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美国司法制度度有哪些重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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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朝法律制度对吏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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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特务统治与明代的司法
阳佳晨 明代作为中国中古社会的晚期王朝,对中国历史的发展轨迹产生了深远而深刻的影响。有明一代尽管在经济和文化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进步的因素,但它仍沿用中国传统的政治统治模式,并且在此基础上不断强化中央集权,加强皇权。这种政治体制下国家机器的正常运作就要依赖于皇帝个人的勤政以及文官系统之间的配合和制衡。这样的政治格局又促使明代出现了多轨并存的监察制度,其中有以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为核心的中央监察机构,也有以按察使为首的地方监察机构。与此同时明代还出现了边缘化的监察机构或者说是特务机构――厂卫。这种特殊的特务警察制度作为明王朝的一个特色,在明代政治生活中起着特殊的重要作用。
一 、厂卫制度的设立及发展沿革
厂卫是明代独创的机构,是明代政治制度的特色一大特色。是特务机构与宦官组织相互依赖与渗透形成的一种怪胎,是凌驾于法律和司法机关之上的,直接从事镇压的工具。它直接服务于皇权,把皇帝的统治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方面。
厂卫是厂和卫的合称,厂是指东厂、西厂和内行厂;卫则指的是锦衣卫。
锦衣卫 锦衣卫属“上二十二卫”之一。国初设拱卫司,秩正七品,管领校尉,属都督府。后改拱卫指挥使司,秩正三品。不久,又改为都尉司。洪武三年,改为亲军都尉府,掌管左、右、中、前、后五卫军士,其下设有仪莺司。四年,定仪莺司为正五品,设大使一人,副使二人。十五年,罢仪莺司,改置锦衣卫,秩从三品,下属机构有经历司,掌文移出入;镇抚司,掌本卫刑名,兼理军匠。十七年,改锦衣卫指挥使为正三品。二十年,“以治锦衣卫者多非法凌虐,乃焚刑具,出系囚,送刑部审录,诏内外狱咸归三法司,罢锦衣卫。”成祖时,恢复设置。
东厂 永乐十八年,明成祖为了镇压政治上的反对力量,决定设立一个称为东厂的新官署,地点位于京师东安门北。东厂在设立之初,就由宦官担任提督,后来通常以司礼监秉笔太监中位居第一、第二者担任。在厂卫中,东厂地位相对较高,持续时间较长,也是直到明朝灭亡才消失,历时224年。
西厂 宪宗成化十三年置西厂,设于旧灰厂。西厂设立以后提督东厂,设掌印太监一员,掌班、领班、司房无定员,贴刑二员,掌刺缉刑狱之事。以往,在各监中选一人提督东厂,后来专用司礼、秉笔第二人或第三人提督,其“权如总宪”西厂则不常设。
内行厂。也称为大内行厂、内厂,官署名。系武宗正德初年设于荣府旧仓地。明武宗时,大宦官刘瑾为了制约监督东厂和西厂,设立大内办事厂,即大内行厂,简称内厂,由其亲自统领,比东厂、西厂权力更大。明正德五年,刘瑾以谋反罪被杀,西厂、内行厂均被撤销。内行厂在厂卫体系中存在时间最短,仅五年。
二 、明代特务统治有以下特点 1、明代的特务组织严密,遍布京师及全国各地 明代的特务组织,大略说来,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分驻各地的,二是临时派遣的,三是驻守京师的。在这些组织中,除在京师的锦衣卫外,其余全部都是由宦官主持,并由宦官的领导机关―司礼监领导任免,皇帝做最后的决定。这三部分特务组织,以分驻在全国各地的最为繁多,这就是所谓的镇守太监。从明成祖朱棣时开始设立,后来全国各省及各重要城镇全部都有。他们的任务表面上说是镇守地方,但实际上却是替皇帝侦察该地方的官吏、百姓等。第二部分临时派遣的最为广泛,派出去的也大半是宦官,或去监督军队,叫监军;或去征收赋税,叫税监;还有提督京营,监督仓场,督理工程,采办货物等等,遍于全国各地,他们也全部都负有侦察的责任。第三部分驻守在京师的最为著名,也最为重要,一共有四个:锦衣卫、东厂、西厂和内行厂。 2.明朝的特务统治与宦官专权合一 在封建社会,皇帝集立法、行政、司法、军事大权于一身,个人无法运用所有的权力,又不愿意分权于臣僚,于是便托权于依附性很强的宦官。宦官是皇帝的近侍和奴仆,又是刑余之人,可以任意操纵,调遣方便。明代是一个君主集权高度发展的朝代,明成祖朱棣为了继续镇压建文帝余党和寻找建文帝的下落,开始利用宦官。而司礼监则是明代宦官二十四衙门中的首席衙门,是一切宦官机关的领导机关。在特务系统上,除皇帝外,它是最高的指挥者,一切派往各地主持各个特务组织的宦官都由司礼监呈请皇上调遣任命。同时自己还兼领许多重要的特务组织,如东厂,西厂,内行厂等。由于权重,到了明代中后期,逐渐出现了宦官干政的局面,如明武宗时的刘瑾,明熹宗时的魏忠贤等。 3.明代的特务人数众多,密布各地,无所不察 明代的统治者为了强化统治,无论大事小事都要求知道,因此,明代的特务组织就比较多,特务的人数也相应比较多。东厂是明代最大的负责侦缉和刑狱的特务组织,负责侦察缉访的叫役长,又叫“档头”,共一百多人,下有番役,又叫“番子”或“干事”,共一千余人。由于访缉得细密,而京师又那么大,千余名番役自然是不够的。同时,番役们本身的活动范围又有限,不能无微不至。于是,便自然而然与无赖流氓结合起来,让无赖们作他们的外围,替他们打听事件,向他们收买情报。如果再加上西厂和内行厂的人数,总数又不知道增加了多少。他们极尽敲诈虚打之能事,使老百姓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三 、厂卫的主要职权
锦衣卫的职掌是:掌侍卫,即“凡朝会、巡幸,则具卤簿仪仗,率大汉将军等侍从肩行;宿卫则番入直。朝日、夕月、耕藉、视牲,则服飞鱼服,佩绣春刀,侍左右’,;掌治安,即“盗贼奸究,街途沟恤,密缉而时省之”;掌司法,即“凡承制鞠狱录囚勘事,偕三法司”;掌军队,锦衣卫要总领中、左、右、前、后五所军士。而五所所分的用于仪仗的物件、牲畜也由锦衣卫掌管。此外还负责管理象奴养象,“以供朝会陈列、驾荤、驮宝之事”,这是对礼仪的职掌。由此可见,厂卫在明代的权利非常广泛,包括侦查权、部分司法权、部分军权和某些监察权等。
三 、厂卫制度实施的历史意义
厂卫作为明王朝推行的特务制度,是对明代基本政治制度的补充,它的实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加强了皇帝对中央和地方的控制,但另一方面,厂卫制度是皇帝通过宦官对人民实行特务统治,手段残酷,令人发指,几乎成为恐怖政治的代名词。
厂卫制度中存在部分合理因素值得肯定,主要表现在:首先,厂卫的行政侦查效率比较高。明王朝通过这种特务制度可以使皇帝越过三法司和都察院直接行使对臣民的司法审判和监察权。其次,厂卫制度对官员的腐败具有一定的遏制作用。这种严密的监察体系无疑对官吏的腐败具有遏制的效果。再次,厂卫制度体现了的分权制衡思想。自秦汉以来,统治者总是千方百计的加强皇权,消弱相权和地方权利。厂卫的设立,无疑强化了皇帝对文武百官和平民百姓的威慑和控制力。厂卫分得了传统中央机构的部分权利,成为一种游离于、独立于传统机构特务机构。
厂卫制度实行的消极因素也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是居于主导地位,主要表现在:首先,厂卫干预了司法机构独立行使司法权。明代统治阶级利用宦官侍卫对人民实行特务统治,厂卫参与司法,有侦缉、审判、关押、刑拷的司法大权,严重破环了国家的正常法制秩序,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政治后果。其次,厂卫宦官特务滥刑酷狱,实行恐怖统治。再次,残酷的特务统治,激化了明代的社会矛盾。明中后期以来政治危机不断加深,社会矛盾开始激化,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残酷的特务统治无疑是其中一支强有力的催化剂,它加速了社会危机的爆发。
总之,厂卫制度作为明代政治上的一个独创,它满足了明代加强皇权的需要。皇帝通过厂卫对国家进行更为有效的控制,明代的厂卫虽然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但它始终受皇权的控制和制约,是为皇帝服务的侍卫班子,体现了皇帝的意志。明代实行的这种特务警察制度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进步意义,但这一制度的弊病给明代带来的消极影响却起着更为主要的作用,并产生了一系列社会矛盾,加深了明代的统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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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第三节 明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明朝法制概况 (一)...明代实行“厂卫” 特务统治,司礼太监遂因此成为特务最高指挥官, 在政治上“无...  本文试图在上述研究成果上, 通过对明代特务统治产生的背景、 职责、 活动、 ...由此可见,锦衣卫也是明代的司法部门之一,拥有侦查、 拘捕和奉旨参加案件审理的...  明代的特务统治与明代的司法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中国法律思想史明代的特务统治与明代的司法
阳佳晨 明代作为中国中古社会的晚期王朝, 对中国历史...  厂卫干预了司法机构, 独立行使司法权 。 明代统治阶级利用宦官侍卫对人民实行特务统治 , 厂卫参与司法,严重破环了国家的正常法制秩序.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政治后果。...  明代法律&轻其轻、重其重&的特点、明朝刑罚制 度的发展、明朝司法机构的变化及特务统治、清朝主要立法、清朝法律的民族统治特色、清朝对明律的继 承与发展、清朝...  皇权对司法的干涉――明代特务统治论析内容简要: 我国封建社会晚期的王朝――明朝...行为研究》 《万科》周刊――明代厂卫制度新探 阳佳晨《明代特务统治与明代...  明代法律&轻其轻、重其重&的特点、明朝刑罚制度的发展、明朝司法机构 的变化及特务统治、清朝主要立法、清朝法律的民族统治特色、清朝对明律的继承与发展、 清朝的...  明代法律&轻其轻、重其重&的特点、明朝刑罚制度的发展、明朝司法机构 的变化及特务统治、清朝主要立法、清朝法律的民族统治特色、清朝对明律的继承与发展、 清朝的...图书信息/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
  作 者: 那思陆 著
  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丛 书 名:论法丛史4出 版 社: ISBN:5出版时间:版 次:1页 数:255装 帧:平装开 本:16开所属分类: &
内容简介/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
  海峡两岸虽有研究明代法治之学者,但有关明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研究,则少有学者从事。而近年来,有关之史料陆续整理编印出版,遂便于《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的撰写。
  《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分为六章,除第一章(序论)及第六章(结论)外,第二章论述明代中央司法审判程序(又名为:直隶及各省案件复核程序、京师案件审理程序及特别案件审理程序)。
  明朝长达二百七十六年,其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历经多次变革,相关史料浩繁,作者认为,。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宜有学术上的分工。部分学者侧重史料校注的上游工作,部分学者侧重史料分析的下游工作,相辅相成,法史学才能进步成长,有利于中国法制史的学术研究。
作者简介/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
  那思陆,1951年,台湾空中大学社会科系(法律学类)专任教授。主要著作有:《》、《》、《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合著)、《》(合著),另有多篇学术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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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明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研究价值
  第二节 明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历史分配
  第三节 明代立法沿革
  第二章 明代中央司法审判机关
  第一节 三法司
  一 序言
  二 刑部(南京刑部附)
  三 都察院(南京都察院附)
  四 大理寺(南京大理寺附)
  第二节 内阁
  一 序言
  二 内阁的设置沿与组织
  三 内阁有关司法审判的职掌
  四 内阁大学士等司法审判上的职权
  第三节 司礼监
  一 序言
  二 序礼监的设置沿革与组织
  三 司礼监有关司法审判的职掌
  四 掌印太监等有关司法审判的职权
  第四节 东厂
  一 序言
  二 东厂有关司法审判与组织
  三 东厂有关司法审判的职掌
  第五节 锦衣卫
  一 序言
  二 锦衣卫的设置沿革与组织
  三 锦衣卫有关司法审判的职掌
  第六节 其他机关
  一 宗人府
  二 史部
  三 户部
  四 礼部
  五 兵部
  六 通政使司
  七 工部
  八 六科
  九 五军都督府
  十一 顺天府
  十二 巡按御史
  十三 其他
  第三章 明代中央司法审判程序之一——直隶及各省案件复核程序
  第四章 明代中央司法审判程序之二——京师案件审理程序
  第五章 明代中央司法审判程序之三——特别案件审理程序
  第六章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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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知识点
(一)明代立法概况
1.立法思想:(1)“明刑弼教” 、“重典治国”的立法指导原则。从“德主刑辅”到“明刑弼教”,这看来小小的变通之义,却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并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法、发展方向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影响;明代立法之初,便以“刑乱国用重典”作为指导思想。(2)“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结合原则。
2.主要立法:(1)《大明律》。《大明律》共30卷,460条。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这一变化,是与明代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2)明《大诰》。明《大诰》的主要内容为惩治臣民各种犯罪的典型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词诫令,是明代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充分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3)编例与《问刑条例》。至万历年间,始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解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先例,并影响了清代。(4)《明会典》。《明会典》是一部在《唐六典》基础上制定的更加完善的封建行政法典。对封建社会最后一部行政法典《清会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响。
(二)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1.明代刑事立法:(1)“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清人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说:“贼盗及有关币帑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为重。”“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2)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官,表现在:首先,严惩官吏失职、渎职的行为;其次,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朋党;最后,重典惩治贪官污吏。(3)刑罚制度的变化及残酷:明代除继续适用封建制五刑外,增设了充军刑、枷号刑,并将廷杖制度化。(4)加强文化思想专制的“文字狱”。
2 . 明代强化对传统商业的法律调控:(1)颁行茶法、盐法等单行特别法,确保政府的财政收入。(2)严格控制市场加重商税,明代的商税主要包括市税、关税和舶税三种。
3.明代民事立法的发展: (1)明代土地所有权的形式有三种:国家土地所有制、私人土地所有制和宗族土地所有制。(2)租佃法律关系的调整。(3)婚姻继承方面的有:明代时期,家长的权力进一步明确与扩大,这些权力主要包括教令权和主婚权两种。在继承方面,注重维护封建的嫡长子继承制。
(三)明代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设置的发展变化:(1)中央司法机构设置的发展变化: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中央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2)地方及特务司法机构的特点。地方三级司法机构分为省、府、州三级。“厂”、“卫”特务司法机关:既是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又是明代的一大弊政。厂卫之制是皇权高度集中的产物,它几乎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被赋予种种司法特权。厂卫特务机构享有:第一,侦察缉捕之权;第二,监督审判之权;第三,法外施刑之权。
2.诉讼制度的特点:(1)实行军民不同的诉讼制度;(2)禁止越诉;(3)诉讼中禁止诬告;(4)禁止匿名信告人罪;(5)司法机关受理诉讼的规定;(6)司法官吏受理诉讼回避的规定。
3.审判制度的发展和各种会审:(1)三司会审。由唐代的“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2)九卿会审(又称“圆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3)会官审录。即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机构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4)朝审。始于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5)大审。始于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宪宗命司礼监(宦官二十四行之首)一员,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至十七年(成化),定在京五年大审”。上述制度是一种慎刑思想的反映,但却导致多方干预司法,以致皇帝家奴也插手司法,最终结果是司法更加冤滥。(6)热审。
二、案例分析
(一)胡惟庸谋反案
1.案件史料
帝以惟庸为才,宠任之。惟庸亦自励,尝以曲谨当上意,宠遇日盛,独相数岁,生杀黜陟,或不奏径行。内外诸司上封事,必先取阅,害己者,辄匿不以闻。……其定远旧宅井中,忽生石笋,出水数尺,谀者争引符瑞,又言其祖父三世冢上,皆夜有火光烛天。惟庸益喜自负,有异谋矣。
吉安侯陆仲亨自陕西归,擅乘传。帝怒责之……责捕盗于代县。平谅侯费聚奉命抚苏州军民,日嗜酒色。帝怒,责往西北招降蒙古,无功,又切责之。二人大惧。惟庸阴以权利胁诱二人,二人素戆勇,见惟庸用事,密相往来。……惟庸乃告以己意,令在外收集军马。又尝与陈宁坐省中,阅天下军马籍,令都督毛骧取卫士刘遇贤及亡命魏文进等为心膂,曰:“吾有所用尔也。”太仆寺丞李存义者,善长之弟,惟庸婿李佑父也,惟庸令阴说善长。善长已老,不能强拒,初不许,已而依违其间。惟庸益以为事可就,乃遣明州卫指挥林贤下海招倭,与期会。又遣元故臣封绩致书称臣于元嗣君,请兵为外应。事皆未发。会惟庸子驰马于市,坠死车下,惟庸杀挽车者。帝怒,命偿其死。惟庸请以金帛给其家,不许。惟庸惧,乃与御史大夫陈宁、中丞涂节等谋起事,阴告四方及武臣从己者。
十二年九月,占城来贡,惟庸等不以闻。中官出见之,入奏。帝怒,敕责省臣。惟庸及广洋顿首谢罪,而微委其咎于礼部,部臣又委之中书。帝益怒,尽囚诸臣,穷诘主者。未几,赐广洋死,广洋妾陈氏从死。帝询之,乃入官陈知县女也。大怒曰:“没官妇女,止给功臣家。文臣何以得给?”乃敕法司取勘。于是惟庸及六部堂属咸当坐罪。明年正月,涂节遂上变,告惟庸。御史中丞商笔壁匚惺槭±簦嘁晕┯挂跏赂妗5鄞笈峦⒊几叮柿⒔凇M⒊佳裕骸敖诒驹つ保虏怀桑忌媳涓妫豢刹恢铩!蹦酥镂┯埂⒛⒓敖凇
惟庸既死,其反状犹未尽露。至十八年,李存义为人首告,免死,安置崇明。十九年十月,林贤狱成,惟庸通倭事始著。二十一年,蓝玉征沙漠,获封绩,善长不以奏。至二十三年五月,事发,捕绩下吏,讯得其状,逆谋益大著。会善长家奴卢仲谦首善长与惟庸往来状,而陆仲亨家奴封帖木亦首仲亨及唐胜宗、费聚、赵庸三侯与惟庸共谋不轨。帝发怒,肃清逆党,词所连及坐诛者三万余人。乃为《昭示奸党录》,布告天下。株连蔓引,迄数年未靖云。
―― 《明史?胡惟庸传》
2.案情今译
胡惟庸任右丞相,几年后,任左丞相。太祖认为胡惟庸是个人才,宠爱信任他。他也自励自强,曾经用谦虚谨慎获得皇上的欢心,日益受到宠爱和礼遇,单独做丞相几年,主持决定从宽发落或杀人,官员的升迁或降职,有时不向皇帝请示就直接处理了。内外一些衙门呈给皇帝的封好的奏章,他一定要先取来拆看,对己不利的,就隐瞒起来不把它送上去。他的家乡定远的旧房子的井里头,忽然生长石笋,露出水面几尺,阿谀奉承的人争先恐后地引据符瑞说这是吉祥之兆,又说他祖父三代的坟上,夜夜都有火光照天。胡惟庸更加高兴和自负,有了反叛的想法。
吉安侯陆仲亨从陕西回京,擅自乘驿站的传车。皇帝怒而斥责他,责令他在代县捕捉盗贼。平凉侯费聚受命抚安苏州的部队和百姓,却每天沉湎于酒色之中。皇帝很生气,责令他到西北招降蒙古人。费聚招降却没有成功,皇帝又严厉斥责他。这两个人害怕极了。惟庸私下用官位和金钱利诱他们。这两个人一向憨厚刚直而又有勇力,见胡惟庸抓了大权,就暗中与他密切往来。胡惟庸就将自己想谋反的意图告诉他们,命他俩在外边收集士兵和马匹。胡惟庸又曾与陈宁一起掌管丞相府,翻检全国军队、马匹的簿籍,趁机将都督毛骧选卫士刘遇贤和亡命之徒魏文进等都收为得力的心腹,说:“我有重用你们的时候。”太仆寺丞李存义,是李善长的弟弟,胡惟庸的女婿李佑的父亲,胡惟庸命他暗中游说善长(一起谋反)。善长年纪已老,不敢断然拒绝,开始不答允,后来就含糊其词。惟庸更加认为谋反可以成功,就派明州卫指挥林贤出海招倭寇,与倭寇约日期会见。又派元朝时的臣子封绩送信给已被推翻的元朝皇帝的继位人,向他称臣,请求发兵从外面呼应。这两件事联系好而尚未行动。恰逢胡惟庸的儿子在集市上驾马车奔驰,堕车而死,胡惟庸擅自杀掉了驾车的人。皇帝知道后发怒,下令叫胡惟庸抵命。胡惟庸请求用黄金布帛赔偿给这人家,皇帝不准。胡惟庸害怕,就与御史大夫陈宁、中丞涂节等商量叛变,暗中把叛变的消息告知四面八方和追随自己的武将。
洪武十二年(1379年)九月,位于南海中的占城国派使者来京城进贡,胡惟庸等人未把这件事汇报皇帝。太监出去看到占城的使者,入宫告诉皇帝。皇帝发怒,下令斥责中书省的官员。胡惟庸及右丞相汪广洋叩头谢罪,而悄悄把责任推给礼部,礼部又推给中书省。皇帝更怒,把这些官员都关了起来,全力查问主要的责任者。不久,赐汪广洋死罪,汪广洋的妾陈氏殉夫。皇帝问及此事,知这陈氏是没入官府的原陈知县的女儿。大怒说:“没入官府的妇女,依法只分给功臣的家中服役,文臣凭什么分给他呢?”就下令法司调查。从这件事上说,胡惟庸和六部堂官们都应定罪。第二年,即洪武十三年正月,涂节就上告胡惟庸谋反的事。御史中丞商闭馐币驯峁傥惺槭〉男」倮簦舶押┯顾较碌乃魉细婊实邸;实鄞笈⒋蟪悸址笱叮┐是A履屯拷冢⒋蟪妓担骸巴拷诒纠淳筒斡肽狈矗吹侥狈词掳觳怀闪耍虐汛耸律献啵豢刹簧薄!庇谑蔷蜕焙┯埂⒊履采绷送拷凇
胡惟庸死后,他的谋反的情况还没有全部暴露。到洪武十八年(1385年),李存义被人告发,皇上免了李存义的死罪,将他放逐到崇明。十九年(1386年)十月,林贤的案子调查结束,胡惟庸私通倭寇的事才暴露。二十一年(1388年),蓝玉出征沙漠,捉住封绩,李善长没有将此事汇报皇帝。到二十三年(1390年)五月,此事被发觉,把封绩逮捕下狱,审讯出真情,谋反的事才大白于天下。恰逢李善长家中奴仆卢仲谦告发胡惟庸和李善长往来的状况,而陆仲亨家奴封帖木也告发仲亨及唐胜宗、费聚、赵庸三个侯爵与胡惟庸共谋叛乱。皇帝发怒,肃清谋反的党羽,供词牵连和定死罪被斩的有三万余人。皇帝还组织编写了《昭示奸党录》,通告天下。案子牵连蔓延,过了好多年都没有处理清楚。
3.法律评析
首先,关于本案的争论。
关于胡惟庸案的真相一直是个历史之谜,古往今来,各家各派一直众说纷纭。史料对该案的记载疑点非常多。对本案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用一个简单的逻辑顺序描述来概括:(1)胡惟庸任丞相后,飞扬跋扈,擅权罔上;(2)谋刺徐达,毒死刘基;(3)与李善长相结交通;(4)定远老宅的井里头生出石笋,且祖坟夜夜火光照天,胡惟庸遂生异谋;(5)结费聚、陆仲亨为助;(6)收纳亡命;(7)令李存义、杨文裕说李善长谋逆;(8)遣林贤下海招引倭;(9)遣元朝降臣封绩为使者向残元请兵助反;(10)胡惟庸之子在城中骑马飞奔,坠身死于车下,胡惟庸擅自杀了驭车者,朱元璋大为恼怒,让胡惟庸偿命;(11)阻占城贡使,被朱元璋怪罪;(12)私给文官以入官妇女,按法律规定,胡惟庸及六部堂属皆当坐罪;(13)涂节见事不成害怕祸及自己,告发了胡惟庸的谋反阴谋,商币喔娣⒑┯梗唬14)云奇告变
[1](15)林贤狱成;(16)李善长被杀;(17)胡党株蔓数万人,功臣宿将几尽。
据吴晗先生的考证,认为胡惟庸党案的真相,到底如何,即明人亦未深知,这原因大概是由于胡党事起时,法令严峻,著述家多不敢记载此事。(1)云奇事件是有人牵强附会,(2)刘基被毒,出于明太祖之阴谋。胡惟庸与刘基有隙,不自觉地被明太祖所利用,胡下狱后涂节发觉明太祖欲兴大狱之意旨因以此上告,商币嗍艹⒅甘梗⑵湟跏拢敢蚱稹M蓖拷诘纫虼ッ魈嫠揭员簧泵鹂凇#3)占城贡使事及汪广洋妾从死事都只是胡惟庸和廷臣连带下狱的偶然口实,不过借此使人知胡失宠,无形中示意言官攻击胡氏,因此罗织成狱的一个过程而已。
关于涂节参与谋反一事,考证著作《三编质实》认为:“盖必惟庸憾节发其逆谋,妄加诬引,而当时亦不求左验,逮行具狱,节遂元以自明耳。”。关于李善长全家被诛更是冤枉。就在李善长被杀的第二年,户部郎中王国用上疏为李辩白,朱元璋觉得说的有理“竞亦不罪”。冤案与否,这对朱元璋来说是无关紧要的,紧要的是想办法杀尽那些功高震主、威胁朱家王朝统治“图谋不轨”的人。据明朝的野史家传说,宋濂因孙宋慎为胡党获罪,皇太子为他的老师哭救,朱元璋发怒说,等你作了皇帝再救他吧!皇太子惶惧投水自杀,左右大臣赴救才得以幸免。又说,皇太子谏朱元璋:父皇杀人过滥,恐伤和气。朱元璋不作声,第二天,他故意把一条棘杖放在地下,叫皇太子拿起,大子面有难色。他说,你怕有刺不敢拿,我把这些刺都给你去掉了再交给你岂不是好。我所杀为都是天下的坏人,内部整理清楚了,你才能当这个家。
胡惟庸被杀的主要原因不是谋逆和专擅,而是结党和乱法。笔者基本同意吴晗先生观点,朱元璋在杀胡惟庸若干年后又给胡加上谋逆罪名,是想借胡案兴起大狱来诛杀文武功臣,以防功臣们日后威胁朱姓子孙。至于为何非加谋逆之罪,笔者认为不加谋逆之罪无以破功臣铁券保护伞,因为朱元璋给功臣的铁券上多有“若谋逆不宥,其余死罪免二次”(卷127)之语。故将胡案定为谋逆便可株连功臣。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首先在于如何研读史料,对于胡惟庸这种涉及帝相之争的大案,《明史》在记载时避重就轻,或者杜撰一些故事、缘由,我们在做研究、判别时,应参考一些历史学的研究成果,对案件的事实有一个明确的了解。
其次,本案的法律分析。
对于一个出身贫寒,禀性猜疑且希望朱家天下一统万年的人来说,维护自己子孙皇位的安全已成了最大的心病。且很多与自己并肩起事的功臣宿将不知道收敛,不受制驭,因此发生在同是社会底层出身的汉高祖刘邦对待功臣的鸟尽弓藏、兔死狗烹的事件肯定会再次发生。于是,在朱元璋任内的一系列有步骤的剿灭功臣宿将的屠杀便开始了,正像赵翼所说:“明祖则起事虽早,而天下大定则牟已六十余,懿文太子又柔仁,懿文死,孙更孱弱,遂不得不为身后之虑.是以两兴大狱(指胡惟庸案和蓝玉案)一网打尽,由此推见其心迹也。”。
且巧合的是,太子心比较软且过世很早,其嫡长孙年纪还小,且更加对宫廷争斗不为擅长,这些都更加强化了朱元璋为保子孙的江山而大开杀戒。胡惟庸案先起,牵涉到诸多的功臣宿将,晚年太子死又兴蓝玉案。
朱元璋不希望有凌驾于众人之上的权臣存在。肖立军先生认为:“中国宰相制度从秦汉的独(双)相制发展为隋唐的群相制,皇帝不断分解相权。”元朝因为是少数民族入主中原所建,相权较以前有所加大,皇权专制并未承宋之后直线上升,被朱元璋称为“事不师古”。中国古代君主专制不断增强的趋势为明初宰相制改革提供了可能性基础,而朱元璋的独断猜忌和事求万全的性格又使废相成为现实。朱元璋在建国后对元代丞相制度日益不满,他不仅厌恶独相或双相,且不满足于群相,而以周代天子亲统六卿的无相为政治理想。他不能容忍相权过大,因而历任丞相无一善终,废相只是时间问题。朱元璋废相并非仅因胡惟庸。因为假使如此他可以再换一个丞相, 胡惟庸案是君权、相权斗争的必然结果。只是胡惟庸的为人让朱元璋下定决心,早早地就将其收拾了。胡惟庸为人专横跋扈,猾欺奸诈,颇为同僚所憎恨。据明人著述记载,胡惟庸是一个枭猾专权树党的人。如徐达就“深嫉其奸邪”;刘基也认为他“奸恣不可用”;朱元璋也说他“专肆威福,生杀黜陟有不奏而行者。”因此,胡惟庸因身首异处只是早晚的事情,此案同时株连前后十四年,一时功臣宿将诛夷殆尽,前后达四万余人。
4.参考结论
朱元璋诛杀胡惟庸以后,痛感相权对皇权的威胁,于是下令废除中书省丞相制度,开始了大刀阔斧的中央机构改革,希望以此来强化他的皇权专制统治。早在洪武九年,朱元璋就下令废除元朝创置的号称“外事府”的事权太重的行中书省.分设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分管行政(包括财政)、军事和司法,使地方机构专一,又互相掣肘,便于朝廷操纵。这样,地方机构的改革就成了中央机构改革的先声。
洪武十三年胡惟庸党案后开始改革中央机构,主要是:废中书省、罢丞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洪武十年设立)、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庶务”。总的精神是:将政权、军权分割为若干部分,由各个系统不同的机构分别掌领,“彼此颓顽,不敢相压,夺皆朝廷总之。一切大权都由皇帝掌握。从中书省综掌政权一变而为皇帝亲自管理庶政,“政事一从皇帝出”,皇权相权合二为一,从此在中国历史上已有一千多年的丞相制度和七百多年的三省制度遂告结束,“朱元璋成为中国历史上权力最大的皇帝。”
(二)郭桓案
1.案件史料
郭桓者,户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赵全德等与桓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核赃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帝乃手诏列桓等罪,而论右审刑吴庸等极刑,以厌天下心。
――《明史?刑法志》
2.案情今译
(洪武十八年)郭桓案发时为户部侍郎。朱元璋怀疑北京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的官吏李或、赵全德等人,伙同郭桓等人狼狈为奸,贪污舞弊。(经审理后)郭桓等六部侍郎及各地方的官员有上万人被处死,查明盗窃官府七百多万石。经核实这些赃物或寄或借于民间,因此案发后殷实的中产地主之家很多都破产了。朱元璋亲手书写诏书罗列郭桓等罪状,而且把右审刑官吴庸等处以死刑来稳定全国的民心。
3.法律评析
即经济领域的“空印案”和“郭桓案”,政治领域的“胡惟庸案”和“蓝玉案”。而郭桓案以其涉案金额之巨,对经济领域影响之广,构成了是经济领域里“集权”与“分权”斗争持续升温的最高潮。
《明大诰》对郭桓案也有记述,按照正史的记载,郭桓贪污案有如下两个主要特点:首先是郭桓身居户部要职,贪赃舞弊时间很长,而且手法拙劣,所谓“造天下之罪,其造罪患愚者,无如郭桓甚焉”,
[3]“古今贪有若是乎!其郭桓不才,乃敢如是。”
[4]二是每盗官粮,郭桓总是上与六部要员连手,下与府州县官吏勾结,形成团体,合伙贪赃,形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和效应,因此结果才会“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郭桓贪污案的案发,使得朱元璋进一步坚定了“见任有司,皆系不才之徒”的看法,从而更加雷厉风行地推行他的以律外酷刑治吏的想法。
4.参考结论
郭桓案告发后,明朝政府制定了严厉的惩治经济犯罪的法令,并在财务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其中有一条就是把记载税款、钱粮的数字都改成大写的数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这就是我们今天大写数字的由来。数字大写的意义也就是在技术上防范舞弊行为。
在郭桓案这场政治斗争中朱元璋圆满地实现了自己的政治目的,他打击了政府行政体系中的贪污腐败,削弱了豪强地主阶级的势力,掌握了国家的经济命脉,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完成了巩固明王朝的历史任务。
郭桓案在明初具有重大的历史作用,表现在:
(1)通过郭桓案,朱元璋进一步排除了异己力量,加强了皇帝专制的绝对权威,进一步加强了朱元璋在经济领域的专制和集权。
(2)郭桓案的处理是重典治吏的体现,同样起到了一定的整顿吏治作用,郭桓案打击范围之广,打击力度之重,上自中央六部,下至各省百司,很多中产地主之家也都破产。朱元璋彻底摧毁了贪官污吏上下内外勾结的网络体系,而且又把右审刑官吴庸等处以死刑来稳定全国的民心,表现了朱元璋高超的统治技巧。
(3)通过郭桓案的处置,增加了封建政府的经济收入,打击了豪强地主阶级的势力。郭桓案是在明初封建政府经济十分窘困的条件下展开的一场经济领域里加强中央集权的政治斗争,其直接的结果是给封建政府带来了一大笔财物。吴晗先生认为,明初连年用兵后国库亏空,明太祖及其部属大都出身卑贱,对郭桓案的惩处,也有措财筹款之意。
(三)阻当耆民赴京案
1.案件史料
洪武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嘉定县民郭玄二等二名,手执《大诰》赴京,首告本县首领弓兵杨凤春等害民。经过淳化镇,其巡检何添观刁蹬留难,致使弓兵马德旺索要钱贯,声言差人送赴京来。如此沮坏,除将各人押赴本处,弓兵马德旺依前《大诰》行诛,枭令示众,巡检何添观刖足枷号。令后敢有如此者,罪亦如之。
――《御制大诰续编?阻当耆民赴京第六十七》
2.案情今译
洪武十九年(1386年)三月二十九日,嘉定县百姓郭玄二等两人,手里拿着《明大诰》上京控告,告发本县弓兵杨凤春等人欺压民众。他俩经淳化镇的时候,镇上的巡检何添观故意刁难,致使弓兵马德旺借机敲诈,假装说派人送他俩来京,索取贿赂。这样的阻挠和败坏,除了将各人拘押送本处之外,弓兵马德旺依照以前颁布的《大诰》施行诛杀,将首级悬挂示众,巡检何添观处斩双脚,枷号示众。今后有敢像他们两个这样的,据此治罪。
3.法律评析
《大诰》明朝初期朱元璋在位时的一种特别的刑事法规。它的名字来自于《尚书》中的《大诰》篇,原来的意思是周公东征时对臣民所说的训诫。取“大诰”二字,即“陈大道以诰天下”之意
[6]。全书共4编236条,其中《大诰一编》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在中国法制史上,《明大诰》以其别致的编纂体例、赤裸裸的明刑弼教思想、酷烈的律外用刑和以重典整饬吏治而著称于世,朱元璋为推行《明大诰》所采取的一系列非常性措施,也多是前无古人的。
朱元璋推行《大诰》做了最大的努力,他宣布“朕出是诰,昭示祸福,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
[8]颁行续编后,他又宣布“务必户户有之,敢有不敬而不收者,非吾治化之民,迁居化外,永不令归。”可见,朱元璋极力树立《大诰》的权威和神圣,全面强化对臣民的控制。
本案中,地方官吏对手持《大诰》上京控告的百姓刁难敲诈,首先是漠视了《大诰》的权威,当时规定对于持《大诰》进京者,无需路引,关津得一律放行,不许留难。试想挑战一个统治者极力想让臣民服从的规则,其后果是不言而喻的。其次,此种官吏犯罪正是明初重点打击的对象,对于那些掌管钱粮的就盗钱粮,掌管刑名的就出入刑名的官员,朱元璋的态度就是“此等官吏,果可容乎!”
[9]因此,最后的处理结果是弓兵马德旺被施行诛杀,将首级悬挂示众,巡检何添观处斩双脚,枷号示众也就不足为怪了。
4.参考结论
《明大诰》同历代封建法典相比,有三个最鲜明的特色:一曰“明刑弼教”,二曰律外用刑,三曰重典治吏。“明刑弼教”是律外用刑、重典治吏的出发点和理论基础,律外用刑、重典治吏是“明刑弼教”的基本措施和重要内容。
(1)“明刑弼教”是朱元璋颁行《大诰》的基本动机,“明刑弼教”出自《尚书?大禹谟》的“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在中国法制史上,自汉中期以来,“德主刑辅”一直被各代封建王朝奉为圭臬,这一提法与注重道德教化,与“轻刑”、“恤刑”的思想相联系的。而“明刑弼教”为统治者所用,虽然只是说法上的微妙变化,但透露着统治者可以借“弼教”的说法,行法外用刑、重典治国之实,因此与重典主张可以吻合。朱元璋一直着重强调刑罚对推行教化的巨大作用,宣扬他本人大搞律外用刑是符合“先王之教”且合情合理的。
(2)《明大诰》是以御制形式明令颁布的,列举种种以酷刑惩治吏民的案例,公开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大诰”总共罗列族诛、凌迟、枭首案例几千件,斩首、弃市以下罪案例万余种,其中酷刑种类有族诛、凌迟、枭首、斩、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挑筋去膝盖、断手、斩趾、刖足、枷令、常号枷令、枷项游历、重刑迁、充军、阉割为奴等几十种。同一犯罪,“大诰”较明律大大加重,其中不少依明律只应处笞、杖的,“大诰”却加重为死刑。
(3)强调重典治吏。《明大诰》的问世,是明初推行重典政策的产物。朱元璋当皇帝后,认为元朝失败的原因是朝廷暗弱,“威福下移,驯至于乱”,因此主张以猛治国,刑用重典。朱元璋颁行“大诰”的目的,是仿效周公以“当世事”警诫臣民,“警醒愚顽”,永以为训,也是为了用峻令防范和镇压人民的反抗。朱元璋认为,“吏治之弊,莫甚于贪墨。”
[11]“大诰”的打击矛头总的说来是针对全体吏民,但侧重点是惩治贪官污吏,其条目80%以上是属于治吏的。
由于朱元璋的提倡与严令,《明大诰》盛行于洪武年间,取得了一定的吏治清明的效果。但由于朱元璋所推行的《大诰》是无视正常法制,盲目的法外用刑,因此流弊很大,沈家本评价朱元璋推行《大诰》的得失时说,“不究其习之所由成而徒用其威,必终于威竭而不振也”
[13],朱元璋死后不久建文帝实际上就将《大诰》废除,这也说明律外用刑,无视正常法制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制发展的规律,不能被长期推行的。
(四)方孝孺案
1.案件史料
方孝孺,字希直,一字希古,宁海人。……长从宋濂学,濂门下知名士皆出其下。
王尊以殊礼,名其读书之庐曰“正学。”及惠帝即位,召为翰林侍讲。明年迁侍讲学士,国家大政事辄咨之。帝好读书,每有疑,即召使讲解。临朝奏事,臣僚面议可否,或命孝孺就芭稹8ü僦疲⑷娓奈难Р┦俊Q啾穑⒁樘种猿銎涫帧
乙丑,金川门启,燕兵入,帝自焚。是日,孝孺被执下狱。先是,成祖发北平,姚广孝以孝孺为托,曰:“城下之日,彼必不降,幸勿杀之。杀孝孺,天下读书种子绝矣。”成祖颔之。至是欲使草诏。召至,悲恸声彻殿陛。顾左右授笔札,曰:“诏天下,非先生草不可”孝孺投笔于地,且哭且骂曰:“死即死耳,诏不可草。”成祖怒,命磔诸市。孝孺慨然就死,作绝命词曰:“天降乱离兮孰知其由,奸臣得计兮谋国用犹。忠臣发愤兮血泪交流,以此殉君兮抑又何求?呜呼哀哉兮庶不我尤!”时年四十有六。
孝孺之死,宗族亲友前后坐诛者数百人。其门下士有以身殉者,卢原质、郑公智、林嘉猷,皆宁海人。
――《明史?方孝孺传》
2.案情今译
方孝孺(),字希直,一字希古,明初浙江宁海人。他是一代名儒宋濂的得意门生,是当时的大儒,宋濂门下名噪一时的学生都不如他。他博学强记,通晓经史,文章盖世。洪武二十五年被蜀献王特聘为世子之师,并为其读书处题名“正学”,时人遂尊称其为“方正学”。
明建文帝即位后,将方孝孺招至南京,委以翰林侍讲之职,第二年又升为侍讲学士。建文帝经常向方孝孺咨询国家大事。建文帝爱读书,每当读书遇到有疑问的时候,就把方孝孺叫来为他讲解。有时候在朝廷上讨论事,皇上想知道群臣的议论是否适当,就叫方孝孺到睡觉的地方来审理答复。后来,建文帝改革了官制,方孝孺改任文学博士。燕王朱棣起兵谋反,方孝孺替建文帝起草了一系列征讨燕王的诏书和檄文。
燕王朱棣的军队入京城后,建文皇帝投火自尽。这一天,方孝孺也被关入监狱。当年燕军从北平出发南下时,朱棣的老师,也是他的主要谋士姚广孝临别前嘱咐他千万不要杀方孝孺。说:“城池攻克这天,他一定不投降,你一定不要杀他。因为,你杀了方孝孺,天下的‘读书种子’就绝灭了。”明成祖答应了。明成祖于是就想让方孝孺为他起草即位昭书。方孝孺被召来后,悲伤痛哭之声响彻宫殿内外。明成祖示意左右侍从递上毛笔书札,对方孝孺说:“诏告全国,非先生起草不可。”孝孺把笔扔在地上,一边哭一边骂着说:“死就死吧,诏书不能起草。”成祖大怒,命令将方孝孺在街市当中凌迟处死。方孝孺慷慨赴死,临死前写了一首绝笔诗:“天降乱离兮孰知其由,奸臣得计兮谋国用犹。忠臣发愤兮血泪交流,以此殉君兮抑又何求?呜呼哀哉兮庶不我尤!”终年四十六岁。
方孝孺一案,前后共连坐诛杀了他的族人、亲戚、朋友几百人。他的学生也有自杀殉师的,他们是卢原质、郑公智、林嘉猷,都是宁海人。
3.法律评析
方孝孺案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在中国历史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事件,他的政治责任感及读书人的道德原则和风节操守,表现了中国古代知识分子的气节。方孝儒宁死不屈的高尚情操,受到人们的尊敬。早在明代万历年间,就有人为他建神情祠、树亭。著名戏曲家汤显祖还曾为他树墓碑。
方孝孺案的发生有其历史背景。明建文帝即位后,年纪尚轻,缺乏治国治军的本领,其叔叔朱棣借“靖难之役”夺取了皇位。朱棣当皇帝涉及到最高权力来源的合法性这一重大问题,因此,和其他文字狱一样,方孝孺案也是皇权思想和文化高压下的产物。而诛方孝孺十族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用残酷的手段对于挑战皇权合法性的思想和行为进行严厉的镇压,以此来巩固和延续王朝的统治。在政治高压和文化思想禁锢严重的明王朝,杀戮如此肆无忌弹也不难理解。
在方孝孺之前,中国古代没有“诛十族”之说,最重的也是“诛九族”。对所谓“九族”的解释,历代有歧异,明清时期一般指罪人的上四代和下四代,加上本人这一代。历代的解释不管怎样不同,但也从未把朋友门生作为一族,而方孝孺事确实诛连到他的朋友门生。
[14]方孝孺的悲剧可以看作是当时读书人的一场浩劫。
方孝孺案后,他的书籍也被禁,所谓“藏方孝孺诗文者,罪至死”,方孝孺的门人不得已,将方的诗文改名为《侯城集》,才得以在后世发行。永乐三年十一月,庶吉士章朴家藏方孝孺诗文,被斩。其他跟方孝孺有关的文字也不行,比如方孝孺的老师宋濂(《元史》的作者)诗集中有“送方生还宁海”,全部被删节涂墨。
4.参考结论
中国古代思想文化领域最专制最残暴的莫过于文字狱了。它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一项重要的文化政策和高压手段,几乎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沿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央集权日益加强,反映在文化方面就是文字狱的日渐兴盛。文字狱在乾隆末年为史学家赵翼所总结和研究,归纳为“文字之狱”四字,嘉庆时为官方接受而固定下来,而后,便简称“文字狱”,以迄于今。
[15]文字狱实际上就是对对抗封建统治者的自由与异端思想的法律和文化高压。
文字狱是封建专制统治的产物,并长期存在于封建社会,到了明朝,官吏因为文字狱获罪者甚多,统治者用刑亦酷。太祖朱元璋因出身寒微,又当过和尚,参加过红巾军,对于文字百般猜忌,尤忌与“贼”、“盗”、“僧”、“髡”等谐音的字。尉氏县教谕许元作《万寿贺表》中有“体乾法坤,藻饰太平”,被视为“法坤”与“发髡”同,“藻饰”与“早失”同,被处斩。处州府学教授苏伯衡,“作表笺误,下吏死。浙江府学教授林元亮作《谢增俸表》中有“作则垂宪”,因“则”与“贼”同,被视为骂太祖起兵当过贼,被处斩。
明初此类文字狱,成为清代文字狱的先声。清朝统治者直接承袭了明代的“文字狱”的做法,迭兴文字大狱,造成思想文化领域的“白色恐怖”,将不利于现实统治的一切思想学说予以禁锢、扼杀。
(五)东林党案
1.案件史料
其年六月,涟遂抗疏劾忠贤,列其二十四大罪,……忠贤初闻疏,惧甚。其党王体乾及客氏力为保持,遂令魏广微调旨切责涟。先是,涟疏就欲早朝面奏。值次日免朝,恐再宿机煊诨峒派现蚁湍说梦啤A坝撸舛哉谈篡乐蚁妥知,遏帝不御朝者三日。及帝出,群阉数百人衷甲夹陛立,敕左班官不得奏事,涟乃止。
自是,忠贤日谋杀涟。至十月,吏部尚书赵南星既逐,廷推代者,涟注籍不与。忠贤矫旨责涟大不敬,无人臣礼,偕吏部侍郎陈于廷、佥都御史左光斗并削籍。忠贤恨不已,再兴汪文言狱,将罗织杀涟。五年,其党大理丞徐大化劾涟、光斗党同伐异,招权纳贿,命逮文言下狱鞫之。许显纯严鞫文言,使引涟纳熊廷弼贿。文言仰天大呼曰:“世岂有贪赃杨大洪哉!”至死不承。大洪者,涟别字也。显纯乃自为狱词,坐涟赃二万,遂逮涟。士民数万拥道攀号,所历村市,悉焚香建醮,祈v涟生还。比下诏狱,显纯酷法拷讯,体无完肤。其年七月遂于夜中毙之,年五十四。
――《明史?杨涟传》
2.案情今译
天启四年(1624年)六月,杨涟上书弹劾魏忠贤,列举了他的二十四条罪状,……魏忠贤听说了杨涟弹劾奏疏的事,起初很是害怕。他的党羽王体乾和客氏竭力支持保全他,就让魏广微挑唆皇帝,以皇帝的旨意下诏严厉谴责杨涟。在此之前,杨涟准备在早朝时向皇帝当面递交奏疏。正遇上第二天皇上不宣群臣上朝,杨涟担心再过一夜会泄漏机密,就在会极门交呈了奏疏,魏忠贤就此得以预设计谋。杨涟更加气愤,打算在宫廷对着皇帝再次揭露他。魏忠贤刺探到此事,就连续三天阻止皇帝上朝。等到皇帝出来时,几百个宦官内穿铠甲站在皇座台阶的两边,皇帝下令恃在东侧的内阁今日不得奏事,杨涟因此无法上疏。
从此,魏忠贤每天都在谋划杀害杨涟的事。到了十月,吏部尚书赵南星被罢官,大臣们在朝廷上推举替代他的人选。杨涟以受切责为由自己呆在家,不参加廷推会议。魏忠贤就假冒皇帝旨意,指责杨涟明知有廷推圣旨而佯装不知道,躲避廷推,犯了欺骗皇上罪,是“大不敬”,失掉了臣子的礼节,将他和吏部侍郎陈于廷、佥都御史左光斗一起削职为民。魏忠贤还不泄恨,接着兴起汪文言之案,蓄谋捏造罪名杀害杨涟。天启五年(1625年),魏的党羽、大理丞徐大化弹劾杨涟和左光斗结党、攻击异己,并弄权受贿。皇上命令下令抓汪文言入狱审讯,许显纯严刑拷打逼供,要汪文言诬陷杨涟受过熊廷弼的贿赂。汪文言仰天大喊:“世上哪有像杨大洪这样的人贪赃的啊。”至死不肯承认。大洪,是杨涟的字。许显纯就自己编造了供词,给杨涟定了受贿两万的罪,然后将杨涟逮捕。在押解杨涟的路上,几万读书人和老百姓拥在路边,拉着他痛哭。凡是杨涟所经过的村市,百姓都烧香设置祭坛,祈求神灵保佑他平安归来。待杨涟被关进诏狱后,许显纯用残酷的刑罚拷打讯问,将他折磨得体无完肤。当年七月,杨涟就在夜里含冤而死,终年五十四岁。
3.法律评析
(1)东林党的由来及发展
东林党是明代晚期以江南士大夫为主的政治集团。万历三十二年(1604年),顾宪成被革职还乡,回到无锡。他将宋代杨时讲学的东林书院重新修复,与高攀龙、钱一本、薛敷教、史孟麟、于孔兼及其弟允成等人,在书院中讲学。“讲习之余,往往讽议朝政,裁量人物”,其言论被称为清议。朝士慕其风者,多遥相应和。这种政治性讲学活动,形成了广泛的社会影响。“三吴士绅”、在朝在野的各种政治代表人物、东南城市势力、某些地方实力派等,一时都聚集在以东林书院为中心的东林派周围,时人称之为东林党。
明神宗朱翊钧统治后期,宦官擅权,倒行逆施,政治日益腐化,社会矛盾激化。针对这一现象,东林党人提出反对矿监税使掠夺、减轻赋役负担、发展东南地区经济等主张。他们还主张广开言路、实行改良等针砭时政的意见,得到当时社会的广泛支持,同时也遭到宦官及其各种依附势力的激烈反对。
天启年间,东林党由于扶持熹宗即位有功更加势力壮大,当时的首辅刘一景、叶向高,吏部尚书赵南星、礼部尚书孙慎行,兵部尚书熊廷弼,都是东林党人或东林党的支持者,可以说明朝的军事、政治、文化、监察和人事大权全都被东林党掌握,他们从在野的清流成为了主持朝政的主要力量,《明史》记述此事说:“东林势盛,众正盈朝。”然而也就在此时,东林党人与阉党集团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尖锐,他们在朝政上公开争论,相互攻击,达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
宦官一党诬陷辽东经略熊廷弼行贿杨涟、左光斗等人,大兴冤狱。他们将东林党著名首领杨涟、左光斗、袁化中、魏大中、周朝瑞、顾大章等六人逮捕下狱,交锦衣卫拷打追赃。锦衣卫都督田尔耕对这六人严刑逼供,以至于到后来审讯时,六个人只能戴桎梏平卧堂下。杨涟等五人被折磨而死,顾大章自杀。天启六年,魏忠贤再兴大狱,捕杀东林党首领高攀龙、周起元、周顺昌、缪昌期、周宗建、黄尊素、李应升等七人。史称在这两次大狱中受难的东林党人为“前六君子”、“后七君子”。
明崇祯帝朱由检即位后,惩处了魏忠贤为首的阉党集团,同时昭雪平反东林党人冤案,并下旨修复东林书院。
(2)厂卫司法
明朝洪武十五年设立了“内阁”,作为朝廷主要的处理公务的机构。但是明中叶以后,皇帝对其官僚制度产生了不信赖心理,既不去内阁,也不召见大臣,从宪宗到熹宗前后达160余年没有召见过大臣。皇帝与内阁之间的接触完全依靠太监,皇帝的很多权力托付给地位低下、具有很大依赖性的宦官与侍卫,这样便形成了明代中后期司法的一大特点:厂卫太监干预司法,它们虽不是正式的司法机构,但被皇帝特许兼管刑狱,赋予巡查缉捕、专理“诏狱”和审判之权。
厂卫制度的发展是随着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发展到极端的产物。明朝时,伴随着重典治吏的政策,监察制度进一步严密化,监察机关的职权高度膨胀,不仅形成了对行政权的严重制约,而且出现了如厂卫等特务机构。
厂是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是锦衣卫,合称厂卫,厂卫多由宦官把持。厂卫享有的司法特权有:
第一,侦察缉捕之权。侦察刺探是皇帝设立厂卫的初衷,也是厂卫的首要特权。皇帝想知道臣民在背后议论诽谤什么,于是建立特务机构,到处打听刺探官员和百姓的短处。从京城到地方,特务四出,形成天罗地网。他们秘密调查侦察,对稍有不满的臣民予以逮捕,严刑拷问,法外治罪,宦官特务控制司法现象就这样形成了。总之,明代厂卫是一个庞大的侦缉网,全国上下事无巨细,都是他们的侦缉对象。他们的侦缉逮捕,可以毫无依据,罗织诬陷,不受任何法律限制。侦缉逮捕的特权往往被当作诓诈勒索钱财、打击政治异已的手段,而全国的官吏及百姓都时时处在被侦缉逮捕之中,其人身、财产安全没有丝毫保障。
第二,监督审判之权。根据明史,“大狱经讯,即送法司拟罪。”
[17]就是说,厂卫只有询问权,没有判决权,判决权仍归法司独有。弘治时还曾下诏法司:对“厂卫送囚,从公审究,有枉即与办理,勿构成案”。但因厂卫得宠于皇帝,在司法方面代皇帝行事,法司惧于其淫威,对其所办案件,不敢过问,更不敢改判。同时,三法司审的案件则需接受厂卫的监督,在审判中唯厂卫意志是从。这样,厂卫机构严重地干预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世宗嘉靖元年:“今后凡贪官冤狱仍责三法司提问辩明,然有隐情曲法,听厂卫觉察上闻。”
[18]厂卫监督三法司的途径有二:一是派员参与三法司录囚和承天门外的会审,二是对未直接参与的审判,可派人前往“听记”,因此,厂卫虽非审判机构,但能够对审判进行监督。
第三,法外施刑之权。厂卫特务经常不守律例,法外施刑,他们对法外酷刑致死人命不负责任。本案中杨涟入狱后,遭到残酷的刑罚拷打讯问,被折磨得遍体鳞伤,最后含冤而死。
4. 参考结论
明代厂卫组织是不受约束的特务司法机构,其所用罪名之重,用刑之广,都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厂卫专权,干预司法,对当时的政治制度毒害极深。明史曾经这样评价:“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
厂卫之制严重破坏了明代中后期的正常法制。司法审判主观随意,贿赂盛行,刑讯逼供与刑事处罚酷虐、残暴、泛滥。宦官通过厂卫,对广大人民生杀予夺,实行残酷统治。嘉靖二年间尚书林俊曾言:“祖宗朝以刑狱付法司,事无大小,皆听平鞠。自刘瑾、钱宁用事,专任镇抚司,文致冤狱,法纪大坏。”
[20]厂卫之制成为明朝迅速溃败灭亡的原因之一。
三、案例思考题
(一)蓝玉谋反被诛案
1.案件史料
二月……乙酉,凉国公蓝玉,坐谋反伏诛。玉长身X面,饶勇略,有大将才。中山、开平既没,数总大军,多立功,上遇之厚。寝骄蹇自恣,多蓄庄奴假子,乘势暴横。尝占东昌民田,御史按向,玉怒,逐御史。北征还,夜扣喜峰关,关吏不时纳,纵兵毁关入。上闻之,不乐。后又以在军私元主妃事,上戒敕之,玉犹不悛。侍宴,语傲慢。在军擅黜陟将校,进止自专。洎西征还,以太孙立,命兼太子太傅。玉不乐居宋、颖两公下,曰:“我不堪太师邪!”比奏事多不见听,益怏怏,语所亲曰:“上疑我矣。”至是锦衣卫指挥蒋告玉谋反,下吏鞠讯。狱词云:“玉同景川侯曹震、鹤庆侯张翼、舳舻侯朱寿、东莞伯何荣及吏部尚书詹徽、户部侍郎傅支文等谋为变,将俟上出c田举事。”狱具,族诛之,列侯以下,坐党夷灭者凡万五千余人。于是元功宿将相继尽矣。
上又以是疑宋国公冯胜等,即日召冯胜、傅友德、常升、王弼还。初,玉征纳克楚归,言于皇太子曰:“臣观燕王在国,阴有不臣心。又闻望气者言:‘燕有天子气’,殿下宜审之。”盖玉为常遇春妻弟,而皇太子元妃常氏,遇春女也。太子殊无意,而语啧啧闻于燕王,遂衔之。及太子薨,燕王来朝,颇言“诸公侯纵恣不法,将有尾大不掉忧”,上由是益疑忌功臣,不数月而玉祸作。已丑,上手诏布告天下,命条列爰书,颁《逆臣录》。
蓝玉之狱,詹徽从皇太孙录其事。玉不服,徽叱令“速吐实,毋株连人”,玉大呼“徽即臣党”,遂并坐。时有吴县名士王行父子,皆坐玉党死。初,青丘高启,家北郭,与行比邻,时有徐贲、高逊志、唐肃、宋克、余尧臣、张羽、吕敏、陈则,皆卜居相近,号“北郭十才子”。行以洪武初,有司延为学校师,已,谢去,隐于石湖。其二子役于京,行往视之,玉馆于家,数荐之于上,得召见,竟以是及祸。
――《明通鉴?纪十?太祖洪武二十六年》
2.重要提示
“胡惟庸案”、“蓝玉案”、“空印案”和“郭桓案”合称“明初四大案”,其中前两个案件是政治领域的大案,后两者为经济领域的大案。通过“胡惟庸案”,朱元璋暂时解决了相权对于君权的威胁;而通过“蓝玉案”,加强了对军队的控驭。
“蓝玉案”中,朱元璋借凉国公蓝玉大将军谋反,诛杀15000余人,公候宿将重臣坐奸党被杀,几无幸免。通过“明初四大案”,朱元璋加强了中央集权,皇权得到了空前的强化。
(二)空印案
1.案件史料
每岁布政使、府州县吏诣户部核钱粮、军需诸事,以道远,预持空印文书,遇部驳即改,以为常。及是,帝疑有奸,大怒,(《明史?刑法二》)而空印之狱起。……一时主印吏及署守有名者,皆逮系御史狱,凡数百人…??时上方盛怒,丞相、御史亦知空印无他奸,莫敢谏。士利独叹曰:“上不知,以空印为大罪,诚得人言之,宜有悟。”……曰:“陛下欲深罪空印者,恐奸吏得挟空印纸为文移以虐民耳。夫文移必完印乃可,今考校书册,乃合两缝印,非一印一纸比。钱谷之数,府必合省,省必合部,数难悬决,至部乃定。省府去部,远者六七千里,近亦三四千里,册成而后用印,往返非期年不可,以故先印而后书。此权宜之务,所从来久,何足深罪!”
上览书大怒,下丞相、御史杂问,究使者。士利笑曰:“顾吾言足用否耳。吾业为国家言事,自分必死,谁为我谋!”……而空印者竟多不免。
――《明通鉴?卷六?纪六?太祖洪武九年》
2.重要提示
所谓“空印”,就是在空白文书上预先盖上官印。地方政府部门每年都要向户部申报钱粮及军需耗用数,由户部核准。文书上数字,凡户部提出异议,就要改正,因原文书不能涂改,就得重填。因此为了避免过多往返,地方去京人员一般都事先准备好“空印文书”。但朱元璋仅仅是因为怀疑其中有舞弊行为,就兴起大案,且不听郑士利的劝谏,杀了很多涉案的官员。本案不仅说明朱元璋多疑的性格,同时也说明朱元璋抓住一切机会整饬吏治,加强中央集权。
(三)洪武间诸文字狱
1.案件史料
明祖通文义……然其初学问未深,往往以文字疑误杀人……当时以嫌疑见法者:浙江府学教授林元亮,为海门卫作《谢增俸表》,以表内“作则垂宪”诛。北平府学训导赵伯宁,为都司作《万寿表》,以“垂子孙而作则”诛。……尉氏县教谕许元,为本府作《万寿贺表》,以“体乾法坤,藻饰太平”诛。德安府学训导吴宪,为本府作《贺立太孙表》,以“永绍亿年,天下有道,望拜青门”诛。盖“则”音嫌于“贼”也,“法坤”嫌于“发髡”也,“藻失太平”嫌于“早失太平”也。……杭州教授徐一w贺表有“光天之下,天生圣人,为世作则”等语,帝览之大怒,曰:“生者僧也,以我尝为僧也,光则S发也,则字音近贼也。”遂斩之。……僧来复谢恩诗,有“殊域”及“自惭无德颂陶唐”之句,帝日:“汝用殊字,是谓我歹朱也。又言无德颂陶唐,是谓我无德,虽欲以陶唐颂我而不能也。”遂斩之。……时帝意右文,诸勋臣不平,上语之曰:“世乱用武,世治宜文,非偏也。”诸臣日:“但文人善讥讪。如张九四厚礼文儒,及请撰名,则曰士诚。”上日:“此名亦美。”曰:“《孟子》有‘士诚小人也’之句,彼安知之。”上由此览天下章奏,动生疑忌,而文字之祸起云。
――《廿二史札记》第三十二卷
2.重要提示
文字狱实际上就是对对抗封建统治者的自由与“异端”思想的法律和文化高压。它是封建专制统治的产物,并长期存在于封建社会,到了明朝,官吏因为文字狱获罪者甚多,统治者用刑亦酷。
朱元璋不仅在政治上废除了丞相制度,极力加强君主独裁,而且在思想领域,也力图灌输君主独裁的观念,他制造的种种荒唐的文字狱都是这种观念的潜移默化的反映。而“案例分析”中所选的方孝孺案,也是明朝有代表性的文字狱之一。
(四)太祖惩贪设皮场
1.案件史料
明祖严于吏治,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府、州、县、卫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曰皮场庙。官府公座旁,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惊心……所谓革前元姑息之政,治旧俗污染之徒也。
――《廿二史札记》卷三十三
2.重要提示
朱元璋即位后,吸取元末官员贪墨,政治腐败而导致元王朝灭亡的教训,采取了“治乱世用重典”的原则,曾言“胡元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
[21],并在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的“重典治吏”的做法,本案中令人发指的剥皮场的设立便是严酷惩罚贪官污吏的明证。
《明史》虽无剥皮惩贪实例记载,但在《海瑞传》中,记录了海瑞“举太祖剥皮囊草……枉法八十贯绞”的严刑,主张“当今用此惩贪”的疏文,可以印证。
(五)韦瑛诬陷杨勰案
1.案件史料
初,永乐中,设东厂,令宦官刺事,权势与锦衣卫均。至是别设西厂刺事,以汪直督之,所领缇骑倍东厂,势远出卫上。自是大狱屡兴。勰,少师荣曾孙也,坐与其父泰杀人,为仇家所讦,诏刑部主事王应奎、锦衣百户高崇往勘。而勰亡入京师,因其姊婿礼部主事董序求计于中官韦瑛。瑛素无赖子,鬻于宦官韦姓为家人,冒延绥功援百户,方欲从直刺事无由也,乃诺勰为营解,倾取其赀而潜报直,谓:“勰父子杀人俱罪,辇金钜万匿序所,将贿诸用事者以缓其狱。”直信之,即遣人捕勰、序。顾勰赀已尽于瑛,大索序家,无所得,因考讯勰,琶之三。――“琶”者,锦衣酷刑也,以加人,骨节皆寸解。勰不胜琶,妄言寄金于其叔父兵部主事仕伟所,瑛遂夜率逻卒突入仕伟家,缚仕伟拷掠,及其妻子。翰林侍讲陈音,与仕伟比屋居,闻其声甚楚,乘墉大呼曰:“尔擅辱朝臣,不畏国法耶!”逻卒应曰:“尔何人?不畏西厂!”音厉声曰:“我翰林陈音也。”瑛寻絷仕伟去。而应奎、崇勘狱犹未报,直奏其受泰赂,与泰并械至京。狱具,勰瘐死狱中,泰坐弃市,籍其家。时崇亦死于狱。乃论应奎遣戍,仕伟、序并谪官。
――《明通鉴?纪三十三?宪宗成化十三年》
2.重要提示
本案和“案例分析”部分“东林党案”一样,都体现了明朝厂卫特务司法的黑暗和腐败。本案涉及的是成化年间西厂设立后宦官的为非作歹,祸国殃民。
案中杨勰因被仇人告发与父亲一起杀人而求宦官韦瑛通门路说情,耗尽了钱财,却受到韦瑛的诬陷而冤死狱中。韦瑛和汪直滥施酷刑,本案中给我们介绍了一种酷刑――“琶”刑拷问,受刑者骨节寸断,读来令人发指。且最终案件的处理结果是以一出冤案而告终,可见厂卫之制造成明中后期正常法制被严重破坏,司法审判主观随意,贿赂盛行,造成冤案丛生等诸多弊端。
[1] 据《明史纪事本末》卷一三胡蓝之狱记载:“正月戊戌,惟庸因诡言第中井出醴泉,邀帝临幸,帝许之。驾出西华门,内史云奇冲跸道勒马衔言状,气方勃,……不能达意,太祖怒其不敬,左右挝捶乱下,云奇右臂将折,垂毙,犹指贼臣第弗为痛缩。上悟,乃登城望其第,藏兵复壁间,刀槊林立。即发羽林掩捕考掠,具状磔于市。”
[2] 吴晗:《胡惟庸党案考》载自《吴晗史学论著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9月第1班,477页。
[3] 《明大诰?郭桓造罪第四十九》。
[4] 同上。
[5] 吴晗:《胡惟庸党案考》,选自《吴晗史学论著选集》1984年9月第1版,第479页。
[6] 《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九。
[7] 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12月版,第6页。
[8] 《大诰初编?颁行大诰第七十四》。
[9] 《大诰初编?造册科敛第五十四》。
[10] 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12月版,第58页。
[11] 《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八。
[12] 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12月版,第86页。
[13] 《寄m文存》卷八:《书名大诰后》。
[14] 据《明史纪事本末?壬午殉难》记载:文皇大声曰:“汝安能遽死,即死,独不顾九族乎?”孝孺曰:“便十族奈我何!”声愈厉。文皇大怒,令以刀挟其口,两旁至两耳。复锢之狱,大收其朋友门生,每收一人,辄示孝孺,孝孺不一顾,乃尽杀之,然后出孝孺,磔之聚宝门外。
[15] 王彬著:《禁书?文字狱》,中国工人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261页。
[16]王晓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研究的几个问题》载自:《求索》2004年12月刊,第234页 。
[17] 《明史?刑法志》卷九十五。
[18] 《明吏?刑法三》。
[19] 《明史?刑法志三》。
[20] 《明史?刑法志三》。
[21] (明)刘基:《诚意伯文意》卷一,《四部丛刊》本,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藏。
[22] 辛子牛主编:《中国历代名案集成(中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11月版,第3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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