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农业普查经费费应当怎样从严控制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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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召开第三次农业普查动员工作会
稿件来源:
罗甸县委宣传部
罗甸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朱泉作动员讲话。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及省州农业普查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罗甸县第三次农业普查工作开展。12月2日,罗甸县组织召开第三次农业普查动员工作会。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朱泉出席会议并作动员讲话。参加此次会议的有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斛兴街道办事处主任及各分管领导,县政府办、县督查督办局、县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县统计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县农普办工作人员等50余人。
会上,县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大奎传达了国家及省州农业普查会议精神,通报了罗甸县第三次农业普查和大扶贫监测评价工作推进情况。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朱泉作动员讲话。他指出,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农业普查,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务院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出的一个重大决策,是解决好新时期“三农”问题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搞好农业普查,有助于准确把握“三农”发展趋势,有效推动农业供给侧改革,科学制定“三农”改革政策。
朱泉强调,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把农业普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省州农普办的工作部署,认真做好本乡镇(街道)、本部门的组织实施工作。二是强化协作配合。农业普查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的数据,各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主动地做好普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形成合力推动工作落实。三是落实普查经费。目前,县级普查前期启动经费已落实到位。要加强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开支。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动员工作,使农业普查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五是抓好“两员”培训。县、乡级农普办要认真组织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两员”的业务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确保确保数据质量。六是务必在时间节点内完成清查摸底,为下步正式入户登记打牢基础。
罗甸县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大奎作通报发言。
(责任编辑:区财政局切实做好第三次农业普查经费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切实做好第三次农业普查经费保障工作
&&&&&&& 为了确保第三次农业普查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积极发挥财政职能,采取各项措施,切实抓好经费保障工作,截止目前,已拨付第三次农业普查经费42.3万元。
&&&&一是对农业普查工作的重点如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以及普查员的补贴等经费保障到位,确保农业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是确保资金拨付有序及时。积极与统计部门沟通,根据普查工作时间要求、进度安排及时拨付资金,做到服务主动,简化办事程序,方便单位用款。
&&&&三是尽量利用现有设备资源,避免重复购置造成浪费。必须购置的设备,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四是严格经费监管。定期对农业普查经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普查机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农业普查经费支出范围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开支,充分发挥农业普查资金的最大效益。导读: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现公布《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第三条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来源:国家统计局发布时间: 12: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现公布《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 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七条 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农业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八条 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特殊地区的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村民委员会;
(五)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十二条 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
前款规定的农业普查内容,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第十四条 农业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第十五条 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
省级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报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第十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普查办公室开展农业普查工作。
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农业生产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由军队、武警部队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农村的普查现场登记按普查区进行。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管理地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可以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
城镇的普查现场登记,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负责普查的访问登记工作。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和督促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访问登记。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要由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乡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其他当地居民担任。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第二十一条 普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或者从其他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
聘用人员应当由聘用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农业普查经费中应当对村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安排适当的工作补贴。
第二十二条 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三条 普查人员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修改不真实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农业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五条 普查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当场进行询问、填报。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普查人员应当对其负责登记、审核、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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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南和县财政局切实做好第三次农业普查经费保障工作
南和县财政局切实做好第三次农业普查经费保障工作
& & 为加快推进全县农业普查工作,南和县财政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农普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积极发挥财政职能,加强与统计部门沟通和联系,合理安排资金,切实做好普查经费保障工作。
& & 一是精准编制普查经费预算。根据全县农业普查工作需要,积极与统计部门沟通、梳理,将普查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分年度予以保障。2016年预算安排10万元,大力宣传农业普查工作,对全县218名指导员和1098名普查员进行培训,保障农业普查前期准备工作。近日,根据2016年普查经费使用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精打细算、勤俭普查、专款专用的原则,实事求是地编制2017年普查专项工作经费预算52.9万元,用于解决普查中的工作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以及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经费,以确保每一笔资金落实和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 & 二是及时有序拨付普查资金。积极与县统计部门沟通,根据普查工作时间要求、进度安排,业务需要及时拨付资金,方便单位用款。
& & 三是加强对普查经费监督管理。协同县统计部门加强对农业普查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农业普查经费支出范围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普查经费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农业普查资金的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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