%。
  为有效保障弱势群体和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我市于1996年5月在鲤城区开展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经过一年多的成功探索和实践,市委、市政府决定自1998年1月起在全省率先全面建立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同步发展。
  几年来,各地将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和每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作为密切党群工作的“民心工程”,确保低保对象及时足额领到低保金。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群众实际生活的需要,有近一半的县(市、区)先后提高了保障标准。
  目前,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上覆盖了农村特困家庭,实现了农村特困群体的应保尽保,走出了一条具有侨乡特色的救助农村贫困人口的新路子,有效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的安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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